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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缴、罚缴分离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17 20:1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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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缴、罚缴分离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缴、罚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收费和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和市财政局、监察局、物价局、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办法》、 《北海市市级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实行收缴、罚缴分离,采取银行代收制。
不宜实行收缴、罚缴分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执收执法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委托执收执罚单位直接征收:
(一) 单项收费金额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和单次罚款在20元
以下(含20元)的;
(二) 地处偏僻,距财政设立的缴款点较远的;
(三) 不当场执收执罚,事后难以执行的;
(四) 其它不宜实行收缴、罚缴分离的。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执收执罚单位和收费、罚款项目进行编码。单位编码采用九位数,其中:前三位代表主管部门,中间三位代表二级执收执罚单位,后三位代表基层执收执罚单位;项目编码采用三位数,代表资金性质(收费、罚款及往来款)及项目名称。

第五条 经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确认,下列商业银行为市直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代收银行:
1、工商银行北海分行;
2、农业银行北海分行;
3、中国银行北海分行;
4、建设银行北海分行;
5、交通银行北海支行。

第六条 财政部门商各代收银行同意,经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审批,在代收银行其中一家分支机构开设一个财政专户和一个行政事业收费、罚款收缴过渡户。财政专户行负责对本银行系统代收缴款点收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进行汇集、分类和解缴。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管理的需要,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全市各代收银行指定若干缴款点,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的收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各缴款点的名称、地址。

第八条 实行收缴分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在执行收费时,不直接收款,只开具《北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 (以下简称《收费通知书》),由缴款人持《收费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代收银行缴款点填制《北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款书》 (以下简称《缴款书》)缴款,缴款人凭加盖“北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用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第三联到执收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项目,执罚单位在执行罚款决定时,不直接收款,只向被处罚人开具《北海市罚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罚款通知书》) 由被处罚人持《罚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代收银行缴款点填制《缴款书》并缴款。缴款人凭加盖“北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用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代收罚款收据》(以下简称《罚款收据》)第三联到执罚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实行委托征收的收费、罚款项目,由执收执罚单位直接收款,向缴款人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性收费统一收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性收费票据》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收入收据》,并于收到款项2日内开具《北海市委托征收结算单》和《缴款书》将所收款项缴入代收银行缴款点。代收银行缴款点在《缴款书》上加盖收讫印章将第一联退还执收执罚单位,不再另行开具《收费票据》和《罚款收据)。

第十一条 代收银行各缴款点在受理收款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缴款书》所填写的金额、收费单位编码和项目编码与《收费通知书》或《罚款通知书》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收讫印章,将第一联退缴款人。同时开出《收费票据》或《罚款收据》,并在收据联、回执联加盖“北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用章”退还给缴款人。

第十二条 代收银行缴款点在收到收费、罚款收入后应于当日将收费、罚款收入资金上划其本行指定的收入过渡户,并附《缴款书》第三、四联。

第十三条 收到本行各缴款点上划的款项后,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的收入过渡户核算,并将所收款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二次录入。属于应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按预算科目分类填制《解缴金库汇总表》一式三联和《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附《解缴金库汇总表》二联及《一般缴款书》三、四联,于次日缴入国库;属于预算外资金的款项,应填写《解缴专户汇总表》一式二联,同时填制“特种转帐传票”于次日缴入财政部门在本行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于次月l0日前,凭留存的收费、罚款通知书和缴款人返回的《收费票据》、 《罚款收据》第三联与财政部门对帐。

