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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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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惠市委发〔2007〕31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5日


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
(2007年—2011年)
一、总 则

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学技术作为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日益成为产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和产业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随着科学传播、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速度的加快,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科技竞争力的核心,成为决定国际产业分工地位的基础条件。只有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拥有核心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占领科技和产业竞争制高点,立于不败之地。科技进步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2006年科技进步对全市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3%,高新技术产品产值909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47.8%。
2、工业园区是推进自主创新的重要载体。建设工业园区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现企业向某一区域集中,有利于调整产业空间布局,优化生产力要素配置和发展环境。我市现有各级各类工业园区75个,逐步形成了以电子信息、石化、灯饰、纺织、服装、制鞋、医药等产业聚集发展氛围,2006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390亿元,约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60%。同时,从投入的研发资金、拥有的研发机构与研发人员、专利等数量占全市的比重看,工业园区已成为我市自主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主阵地。
3、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扎实更有效地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根据中央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部署,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精神,现制订《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本《纲要》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是: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指导和引领全市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朝着预定目标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4、《纲要》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这个中心环节,以工业园区为主阵地,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人才为根本,以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要方式,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5、《纲要》的总体目标是:到2011年,科技进步对全市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9%,技术自给率达到54%左右,每百万人口发明专利授权达到80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46%,工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工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30%;以石化、电子信息两大支柱产业和特色农业、汽车零部件、水泥建材、服装制鞋、食品药品等优势产业为重点,发展一批创新型企业和产业集群;构建沿海重化产业带、惠澳电子信息产业带、惠淡文化产(事)业带、广汕公路电子食品药品服装产业走廊、山区资源型产业集群等区域经济新格局,发展一批产业特色明显、工业产值大、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业园区,全市企业及其产品、产业、区域竞争力明显提高,初步建成创新型惠州。
——园区工业产值规模不断壮大。到2011年,全市拥有工业总产值超200亿元的工业园区达到5个以上,其中,大亚湾、仲恺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各达1200亿元以上,惠东国际精细化工创新产业基地达200亿元以上,惠州市工业园和惠阳经济开发区各达200亿元以上。拥有工业总产值超100亿元的工业园区达到12个以上,其中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分别达到4个、3个、3个、2个,龙门县拥有1个工业产值超50亿元的工业园。
——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到2011年,全市科技成果产业化率达到75%以上,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800亿元以上,占全市工业总产值45%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全市出口额60%以上。国家级、省级园区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分别占各自园区工业总产值的70%、60%以上,其它园区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园区工业的40%以上。
——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到2011年,全市新引进博士、硕士、留学回国人员分别为100名、1000名、100名以上。全市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19万人以上,工程师达到3万名以上。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园区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国家级达到30%以上,省级达到25%以上,其他达到20%以上。从事科技、经济、人事和社会事务等部门的管理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70%。
——工业园区成为自主创新的主阵地。到2011年,全市年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1200件和800件以上,科技进步对园区工业经济增长贡献率:国家级70%以上,省级65%以上,其它工业园区60%以上。工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园区工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国家级40%以上,省级35%以上,其他园区30%以上。拥有一批主导产业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国家级、省级园区分别达到15件、10件以上。
——名牌城市效应凸现。到2011年,全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分别达到6个、20 个以上,“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分别达到60个、50个以上。形成炼油、化工、电视、电话机、手机、电池、服装、制鞋、家具、照相机、镭射光头、电脑主板、汽车配件、电工灯饰、医药保健、食品加工等在全国、全球知名,且有产业竞争力与市场影响力的区域品牌集聚城市。
——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到2011年,万元GDP电耗下降到1250千瓦时以下,万元GDP能耗下降13%、年平均下降2.75%,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到0.58吨标准煤以下。园区单位土地工业增加值提高到2亿元以上/平方公里,园区工业污水、废气处理率达100%并达标排放,园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园区核准排放量范围内,空气质量符合工业区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三、重点任务和行动要求

