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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30 20:2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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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就业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客观要求,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劳动者和所有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劳动者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和外来劳动者(含来焦务工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及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力、劳动力市场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贸、公安、工商、税务、财政、物价、教育、计划生育、新闻、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劳动力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力管理,是指通过政策法规引导、就业服务和监督检查等手段,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和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逐步确立市场就业机制。
第五条 实行用工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事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招用人员简章(草案);个人用工须持居民身份证;招收农民工或跨地区招用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实行空岗报告制度。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中央以及省属驻焦各类企业,每年6月、12月底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一次职工基本情况统计表和岗位空缺的数量、工种(专业)情况。
第七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凡从事或欲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技术工种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实行行政核准制度。用人单位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凭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及招用人员简章(草案),经县级以上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刊播广告事宜。未经核准的,新闻单位、广告公司、职业介绍机构等一律不得刊播、张贴招用人员广告。
广告内容一经核定,不得擅自更改。如需变更,应重新申报核准。
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确定招用人员数量、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过程实施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实施。用人单位一次招用人员在3人以下的,经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后,可简化程序,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录用,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录用手续30日内,持录用人员名册、劳动合同书及身份证、户口本、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等相关证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等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凡新建企业或因扩大生产等招用人员的,应面向社会按不少于20%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所有用人单位录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30%,并按规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有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优先安排本单位的下岗职工上岗;调入人员(聘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除外)时,必须接收安置相同数量的下岗职工。
第十二条 做好农村劳动力的就地消化和合理转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央省属驻焦企业,除建筑、搬运、矿山、井下、纺织等国家明文规定的工种(专业)外,一般不得招用农民工。确需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事先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的职工调动,凭商调函(商调表)、社会保险手续及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内职工调动,由用人单位同意后,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手续。企业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外地来本市城镇务工的劳动力和成建制来本市务工的单位和组织,须持本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务工卡》,到当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后,用人单位方可使用。
本市辖区内凡需到外地务工的人员,应在当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外出务工卡》。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采用劳动和社会保障年检、监督检查等手段,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职业介绍、劳务输出等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指导。

第三章 劳动力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本地区城镇市场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力市场,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与监督下,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实现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的职业中介服务场所。
第十八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劳动者,必须通过劳动力市场办理。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求职就业以及从事有关职业介绍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力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公正的服务原则,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和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力市场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中介服务职能。
第二十一条 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在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如实介绍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资福利待遇。对拟劳务输出的人员应当进行培训,在输出后还应做好跟踪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持有关资料和书面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开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倒卖和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有关手续。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条件具备、行为规范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纳入市、县(市)劳动力市场统一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以介绍职业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坚决依法取缔。
第二十五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机构章程;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四)有相应的开办资金;
(五)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熟悉劳动就业法律规章和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工作和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和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失业、求职和用工登记;
(二)为劳动者提供用人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介绍工作岗位;
(三)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咨询服务,推荐合适的求职者;
(四)组织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洽谈,相互选择;
(五)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面向社会搜集、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组织开展劳务输出;
(六)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委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劳动人事代理业务;
(七)指导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介绍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超标准收费;
(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城镇劳动者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具体办理。劳动力市场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都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应到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并只准许登记一次。
求职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到有合法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外来求职人员还应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的《外出务工卡》;
(三)属育龄人员的,须持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核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四)拟从事技术工种的,须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等;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介绍、录用下列入员: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
(二)拟从事重体力劳动及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员;
(三)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外来育龄人员;
(四)外地来焦务工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人员;
(五)与原单位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下岗职工除外);
(六)拟从事技术工种,无相应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重新办理用工登记和公开招用事宜。
擅自介绍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就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审批刊播招用人员广告的,依据《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不如实介绍用人单位情况或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每招收一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录用备案等手续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擅自使用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地劳动力和成建制单位来我市务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招用或介绍未持职业资格证书而从事相应技术工种工作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其他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有关行政部门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证券化与中国-综述

