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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6 19:17: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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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8〕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届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 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
(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
(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单位已及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建筑业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无力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使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人员、人数、金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筑业企业限期支付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未支付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函告审批主管部门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发放给农民工。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对支付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在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审批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在30日内补足相应资金:
(一)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拖欠工程款数额为限补交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建筑业企业补足;
(二)建设单位已按期支付工程款,因建筑业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业企业补足保证金。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控,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建筑业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筑(装饰)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对承担分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交或补足工资保证金,有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等行为的,由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审批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权益,在施工现场悬挂劳动保障权益告知牌;完善施工班、队分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逐月支付,按时结算,建立台账”的制度,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劳动者工资进行一次性结算,在财务账上有劳动者签名的工资签领表等台账内容;建立用工档案,对施工班、队人员登记造册,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工资后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拖欠工资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分别记入诚信档案。劳动保障部门不予通过当年劳动年审,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套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或追索工程款,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二)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三)发生欠薪逃匿行为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举报。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通报。农民工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劳动者工资签领表等资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明显的位置,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7天。
公示期内未接到该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举报投诉的,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公示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审批主管部门将保证金退回建筑业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财字[2008]2号


局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家测绘局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国家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了《国家测绘局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国家测绘局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测绘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国家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部审计是指国家局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计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三)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事项保密,不得随意对外公开。
(四)回避的原则。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国家局及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并配备或明确相应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第九条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国家局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拟订内部审计制度;
(二) 拟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国家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对外投资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人事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五)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
(六)承担与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
(七)国家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局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单位人事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三)对有关财经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四)接受上级审计机构和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调阅被审计单位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相关的处理意见,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本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各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五)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情况;
(六)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及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七)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八)重大测绘项目、修缮购置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对外投资项目、主要业务和重点工作项目等经费使用情况;
(九)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对所属单位整建制划转、撤并等财务清算审计;
(十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审;
(十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具体审计事项可由内审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工作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三)在实施审计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应当准备的材料和要求;
(四)审计工作组实施审计。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现金、银行账户、有价证券和实物,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工作组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归纳整理,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
(六)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送达本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七)审计工作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内部审计机构审定;
(八)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意见,经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人事、纪检和相关业务部门;
(九)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泄露秘密、严重失职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上级单位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一农妇在浙江宁波帮人放牛时,不幸因牛误撞上裸露在外的高压线而触电身亡,家中只有尚不懂事的孩子和年迈的老人。得知这一情况后,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马上派一名律师赶赴宁波,在短短几个星期的时间,就为她的家人争取到了10多万元的赔偿……
上面的事例反映了在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司法援助体系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据悉,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有433965名困难群众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法律援助,比2006年增长了35%。法律援助机构从2000年的1890个,发展到2008的4043个。在乡镇司法所、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基层团体都能看到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身影”,也都能看到一个个活动的“身影”,从上至下形成了一种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与此同时,法律援助工作也逐步走向正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围绕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规范等方面,就来访接待、办案程序、经费使用、社团参与、机构网络建设、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禁止有偿服务等十几个方面制定了规章制度,使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有效地推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法律援助已日趋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服务内容,也是推进政治文明的重要举措,但法律援助真正走进百姓日常生活尚有一定距离。一方面由于普法宣传还存在一定死角和盲区,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还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援助还存有高成本现象,真正无偿的法律援助和免费诉讼费还没有完全走向社会,致使百姓有“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百姓寻求法律援助的信心。
此前,媒体报道了许多地方推出了农民工可享受免费的法律援助新举措。可事实上,近年来,农民工为讨回自己的血汗钱屡屡上演了跳楼、自杀、群殴悲剧,在此法律援助或缺位或失语或疲软乏力,没有真正地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养猪农妇熊德明只所以成为“讨薪明星”,成为农民工寄于厚望的“救世主”,便折射出了这种法律援助的滞后和欠缺。
法律援助既是法律完善和成熟的一种必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 而法律援助真正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看其能否实现平民化。换言之,就是当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损害时,法律援助能及时地、有效地、义无反顾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便昭示了法律援助体系的真正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