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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23 06:4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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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条例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24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网络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阅。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新闻及其监督管理活为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络新闻,是指在互联网络上登载的时政新闻、社会新闻、文化新闻(不含娱乐新闻)。
第三条 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网络新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文化、国家安全.、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网络新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及市以下新闻单位不得建立新闻网站。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家或省级重点新闻网站上建立新闻网页登载行闻。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建立新闻网站(页)。
第五条 非新闻网站(页)不得擅自登载新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转载国内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
非新闻网站(页)不得进行涉及网络新闻的网上现场直播活动。
第六条 互联网站(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和转载境外新闻媒体、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
第七条 取得转载新闻资格的互联网站(页)转载新闻时应注明来源和时间。
第八条 互联网站(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新闻短信业务。
第九条 市及市以下新闻单位在新闻网页上发布的重要新闻须经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即时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拟开设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互联网站(页)应设专职管理员,并定期向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上报栏目情况。
互联网站(页)提供电子公告服务栏目不得涉及时政内容(新闻网页除外)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新闻网页和具备新闻转载资格的网站(页)的从业人员及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互联网络运营商须按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提供其自身和接入互联网专线端点的具体地点、负责人、联系方式、端点数、ip址、域名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互联网站(页)禁止登载有下列内容的新闻: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新闻网站(页)或登载新闻,进行涉及网络新闻的网上现场直播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单位关闭网站(页);
(二)违反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或转载境外新闻媒体、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和擅自开展新闻短信业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转载新闻时未注明所转载的新闻来源、时间或擅自发布重要新闻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设专职管理人员、未定期上报栏目情况、互联网站提供电子公告栏目涉及时政内容和从业人员、管理人员未经培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络运营商拒不提供情况或不及时提供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l0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网络新闻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o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吉林市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条例>的说明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审议通过。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在新闻传播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国家和省都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决定和规章,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监督管理。吉林市作为全国较大城市,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上投资较大,网络宽带遍布。目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纷纷建立网站或主页,加大自身的宣传力度,较好地扩大了我市的对外影响。但同时一些网站或主页随意登载时政新闻、社会新闻、文化新闻,链接境外新闻媒体网站,设立新闻栏目,有的甚至登载一些有毒、有害信息,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现在我市巳建成400余家网站和主页,如此众多的信患传播源,如果不及时加以管理,势必会造成很大的隐患。一方面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位,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效力过低,或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造成了在实际工作中行政管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为有效地加强网络新闻监督管理工作,创制一部符合吉林市实际,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由于国家和省在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方面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参照了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借鉴了江苏、浙江等地的做法,结合吉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条例》。
《条例>初稿是由吉林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起草的。报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文化、公安、广电、新闻出版、江城日报社、网通吉林分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邀请市人大教科委、法制委共同对《条例》草案作了多次修改,并请市政协论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4年5月25日正式提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条例》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后,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帮助把关论证,同时征询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的意见,根据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经2004年11月24日吉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共17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网络新闻的主管部门、网络新闻的概念界定、新闻网页的建立及登载内容的管理、链接及转载网络新闻的管理、重要新闻网上发布的管理、开设电子公告栏目的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现就几个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界定。本<条例>第二条除第一款界定了区域管理范围外,又在第二款中明确了适用的活动范围,即“本条例所称网络新闻,是指在互联网络上登载的时政新闻、社会新闻、文化新闻(不含娱乐新闻)。
(二)关于行政执法主体。吉林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是经吉林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市政府对网络新闻活动进行行政管理的副县级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为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作了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互联网络新闻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o
(三)关于对非新闻网站(页)进行涉及网络新闻的网上现场直播活动的限制。由于对非新闻网站(页)进行网上现场直播活动时难以适时监控其涉及网络新闻的内容,容易传播有害信息,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条例》在第五条第二款中明确设定了禁止性规定。
(四)关于互联网站开展新闻短信业务的限制性规定。利用互联网站开展新闻短信业务的现象是近一时期网络新闻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其发送的有害信息的社会影响极坏,如不严格管理,对社会稳定影响极大。因此,《条例》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互联网站(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新闻短信业务。”
(五)关于开设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有关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栏目是设立各类新闻论坛的载体,其社会影响之大、传播速度之快、社会关注程度之高,是毋庸置疑的,从网络新闻角度加强对其动态情况的掌握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条例》第十条中明确规定“拟开设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互联网站(页)应设专职管理员,并定期向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上报栏目情况。
互联网站(页)提供电子公告服务栏目不得涉及时政内容(新闻网页除外)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关于法律责任。鉴于本《条例》是创制性立法,因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在《条例》中设定了相关处罚。
《条例》及以上说明,请审议。



