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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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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通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农市发[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推进“十一五”期间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力支撑,我部组织拟定了《“十一五”时期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以本规划为依据,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积极贯彻,进一步加强“十一五”期间本地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十一五”时期

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

  农产品市场体系,是流通领域内农产品经营、交易、管理、服务等组织系统与结构形式的总和,是沟通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桥梁与纽带,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这要求农产品流通必须更加有序、规范、安全、高效。为此,必须加快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综合服务,增强流通能力,提高流通效率,创造更好的市场流通条件,有效实现农产品价值,拉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一、“十五”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十五”时期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快速推进,体现在:

  (一)市场体系发展。截至“十五”期末,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大体稳定在4300家左右,市场年成交额不断提高,2005年达到3600亿元;农贸市场数量稳中略降,约为25000家,但改造步伐加快,露天的马路市场和简易市场逐渐被具有固定场所和设施的规范市场取代;农产品在超市的地位不断凸显,上海、北京、青岛等城市超市农产品销售量已占到当地农产品零售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期货市场稳步发展,国家“十五”期间新批准棉花、食糖上市交易,使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达到9个,年成交额逾6万亿元。

  (二)政策环境改善。“十五”期间,国家加大了对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2002年农业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2005年农业部印发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指南(试行)》和《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对农产品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向、内容、功能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各地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三)市场主体多元。截至“十五”期末,农产品经纪人发展到500万左右,成为农产品运销的重要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15万个左右,在组织农民统一进入市场、增强竞争力、增加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4300多家,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国合商业组织在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收购与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等领域中仍占据重要地位。

  (四)市场服务加强。截至“十五”期末,全国有28个省(区)开通了辖区内的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全国建立了“五纵两横”的“绿色通道”网络,促进了农产品流通和统一大市场的发展;农业信息化建设有力推进,全国31个省、80%左右的地(市)和40%的县都建立了农业信息局域网,开通了农产品供求信息全国“一站通”系统,市场信息服务得到强化;市场质量检测服务不断拓展,农业部支持建立质量检测中心的定点批发市场达225家,比“九五”期末的18家增长了11.5倍,农药残留检测能力迅速提升。

  二、“十一五”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为农产品市场体系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200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农村建设的具体目标与要求。“十一五”时期,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将更加优化,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的方针将得到贯彻落实,农产品市场体系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将得到国家更多的政策支持,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

  (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为农产品市场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按照《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确定的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将有一个新的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将达到5亿吨,棉花、油料和糖料产量分别达到680万吨、3200万吨和1.2亿吨,肉、蛋、奶、水产品、蔬菜、水果等也将有大幅增长,大量商品农产品进入市场交易,为市场繁荣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对市场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为农产品市场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促进产销发展创造了更好的制度环境。“十一五”时期,国家将继续深化各项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不断向前发展,各种阻碍农产品自由流通的制度性障碍将逐步消除,全国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制度将更加完善,价格形成更加透明、公正,市场信息的传播更迅速,这些都为农产品市场发挥价值规律作用、更有效地引导农产品产销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农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为农产品市场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十一五”时期,我国全面步入WTO后过渡期,农产品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一方面将有更多的国外农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参与流通,向全国辐射;另一方面我国将有更多的优势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寻找新的市场销路,这为农产品市场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为农产品市场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6年11月1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入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这部法律对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这对农产品市场加强相关组织机构建设、配备设备与人员、健全管理运行制度是一种有力的法律支持。

  (七)当前市场建设与运行中的矛盾与问题,为农产品市场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相比较,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和不足。主要问题是: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东强西弱,产地市场尤其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农产品市场设施简陋、服务功能单一的问题仍然突出,制约着很多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市场主体呈小规模、大群体格局,流通效率不高,抗市场风险能力弱;农产品市场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维护市场秩序工作难度大;农村商品流通的信息化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这些都对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更增强了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紧迫性。

  三、“十一五”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不断增效、农村加快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中心任务,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适应城乡居民对农产品数量、品种、质量消费需求日益提高的需要,加快市场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完善市场服务功能,拓展市场经营领域,全面推动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向现代化迈进,变市场约束为市场动力,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十一五”期间,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农产品市场体系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增加投入,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市场建设又必须尊重经济规律,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自我积累与自我发展能力。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产品市场体系包含多种不同类型的市场形态,同样类型的市场之间也会因所处的地区条件不同,面临不同的发展环境。对于不同的农产品市场,应当根据各自发展的规律与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应根据不同的农业区域特色、消费市场特点、市场发育程度、地区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情况,因地制宜指导市场体系建设。

  ——立足现实,循序渐进。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受到经济、社会、体制、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脱离现实的客观环境凭主观意愿进行市场体系建设,必须立足现实,充分考虑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与市场发展环境,循序渐进地向前推进。