梅明华


一、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案例??广深珠高速公路证券化融资
(一)广深珠高速公路证券化项目融资简介
广深珠(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建设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交通厅合作的产物。为筹集广州一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项目的发展商香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注册于开曼群岛的三角洲公路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广深高速公路控股有限公司,并以特许经营的公路收费权作支持,由其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 6 亿美元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东段工程的建设。和合公司持有广深珠高速公路 50% 的股权,并最终持有广深珠高速公路东段 30 年的特许经营权直至 2027 年。在特许经营权结束时,所有资产无条件地移交给广东省政府。
从性质上看,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属于离岸(跨国)资产证券化(Cross-border Securitization)融资模式。离岸资产证券化是指跨境的资产证券化运行模式,一般认为,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的方式即为离岸资产证券化。有学者指出,“基础设施收费模式”+“离岸模式”可以作为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突破模式之一。
(二)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优势分析
1. 从证券化产品角度看,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具有以下优势:(1)基础设施收费的证券化符合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产品的要求,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比较稳定可靠、容易计算,满足以未来可预见到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要求以及“资产重组”原理。(2)在这个交易机构中,原始权益人将项目的收益权转让给境外的 SPV ,实现了证券化的关键一步??破产隔离。(3)以债券分层的方式实现内部信用增级,通过担保的方法实现外部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技术降低了国际资本市场的筹资成本。
  2. 与其它类型的项目融资方式相比,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较强的优势:(1)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等传统引进外资所带来的外债压力与产业安全问题。(2)由于有信用增级的措施,当在资本市场大规模筹集增加时,成本可以降低。(3)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已建成的和在建项目均适用,不受项目的局限,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这个过程中主权国政府始终保有项目的所有权。
  3. 从交易机构的地域分布看,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也具有其固有优势:(1)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满足支撑债券发行国的法律要求,规避我国有关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保证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顺利完成。(2)在境外发行证券时面对的市场容量大,机构投资者相对较多。
  4. 从融资角度看:(1)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与其他形式的项目融资想比具有很大的优势,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等传统引进外资所带来的外债压力与产业安全问题;(2)由于有信用增级的措施,当在资本市场大规模筹集资金时,融资成本可以降低。
5. 其他。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已建成基础设施项目和在建项目均可适用,不受项目的局限;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整个过程中主权国政府始终保有项目的所有权。
(三)离岸资产证券化的不足
1. 外汇管制和汇率波动。离岸资产证券化最大的障碍是外汇管理制度,因为通过“离岸资产证券化模式”筹集的是外汇,还本付息也得是外汇,但资产的现金流是人民币,而目前中国尚未实行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如何把现金流从人民币换成外汇成了一个大障碍。
同时,以离岸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项目融资,必然涉及向在境外设立的SPV转移作为证券担保的资产,而 这些资产往往是已建成项目的收益权或者应收账款。由于我国目前现行有关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将类似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列入外债管理的范围,因此,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融资规模须纳入国家的指导性计划,融资条件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或审核。
此外,汇率的变化也使外汇现金流的稳定性受到影响。
2.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程序都在海外进行操作,投资者也是海外的,因此,对国内的证券化发展很难起到较大的促进和试验作用。
二、金融机构以信托方式处置信贷资产的有益尝试——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信托项目实例分析
2003年6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签署《财产委托合同》和《信托财产委托处置协议》,将132.5亿元的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三年期的财产信托,并将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这就是被誉为“向资产证券化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的国内首创的资产处置方式??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 (有关内容可参见王小波、王海波、刘柏荣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一次大胆实验》,载于《金融时报》2003年9月12日第6版。)
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充分利用了信托制度所提供的操作平台,属于资产处置的重大创新,这种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合同交易模式,不仅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国有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而且其交易结构对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此外,商业银行还可充分利用这种信托项目模式管理其项目贷款,分散并控制有关项目贷款的风险。
根据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交易是根据我国《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合法信托,其交易模式可简述如下:
(一)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的信托当事人
华融公司作为委托人,以其拥有的相应债权资产,以中信信托为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本信托设立时的受益人为华融公司,华融公司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全部信托受益权(包括全部的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本信托设立后,投资者可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优先级受益权,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二)华融资产处置信托的基本交易结构
1、交易核心法律关系。华融公司处置信托项目存在三个核心法律关系:(1)华融公司作为委托人与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2)中信信托委托华融公司处置非货币性信托财产的委托代理关系;(3)华融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法律关系。
2、基本交易流程:(1)信托的设立。华融公司与中信信托签订《华融资产处置财产信托合同》,华融公司将拟处置上述合格的债权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并将其转移给中信信托持有,华融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2)非货币性信托财产的委托处置。中信信托与华融公司签订《信托财产委托处置协议》,中信信托委托华融公司清收、处置、变现非货币性信托财产。华融公司处置非货币性信托财产所产生的货币资金,由华融公司定期划入中信信托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托管帐户。(3)优先级受益权的转让。信托受益权分割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在本信托设立时均由华融公司享有。华融公司委托中信信托将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如转让期届满,中信信托没有将全部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则中信信托承诺受让全部剩余的优先级受益权。次级受益权继续由华融公司持有。(4)优先级受益权的流转。自第二个信托利益分配日,投资者可以申请受托人赎回其拥有的优先级受益权,也可以将优先级受益权再次转让给其他人,或用于清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流转。(5)优先级信托利益的分配。中信信托负责信托利益的分配及赎回优先级受益权。(6)信托的终止。信托期届满前,如全部优先级受益权单位被赎回,次级受益权的受益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或延续信托。(如图所示,略)

