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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5年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3:3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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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5年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下达2005年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计划的通知

  农办财[2005]20号

山东、山西、辽宁、河北、河南、青岛、大连农业厅(委、局),陕西省果业局: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优质果袋,提高套袋技术推广应用水平,改善优势区域内的苹果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按照《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5]3号),现将项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区域

  山东4个县(含青岛1个县),陕西3个县,山西2个县,辽宁2个县(含大连1个县),河北1个县,河南1个县。

  二、实施面积

  山东2.8万亩(含青岛0.4万亩),陕西2万亩,山西1.6万亩,辽宁1.36万亩(含大连0.36万亩),河北0.8万亩,河南0.8万亩。

  三、有关要求

  (一)请按照《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5]3号)抓紧组织实施。

  (二)请及时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以财(计财)字文号报我部备案,其中种植业管理司4份、财务司1份,同时将电子邮件报送至 zzyjzc@agri.gov.cn。

  联系方式:种植业管理司010-64192895,财务司010-64192524。

附件:苹果纸袋质量标准技术指标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苹果纸袋质量标准技术指标

  本项目补贴的苹果纸袋应为双层纸袋,并符合以下质量标准技术指标:

  1.规格大小:外袋为180mm×145mm±2mm,内袋为150mm×140mm±2mm。

  2.外层袋为双色纸,其外侧为灰色或木浆纸本色,内侧为黑色;内袋由蜡纸制成,为红色,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药剂处理,要求蜡层薄厚均匀,并标明药剂主要成分。

  3.外袋口一侧的中部应有一半圆形缺口,缺口下中央应有一道纵切口。

  4.外袋底部应有1-3个纵切口,两角设有透气孔,切口和透气孔长度均为7-10 mm。

  5.外袋右上角应有卡口卡子,卡子为24#扎丝,长度40-50mm。

  6.外袋正面应有生产厂家标志。

  7.外袋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内袋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果袋生产厂家应保证出厂产品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的要求,每箱产品均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并附使用说明书。

  表1 外袋技术指标

指标名称
单位
规定

  定量
g/m2
50.0±3.0

  纵向抗张指数≥
N·m/g
30

  纵向湿抗张指数≥
N·m/g
10

  纵向撕裂指数≥
mN·m2/g
6.3

  柔软度≥
mN
660

  表面吸水性≥
g/ m2
16.0

  透气度≥
μm/Pa·s
3.0

  耐破指数≥
kPa·m2/g
1.30

  不透明度≥
%
96.0


  表2 内袋技术指标

指标名称
单位
规定

  定量
g/m2
33.0±3.0

  紧度≥
g/cm3
1.05

  撕裂指数≥
mN·m2/g
2.2

  耐破指数≥
kPa·m2/g
2.2

  蜡层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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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人才流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及以工人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待业保险,仍按照《上海市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待业保险基金,由事业单位每月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按当年全市事业单位职工月标准工资的0.5%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具体实施办法及财务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五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医疗补助、丧葬补助、抚恤、救济等费用;
(二)待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费;
(三)扶持待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生产自救金;
(四)管理费。
第六条 待业救济金的发放对象及其标准:
(一)按照《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工龄满五年以上的,最高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其中: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为本人工资的75%;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不满五年的最高发给
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工资的75%。
(二)按照《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暂行办法》办理辞职和按照《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被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工龄满五年以上的,最高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其中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为本人工资的60%;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
,每月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不满五年的,最高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本人工资均以离开单位前两年的本人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
第七条 由单位输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开发调节机构推荐、安排的原有专业技术人员,第一年的前六个月发给原工资,后六个月发给原工资的90%,第二年发给原工资的80%,第三年起发给本人基本生活费。
上述工资和基本生活费由输出单位交人才开发调节机构代发。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在享受待业救济金期间患病,给予70%的医疗费补助,有困难的,还可酌情增加补助。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推荐、安排期间患病,仍享受劳保或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一)聘用合同期间未经单位同意自行离职的;
(二)被开除、劳动教养和判刑(包括缓刑)的;
(三)待业前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一)已经重新就业的;
(二)待业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包括缓刑)的。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而领取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业的,到市、区、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开发调节机构登记,领取待业救济金。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待业期间的培训、推荐工作均由市、区、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开发调节机构负责。其中,重新就业当工人的,由劳动服务公司办理介绍录用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9月24日
广西翁氏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柳市民三初字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民三终字第37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在发生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的情况,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从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的难易、赔偿数额的多少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其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

