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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七五”期间棉花出口规划》、《出口棉花质量管理办法》、《出口棉花基地县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6:4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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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七五”期间棉花出口规划》、《出口棉花质量管理办法》、《出口棉花基地县工作制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 等


经贸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七五”期间棉花出口规划》、《出口棉花质量管理办法》、《出口棉花基地县工作制度》的通知
1986年7月26日,经贸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商检局

《“七五”期间棉花出口规划》、《出口棉花质量管理办法》、《出口棉花基地县工作制度》三个文件,经全国棉花出口体系会议讨论修改,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省、自治区的棉花出口规划和建设棉花出口基地、完善棉花出口体系建设规划。……。
“七五”期间棉花出口规划(略)

出口棉花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出口棉花质量,加强我国出口棉花的检验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对出口棉花检验工作实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加工出口棉的工厂(含改包厂,下同)都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领取质量许可证,未取得此证的工厂不能安排出口任务。

第二章 质量许可证的申请、考核、颁发与管理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加工厂可申请领取质量许可证:
1.领导重视产品质量,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高,机械设备完好,轧工质量和包装良好,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并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组织和制度。
2.棉花内在质量符合出口要求,且交通运输方便。
3.能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出口任务。
4.连续两年未发生过质量事故和国外索赔。
5.商检在检验中未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 申请领取质量许可证的程序:各棉花加工厂向各地商检机构领取“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并按出口棉花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办法(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制定)自查,合格后报当地(县)棉麻审批,外贸签署意见后交商检机构。
第六条 对申请领取质量许可证加工厂的考核: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机构会同棉麻、外贸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商检任组长,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工作和审定各地(市)考核小组的评定结果。
2.各地(市)商检、棉麻、外贸组成本地区的考核小组按“出口棉花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逐项考核评定,作出评语,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小组审定。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检局统一颁发质量许可证。
第八条 经考核未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要认真改进,二个月后复查,仍不合格者,下年度再重新申请。
第九条 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三个月前向商检机构申请展延有效期,经复查符合条件,由商检办理展延通知,逾期不申请,质量许可证即失效。
在有效期内,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调查属实,吊销质量许可证,一年内不得再申请。
1.商检对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不定期抽查,一年内有两次不符合发证的条件者。
2.国外强烈反映品质、重量或外包装等问题两次或遭到国外索赔,责任确属工厂者。
3.伪造、变造、涂改商检机构的单证和签封成交样品者。
4.经商检检验合格后,擅自换货,改变商品的质量、重量、包装者。
5.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擅自发货者。
6.其它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十条 对上述情节严重者,除吊销质量许可证外,应按《商检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其主管部门应认真查处,严重的要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检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出口棉花实行定厂加工,各有关单位要分工明确,紧密配合,认真贯彻执行经贸部关于出口产品把好供(棉麻)、贸(外贸)、检(商检)“三关”的有关规定。各级棉麻部门要把好籽棉收购、加工生产、包装、检验基础工作的第一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各级外贸部门要把好产地进货验收的第二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不收购。各地商检机构要把好出口检验的最后一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口,认真执行“既把关、又服务”的工作原则,做到检验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 出口棉花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等要严格按照合同、信用证、出口棉小样(标样和标准)进行检验,认真执行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出口棉花检验规程”和“重量鉴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地区要认真对待出口棉小样的制定和出口棉标样、标准的仿制工作,出口棉小样由省棉麻公司提供具有代表性的棉样,由三方共同平衡,由商检签封。出口棉标样、标准由国家商检局、经贸部、商业部联合制定,由省三方共同仿制。出口棉小样(标样、标准)均应在新棉上市前制作完毕。出口棉小样(标样、标准)均作为加工厂生产、棉麻、外贸、商检、交接检验和对外理赔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出口棉内不准混入有害杂物(除棉花以外的一切物品),各地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农户交售的皮棉和小锯齿加工的棉花不准出口。
第十六条 对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各地棉麻、外贸和商检都要加强管理,商检机构可根据各厂质量的稳定程度,内在品质与出口合格率的情况,逐步实行对加工厂的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口产品鼓励、奖励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截留,要充分利用这项奖励资金,促进生产和提高出口棉花的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经贸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制定,其补充、修改、解释由国家商检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商检条例》和实施细则,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开始执行。

