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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届高校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5:1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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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届高校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新华社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届高校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2002-07-19

教学厅[2002]5号


  为加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保护高等教育机构和毕(结)业生的利益,维护国家学历制度的严肃性,教育部决定自2001年开始,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将已经注册的学历证书上网供社会查询。2002年教育部决定,高等教育毕(结)业生的像片须与注册学历证书一同上网,并委托新华通讯社所属的中国图片社负责图像采集、制作工作,以确保上网图像信息的规格、质量和国家人才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和安全。

  2002届高等教育毕(结)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已在6月底结束。尽管今年第一次开展此项工作,且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但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教育机构的精心组织实施下,在中国图片社与新华通讯社国内各分社的积极努力及整体资源优势的保障下,顺利完成了任务,达到了预期目标。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工作,各有关方面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组织领导和相互配合,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为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3届高等教育毕(结)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在本学年上学期进行,寒假前基本完成拍摄任务。今后,每届毕(结)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均在此段时间内安排。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教育机构要对此项工作予以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和技术标准部署实施。

  三、新华通讯社国内各分社要严格按照统一要求和统一标准进行图像信息的采集,同时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

  四、为避免拍摄过程中有关学生信息的错误,由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毕业年级学生数据库信息,供拍摄使用。

  五、分散在各地的电大、函授等远程教育毕业年级学生,可就近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摄。

  六、中国图片社在每年4月底之前完成像片制作和信息处理,向各高等教育单位返回像片及图像信息光盘。

  七、鉴于2002届毕(结)业生图像采集过程和后期制作的实际情况,在原图像采集收费标准上增加2元,有关单位不得另行向学生加价。学生需要增加的像片,其规格为2寸×4或1寸×8,限收成本价3元。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教育单位。

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浙卫发〔1996〕40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对上述条款所述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视具体情节,按以下方法计算罚款金额:
(一)对可以认定的违法所得,在处以违法所得最高倍数的罚款数额仍低于对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时,按照对“没有违法所得”处罚的罚款下限执行;
(二)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根据情节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
此复



1996年9月2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为高层次专业人才解决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区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助解决。

  第五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六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统筹安排到我市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属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

  (三)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的,可不限身份、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条件。

  第七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后备级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条件,帮助协调解决。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技师资格的;

  2.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

  第八条 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雇员的,可报考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的职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九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程序: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或其配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可直接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后备级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属公务员身份的,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属非公务员身份的(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的除外),按照其所在单位行政区域,向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的,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区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选择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方式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协助。

  第十条 鼓励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