  ——完善设施,创新管理。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不仅要加强各类市场的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场的环境条件,还要注重创新管理方式,积极采用先进的流通方式与管理方式,健全各项科学管理制度,以便同步提升市场体系的软件与硬件水平,使市场的各种功能更有效地得到发挥。

  (三)发展目标

  到2010年,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扶持下,基本建立起以现代物流、连锁配送、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现代市场流通方式为先导,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集贸市场、零售经营门店和超市为基础,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备、制度完善、有较高现代化水平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产品市场整体运行状况接近同期发达国家的中等水平。具体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市场基本功能明显增强。通过加强建设和改进管理,使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普遍得到改善,市场管理与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市场集散商品、形成价格、传播信息等基本功能和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

  ——市场主体经营能力显著提高。通过扶持引导,使市场主体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通过建立诚信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平等竞争。

  ——市场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初步形成。通过普遍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完善日常检测与结果报告制度,推动在农产品市场开展经常性的质量安全检测,使市场切实担负起监督控制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职责。

  ——现代流通方式得到有效推进。通过推动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促进订单交易、拍卖交易、网上交易的发展;通过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期货市场、电子商务,进一步拓宽农产品市场流通渠道,提高流通效率。

  四、“十一五”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与建设重点

  (一)加快农产品市场改造步伐

  ——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实施升级拓展工程。推进10个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即市场地面硬化、水电道路系统改造、交易厅棚改扩建、储藏保鲜设施、加工分选及包装设施、客户生活服务设施、市场信息收集发布系统、市场管理信息化系统、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卫生保洁设施。拓展10个方面的业务功能,即实行场地挂钩、开展加工配送、监管质量安全、推进规范包装、强化信息服务、发展现代流通、壮大市场主体、开拓对外贸易、维护安全交易、完善公共服务。

  ——积极改造农贸市场。实行退路进厅,取消马路市场,建设场所相对固定的大厅式交易市场,完善场地、道路、水电、垃圾处理等必要设施。继续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农改超”,提升市场档次。大力发展社区便利店,建立新型农产品零售网络。

  (二)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

  ——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和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建立新型、高效的农产品营销网络。支持建立一批跨区域的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提高农产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城市建立农产品品牌直销连锁店。

  ——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培育大型农业网站,强化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发布。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网上交易平台,探索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完善农业网上展厅,扩大农产品网上宣传、推介力度。

  ——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稳步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选择条件成熟的品种及时组织上市交易,增加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加强期货市场资源的开发利用,扩大影响面,延伸服务范围,使更多农产品生产、加工、贸易企业和农民能够参与期货市场的活动,维护自身利益。

  (三)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积极培育、壮大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围绕农产品流通政策、运销贮藏加工技术、质量安全知识与法规、农业科技等内容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向农产品经纪人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增强市场开拓能力。积极引导农民营销合作组织发展,鼓励运销大户、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领办营销合作组织,提高农民参与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推进农产品分等分级和包装上市

  加快制订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分等分级标准,积极宣传农产品分等分级知识,鼓励农民和经销商按统一标准对农产品进行分等分级,实行规格化包装,提升农产品整体形象。积极引导在农产品集中产区和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分选、包装设施,为农产品产后分等分级和包装提供条件。

  (五)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

  积极利用WTO规则,加大对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平台,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营销促销服务。进一步充实、完善农产品网上展厅,利用互联网全面展示和推介我国优质、安全、特色农副产品,为沟通产销创造条件。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公益广告宣传,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声誉,扩大市场影响。培育大型农产品展会,增强展会的品牌影响,推动农业交流,促进农产品贸易。支持国内农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加国外大型农产品博览会,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影响,不断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

  五、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体系,要纳入政府公共财政支持范畴,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其快速发展。

  (一)加强领导。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抓手,是拓展农业部门产业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各级农业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为市场发展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帮助协调解决市场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增加投入。积极争取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投资,重点支持农产品市场的水电路系统、信息收集发布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系统、电子统一结算系统、环保卫生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同时,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争取更多的信贷支持。各级农业部门要逐步调整现有农业资金的投入结构和支持重点,向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倾斜,扶持市场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吸引企业、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投入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建设,并积极利用外资,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促进市场建设与发展。

  (三)强化服务。加强对农产品市场建设的规划,引导市场建设合理布局,积极指导市场实施升级改造工程;支持建立农产品市场流通行业协会,推动市场之间加强交流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完善、落实全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减轻农产品运销环节的税费负担;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促进产销衔接,引导农产品有序流通。

