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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23: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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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的通知

国税办函[2005]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强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建设,提高网站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站税法宣传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36号)的要求,总局决定对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进行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方法和步骤
  本次评估分为单位自查、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综合评分和公布评估结果四个阶段。
  (一)自查
各单位要按照国税发〔2005〕112号和国税办发〔2005〕36号文件的要求,围绕网站管理制度、信息发布、纳税咨询、网站功能、网页设计、技术性能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撰写自查报告,于2006年2月底前报总局办公厅。
  (二)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上进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网站满意程度的专题调查。由纳税人对各网站的满意程度按好、中、差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三)综合评分
  在各地自查基础上,总局于2006年3月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评估标准,现场浏览评估网站,并逐项打分。
  (四)公布评估结果
根据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综合评分结果,计算各省税务机关网站最终得分,按得分高低排名,向各地通报网站评估得分、排名及有关评估情况。
  二、评估标准
  以国税发〔2005〕112号和国税办发〔2005〕36号文件为基本标准,本次评估分项计分如下:
  (一)纳税人满意度调查(30分)。由纳税人对各地网站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二)网站制度建设(5分)。评估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纳税咨询辅导制度、信息存档制度、信息安全应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信息发布(25分)。评估网站信息发布的舆论导向正确性,政务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税法宣传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创新性,办税流程公开等情况。
  (四)纳税咨询(15分)。评估答复纳税咨询的情况。
  (五)网站服务(15分)。评估网站办税指南、网送税法、税收法规库、表格和软件下载、意见箱、投诉举报、网站搜索、网站导航等栏目设置情况。
  (六)网页设计(5分)。评估网站页面设计、网站中文名称、英文译名、域名、网站标志规范统一情况,网站页面布局,网站导航和使用便捷性等情况。
  (七)技术性能(5分)。评估网站访问速度、网站检索和法规检索等性能情况。
  三、相关要求
  各地接通知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自查,并按时上报自查报告。2005年底以前尚未建设互联网站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站建设工作,制定网站建设计划,尽快开通网站,并报告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一、二。
二、电价附加配额交易
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2007年1-9月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见附件三。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三、电费结算
(一)2007年1-9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2007年1-9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东部、河北北部、山东、新疆、宁夏等7个地区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二)2007年9月后,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对已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接网费用按月结算电费,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从电价附加中支付。
(三)各省级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继续单独记账,余缺逐期滚存。
四、加强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区域和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附件:一、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情况表
二、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补贴情况表
三、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一: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情况表
单位:兆瓦,万千瓦时,万元
省份
类别
项目名称
装机容量
上网电量
补贴金额
北京
生物质发电
阿苏卫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工程
2.5
826.82
120.74
冀北
风力发电
张北国投满井风电场一期项目
45
8512.2747
2124.6638
康保卧龙山风电场
30
4328
1080.2688
国华(河北)尚义风电场二期
49.5
7219
1801.8624
张北国投满井风电场二期项目
49.5
3669.9245
916.0132
淞杉风电工程
52.5
6830.208
1295.0074
冀南
生物质发电
**国能成安生物质发电项目
24
9946
3371.694
**国能威县生物质发电项目
24
7866
2666.574
蒙西
风力发电
国华呼伦贝尔(新右旗)一期风电场
49.5
2686
736.2326
华电辉腾锡勒100MW风电场
100
1990.97
360.4452
北京国际电力新能源辉腾锡勒风电场
100
7618.8
1379.3076
大唐国际卓资风电场一期工程
40
1598.34
390.1548
山东
风力发电
华能中电长岛风电场
27.2
4184.7
1067.517
鲁能荣成风电场
15
1899.1
484.4604
华能中电威海风电
19.5
2154.6
549.6385
国华瑞丰荣成风力发电
48.75
320.3
81.7085
莱州鲁能风电
48.75
78.23
19.9565
生物质发电
国能单县生物质发电
25
16227.81
7158.087
**国能高唐生物质发电
30
7503.54
2544.4504
**国能垦利生物质发电
30
3037.683
1030.08
十方新能源公司
3.5
295.046
70.5455
黑龙江
风力发电
黑龙江华富风力发电穆棱有限责任公司
26
2229
564.6057
穆棱代马沟风电场一期
30
496
125.6368
附件二: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补贴情况表
单位:兆瓦,万元
省份
项目名称
装机容量
补贴额
冀南
国能成安生物质发电项目
24.00
99.46
国能威县生物质发电项目
24.00
78.66
蒙西
国华呼伦贝尔(新右旗)一期风电场
49.50
26.86
北京国际电力新能源公司辉腾锡勒风场-德胜变电站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100.00
76.19
华电集团辉腾锡勒风场-德胜变电站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100.00
19.91
大唐国际卓资风电场一期工程
40.00
15.98
山东
栖霞润霖风电
24.00
27.80
华能中电威海风电
19.50
21.55
莱州鲁能风电
48.75
0.78
国华瑞丰荣成风力发电
48.75
3.20
长岛联凯风电
12.00
22.63
国能垦利生物质发电
30.00
30.38
国能高唐生物质发电
30.00
75.04
十方新能源公司
3.50
2.95
吉林
吉林风力股份公司长岭风场
49.30
66.27
中水查干浩特风场
49.30
31.43
大唐吉林瑞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49.50
147.18
中水长岭王子风场
49.50
7.71
辽宁
昌图辽能协金风电有限公司
50.25
2.85
辽宁彰武金山风力有限公司
14.45
12.95
昌图辽能协鑫风电有限公司
50.25
52.95
沈阳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40
3.59
黑龙江
富龙风力发电
30.00
5.70
蒙东
大唐赛罕坝风力发电二、三、四期
139.40
414.48
附件三: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
配额卖方
配额买方
配额交易金额
(万元)
黑龙江电力公司
山西电力公司
364.6848
吉林电力公司
浙江电力公司
5366.5184
东北电网公司
河南电力公司
6650.6656
华北电网公司
安徽电力公司
524.3725
山东电力公司
天津电力公司
442.9209
新疆电力公司
江苏电力公司
4138.2759
宁夏电力公司
四川电力公司
354.1623

