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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汽油车排气催化转化器认定技术条件》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2:19: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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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汽油车排气催化转化器认定技术条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33号




关于批准《汽油车排气催化转化器认定技术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保产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环保产业管理职责分工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汽油车排气催化转化器认定技术条件》,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现予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汽车尾气催化净化器认定技术条件》废止。

  认定技术条件编号及名称如下:

  HCRJ007-1999 汽油车排气催化转化器认定技术条件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办〔2009〕55号


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办公厅起草了《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农业部党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办理中央领导和部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其他交办事项,保证农业部政令畅通,进一步推动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农业部有关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规定和意见,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是指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其他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和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第四条 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农业部关于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时效、保证落实的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二章 督促检查工作范围



第六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作出的需要农业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督促检查任务。

第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农业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请农业部负责同志阅、参阅、阅酌、研究、考虑,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

第八条 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厅局长座谈会、农业部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和农业部文件作出的需要督办落实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第九条 部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件和明确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以及交办的其他督促检查事项。



第三章 督促检查工作责任



第十条 办公厅负责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按照“三定”方案规定和部领导要求,对督促检查事项进行立项、交办、检查和督办,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总、报告、通报。办公厅督查保密处承担具体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负责承办督促检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主要负责同志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促检查工作。综合处、办公室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一名处级干部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联络员,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督促检查事项的登记、督促、检查、报告等工作。有关业务处室具体承担督促检查任务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四章 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分为专项督查和决策督查。其中,专项督查是指对中央领导同志和部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决策督查是指对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需要农业部贯彻落实的工作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督促检查机构交办的督促检查事项,以及农业部文件、重要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督办。

第十三条 专项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根据领导同志的批示内容和要求,办公厅提出立项意见,明确承办单位、落实措施、办理时限等要求。

(二)通知。办公厅起草督查通知,按程序报部领导审批同意后,以《农业部督查》(通知)下达督查任务。

(三)承办。承办司局(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按要求和时限认真办理。几个司局(单位)共同承办的,由办公厅确定牵头完成司局,牵头司局要做好组织工作。

(四)督办。办公厅要及时了解、掌握督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适时提醒、督促承办司局(单位)做好落实工作。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事项,要加强跟踪督办。

(五)反馈。承办司局(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并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告办理情况。几个司局(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司局会同其他承办司局(单位)统一报送。报告应按要求报送部领导,部领导批示后将有关材料抄送办公厅。

(六)专报。办公厅要按月度、半年定期对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农业部督查》(专报)形式报送部领导。对特别重要的批示件,应一事一报。

(七)归档。办公厅、承办司局(单位)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决策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农业部文件、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按照部领导批示精神,对需要落实的工作任务,办公厅提出立项意见,明确牵头或负责司局、参与司局(单位)、落实措施、办理时限等要求。

(二)通知。办公厅起草督查通知,按程序报经办公厅领导或部领导审批同意后,以《农业部督查》(通知)下达任务分工,要求牵头或负责司局制定落实措施。办公厅汇总牵头或负责司局制定的落实措施形成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经部领导审定后以农业部或办公厅文件印发实施。

(三)承办。接到督查通知后,牵头或负责司局要按要求组织制定落实措施,参与司局(单位)要积极配合,明确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人、责任处室。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司局、各单位要按要求和时限抓好落实。

(四)督办。办公厅要及时了解、掌握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进展情况,适时提醒、督促牵头或负责司局做好落实工作。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工作任务,要加强跟踪督办。

(五)反馈。牵头或负责司局要按时限要求,及时报送落实措施和承担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情况。

(六)报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部领导的要求,办公厅及时对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以农业部文件或《农业部督查》(专报)形式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部领导报告。

(七)归档。办公厅、承办司局(单位)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督促检查事项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专项督查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承办司局(单位)要及时与办公厅沟通联系,依据有关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第十六条 决策督查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督查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完成时限报告办理结果。年度性工作任务,原则上每半年报送一次阶段性进展情况,年底前报告落实进展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部领导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 对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承办司局(单位)应本着及时、高效的原则抓紧办理并报告结果。