  (四)加强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必要检测设备,充实检测技术人员,完善检测报告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安全关口。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法规,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法》,规范农产品市场行为,理顺管理体制,为农产品高效、有序、安全流通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五)组织培训。对农产品市场管理人员进行现代市场建设与运营管理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保障市场升级改造的顺利进行和先进交易方式的推广应用。对市场信息和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技能,保证工作质量。对从事农产品运销的个人和团体进行营销技能和政策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营销能力,并积极引导其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提高组织化程度,逐步向法人化、企业化经营方向发展。

  (六)搞好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重大进展、积极效果与典型经验,扩大社会影响,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为推进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5]57号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3日本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在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社会稳定,关系到市与各县(市)、区之间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通力协作,相互配合,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调剂范围,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增强社会保障功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平顶山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批复》(豫劳社养老[2005]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不含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原11个行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制度建立的原则是: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实施市级统筹的基本模式是: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章 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规定,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和审核职工退休待遇,严禁违规办理提前退休。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进行。
第三章 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
第八条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统一执行20%的缴费费率,职工、雇工和雇员本人按8%的费率缴费。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
第九条 缴费基数和费率的确定,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统筹基金,由市统一调剂、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续留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户,各县(市)、区每月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定期转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时转人财政专户。全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的编制与核拨按照有关程序要求严格进行。
第十三条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内留足2个月的周转金。
第五章 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十四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仍纳入属地政府的目标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逐步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纳入社区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六章 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统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具体业务和管理基金;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共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财、物统一上划,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实行垂直管理。
第十八条 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内设科室及职能,按规平顶山市编制委员会关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的通知》平编[2005]48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按照市编制部门核定的人数上划。
第十九条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列为全供事业单位,干部依照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资经费按照2005年12月底的标准,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2004年的实际支出额数为基数上划,自2006年元月起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干部任免,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政府每年仍将继续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养老保险目标责任书,对未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而造成养老金发放不足的部分,由县(市)、区解决;对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后养老保险基主收支仍有缺口的,从市统筹基金中调剂解决。
第二十二条 建立征缴养老保险费和查处虚报冒领养老待遇奖励制度。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奖励由市财政按完成省下达任务的超额部分核拨,作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对查处虚报冒领养老待遇的奖励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举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实行奖励进一步做好防冒领工作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34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原经办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其它社会保险险种,由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固定资产和交通工具等划转手续,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当地政府共同进行。划转后的资产交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6年元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合意委托形成的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牧川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就部分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承包方和发包方合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单位就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造价审核的,该造价审核报告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2008年2月28日,牧川装饰公司(乙方)与铭基金诺公司(甲方)签订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签订后,牧川装饰公司于2008年3月初进场施工。期间,铭基金诺公司增加了工程量,牧川装饰公司已完成大部分工程,并向铭基金诺公司提供了工程结算单,铭基金诺公司陆续支付给牧川装饰公司工程款1078694.90元。后因其他原因该项目停工,铭基金诺公司遂委托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造价审核,审核价格为2231782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铭基金诺公司自行委托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造价审核报告能否作为核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铭基金诺公司自行委托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造价审核,该咨询公司出具了京华鑫基审字(2009)第131号审核报告,现牧川装饰公司将该审核报告作为证据提出,但铭基金诺公司对该审核报告不予认可,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虽然铭基金诺对该审核报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审核报告依法予以采信,该鉴定结论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已完成工程的价款根据该审核报告确认为2231782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一审期间,经牧川装饰公司申请,法院调取了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华鑫基审字(2009)第131号审核报告》,该审核报告载明:“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我公司接受委托,审核了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由上海牧川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华夏第一街区B3、B4写字楼装饰工程结算”,说明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的审核是受铭基金诺公司的委托并经牧川装饰公司的同意。铭基金诺公司称该审核报告非其委托所作以及审核单位无资质等,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该审核报告虽非人民法院委托所作的司法鉴定,但系双方当事人为结算工程款而合意送审,故双方当事人均应积极配合完成工程造价审核结算工作。铭基金诺公司对该审核报告持有异议,但未具体指出异议所在,对其以未在审核报告上签字为由,要求重新鉴定,法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将该审核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二、案件来源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蚌民二初字第00034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63号