(三)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相关问题分析
1、信托财产的转移。(1)该项目参考了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风险隔离机制,在构造支撑优先级受益权收益的基础资产时,以信托方式,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将华融公司的相应债权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使该部分资产与华融公司的其他资产相隔离。(2)华融公司、中信信托共同向相应的债务人发出了权利转让通知,并由公证机关对前述通知的发送行为进行公证。(3)在权利转让通知中,华融公司和中信信托明确告知债务人,已就华融公司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转移至中信信托,华融公司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及其他第三方业已达成并生效的相关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以及其他文件项下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中信信托。(4)华融公司和中信信托进一步告知债务人,中信信托授权华融公司有权以华融公司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债权追偿和处分行为,清收中信信托对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处置、变现因清收相应债权而拥有的对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相应资产;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应对华融公司相应办事处进行相应的债务清偿。
2、信托受益权的分级。信托受益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优先级受益权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收益范围内优先享有和分配信托利益,次级受益权只享有优先级受益权利益实现后的剩余信托利益。
3、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性问题。(1)在该项目中,优先级受益权的流通实质上是资产处置信托项下优先级受益权所对应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属合同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受《合同法》、《信托法》的调整,不受我国证券法规的调整,不同于资产证券化下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流转方式。(2)为解决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受托人建立了支持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流转交易平台,并开发了相应的管理系统及管理办法。
(四)华融公司信托处置信托项目的性质分析
华融公司信托处置信托项目利用资产证券化和信托的基本原理,大量借鉴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风险隔离机制、以特定资产为支撑的投资结构以及优先级/次级交易信用增级模式等资产证券化原理。但该项目与资产证券化还存在重大区别,具体体现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投资工具为证券,发行与交易均应受《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但在该项目中,优先级受益权并非证券,优先级受益权的转让实质上是信托项下相应优先级受益权所对应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属于合同转让,受《合同法》及《信托法》的调整。因此,华融公司信托处置信托项目被称为“准资产证券化”项目。
三、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有益尝试??中国工商银行与中远集团关于证券化置换项目的简要分析
中国工商银行与中远集团关于证券化置换项目,是我国商业银行在现有法律监管体制下参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有效突破 。
(一)中远航运收入应收账款融资
1997年以来,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先后在美国发行以其北美航运应收款为支撑的浮动利率票据,并以航运应收款为支撑在北美和欧亚澳地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有关资料来源:2002年2月5日新华网:《中远集团与工行完成巨额外汇融资安排》,原载于《中国远洋报》;中国资产证券化网:http://www.chinasecuritization.com/more/tr_2_13.htm。因资料有限,有关项目的描述可能与该项目的真实交易存在出入)
在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远集团”)的融资结构中,中远集团为原始权益人(实际上由其境内一家分公司享有);中远集团为融资需要在境外设立SPV,负责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事宜;设立SPV后,中远集团将其在北美及欧亚澳地区的航运应收账款转让给该SPV,并以此作支撑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浮动利率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中远集团为证券化融资提供一定的担保;该项目的投资者均在境外,基本不涉及境内机构。
该融资安排具有以下作用:(1)可以避免货币兑换风险。(2)证券化缩短了进出口企业应收款的回收期限,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促进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有利于增强进出口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对外贸易。(3)将外汇应收款证券化符合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因为应收款代表一种对境外消费者或中间商的求偿权(当这种应收款超过一定期限,就被视为对外债权),因此,证券化产品以这种对外求偿权或债权为支持,不会额外增加外债负担。如果把这类资产“真实销售”给境外的特别目的载体(SPV),那么这种跨国资产证券化不会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产生任何影响。
(二)中国工商银行为中远集团提供外汇融资置换
2001年年底,中远集团与工商银行共同达成了6亿美元外汇融资安排意向,由工商银行为中远集团安排外汇融资,用以置换其美国商业票据项目和北美地区及欧亚澳地区资产证券化项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资产支持证券(ABS)的续发和增发。
这次融资安排是国内企业和国内商业银行利用内债转换外债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中远将原来付给国外投资人的利息付给工商银行,为国家节约了外汇,同时,也减少了国家的外债总量,降低了国家的对外负债风险。
该融资置换项目被认为是国内商业银行首次境外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近年来国内最大的外汇融资项目之一。
有关交易结构见图(略)。


参考文献

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卫 生 部 文件
公 安 部


环发[2002]78号


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卫生厅(局)、公安厅(局):

放射源在我国工业、农业、医疗、科研和教育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全国现有放射源用户上万家,放射源约5万枚,总活度约1350万居里。但是,由于放射源是一种危险物品,近年来因使用、保管不善,致使丢失、被盗放射源而引发的放射事故时有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很大危害。为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放射事故,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党的“十六大”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开展放射源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放射源安全管理涉及放射源的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贮存、处置等多个环节,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认真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环保部门负责核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保设施落实情况,检查废放射源管理情况。

(二)卫生部门负责核查放射源许可证,检查辐射防护设施及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放射源登记证,检查放射源安全保卫情况。

各地环保、卫生、公安部门应按上述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组织专门力量,根据辖区内放射源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联合开展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2002年9月30日前完成检查、整改工作。

1、检查范围:生产、销售放射源的单位,使用强辐射源的行业、闲置退役源较为集中的行业。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

2、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严格监督检查落实。对无许可、登记证的放射源要立即补办许可、登记手续,对退役的放射源要办理注销手续。对没有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单位的废放射源,应要求管理责任人将其送回到原放射源销售商或送到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重大事故,导致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总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负责汇总本省专项整治工作资料,并写出总结报告,与同级卫生、公安部门会签后于2002年10月31日前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和公安部。

在专项整治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公安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检查内容
2、辐射环境管理监督检查内容
3、公安放射源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