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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时间:2024-07-23 21:20: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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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国务院


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制度,及时检查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加强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贯彻经济核算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基层企业--指工业、建筑包工、铁路、交通、邮电、民用航空、农业、林业、水利、商业、对外贸易、粮食、供销、银行及其他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的国营企业或建设单位。其具体单位由各主管企业部门与财政部商定。
二、主管企业机构--指管理基层企业的总分专业管理局、总分公司等。
三、主管企业部门--指国务院所属主管国营企业的部、行、局等。
第三条 基层企业应每月编制月份计算报告,每季编制季度结算报告,每年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隶属系统及时报送主管企业机构或主管企业部门。
月份计算报告、季度结算报告及年度决算报告概称为决算报告。
基层企业如因事实困难,经由主管企业部门商得财政部的同意,可以免编月份计算报告或减少其会计报表。
三、六、九、十二月份计算报告和第四季度结算报告应否编送,由各主管企业部门在统一会计制度内规定。
第四条 基层企业的决算报告,其基本业务部分和基本建设 部分原则上应分别编制,具体办法由各主管企业部门在统一会计制度内规定。
第五条 基层企业办理结束期间,应分别编送决算报告如下:
一、在开始结束时,应将全部财务状况编制初步决算报告,送主管企业机构或主管企业部门;此项决算报告系备查性质,不必汇编转报。
二、在办理结束过程中,应依照本办法按月、按季、按年编送决算报告。
三、在结束完竣时,不论系何月份,应编送该月份所属季度的季度结算报告和所属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以便主管企业机构汇编转报。
第六条 各级主管企业机构对于所属基层企业上报的决算报告,应予审核、批复,并汇编转报主管企业部门。但对于基层企业的月份计算报告,经由主管企业部门商得财政部的同意,可以不必汇编转报。
主管企业机构兼营基层企业业务者,其兼营部分视同基层企业。
第七条 主管企业部门对于所属主管企业机构和直属各基层企业上报的决算报告,应予审核、批复,并汇编送财政部。但对于主管企业机构和直属基层企业的月份计算报告,可以不必汇编、转送。
第八条 财政部对于主管企业部门送达的决算报告,应予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通知原送部门。对于年度决算报告并应加注意见转报国务院。
财政部审核各主管企业部门年度决算报告完竣后,应加以总结,提出综合报告报国务院。
第九条 决算报告保存年限规定如下:
一、月份计算报告--三年;
二、季度结算报告--五年;
三、年度决算报告--二十五年。
决算报告如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缩短保存年限时,应由主管企业部门征得财政部的同意。
前项决算报告保存年限届满后,各单位可报经直属上级机关同意后销毁。