三、基本案情
原告翁氏物流公司是从事物流综合服务的公司。2002年2月1日,翁氏物流公司聘用被告潘某为公司员工,安排其在贺州业务部担任主管工作,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2年2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同日,翁氏物流公司与潘某又签订了一份员工诚信守则协议。该协议约定:“潘某作为翁氏物流公司的职员对翁氏物流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潘某在职期间或去职12个月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翁氏物流公司同类的营业项目以及从事损害翁氏物流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潘某违背本守则协议,违反其对翁氏物流公司所负的义务时,翁氏物流公司有权责成潘某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潘某同时还应一次性支付给翁氏物流公司违约金5000元至10000元”等内容。
2004年4月,潘某向翁氏物流公司请病假,其后未办理离职手续,亦未再回翁氏物流公司上班。同年7月,潘某与覃某、胡某等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南宁三零运输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是道路货物运输等。潘某担任该公司经理。
后翁氏物流公司以潘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为由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翁氏物流公司主张被告潘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根据现有证据,翁氏物流公司不能证明潘某获取其管理诀窍,利用了其商业秘密并造成不正当的妨害,故不能认定潘某侵犯了翁氏物流公司的商业秘密。潘某虽然在翁氏物流公司贺州业务部担任主管工作,其后又与他人成立了与翁氏物流公司属于同业的南宁三零运输有限公司,但其是属于公司的一般聘用人员,无须承担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且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诚信守则协议中有关竞业禁止约定的条款只规定了潘某对翁氏物流公司应承担的义务,而没有规定翁氏物流公司应给予潘某竞业禁止经济补偿,违反了平等、公平原则,因此,所涉竞业禁止条款无效,潘某也无须承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广西翁氏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翁氏物流公司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员工诚信守则协议》违反平等、公平原则,所涉条款无效是错误的。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潘某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内向公司请假后至今未回公司上班,也没有递交辞职报告,其在在职期间还以股东身份成立南宁三零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员工诚信守则协议》,已构成违约。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潘某承担侵犯翁氏物流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并承担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责任。潘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针对翁氏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和潘某的答辩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翁氏物流公司提出的潘某需承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竞业禁止的违约责任以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前者属《劳动法》所调整的范畴,属于劳动争议,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后者才属于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而一审法院将两个不同的诉合并在一起审理,并将两个不同的程序合并为一个程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法院另行裁定驳回翁氏物流公司请求判令潘某承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竞业禁止约定的违约责任之诉。
关于潘某是否侵犯翁氏物流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本案中,翁氏物流公司在一、二审期间都未能说明其拥有何种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信息的内容、范围以及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故无法认定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同时,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潘某采取了何种不正当手段侵犯了该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翁氏物流公司未尽举证责任,没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也未能证明潘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是正确的,潘某没有侵犯翁氏物流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也不应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综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翁氏物流公司以潘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潘某承担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并承担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责任。但法院却以违反劳动合同关于竞业禁止的违约责任须经劳动仲裁,而商业秘密的侵权又因证据不足驳回了翁氏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包括哪几类,在发生竞合时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按照责任引起的原因,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其中,违约责任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
(1)违约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合作方,或与其雇佣员工签订有含保密条款的合作协议、劳动合同,当相对方违背其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即可以违约对该相对方提起诉讼。在相对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于权利人与其的合同缔结过程中时,则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当发生相对方的上述违约行为时,权利人可依据双方所签订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要求其承担责任。即使违约方的行为并未造成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的,违约方亦仍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2)侵权责任。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相同。包括: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应对其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或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适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承担责任。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等内容,在之后的案例中会有具体的论述。
另外,同本案中的情况一样,由员工“跳槽”所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案在实践中非常常见,这时就发生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的情况,法律规定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应由当事人予以选择。这时,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从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的难易、赔偿数额的多少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其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如果权利人选择的是劳动者违反合同的违约之诉,则由于涉及劳动合同,就存在着一个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因此,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应当依法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若当事人未作选择时,则应由法院根据其诉状中的主张、理由,认定当事人的诉因。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