第六章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报告制度。各司局、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办理和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分管部领导,部领导批示后将有关材料抄送办公厅。办公厅要及时对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和重要决策督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同时要跟踪掌握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完成情况,以《农业部督查》(专报)向部领导报告。报告要做到文字精炼,事实清楚,结论准确。

第十九条 通报制度。各司局、各单位要在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将承办的专项督查和决策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分别报办公厅。办公厅及时汇总,并以《农业部督查》(通报)报告部领导,并印发各司局、各单位。及时总结通报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

第二十条 联系制度。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促检查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农业部督查管理系统的联系沟通作用,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责任制度。建立权责统一、分级负责的督促检查工作落实责任制。各司局、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好重要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将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农业部文明司局(单位)评比内容。



第七章 督促检查工作方式



第二十二条 书面督查。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领导批示件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办公厅要以《农业部督查》(通知)书面通知承办司局(单位),明确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电话督查。对紧急督查事项,办公厅可电话通知承办司局(单位)抓紧办理,并跟踪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网络督查。建立健全、充分利用农业部督查管理网络系统,改进督查工作方式,实现网上督查,提高督查效率。

第二十五条 实地督查。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农业部部署的督查调研任务,有关司局(单位)要积极参加。对需要深入调查了解的督查事项,有关司局(单位)要组织开展实地督导调研。

第二十六条 协调督查。对中共中央、国务院交办的督促检查任务,涉及外部门的,由办公厅组织协调。部内需要多个司局共同完成的督查事项,根据职责分工,由办公厅明确牵头或负责司局,参与司局积极配合。



第八章 督促检查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司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办公厅督查保密处和各司局、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在抓落实方面的组织、综合、协调作用,抓好牵头抓总、催办查办、通报评价等工作。高度重视督促检查队伍建设,配强配齐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督查人员业务培训,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督促检查工作队伍。



第九章 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办公厅要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对承办司局(单位)的服务,重要督查事项要与承办司局(单位)共同研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积极帮助承办司局(单位)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司局、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办理和落实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促检查任务。对多个司局共同完成的督促检查任务,牵头或负责司局要积极组织参与司局(单位)共同做好工作,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发生。