6、建设特色产业集群园区。完善园区规划,着力解决好园区建设过程中土地盘整和融资难等问题。理顺园区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充满活力的机制。引导各园区紧密结合当地的科技、产业状况,科学确定各自的产业布局、重点领域和主导产业。创新招商引资理念和手段,以优势项目建设为载体,在主导产业、特色集群、社会发展项目等方面向各类资本、人才、技术全方位开放,着力引进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大、环境污染少、资源消耗低的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面积产出率,最大限度集聚优势资源加快园区发展。大亚湾区重点发展石油化工、汽车零配件、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钢铁和石化产业专业物流等产业。仲恺高新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汽车零配件、先进能源、生物医药、新材料和现代服务等产业。惠州市工业园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产业及现代服务等产业。惠阳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惠城区重点抓好电子信息、化工、轻纺、新材料、灯饰、农副产品为主导的工业园区和意大利工业园区建设。惠阳区重点抓好电子信息、精细化工与新材料为主导的工业园区建设。博罗县重点抓好化工、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生物医药和中药现代化等为主导的工业园区建设。惠东县重点抓好电子、化工、轻纺、鞋业和现代农业为主导的工业园及珠三角产业转移园区建设。龙门县重点抓好金山(东莞)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鼓励、支持并协助园区牵头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的特色产业基地,到2011年,力争全市拥有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10个以上。
7、加强与主导产业相关的创新和服务平台建设。着力加快全市共享的生物实验室、公共软件开发和测试,以及惠东鞋业、博罗园洲纺织和“罗浮药谷”等创新平台建设。着力抓好大亚湾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力争2008年建成并投入运行。加快省级以上园区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多种形式孵化器的建设,发展培育一批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光电子的专业技术。到2011年,全市国家级、省级园区均建立创业服务中心。加快发展风险投资保险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科技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担保机构、人才培训中心和技术交易中心等现代中介服务机构。
8、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用好国家、省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允许企业将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专利费用等全额计入经营成本。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组织大中型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省级研究开发院和博士后工作站。到2011年,全市博士后工作站达到4个以上。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都需建立工程中心。到2011年,全市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分别达到4家、40家、60家以上,省级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达到3家以上。
9、加强重点领域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技术。按照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优先、核心和关键技术优先的原则,围绕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在消费类电子、嵌入式软件、生物与新医药、装备与先进制造、石油化工、新材料、节能减排与新能源、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关键技术领域实现突破。实施一批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有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为目标的重大科技专项攻关和引进创新项目。加强关键技术的集成与产业化推广应用。
10、推进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园区科学持续快速发展。在国家级、省级园区建立孵化中心。财政技术创新配套资金向园区倾斜,重点支持园区内的公共技术平台、研究机构和企业孵化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以及有一定科技经济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化项目。建立政府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采用配套资金拨款、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规模化发展。直接用于支持新产品开发的科技经费,到2011年应高于年财政预算的3%。通过推进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把园区建设成为区域创新核心基地,提高园区的竞争力,促进各类园区又好又快发展,使我市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未来五年年均增长20%以上,其他工业园区年均增长15%以上。
11、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园区。到2011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政策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及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起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的评价指标体系、中长期战略目标框架和分阶段推进计划。落实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加强对重点耗能污染企业监管、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和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标准。2007年完成全市50家重污染企业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所有重点污染源、包括全部投入运行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2009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限期关停规模小、能耗高、环境污染大的火力发电机组和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科学规划园区建设,所有园区建设都必须进行区域开发环评,严格把好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关,依法严格审批项目,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引导工业项目进园进区。采取市场化、财政投入等多种筹资方式,加快园区污水处理厂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实施完成好绿色生态惠州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市每年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对在节能减排管理、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并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四、保障措施与激励政策