国家林业局关于2007年森林资源监测等指令性生产任务的通知

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2007年森林资源监测等指令性生产任务的通知

林资发[2007]97号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现将2007年我局森林资源监测、调查和核查指令性生产任务通知你们,请按照要求,统筹安排,确保质量,按时完成。
一、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一)完成天津市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方案审核和操作细则审批,承担技术指导、外业质量检查和成果统计分析等年度工作,完成卫片处理和专题图制作。
(二)承担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年度统计汇总和滚动更新工作,完成2006年省级森林资源清查成果的年度发布;根据六次汇总经验和林业建设需求,组织做好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汇总准备工作。
(三)承担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技术专家组的日常工作,完成全球森林资源评估相关工作,承办森林资源清查国际研讨会。
(四)承担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应急监测系统建设的标准编制工作;牵头组织全国县级生态状况监测评价、全国森林生物量与碳储量估测方法研究以及低分辨率遥感宏观监测工作。
(五)参加广东省全国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试点的技术指导和总结工作。
(六)承担全国SPOT等遥感卫星数据的购置、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七)参加综合核查的准备工作,完成监测区除黑龙江省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新疆兵团,下同)及河南省的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以下简称综合核查)任务,负责撰写退耕还林工程核查汇总分析报告。承担综合核查指标和评价方法研究,提交研究成果。
(八)承担全国森林资源数据库试点示范扩建项目的具体工作,按要求提交成果。负责全国森林资源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支撑,研究起草相关标准、规范和运行管理规定,编制全国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九)承担全国林业基础数表编制修订的技术支持工作,开展全国林业基础数表的编制修订和应用情况等调研,撰写研究分析报告,提出推进相关工作的建议,起草全国林业基础数表建设方案,8月底前提交相关成果。
(十)承担全国二类调查技术支持工作,结合各项监测工作,在监测区各省分别选择2-3个县级单位,对二类调查及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撰写调研分析报告;召开专家研讨会,研究提出推进二类调查工作的建议;8月底前提交相关成果。
(十一)负责修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研究建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及森林资源监测人员从业资格制度的相关问题,提交研究报告。
(十二)完成瑞典宜家(IKEA)“中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技术规程编制与实施”项目年度工作任务,提交年度实施总结报告。
(十三)完成《农田防护林采伐规程》和《短轮伐期速丰林采伐规程》的起草、论证和申报等工作。
(十四)承担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和相关改革政策研究、采伐试点指导等工作,提交相关研究成果和试点指导总结。
(十五)承担“十一五”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初审。
(十六)承担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和河南省的占用征用林地检查任务。
(十七)承担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省的森林采伐限额检查任务。
(十八)承担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编制本底调查方案,开展典型调查,组织专题研究,进行结果统计分析,完成规划编写和成果论证等,提交全国规划成果。
(十九)承担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工作。完成区划资料收集、分析评价、区划大纲、区划成果报告及各专题报告的编制、区划成果的论证、修改完善和报审,提交全国林业区划成果。
二、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一)完成山东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方案审核和操作细则审批,承担技术指导、外业质量检查和成果统计分析等年度工作,完成卫片处理和专题图制作。配合中南院开展广东省全国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试点工作。
(二)承担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统计程序的优化完善、技术培训和服务工作。
(三)参加2006年省级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年度发布相关工作,做好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汇总准备工作。
(四)参加综合核查的准备工作,完成监测区除河南省外各省以及甘肃省的综合核查任务,负责长江等防护林工程、速生丰产林工程核查的汇总分析和报告编写工作。
(五)结合各项监测工作,在监测区各省分别选择2-3个县级单位,对二类调查、档案管理和基础数表编制修订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撰写调研分析报告,提出推进相关工作的建议,8月底前提交成果。