三、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8日,牧川装饰公司(乙方)与铭基金诺公司(甲方)签订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华夏第一街区B3、B4写字楼的装饰工程,承包范围为包工包辅料,主材甲供。开工日期为2008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08年5月l5日,合同价款(暂估价1348000元),工程结算价款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计算标准为上海93装饰定额,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金额和时间为: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设备进场l0天内支付l5%,计202200元;二、主体隐蔽工程验收后支付20%,计269600元;三、工程完成至总工程量的70%左右,油漆工开始进场施工支付20%,计269600元;四、工程完成95%(泥作、木作、油漆基本完成,家具进场前),支付25%,计337000元;五、竣工计算审批后一星期内支付l5%,计202200元;六、余5%作为保修金,为期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后结算;七、乙方请求付款时须向甲方提供符合税法及财政有关规定的合格发票。对竣工验收及结算双方约定:工程完成后的7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图及全套验收资料报请甲方验收批准,在收到全部验收资料后7天内须作出回复,如逾期即视为批准认可;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结算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须15天内审计完毕,逾期视为认可。对违约索赔和争议双方约定: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累计欠款每日6‰的违约金直至付款为止;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总价每日6‰的违约金直至竣工。合同签订后,牧川装饰公司于2008年3月初进场施工。期间,铭基金诺公司增加了工程量,牧川装饰公司已完成大部分工程,并向铭基金诺公司提供了工程结算单,铭基金诺公司陆续支付给牧川装饰公司工程款1078694.90元。后因其他原因该项目停工,铭基金诺公司遂委托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造价审核,审核价格为2231782元。牧川装饰公司于2009年2月18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铭基金诺公司支付工程款1041498元,并自2008年11月4日起按每日6‰支付违约金。因铭基金诺公司提出级别管辖异议,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铭基金诺公司于2010年8月8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牧川装饰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6591720元,并承担相应的返修及违约责任。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牧川装饰公司已完工程的价款如何确定。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牧川装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工程、室内装潢及设计,在资质上无瑕疵,该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对于已完成工程的价款,铭基金诺公司自行委托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造价审核,该咨询公司出具了京华鑫基审字(2009)第131号审核报告,现牧川装饰公司将该审核报告作为证据提出,但铭基金诺公司对该审核报告不予认可,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虽然铭基金诺对该审核报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审核报告依法予以采信,该鉴定结论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已完成工程的价款根据该审核报告确认为2231782元。因牧川装饰公司无证据证明建设工程交付的具体时间,且工程价款双方也未结算,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故不能认定铭基金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牧川装饰公司关于请求铭基金诺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铭基金诺公司应当支付自牧川装饰公司起诉之日起的欠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关于铭基金诺公司的反诉请求。按协议约定,合同价款1348000元为暂估价,工程量和工程的实际价款应当以双方最后结算或鉴定为准,因双方对实际工程量及价款没有具体约定,造成付款的数额无法计算,双方发生争议,致使工程停工,协议中止履行,对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双方均无理由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施工协议已实际解除,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铭基金诺公司应当按已确定的工程价款给付尚欠牧川装饰公司的剩余工程款。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铭基金诺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间向牧川装饰公司提出,现铭基金诺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工程保质期内提出了质量问题,故其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一、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海牧川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l04l4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从2009年3月10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二、驳回上海牧川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所作的审价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2、牧川装饰公司有无延误工期,应否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3、牧川装饰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否承担整改返修责任。
  (一)关于涉案造价审核报告问题。经查,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一审期间,经牧川装饰公司申请,法院调取了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华鑫基审字(2009)第131号审核报告》,该审核报告载明:“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我公司接受委托,审核了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由上海牧川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华夏第一街区B3、B4写字楼装饰工程结算”,说明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的审核是受铭基金诺公司的委托并经牧川装饰公司的同意。铭基金诺公司称该审核报告非其委托所作以及审核单位无资质等,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该审核报告虽非人民法院委托所作的司法鉴定,但系双方当事人为结算工程款而合意送审,故双方当事人均应积极配合完成工程造价审核结算工作。铭基金诺公司对该审核报告持有异议,但未具体指出异议所在,对其以未在审核报告上签字为由,要求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将该审核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延误工期问题。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竣工日期明确,但时至约定的竣工日期,涉案装饰工程并未完工。牧川装饰公司提供的三份工作联系单证明因铭基金诺公司资金缺乏、甲供材不能及时到位而导致工期延误直至停工,后双方中止合同履行,并对已完工程进行审核结算。铭基金诺公司无证据证实是牧川装饰公司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故其要求牧川装饰公司承担每日总价6‰计至竣工的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三)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一审中,铭基金诺公司就质量问题提供了现场照片,并提交现场勘验申请和司法鉴定申请。因争议双方已实际中止了合同的履行,涉案装饰工程为未完工程,且一直处于停工状态,铭基金诺公司无证据证明从实际停工之日至双方合意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审核以及直至牧川装饰公司提起诉讼的近八个月的期间里,其曾向牧川装饰公司提出过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要求整改,故一审法院对铭基金诺公司提出的现场勘验申请和司法鉴定申请未予处理并无不当。铭基金诺公司上诉要求牧川装饰公司对其完成的装饰工程承担整改返修至合格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铭基金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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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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