12、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到2011年,全市新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达到1家、2家、5家以上。推动企业以资金、设备为要素,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人才、智力和技术为要素,通过联营、参股等多种合作形式,整合优化现有资源,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各类科技计划要向产学研合作项目倾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创新。鼓励和支持本市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进行专利技术、核心技术、技术标准的交叉授权许可,组建平等的技术战略联盟。重点抓好忡恺高新区、惠州软件科学园、民科园孵化基地和华南理工大学大学科技园惠州园区等的建设,使之成为高校科技成果中试、孵化的重要基地。到2011年,全市组建省级产学研成果转化基地3个以上。建设一批示范性大中型企业中试基地,加强企业中试基地与科研院所的紧密合作,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保障。
13、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战略,保障自主创新可持续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专利服务和预警机制,突破技术壁垒。建立激励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的政策导向。加大打击和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法制环境。鼓励企业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授权,扶持企业申请国际专利,培育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形成具有内在根植性的新的产业集群。开展技术标准企业试点,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对新获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省专利金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加大对各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强化区域品牌规划建设,提升惠城区“中国男装名城”和惠东县“中国女鞋生产基地”地位,重点加强大亚湾石化、仲恺电子、陈江照明、园洲制衣、水口毛纺、杨村家具等新兴区域品牌的培育扶持。
14、建立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打造人才高地。自主创新,人才为本。大力改善城市软硬环境,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使我市成为国内最适宜创业和居住的城市之一。用事业、待遇、环境、感情吸引各类科技创新人才,重点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海内外创业者、领军人物、学术学科带头人和高技能人才以及科技管理人才。对留学回国和携带发明专利来我市创业的人员,给予1至2年300万元额度的财政贴息贷款支持并给予15万元资助;国内科技人才携带高新技术项目和已登记软件著作权的项目落户我市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建立健全一整套有利于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技术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人才激励机制,把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实行“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柔性人才政策,通过各种方式引进智力。
15、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的多渠道技术创新投入机制。严格落实好中央和省关于增加科技和产业投入的各项规定,确保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改革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办法,加强财政性科技和产业发展资金的绩效管理。企业要用足用好用活国家关于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等优惠政策,不断加大创新投入,提高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高新技术企业R&D经费,不低于年产品销售额的5%。简化和规范投资审批,引导和鼓励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投向自主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力争到2011年,使我市全社会创新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以上。
16、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注重引进国外研发机构,抓好外资核心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和利用。市建立高新技术及设备进口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高新技术及设备进口的有关重大问题。加强技术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出一条从低附加值产品向高附加值产品、从低加工度向高加工度、从生产普通零部件到关键核心部件转变的基于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集群创新升级模式。由市匹配出资,争取国家和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更多投向我市。围绕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需求,制定政策措施,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的合作,吸引国家863和973等重大项目到我市落户和产业化。加快建设华南理工大学惠州工业技术研究院和中科院广州分院(惠州)技术转移中心等创新平台。积极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
17、建立推动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加大对企业工程中心、农业创新中心和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扶持力度。新批准组建的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农业创新中心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专项经费补助,各县(区)也要安排相配套的扶持资金。对企业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和省级研究开发院,市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配套经费。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制,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贷款担保力度。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鼓励、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获准成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主导企业、行业协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新增的地方所得的50%,计提科技发展资金。对我市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18、加强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工业园区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市里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具体抓此项工作,并成立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办公室,从市经贸局、科技局、科协等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对工业园区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由一名市领导具体负责,县级、镇级分别由一名县、镇领导具体负责。工业园区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考核由市经济贸易局、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展与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考核一次并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布工业园区建设和技术创新的发展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在工业园区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政治上应优先提拔使用,经济上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五、附 则

19、本《纲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纲要》相抵触的,以本《纲要》为准。
20、本《纲要》由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巴布亚新几内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总理迈克尔·索马雷于二○○四年二月九日至十二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温家宝总理与迈克尔·索马雷总理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地区形势和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

一、双方认为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推动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全面发展符合两国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双方重申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二、双方对目前两国领导人和官员保持频繁互访表示满意。双方愿意加强各级别的政治对话,鼓励和支持两国政府、议会及其他官方机构、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以增进两国间的友谊与相互理解。双方领导人对此次访问期间签署的有关经济技术合作、农业、矿业、教育等协议表示满意,相信上述协议和本联合新闻公报中达成的共识,以及2004年1月两国外交部官员在莫尔斯比港磋商时达成的一致,将成为两国政府进一步开展合作的基础和动力。

三、双方认为应加强两国经贸合作。两国建交以来贸易和投资关系不断密切。两国政府将鼓励开展两国贸易和投资活动,并为此提供便利。

双方愿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加强接触,加深了解,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推动两国经贸关系不断发展。

巴新方欢迎中方在巴新矿业、石油、农业、渔业、林业等领域开展投资。双方将认真履行已达成的各项协议和谅解,加强双方在上述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中方重视同巴新的友好合作关系,愿继续为巴新发展经济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巴新方对此表示感谢。双方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促进两国文教、卫生、政党和民间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四、巴新方重申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立场,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巴新方认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巴新方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尊重和支持中国为维护国家统一所做的努力,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和平统一。巴新方反对台湾当局采取包括“公投”在内的旨在导致台湾独立的任何单方面举动。巴新方支持维护台湾海峡乃至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全。据此,巴新方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巴新与台湾之间的所有往来将严格限于经济范畴内,巴新不会以任何形式与台湾进行有悖于一个中国立场的接触。中方高度赞赏巴新方在台湾问题上的明确立场。

五、中方重申,支持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巴新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所做的积极努力。中方希望巴新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经济发展,并为维护和促进南太地区的稳定与繁荣做出积极贡献。巴新方重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的积极贡献,并期待中方继续发挥作用。