(六)承担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具体工作。负责拟定《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草案)》和《省级林地保护利用编制指导意见(草案)》;指导试点县开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负责研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信息系统》。
(七)承担《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完善、论证和申报材料准备等工作。
(八)承担“十一五”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初审。
(九)承担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和甘肃省的占用征用林地检查任务。
(十)承担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和河南省的森林采伐限额检查任务。
(十一)负责全国森林采伐限额检查技术业务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技术支持、全国数据的统计分析、数据处理及管理,汇总全国检查成果,编写全国检查成果报告,并负责成果汇编的印刷。
(十二)参加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和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编制工作。
三、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一)完成广东省和云南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方案审核和操作细则审批,承担技术指导、外业质量检查和成果统计分析等年度工作,完成卫片处理和专题图制作。
(二)承担广东省全国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试点的技术指导和总结工作。负责提出综合监测试点的原则方案,做好广东省试点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监督和成果分析工作,牵头开展试点总结,提出国家森林资源清查技术规定修订意见和草案。
(三)参加2006年省级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年度发布相关工作,做好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汇总准备工作。
(四)承担综合核查的准备工作,完成监测区除贵州省外各省以及黑龙江省的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负责完成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的汇总分析和报告编写工作。
(五)承担全国综合核查的技术方案修订、技术业务协调、技术培训与管理、统计汇总程序维护和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完成全国综合核查报告的编写和成果汇编。承担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成效调查方法研究,提交研究成果。
(六)结合各项监测工作,在监测区各省分别选择2-3个县级单位,对二类调查、档案管理和基础数表编制修订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撰写调研分析报告,提出推进相关工作的建议,8月底前提交成果。
(七)承担“十一五”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初审。
(八)承担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和黑龙江省区的占用征用林地检查任务。
(九)承担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和云南省区的森林采伐限额检查任务。
(十)参加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和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编制工作。
四、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一)完成重庆市和四川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方案审核和操作细则审批,承担技术指导、外业质量检查和成果统计分析等年度工作,完成卫片处理和专题图制作。配合中南院开展广东省全国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试点工作。
(二)参加2006年省级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年度发布相关工作,做好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汇总准备工作。
(三)参加综合核查的准备工作,完成监测区除甘肃省外各省以及贵州省的综合核查工作,负责完成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核查的汇总分析和报告编写工作。
(四)结合各项监测工作,在监测区各省分别选择2-3个县级单位,对二类调查、档案管理和基础数表编制修订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撰写调研分析报告,提出推进相关工作的建议,8月底前提交成果。
(五)承担“十一五”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初审。
(六)承担山西、陕西、重庆、四川、贵州、宁夏、青海和新疆省区市的占用征用林地检查任务。
(七)承担山西、陕西、重庆、四川、甘肃、宁夏和新疆省区市的森林采伐限额检查任务。
(八)承担全国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技术业务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技术支持、全国数据的统计分析、数据处理及管理,汇总全国检查成果,编写全国检查成果报告,并负责成果汇编的印刷。
(九)参加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和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编制工作。

国家林业局
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