出口棉花基地县工作制度

一、为提高我国棉花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我国成为长期的稳定的棉花出口大国,必须建设一批出口棉花基地县。
出口棉花基地县担负着棉花出口的重要任务。农业、供销、外贸等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做好工作,保证出口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县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划组织棉花生产,指导农民种足、种好棉花,提高质量,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要从选育、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入手,提高棉花的内在质量。要严格品种管理,逐步做到统一供种,在三、五年内做到一县一种。基地县种植的棉花品种,由省农业部门确定。未经国家区域试验或省审定的品种,不得种植。优良品种要做到单收、单轧、保证纯度。
要指导棉农采取科学的耕作制度,提高栽培技术,注意肥水管理,搞好病、虫综合防治。
三、供销社要做好收购、检验、加工、打包、储存工作,确保质量,确保出口货源,按时完成出口任务。
(一)要根据国家的合同定购任务,及时与生产者(棉农、农场等)签订定购合同,发放预购定金,供应化肥、农药、小农具等生产资料,指导棉农适时采摘,做好分摘、分晒、分存、分售(简称“四分”)。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棉花生产。
(二)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新棉花的调查摸底工作。收购站、加工厂要摸清接收范围内的棉花种植情况,做好收购准备工作,及时收购。
(三)棉花收购站要认真执行“一试五定”的检验制度(即批批试轧定衣分,对照标准定品级,手扯尺量定长度,电测器定水份,估验对照机检定杂质),做到检验准确。要加强管理,按照收购等级分垛堆存;籽棉内无人发、禽畜毛羽、化学纤维、麻纤维、破布绳头等杂物,保持棉花纯度。
收购的籽棉,其等级和质量符合出口需要的由县棉麻公司统一组织调运,集中到定点加工厂进行加工。
(四)定厂加工、打包的轧花厂,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要改进加工工艺,对照出口棉样进行加工。要控制车速和台时产量,棉结、索丝等疵点不超过规定标准,保持正常的毛头率,提高加工质量。要加强管理,严防等级混杂,黄白掺混保证一个批号的棉花质量一致;杜绝油污棉和特殊杂物混入棉花内。对等级混杂的籽棉可以根据籽棉的质量情况,采取人工挑选,大清大排,精心操作,加工出符合出口要求的棉花。
棉包用新布、新铁丝(小包用12号,大包用8号铁丝)或新钢带捆扎,做到棉包完整,无破包断丝。凡配有大包型打包机的加工厂,全部提供大包装棉花出口。棉包的重量要准确,刷唛重量要与过磅重量完全一致。包与包之间的重量上、下差不超过5%。要按规定刷唛,字迹清晰。
棉花加工厂要在加工过程中按照规定,做好留样工作。
(五)县棉麻公司要认真做好出口棉的初验工作。根据加工厂的留样,按照国家商检局“出口棉花检验规程”检验品级、长度,测定水份、杂质。有测试站的县,加测卜氏强力和马克隆值两项指标。经检验合格的棉花,由县棉麻公司签发“棉花检验证书”,凭该证书由当地外贸向商检机构申请出口报验。
要提高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做到检验准确。
四、县棉麻公司、外贸公司要根据新棉生长情况,经过缜密的分析研究,在八月下旬向省棉麻公司、纺织品分公司提报第一批出口货源。新棉开始收购后,向省选送有代表性的各等级棉样。十月中旬,根据前期收购等级,向省提报第二批出口货源;十二月底前提报全年出口货源。
县棉麻公司、外贸公司提报的出口货源,经省棉麻公司、纺织品分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送商业部棉麻局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作为对外成交的重要依据,如有较大变化,应及时向省公司报告。
五、县棉麻公司要根据省下达的出口计划和提报的出口货源组织加工厂进行加工备货。并根据对外成交合同的交货期限急用的先加工,确保如期出运。备好的出口货源,不能移作它用。要按月向省棉麻公司、纺织品进出口分公司报送备货完成情况。
六、县外贸公司要了解棉花生产、收购、加工、检验、备货等情况,发现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在接到成交合同后,要立即通知棉麻公司,并按照合同条款,做好发运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准时把棉花发运到指定的港口。
发运的棉花,必须等级相符,经过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单证齐全,包装完整,重量准确。装运棉花的车船必须打扫干净;如清扫后仍有污染的,要加以苫垫。装运过硫磺的车船,严禁装运棉花;露天堆存在车站、码头待运的棉花和使用敞车装运的棉花都要严加苫盖,防止棉花被污染、雨淋,发生水渍、霉变。
七、为共同做好棉花出口工作,县农业局、供销社、外贸局要建立联系制度,互通信息,定期检查出口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要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和向省、地(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取得支持,保证出口计划的完成。
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年终要写出书面总结上报。要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责任事故要通报批评、处分,严重的要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

(2001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止车辆运送有毒化学物品造成黑河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运送物品的车辆,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108国道黑河流域段,具体是指108国道周至段10公里处至90公里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有毒化学物品是指GB6944-86化学物品品名表所列的能够对饮用水源造成有毒有害污染的无机剧毒品、有机毒害品和酸、碱性腐蚀品。有毒化学物品的具体范围按本规定附录所列项目执行。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环保、水利、交通、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本规定的执行工作。

  108国道黑河流域段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规定的执行工作。



  第五条 108国道黑河流域段为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的禁行路段(以下简称禁行路段),禁止一切运送有毒化学物品的车辆从禁行路段通过。运送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运达目的地调整行车路线,从其他公路绕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车辆,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安部门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行。经批准允许通行运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安部门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由公安机关在108国道周至段10公里处和90公里处设禁行检查站,负责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通行检查工作。所有运送物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禁行检查。



  第七条 在108国道周至段10公里处至西安方向和108国道周至段90公里处至洋县方向每隔5公里设置醒目的禁行标志牌。标志牌应标明“前方为黑河饮用水源保护地,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禁止通行”等字样。

  标志牌由公安机关制作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标志牌。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行路段洗刷车辆或者倾倒垃圾废物。在黑河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厂矿企业不得使用有毒化学物品。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经禁行路段偷运有毒化学物品或者运送有毒化学物品强行通过禁行路段的,由公安机关对违禁车辆予以扣留,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造成水源污染的,除按有关法律规定责令赔偿损失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标志牌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由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鼓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公安机关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侮辱殴打执勤人员或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执行本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问题的复函
1992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从你院报送的材料看,遵义市北关贸易经营部(需方)与老河口市两个粮管所(供方)签订的购销粮食合同,明确约定在遵义市南站交货,运费由供方负担,货到站需方先付总货款的50%。供方将货物托运后,又派人与需方的合同签订人一道到遵义市收款交货,提货单由供方携带,待收到需方先付50%的货款后,再交提货单给需方提货。以上事实表明该合同是有约定附加条件的。需方在未按约履行附加条件又未取得提货单的情况下,故意避开已到遵义市的供方派员,将货物提出变卖抵债,应当视为非法占有处分了他人的合法财产。
因其他案件,执行法院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监控执行了遵义市北关贸易经营部非法占有处分的他人的合法财产,直接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予以执行回转,并依法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