第二章 内容及编制方法
第十条 决算报告包括下列二部分:
一、会计报表;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名称、格式和所列的项目,由财政部统一规定,其未规定者由各主管企业部门在统一会计制度内补充规定。
属于成本报表者,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由各主管企业部门在统一会计制度内规定,主要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产(运量、商品流转)、基本建设、劳动工资、供应、销售、成本(流通费)、财务等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情况的分析;
三、损益原因的分析;
四、成本的分析;
五、流动资金的运用情况;
六、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七、企业奖励基金等特种基金和其他预算拨款的使用情况;
八、财务会计工作的情况和今后改进的意见。
财务情况说明书在办理年度决算时必须将全部情况详细编报,季度结算时可以扼要编报,月份计算时可以不必编报。
第十三条 基层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根据会计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主管企业机构和主管企业部门的会计报告,应根据所属上报的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汇总编制。
第十四条 基层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根据会计记录、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主管企业机构和主管企业部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根据所属上报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前项财务情况说明书由会计部门编制,机关首长应责成生产、基本建设、劳动工资、供销、计划、统计等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此项资料的具体内容由会计部门分别与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五条 基层企业在编制决算报告时,应先将总分类帐各帐户的期末余额分别与有关的明细分类帐核对。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时,应先依照“国营企业年度清查财产暂行办法”的规定清查所有财产。
第十六条 主管企业机构和主管企业部门对于所属上报的决算报告,应按基本业务、基本建设、建筑包工、工业、供销等性质分类汇编。
基本业务决算报告内附有基本建设数字者,在汇编时应将基本建设部分划出与其他独立的基本建设决算报告相汇编。
第十七条 基层企业各种会计报表的数字,可以人民币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主管企业机构、主管企业部门汇编各种会计报表的数字,一律以人民币百万元为单位。(注解:一九五五年三月十八日财政部发布的《修正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第十七条条文》修正为:“基层企业各种会计报表的数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单位下记至‘分’;主管企业机构、主管企业部门汇编各种会计报表的数字,以人民币‘千元’为单位,单位下记至‘十’位,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八条 决算报告应装订成册,封面加盖机关印信;每种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必须有机关首长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署名盖章。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九条 基层企业的决算报告应编制五份,一份自存,二份送主管企业机构,一份送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份送所在地省(市)级统计部门。财政部所选定的重点基层企业应加编一份,径送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所选定的重点基层企业应加编成本报表二份,分别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成本物价局及国家统计局;其中经国家统计局特别指定者,应加编决算报告(不包括成本报表)三份,二份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份径送国家统计局。受省(市)财政机关监督缴库的基层企业应加编一份,径送省(市)财政机关。
主管企业部门直属的基层企业应编制六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主管企业部门,一份径送财政部,一份径送国家统计局,一份径送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份径送所在地省(市)级统计部门。
第二十条 主管企业机构的决算报告应编制七份,一份自存,一份连同各基层企业原报的一份送主管企业部门,一份径送财政部,二份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月份报表免送),一份径送国家统计局,一份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基本建设及建筑包工部分);成本报表应加编一份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成本物价局。
主管企业机构不止一级者,其二级以下各主管企业机构只需编制三份,一份自存,二份连同各基层企业或下级主管企业机构原报的一份送上级主管企业机构。
受省(市)财政机关监督缴库的主管企业机构应加编一份,径送省(市)财政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主管企业部门的决算报告应编制八份,一份自存,一份送财政部(年度决算报告应送二份),二份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月份报表免送),一份送国务院第五办公室,一份送国务院主管办公室,一份送国家统计局,一份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基本建设及建筑包工部分);成本报表应加编一份,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成本物价局。
第二十二条 决算报告报送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基层企业的月份计算报告于月份终了后二十日内,季度结算报告于季度终了后二十五日内,年度决算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四十日内报送。
二、主管企业机构的月份计算报告于月份终了后四十日内,季度结算报告于季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年度决算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七十日内报送。
三、主管企业部门的月份计算报告于月份终了后五十五日内,季度结算报告于季度终了后六十日内,年度决算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九十日内报送。
四、主管企业机构不止一级者,各级决算报告的报送期限,可由各该主管企业部门自行规定。但其主管企业部门决算报告的报送期限,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月份计算报告--月终后六十日;
(二)季度结算报告--季度终了后七十日;
(三)年度决算报告--年度终了后一百日。
本条所规定的报送期限,其送达机关在当地者以送达日期为准;其送达机关在外埠者以邮戳所示日期为准。
第二十三条 凡不能依照前条规定编送决算报告者,应在限期内以书面向直属上级机关叙明理由,声请展期;如主管企业部门不能依限编送时,应向财政部声请展期。
主管企业机构或主管企业部门对于在边远地区的个别基层企业的决算报告,认为不能依照前条规定限期报送者,在汇编决算报告时,可以暂不编入,留待事后另行补报。其具体单位及需要延长的日数,主管企业部门应事先商得财政部同意。
凡不能依照规定期限编造决算报告又不声请展期者,或故意编造不正确的决算报告者,其直属上级机关对其首长和会计主管人员,应按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审核、转报主管企业部门年度决算报告的期限,不得迟于决算报告送达后六十日。主管企业机构和主管企业部门审核、批复所属决算报告的期限,以不影响决算报告规定的报送期限为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主管企业机构和主管企业部门审核所属上报的决算报告时,如发现错误,应于查明更正后汇编,并将更正部分通知原编送单位及其原报送各机关;如有改进意见,可在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叙述。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接到主管企业部门所送的决算报告后,应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主管企业部门接到财政部的书面审核意见后,应在二十日内答复。
财政部与主管企业部门对于审核决算报告的意见不能一致时,由财政部提请国务院解决;未解决前应先依财政部同意部分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审核决算报告时,可以向主管企业部门或通过主管企业部门向主管企业机构、基层企业查阅帐册、调取报表、证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财政部可以派员参加各主管企业部门和主管企业机构审核决算报告的会议。