海关总署关于2000年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等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2000年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等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2000年的税收政策已基本明确,但若干问题还需进一步协调。为减少口岸压力,现就2000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化肥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钾肥和部分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品种详见附件),附件未列名化肥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办理附件所列品种化肥增值税免税手续时,外商投资企业需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向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其他进口单位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向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各海关
减免税审批部门在核准两证所注明进口数量一致的情况下,签发《征免税证明》交进口单位凭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农药成药和原药
在具体政策明确以前,海关暂对进口农药成药和原药征收相当于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保证金,边境小额贸易可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保证金。
三、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口化肥征收的保证金或税款,请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转税或退还。
对持凭1999年的许可证件结转至今年进口的化肥和农药在有关证件的有效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2000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化肥品种清单

----------------------------------
|税 号 |化 肥 名 称 |
|-----------|--------------------|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
|-----------|--------------------|
|31042000 |氯化钾 |
|-----------|--------------------|
|31043000 |硫酸钾 |
|-----------|--------------------|
|31052000 |复合肥(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 |
|-----------|--------------------|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元素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2000年3月22日

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


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

建科[2008]9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教育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教育局,教育部直属高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学校的通知》(教发[2006]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节能节水工作,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节水工作在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建设节约型校园是教育系统落实这一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高等学校是培养人才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主要阵地,深入开展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不仅可以促进学校本身的能源资源节约,降低办学成本,在社会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还有利于促使广大学生树立节能环保意识,掌握节能环保技能,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节能节水工作是节约型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节能节水工作,将有效地促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的全面开展。

  二、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间的总体节约目标是:实现已有用能项目人均用能在2005年所耗能量的基础上降低15%;已有用自来水项目人均用量在2005年所耗水量的基础上降低15%。

  三、重点工作

  1、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运行监管

  加强能耗水耗监测。安装分项或分类计量装置,通过远程传输系统等手段及时采集分析耗水耗数据,实现对学校内能耗水耗的实时动态监测。

  加强能耗水耗统计分析。针对学校的用能用水特点,开展能源消耗(电、水、燃气、热量)分季度、年度的调查统计与分析。

  加强能耗水耗审计。对学校内的能耗水耗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加强日常运行管理、用能系统设计的合理性、施工和系统调试遗留问题等环节,为能源节约提供依据,同时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建立能效公示制度。将学校的能耗水耗调查统计和能源审计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节水强制性标准

  各高等学校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节水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节水标准进行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对新建学校及学校内新建建筑进行节能节水评估和审查,对未通过节能节水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项目建成后应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开展低成本节能节水改造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既有建筑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工作,特别应优先开展低成本或无成本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对耗能耗水大的建筑,应进行建筑能耗水耗诊断,制定技术经济合理的节能节水改造方案,并严格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切实防止借节能改造之名搞大拆大建。

  4、积极推进新技术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各高等学校应针对不同建筑特点和能源消费类型,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基础上,对既有高耗能建筑的围护结构、中央空调、采暖、照明和用电设备等进行节能改造,对用电设备和电力分配系统进行系统性诊断和分析,加装节电设备,实现用电系统整体优化,提高电效。积极采用节水系统、节水器具和设备,合理利用非传统水源。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广使用浅层地源热泵、太阳能等新技术、新能源,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范围。

  四、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工作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指导、督促当地高等学校做好节能节水工作。

  2、各高等学校应建立以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各职能部门、各学院负责同志参加的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要切实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位,并建立校内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属地原则,各高等学校要主动配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内建筑实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做好节能节水工作的评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节能节水工作的成果进行评估。

  4、完善政策激励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教育部制定相应经济激励政策,支持开展节能节水工作的高等学校建立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和进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

  5、认真做好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各级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我国能源资源现状与节约型校园建设的重大意义,及时总结推广节能节水工作的成功经验,完善相关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校,于2008年7月15日前制定完成当地各高校开展节能节水工作的实施方案(包括概况,现状分析,目标、重点和进度,主要措施,组织、政策、技术、资金保障、考核评价等),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将定期检查各高等学校工作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