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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支持电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7:44: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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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支持电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支持电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 2009 〕 1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支持电网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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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 O 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邵阳市支持电网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网建设是指高低压变电站(所)、输电线路、配电网络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第四条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电网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与本诵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确保供电的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

第六条 电力部门负责编制电网规划。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由电力部门同步编制电力专项规划。规划部门要根据电力部门编制的电网规划,在城乡规划中对变电站(所)布点及高低压电力线路走向要求进行科学合理地综合统筹和协调,并负责变电站(所)选址和高低压电力线路通道的审批。

第七条 电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力专业规划。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批准用于电网建设项目规划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八条 调整电力建设规划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需征求电力部门意见,依法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给电力部门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电力规划的严肃性,对纳入规划的变电站所(含开闭所)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包括电缆)走廊予以严格保护,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在电力走廊内审批影响电力线路施工、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新建和改造电力线路(走廊)报有关部门审查和审批的,应附征求途径的沿线土地权属者或乡(镇)、村委会的意见,主动协调并做好有关工作。电力线路的辐射应控制在国家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条 现有规划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可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以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把电网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对电网建设实行重点工程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纳入市、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和报批。

第十二条 电力部门在项目建设设计阶段,将经滚动修改的电网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将该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工程选址选线阶段,规划、国土、公路、林业、通讯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电力部门进行变电站选址及线路走向工作,对站址和路径方案给予支持,并在收到规划和用地预审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330KV - 500KV 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送(输)变电工程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送(输)变电工程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 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市环保部门和市水利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晨门在收到电力部门报送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电力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向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该电力工程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 变电站消防设计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符合电力行业消防标准的电力建设项目,由电力部门申报资料,市、县(市、区)消防部门受理后在 7 个工作日完成消防审核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工程竣工,报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网建设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231 号)、《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 2002 〕 17 号)和《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 2008 〕 16 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 2005 〕 47 号)的规定执行。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要支持配合到上级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尽快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解决;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调处。

第十八条 电网建设项目经审批后,申请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批准后,享受省重点工程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和杆基不征地,应给予一次性补偿杆、塔基础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自立式铁塔征地面积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 1 米 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 2 平方米 计算。

第二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拉线用地,由电力企业按照《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

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不征地,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报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需使用林地的,电力部门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在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严禁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部门有权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进行砍伐,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对工程施工范围内抢种抢播的植物,电力部门依法予以清除,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农配网村网改造工程是供电企业落实中央关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家电网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其 10 千伏分支线路、 400 伏及以下低硬度线路工程原则上不承担杆线占地、青苗和线路走廊等赔偿费用,对于因赔偿问题阻工的,各级政府应进行协调,必要时取消该工程项目。

第二十三条 高压输电线路必须跨越房屋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500 千伏线路边相 5 米 范围内下方的建筑物应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220 千伏及以下线路跨越房屋在满足电力线路设计规程规范和保证房屋安全的情况下,免予拆除和补偿。对建设范围内违章建筑的拆迁公告后抢建、抢装修的房屋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心区电力线路入地工程,应按国家电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入地工程管理的通知》(国网〔 2009 〕 588 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电网建设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邵阳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定期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研究解决制约工程建设的具体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支持电网建设。明确相关责任部门支持配合本辖区内电网建设工作。要严格考核,凡因工作不落实延误电网建设,要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各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分别成立建设协调机构, 220 千伏及以上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协调小组; 110 千伏及以下工程和城乡电网改造专项工程,由县(市、区)政府成立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因特殊原因要求修改输变电工程设计方案的,须由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讨论确定,同时承担部门因设计方案修改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涉及电网建设过程中的阻工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相互妨碍时,要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妨碍电力设施时,需事先与电力部门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等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给予制止。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电力规划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或者其他作业,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后 30 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13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13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的通知





教基厅[2004]15号

  现将经全国中小学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评选审定的《第13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观看和放映等有关工作。

第13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

  1.《张思德》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2.《我们手拉手》 深圳影业公司、安徽宿州电视台