第三十条 各司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办理和落实督促检查工作中,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司局、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光大银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光大银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外贸、工贸公司:
现将中国光大银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颁发的《中国光大银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法》(光大银发字〔1992〕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出口信贷是国际上扩大商品出口,争夺国际市场的重要经济手段。为扶植和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我国正在积极推动出口信贷的开展。根据国函〔1990〕95号文精神,中国光大银行安排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和资金,并制定颁发了《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暂行办法》),支持我国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因此,请有关单位按照该《暂行办法》办理,并充分利用卖方信贷进一步加强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
二、为使用好这笔卖方信贷资金,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将协助中国光大银行做好卖方信贷的投向、使用、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确因对方缺乏资金不能签约,且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技术和成套设备项目优先提供卖方信贷。
四、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有技术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公司在每年年初分别向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报送年度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申请出口卖方信贷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地方出口卖方信贷统计表
,由地方经贸委厅、外贸局汇总后报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将中央和地方公司的申请卖方信贷统计表汇总后向中国光大银行推荐。
五、对特殊、大型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按上述第四条规定,单独审批办理出口卖方信贷业务。
今年的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申请使用出口卖方信贷情况统计表,请上述各部门和单位务于二月底报送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
附件一
一九九 年度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申请使用出口卖方信贷情况统计表
申请单位:
----------------------------------------------
| | | 出口合同 | 申请信 | | | 受方国| |
|项目名称|技术拥有单位|金额(估算)| 贷金额 |偿还期限|付款方式| |备 注|
| | |(万美元) |(万美元)| | |别和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填报该表时,同时以另纸报以下情况:
1、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批件、项目进展情况、双方是否拟草签或已签贸易商务合同;
2、公司法人地位(进出口经营权、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等有关文件复印件)、经营、资产、利税、
资信(由开户银行开据证明)情况;
3、企业经营情况(产值、利税)、产品性能、生产能力、出口情况;
4、外商经营资信情况、外方银行担保、还贷能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全面贯彻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结构,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增强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国家多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国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按照“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发放出口卖方信贷,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三者协调统一。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贷款的对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有权经营成套设备、船舶等机电产品和其它机电产品出口的工商企业(包括外贸生产企业,工业部门所属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的工商企业和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工商企业)。
第四条 贷款的使用范围。凡采用一年以上延期收汇方式、贸易合同金额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需向工商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收购货款以及远期收汇所占用的结算资金等的资金需求,均可申请使用该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使用出口卖方信贷的客户除必须遵守我行信贷原则和各项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一、借款企业经营管理正常,财务信用状况良好,能按出口贸易合同履约、出口产品质量好,能落实可靠的还款保证并在我行开户。
二、出口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并持有已生效的出口贸易合同。
三、出口产品经济效益好、换汇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
四、进口商资信可靠,具有按期偿付货款的能力;出口贸易合同中有关国外进口商的支付条款,已事先征得我行认可。
五、必须取得国外进口商一定数额的预收定金、一般不应低于总价款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六、取得进口商所在国的银行开出的保证履行出口贸易合同中支付条款的保函或远期信用证。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该产品出口贸易合同所列总价款减除预收定金的部分。
第七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购销双方签订的出口贸易合同中有关偿付货款期限而定,从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最长不超过七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优惠利率。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调整利率则随之相应变动。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贷款的申请。借款企业在签订延期付款出口贸易合同生效后,即可向我行提出申请,并向我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关部门对该产品的批复书。
二、出口卖方信贷申请书。
三、该产品出口贸易合同副本。
四、借款企业概况及产品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五、借款企业与供货部门签订的购销合同副本。
六、企业用款还款计划。
七、出口产品所需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八、我行认可的进口商担保银行出具的付款保函或远期信用证。
九、我行认为需要的有关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贷款的审批。
一、该贷款由我行在贷款计划内,根据我行规定的贷款条件逐项审查办理。
二、每笔贷款均由主管行长审批,大型项目由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各分行根据总行信贷计划严格审批,每笔贷款项目必须上报总行。

第六章 贷款的使用
第十一条 贷款批准后,我行根据《借款合同条例》,要与借款企业及时签订《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专款专用。
借款单位在我行开立出口卖方信贷帐户,在我行核定的贷款额度内可以一次或分期使用。
借款单位在使用贷款时要逐笔填具借款凭证,我行要逐笔审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核定贷款时的各项规定,是否专款专用。审查核实后予以贷放,并收入存款帐户;预付生产单位定金或工程进度款,收购出口商品货款,应按期支付我行的贷款利息,均从存款帐户支付。
第十二条 借款企业收到延期付款的货款后,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企业到期不能归还我行贷款本息,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原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罚息。
二、从借款单位人民币存款帐户中扣收。
三、通知担保单位履行担保责任。
四、依据法律规定,有权扣收抵押品得到足额贷款本金。
五、对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及担保单位,我行可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借款企业应向我行编报按年分季的用款计划,经我行审查同意后列入年度信贷计划,以便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人民币额度。
第十五条 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搞好项目跟踪服务,确保贷款本息按期收回,必要时我行要参与项目考察、立项,对外谈判等工作。
第十六条 借款企业要为我行检查、管理贷款提供方便。按期向我行提供会计、统计等经济资料,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我行应保持贷款资料、法律文件的完整性、内容规范,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记录归档,会计、统计资料准确、及时。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随我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的发展,应不断补充完善,鉴于我行建行初期,暂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199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