第四章 资产估价
第二十八条 各种固定资产,除土地外,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为其原价及折旧;原价列入资产方,折旧列入负债方。
土地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应依“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原价的内容规定如下:
一、购入者--包括买价和可以使用前所发生的安装、运输、装卸、包装、捐税、保险、整理、试车、验收等费用。
二、自制者--包括制造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人工、费用等成本,和可以使用前所发生的安装、试车等费用。
三、接管者--包括核定的重置完全价值。
四、拨入者--包括拨出单位的原价(减除原安装成本)和可以使用前所发生的安装费用。
五、捐赠者--包括估计的重置完全价值。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包括基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
基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可按直线法就个别固定资产分别计算,或就全部固定资产综合计算。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时,应依照原折旧率提取折旧。季节性停用或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的折旧,依照租赁年限计算;如使用年限低于租用年限时,依照使用年限计算。租出固定资产应照提基本折旧。租赁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折旧由出租单位还是承租单位提存,应在租约内规定。
第三十一条 提出资产中各种预算缴款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实际解缴或抵缴数为标准。存出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原存出额或原存入额为标准;其保值部分于收回或发还时按当时折合率调整。
冻结外汇及其他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冻结时帐面价值为标准。
附属企业投资、其他投资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投资净额为标准。
第三十二条 各种原材料、结构物及零件、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未完工程、已完工程、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等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原价为标准。
第三十三条 前条所列各种资产原价的内容规定如下:
一、购入者--包括买价和可以使用或出售前所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捐税、保险、整理、验收等费用。属于建设单位或建筑包工企业者,并包括购置及仓库费用。
二、自制者--包括制造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人工、费用等成本。
三、接管者--包括核定的清点估价。
四、捐赠者--包括估计的价格和可以使用或出售前所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捐税、保险、整理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各种在途和委托加工的材料、自制半成品等,在资产负债表内应与各种库存的材料、自制半成品等合并反映。
第三十五条 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时,各种材料有调拨价格者,应照下年度新的调拨价格调整;其所发生的差额,转列“政府资金”、“拨入基本建设资金”或“资金调拨”项目。
其他各种资产和无调拨价格的材料一律不得调整。
第三十六条 低值及易耗品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原价减除摊销数为标准。
低值及易耗品的摊销以采用五成法为原则。
待摊费用、临时建筑及设备等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摊销后的余额为标准。
第三十七条 清算及其他资产中应收帐款等各种债权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人欠原额减除坏帐为标准。
应收帐款经查明确实不能收回且经主管企业机构或主管企业部门批准者,和无法追索经由法院裁决者,可作为坏帐。
第三十八条 清产核资前原有各种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应依“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政府资金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决算时帐面价值为标准。
基层企业的政府资金除法令已有规定外,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自行增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凡不属企业性质但应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的经济机构,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国营企业因业务性质及经营方式特殊,致部分不能适用本办法者,可由该主管企业部门拟订补充办法,经财政部同意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四、十一、十二条所称的统一会计制度,由各主管企业部门拟订,经财政部审定后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的“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应即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6]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全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生产和改装秩序,治理车辆“大吨小标”等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人为本就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就要安全发展,和谐社会就要关爱生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这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各地主管部门(指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主管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全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有关要求,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进一步治理车辆“大吨小标”违规行为,配合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二、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管理,打击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的行为