第十五条 缴款人逾期末缴纳罚款的,由代收银行按处罚文书规定加收罚款。

第十六条 代收银行和委托征收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或监制的各种单据和票据,单据品种有《收费通知书》、 《罚款通知书》、 《缴款书》、 《委托征收结算单》等专用凭证;专用票据有《收费票据》、 《罚款收据》。
(一) 《收费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收费单位留存联,第二联为银行存查联。 《收费通知书》由收费单位按规定内容完整填写,包括收费单位名称、缴费期限、缴款人名称、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单位及收费项目编码、收费标准、计算数量、收费金额等。
(二)《罚款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执罚单位留存联,第二联为银存查联。 《罚款通知书》由执罚单位按规定内容完整填写,包括执罚单位名称、处罚决定号码、缴款期限、缴款人名称、罚款项目名称、执罚单位及罚款项目编码、罚款标准、罚款金额等。
(三) 《缴款书》适用于转帐和现金缴款。 《缴款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为缴款人联,第二联为付款银行付款凭证,第三联为收款银行收款凭证,第四联为财政联。
(四) 《委托征收结算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银行联,第三联财政联。 《委托征收结算单》由委托征收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内容完整填写,包括委托征收单位名称、委托征收单位编码、项目名称及项目编码、代收金额及收款单位等。
(五) 《收费票据》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回执联,第四联财政联,第五联银行留存联。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项目,由代收银行各缴款点填开银行代收专用收费票据;实行委托征收的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填开收费票据。
(六) 《罚款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回执联,第四联财政联,第五联报查联。实行罚款分离的罚款项目由代收银行各缴款点填开银行代收专用罚款收据;实行委托征收的罚款项目,由执罚单位填开罚没收据。

第十七条 票据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限量发放、交旧购新,定期
核销”的原则。

第十八条 代收银行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委托代收协议书》,委托征收单位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征收委托书》到财政部门办理《收据领购证》。
代收银行应指定专人到财政部门凭《收据领购证》领购收费票据和罚款收据,并妥善保管,负责向本行系统代缴款点核发。
委托征收单位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到财政部门凭《收据领购证》购领《收费票据》、 《罚款收据》以及《缴款书》、 《收费通知书》、 《罚款通告书》、 《委托征收结算单》等专用单据,并负责各种票据和单据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可在各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一个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其原经批准已开设有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的,视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给予保留,不再开设新的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原有的收入过渡户一律取消,其原有帐户资金由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一次性全额划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执收执罚单位新开设银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必须填写《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开户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和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批准,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有关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或末取得《开户许可证》的单位,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

第二十一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只能用于接纳财政部门拨入款项和办理日常支出业务。

第二十二条 执收执罚单位确因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商业银行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该帐户只能用于核算收费和罚款收入上缴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

第二十三条 缴款人在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款时(现金除外),无特殊情况,不得跨行缴款,若缴款人必须跨行缴款或缴款人在非代收银行开户的,应直接到财政专户所在行缴款。待专户行收到款项后,方可开出《收费票据》、 《罚款收据》给缴款人。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实行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保证执收执罚单位的正常用款需要,严格按照综合财政预算核定的收支计划,及时拨付资金,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 中央及自治区驻市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市直单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其他预算外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按照各自职能范围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北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2001年4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局势的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于2009-2010年联合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2009年,各地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目前培训工作中也存在着培训针对性不强、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就做好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培训重点。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企业吸纳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适当扩大培训规模,下大力气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大力开展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对企业吸纳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和困难企业的在岗职工,要根据企业岗位要求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重点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开展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在岗农民工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培训。
  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大纲、录用农村劳动者花名册(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还应提供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在岗或轮岗培训,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执行。
  三、切实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鼓励其参加6-12个月(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指导技工院校扩大劳动预备制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围绕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强化定向培训和技能实训。按照中发〔2010〕1号文件的要求,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两后生”,给予培训费补贴,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四、积极开展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要结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和劳动者就业要求,积极开展中短期(1-6个月)实用技能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农村转移劳动者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需求,结合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特点以及就业需求,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组织作用,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全面推进创业培训。重点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因材施教,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并注重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着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
  六、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职业培训需求,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切实保障职业培训资金需要;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制定办法,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和培训期限,按照培训的课时数,合理确定在岗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施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对承担转移培训任务的技工学校,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
  七、强化培训机构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规定,坚持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培训机构认定机制,要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和教材选用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要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要成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机制,并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劳动者就业需求变化情况、以及劳动者培训需求确定培训人数,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九、做好基础服务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动员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动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要逐步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间共享相关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十、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2010年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定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联系人情况请于2010年2月底之前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更好地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见附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联系人:翟涛
  电 话:010-84208450 84207450(传真)
  附件: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

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填表单位(公章):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0年____季度