  3.《安源儿童团》 长春电影制片厂、少年先锋队事业发展中心、北京新世纪雏鹰集团公司

  4.《灿烂的季节》 长春电影制片厂

  5.《飞来的青衣》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三制片公司

  6.《快乐时光》 北京金台华闻文化中心

  7.《我要做好孩子》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影集团联合影视有限公司

  8.《我的小学》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三制片公司

  9.《哈(口罗).同学》 上海电影集团公司

  10.《危险智能》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三制片公司

  11.《小康路上》 北京孙明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2.《关爱明天》 北京法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学子影视文化公司

  13.《国魂》 东方新青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肖尔斯影视公司、翰园文化策划有限公司

  14.《灾难时刻》 中央新闻电影制片厂

  15.《戎冠秀》 河北电影制片厂

  16.《香港脱险》 珠江电影制片厂、越南作家协会电影制片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安微、河南、湖北、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
为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于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见附件一)。《通知》下发后,对解决欠租问题起到了推动作用,其中金融机构担保的租赁项目欠租问题引起了有关金
融机构的重视,但文件落实进度缓慢,有关租赁公司对此反映强烈,已严重损害到金融机构的形象和信誉。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对照出具担保的名单(见附件二)逐个核实,确认属于金融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必须尽快履行连带责任。其中,对1988年6月20日以前出具担保的项目租金拖欠问题,限于今年底前解决;对1988年6月20日以后出具担保的项目租金拖欠问题,也
要制订措施,限期解决。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系统内发生的担保,由上述各行总行负责落实解决;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的担保,由所辖地区的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督促解决;人民银行担保的,逐
级审查、核实报总行。
三、解决拖欠所需贷款规模,由各行在现有规模内解决,人民银行不专门安排。列入明年解决的部分所需贷款规模,纳入明年总规模盘子内,各行要统筹安排好。
四、各金融机构要通过这次解决拖欠问题,举一反三,健全担保制度,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各总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于1995年1月底以前要将本系统(辖区)的落实情况向人民银行总行专题报告。

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14日 国经贸法〔199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80年代在我国发展起来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是吸收、利用国外资金的一条灵活、便捷的渠道,为加速我国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相当一部分承租企业拖欠租金严重,致使一些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引起外方股东的强烈
反映和不满,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多次批示要抓紧研究解决。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范围,是指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198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国家机关不能但任保证人”规定之前所做的融资租赁项目。
二、坚持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即还租责任主体是承租企业,出具有效担保的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无效的,担保单位根据其过错大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租金偿还原则上按租赁合同确认的币种执行。需调汇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到外汇调剂中心调汇。
四、有还租能力的欠租企业,能一次偿还租金的一次偿还的;不能一次偿还的,租赁双方和担保单位协商制定还租计划,欠租企业开户银行按还租计划督促归还。
五、还租暂时有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还租。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银行在现有贷款规模内给予支持。
六、还租有困难又未获得银行贷款的欠租项目,由担保单位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欠租,所还租金以后由担保单位向企业逐步收回。其中财政部门出资偿还的欠租,由财政部门向企业收回,企业偿还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
七、对既无还租能力又无发展前景的个别项目,可依法采取企业破产或拍卖的办法偿还欠租。
八、承租企业如已被兼并或转让,其还租履约的责任由兼并或接收转让的单位继续承担。
九、租赁公司应根据租赁项目的不同运行情况及不同责任,采取现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欠租问题尽快解决。具体措施由欠租企业、担保单位与租赁公司协商确定。
十、对已诉诸法律的欠租纠纷案件,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导各地法院依法秉公办理,做出公正判决,并加快执行进度,依法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关地方政府不得对法院的审理工作进行干预。
十一、凡有此类欠租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把解决这个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请省政府领导亲自过问,一名秘书长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今年上半年内原则上将这一问题处理完毕。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要将处理结果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报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上述四个部门负责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请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银行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促进这一问题尽快解决。
附:出具担保的金融机构名单(略)



199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