车辆是道路交通安全中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从生产环节规范车辆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车辆生产、改装管理,提高车辆产品的安全性能,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加强车辆生产、改装管理,车辆生产和改装必须获得国家许可,未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改装车辆产品,已登录《公告》的企业不得销售未登录《公告》的产品,也不得在未获准的生产地址生产、改装车辆产品。
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及产品的管理,对照《公告》的信息,对本辖区内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核实,对生产地址和产品技术参数与《公告》不相符合的,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823号)的要求,加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实施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对于《公告》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改装车辆的行为,应及时通报本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合当地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加强载货类汽车产品管理,杜绝车辆“大吨小标”
载货类汽车“大吨小标”,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治理车辆“大吨小标”违规行为始终是车辆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要加强《公告》管理,加大《公告》产品的监督力度,对拟公布的载货类汽车等产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ndrc.gov.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杜绝“大吨小标”车辆产品登录《公告》;认真核查群众举报的有“大吨小标”嫌疑的车型,对于确认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车型从《公告》中撤销。二是要认真对待在用“大吨小标”车辆质量参数的更改工作。对于2005年4月1日以后企业生产的“大吨小标”违规车辆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公告》中撤销其相应的车型,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生产企业负责召回违规车辆产品,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各地主管部门应加强载货类汽车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生产、改装车辆产品,对于群众反映的车辆“大吨小标”问题,要认真进行处理。
四、加强车辆产品合格证管理,确保出厂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产品合格证是车辆生产企业对出厂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承诺和重要凭证,产品合格证上的信息和技术参数表明了车辆的身份和唯一性。为此,加强产品合格证管理十分重要,也是加强车辆生产、改装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正确识别车辆的身份和打击非法改装车辆有着重要的作用。产品合格证上的信息和技术参数应当与《公告》公布车型的技术参数、与对应的车辆产品和产品合格证数据库中的所有技术参数一致。技术参数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由生产企业收回车辆产品,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实现向公安部门传送产品合格证信息数据,为下一步在注册登记环节实行随车产品合格证与合格证信息数据库比对做好准备工作。
各地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产品合格证管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并对企业产品合格证管理、上传产品合格证情况及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企业要建立产品合格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对于不按要求加强合格证管理、不按规定上传合格证信息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其进行批评及处罚。
五、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能
生产一致性是保证所生产的每一辆车都能够满足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能要求的关键,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摩托车产品基本完成生产准入的情况下,要转入实施摩托车生产一致性管理,开展生产一致性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汽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与产品合格证管理相结合,要求企业生产地址与《公告》的生产地址和产品合格证标注的生产地址一致,同时对企业的生产地址进行清理,生产地址不一致的,要坚决取缔;涉及车辆安全性能的装置和有关参数要与《公告》相一致,重点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车辆制动防抱死装置、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等的执行情况。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将本通知的精神传达到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各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也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生产、改装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持生产一致性,持续生产、改装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车辆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白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邀请,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卢卡申科于2013年7月15日至1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相互信任的气氛中,就中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两国元首满意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下称双方)自1992年1月20日建交以来,两国关系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双方在2005年12月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中宣布中白关系进入全面发展和战略合作的新阶段。当前,中白保持高水平的双边关系,政治互信不断加深,经贸、科技、军事、文化、教育等领域合作成果丰硕,在联合国和其他多边组织内保持密切协调配合,显现出合作的广阔前景和巨大潜力。