企业在岗

农民工培训
困难企业

职工培训
农村“两后生”

劳动预备制培训
进城务工农村

劳动者技能培训
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培训
登记求职

高校毕业生

技能培训
创业培训


农村

劳动者

培训人数(万人)










填表说明:
  1. 此表只统计政府财政补贴的各类培训情况,按季度填写年初至本季度末的累计数,保留2位小数。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
  2. 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主要是指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期6个月内由企业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情况。对于困难企业,其在岗农民工培训情况在“困难企业职工培训”一栏中体现,在“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一栏中不体现。
  3.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是统计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拟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的情况。

滥用专利权的法律分析及认定
商家泉
一、滥用专利权的法律分析及认定:
1、专利权人具有滥用专利权的典型行为:
(1) 滥用专利权进行恶意诉讼、恶意申请实施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等;
(2)对明显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或投诉;
(3)将非必要专利权纳入“专利池”,并进行捆绑许可收费;
(4)故意将国家或行业标准、公知技术注册为专利,并阻止他人使用;
(5)利用先行专利制度的特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故意将公知技术申请为专利,在获得专利权后,恶意提起诉讼;
(6)其他以问题专利或垃圾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或投诉的行为。

2、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具有恶意
(1)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申请专利并行使权利的;
(2)专利权人明知某一产品或产品的制造方法系现有技术,却将之申请专利并行使权利的;
(3)对以存在其他方式的在先使用或在先权利为由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不宜一概认定为专利权人具有恶意。

二、滥用专利权的典型案件分析
(一)袁利中诉扬州通发公司侵犯专利权案
1、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1年提出“消防用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被授权。2003年8月,原告以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为由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被告在答辩期内就原告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4年8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认为本专利与现有技术1999年7月1日实施的《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相比不具有新颖性,宣告本专利无效。袁利中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了审查决定。
在审查决定生效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但被告提出损害赔偿反诉,认为原告担任厂长的吴江市高中压阀门厂与被告系同业竞争企业,原告作为该厂厂长,基于竞争需要将早已公开的国家标准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起诉被告。原告作为生产、销售阀门产品企业的负责人,以该专业领域中公知的国家技术标准内容申请专利并以此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明显存在恶意,使被告为应诉聘请律师参加专利诉讼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被告造成了损害,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处理结果:支持权利滥用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以恶意申请并应当被认定自始无效的专利权对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致使被告在诉讼中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原告赔偿被告律师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费、差旅费等2万余元。

(二)、北京明日公司诉维纳尔公司损害赔偿纠纷
1、基本案情:
被告将早已进入公知领域的“熔断器式隔离开关”系列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2005年2月,被告起诉原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在答辩期内,申请宣告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经审查,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均被宣告无效。原告认为,被告利用我国专利授权制度中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在明知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冻结了原告的银行账户,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原告还为此支付了律师费用。被告的行为具有恶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处理结果:未支持权利滥用观点
法院认为:鉴于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原因在于被告维纳尔公司在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的宣传广告和宣传册中公开了相关外观设计,而非将其他自由公知设计或已有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故据此不能得出被告维纳尔公司恶意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结论。
鉴于被告在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时,依据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授权的、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最终被宣告为无效时,被告也及时申请撤回起诉。
且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指控其生产、制造的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有其他来源,故原告主张被告明知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而提起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并以此方式恶意侵害原告的相关权利,依据不足。

(三)、本田公司诉双环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1、基本案情:
2003年9月,原告以被告生产、销售的“来宝”汽车侵犯了原告CR-V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销毁该产品图纸、专用设备、模具、专用工具及产品资料;在公开发表承认侵权声明并向本田公司致歉;赔偿原告损失1亿元人民币。 2004年12月,被告以原告专利与在先设计外观相近似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2006年3月,原告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原告虽提起行政诉讼,但无效决定被维持。

2、处理结果:一审支持了专利权滥用的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其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仍然坚持对被告的侵权请求,具有明显的过错和恶意性质。遂判决除确认双环不侵犯本田专利权外,还判决本田公司赔偿双环公司因停产、推迟涉案产品上市时间等造成的损失257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