六、双方认为,国际关系民主化符合并反映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要求和愿望。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双方愿加强在地区和国际问题上的磋商与合作,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加强协调,保持对话,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七、巴新总理以其个人名义并代表巴新政府及代表团,对在访问期间受到的热情欢迎和盛情款待,向温家宝总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表示诚挚的谢意。

二OO四年二月九日在北京发表。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5]23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赣州市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市政府决定借鉴山西省的成功做法,在全市实行县(市)煤矿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制度。为加强对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工作,使驻矿安监员更好的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矿安监员是县(市)煤炭主管部门派驻的具有行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专职人员。对驻矿安监员的选派实行择优选用、统一聘任、集中培训、分县管理、定点驻矿、轮岗交换的办法。
第三条 县(市)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驻矿安监员的招聘计划、管理制度,并报市冶金煤炭行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驻矿安监员经体检、考试、面试合格后,由市冶金煤炭工业行业办公室组织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全市统一的驻矿安监员证书。
第五条 派驻各煤矿的安监员由所在县(市)的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冶金煤炭工业行业办公室对驻矿安监员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驻矿安监员原则上一矿配一名,相邻矿井可二个矿井配备一名,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分别与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签定聘用合同,并报市冶金煤炭行业办公室备案。驻矿安监员实行年度轮岗交换制,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以及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制定的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和办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拒绝、阻挠其履行职责。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敢于负责、不徇私情、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二)熟悉和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三)有一定的煤矿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较丰富的安全工作经验,特别是具有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有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学习毕业证书,从事煤矿工作三年以上或初中以上文化,从事煤矿工作五年以上;年龄30-45岁左右,身体健康的人员。(煤矿安全技术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岁左右)。
(五)从事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人员和现任煤矿安全员优先录用。
第八条 驻矿安监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和命令。监督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
(二)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采掘班(组)执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和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监督煤矿投资人(业主)、矿长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监督煤矿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维简费。
(四)对煤矿各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煤矿“一通三防”和防治水方面的安全隐患,参与市、县、乡镇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的安全检查,对煤矿的隐患整改处理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五)监督煤矿各类安全装备、设施、仪器仪表是否齐全、可靠、完好。
(六)监督煤矿矿长、特殊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新工人的入矿安全培训教育。
(七)对煤矿采掘工作面图纸资料的真实性实施监督。
(八)积极参加煤矿轻、重伤事故的抢险救灾及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九条 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有关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和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活动,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二)有权掌握和了解煤矿的安全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并熟悉企业的劳动组织和实际生产作业情况。
(三)有权定期不定期进入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装备、设施及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事故隐患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监督落实。
(四)有权对造成事故隐患和“三违”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煤矿企业的奖惩办法提出处罚建议。
(五)当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督促煤矿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县(市)煤炭主管部门报告,不经驻矿安监员复查不得恢复生产。
(六)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对隐瞒事故责任者提出控告。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的,有权向市、县政府及市煤炭主管部门投诉和控告。
(七)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反映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所驻煤矿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矿方拒不整改的,应向县(市)煤炭主管部门报告。
(八)驻矿安监员未按规定严格履行权力和义务,导致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触犯法律者应报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驻矿安监员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应向煤矿有关人员出示《驻矿安全监督员证》。《驻矿安全监督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买卖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隐患排查、跟踪处理,执行安全重大决策和重大隐患汇报等制度。
(一)驻矿安监员每半月必须向县(市)煤炭主管部门汇报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县(市)煤炭主管部门汇报。
(二)驻矿安监员应尽可能地参加入井班前会议。
(三)驻矿安监员每次入井必须对井下作业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详细填写“隐患排查表”,对限期整改的问题做好跟踪处理,并认真填写《隐患跟踪处理记录表》。
(四)对每次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都必须作详细记录,填写有关报表,并及时向矿方通报情况。
(五)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停止生产,撤出人员。同时迅速向市、县煤炭主管部门报告,并认真填写《重大隐患汇报记录表》备案。
(六)对查出的限期整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矿方拒不接受或不积极采取措施按期整改的,驻矿安监员必须及时向所属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报。
(七)驻矿安监员每月驻矿不少于20天,下井不少于10次。
第十二条 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驻矿安监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查处。
驻矿安监员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其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驻矿安监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月考核和年度总评。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次数、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考勤、奖惩标准均由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和发放,经费来源可从煤矿上交规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煤矿实行驻矿安监员制度后,不再执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市冶金煤炭工业行业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