基于提升双边关系水平和进一步推动两国各领域合作的共同意愿,并考虑到地区和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决定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恪守1992年建交以来两国签署的政治和法律文件确立的各项原则,本着世代友好、真诚互信的精神,进一步增进政治互信,加强各领域协调配合,深化经贸领域互利合作,扩大人文合作和民间交往。这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有利于促进两国的共同发展和繁荣,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地区及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将制定中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规划。

二、双方高度重视开展政治对话,将加强高层和其他各级别交往,密切两国立法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和深化两国地方合作。

三、双方强调,在涉及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等问题上相互坚定支持及密切协作是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双方将加大相互支持力度,维护两国的根本利益。

白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反对台湾加入任何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向台湾出售武器,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一切努力。

中方重申理解并尊重白俄罗斯共和国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内外政策和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白俄罗斯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保障政治社会稳定,发展民族经济所作的努力,反对外部势力以任何借口干涉白俄罗斯内政。

四、包括经贸和投资在内的经济合作是中白合作的基石。双方企业积极开拓对方市场,与对方伙伴合作建厂、开展联合生产。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进展,愿本着务实互利的原则积极予以推进,不断夯实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物质基础。为此,双方商定如下:

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贸易规模,优化贸易结构,提高高附加值和高新技术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

鼓励双方运用已有经验,在两国境内合作开办新企业,进行装配生产。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机械制造、通信、建材、能源、化工、金融等领域合作,扎实落实已商定的大型合作项目,稳步推进新项目。

扩大相互投资,共同努力为对方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提供便利。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在矿产资源开发、机械制造、企业现代化改造等领域开展投资合作。中方鼓励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入驻中白工业园,包括参与投资。

加强科技交流,扩大科技合作。以实施具体合作项目为立足点,进一步推动“科技日”、“科技园”等传统合作模式的发展,促进两国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在光学和激光技术、电子、微电子技术、机械制造等领域深入开展合作,鼓励和推进从合作研发、创新到成果商业化、产业化的科技合作。

五、双方愿深化信息化建设和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合作,将探讨制定该领域双边合作协议和规划,以及为落实规划中的项目提供包括优惠贷款在内的融资支持的可能性。

六、考虑到地方合作是促进双边各领域合作特别是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双方高度重视地方交往的发展,为地方参与双方各领域高效、互利合作创造便利条件,巩固并发展省(州)市交往,加强经贸、科技和人文合作。

七、双方将大力开展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人文合作。加强文化、教育、新闻、旅游、医疗卫生和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扩大青少年交往、民间和地方往来,以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巩固友好关系。

双方将互办“文化日”、“电影节”及其他文化交流活动。

中方欢迎更多白方学生来华学习,支持在白俄罗斯推广汉语教学,办好孔子学院。

中方邀请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灾区200名白俄罗斯儿童2014年夏季来华疗养。

八、双方愿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和便利双方人员往来,保护对方国家公民和法人在本国境内的安全与合法权益,为深化中白各领域合作和交流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九、双方确认对当今国际和地区问题的看法和立场相同或相近,愿加强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框架内的合作,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经常磋商,积极协调立场,为两国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双方主张切实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热点问题,反对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颠覆别国合法政权,反对相关国家单方面对他国实施制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双方愿在裁军、军控、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及其他犯罪活动方面加强合作。

双方指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推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双方支持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进行合理、必要的改革,主张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安理会改革应通过广泛、民主协商,寻求“一揽子”解决方案,并达成最广泛一致,不应人为设定时限和强行表决。

双方主张全面巩固建立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基础上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切实履行2010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上确定的行动计划。

双方高度关注西亚北非局势发展,支持地区国家和人民自主探索符合国情的发展道路,鼓励有关各方通过包容性政治对话化解分歧。双方认为,为真正实现中东地区安全,必须尽快推动实现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倡议,主张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伊朗核问题和叙利亚问题。

双方认为,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任何国家都有权选择符合本国国情及历史、文化和传统的人权发展道路。双方主张,不同国家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处理人权分歧,反对在人权领域搞对抗,反对借人权问题对别国施压和干涉他国内政。双方愿继续就此问题加强沟通与协调。

双方反对任何篡改第二次世界大战历史结论的图谋,将继续与国际社会携手努力,坚定维护二战胜利成果,推进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共同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挑战及安全威胁,为推动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不懈努力。

十、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卢卡申科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在方便的时候访问白俄罗斯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
主席 总统
习近平 亚·格·卢卡申科

二0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