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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时间:2024-07-07 20:04: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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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研究制定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办法和措施,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条 省长的职责:
(一)全面领导本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听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的工作汇报;
(三)发生特大事故时,负责组织、指导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条 分管副省长的职责:
(一)根据全省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的措施;
(二)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三)发生特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导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专员、市长、县(市、区)长的职责:
(一)全面领导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主持研究本地区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本地区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行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职的职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任期目标的实施计划;
(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督促有关部门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四)发生重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其中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地、市分管领导应赴现场;一次死亡二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县(市、区)分管领导应赴现场。
第七条 乡(镇)长的职责:
(一)全面领导本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上级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主持制定本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
(三)发生各类伤亡和其他较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副职的职责:
(一)具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及时研究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加强对车辆(包括三轮车)、渡船、农业机械等生产、交通工具和小煤窑、建筑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作访)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帮助企业明确安全专(兼)管人员,逐步改善安全设施和劳动条件;
(四)本乡(镇)发生各类较大事故,应赴现场负责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仍按省人民政府皖政[1982]74号《安徽省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职责由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职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16日

邮电通信企业计量工作暂行规定

邮电部


邮电通信企业计量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24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邮电通信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贯彻《邮电通信计量管理办法》,落实邮电部《加强通信计量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保证邮电通信全程、全网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发挥计量工作在通信网建设、维护和运营中的技术保障和技术监督作用,特制定《邮电通信企业计量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条 邮电通信计量工作是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它对提高企业素质,改善经营管理,保证通信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邮电通信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企业都要从人员、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重视和加强计量工作,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 本《邮电通信企业计量工作暂行规定》适用于县级邮电局及以上邮电通信企业。

第二章 计量管理
第四条 邮政总局、电信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电管理局等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计量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落实归口管理单位,根据通信计量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计量工作,建立检查考核制度,保证通信计量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各省邮电管理局所属邮电通信计量站,是省内专业计量技术机构,负责全省邮电通信计量业务技术工作,各省邮电管理局应加强对通信计量站的领导。为适应数字通信、光通信的迅速发展,尽快建立数字通信和光通信方面的计量标准,完善量值传递体系,确保数字通信网测试的准确、可靠。
第六条 各邮电通信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计量工作。
第七条 在企业管理评估考核、企业奖金考核中,应有计量工作内容。
第八条 各企业应设置能适应工作需要的计量管理机构,配备计量人员,负责计量管理、计量检定、计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企业可在通信生产、能源、物资等有关部门设立兼职计量人员,协助计量管理人员做好计量工作。
第九条 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第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以保证全国通信网单位制的统一。
第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计量工作所必须的规章制度,如:
1.企业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2.计量机构的职责;
3.各类计量人员的职责;
4.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5.计量技术档案制度;
6.计量工作的奖惩制度。

第三章 计量业务
第十二条 企业应做好各类计量器具的统计工作,按照计量器具类别建立计量器具的各类台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贵重仪表的管理,制定使用办法,根据企业情况,实行贵重仪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仪表说明书、操作手册等原始资料应妥善保管,建立仪表使用档案。
第十四条 企业中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强检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中用于通信生产的工作计量器具,数量大,种类多,技术新,它们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通信质量,是企业计量工作的重点,各企业必须:
1.按照各类通信专业的维护规程和相应的技术业务规范,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2.根据各类仪器的稳定程度、使用频次合理确定检定周期,制定计量器具周检计划表,实行周期检定。没有检定能力的企业,必须向相关邮电通信计量站或地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3.尚无检定规程的邮电通信专用计量器具,应制定校验比对方法(与准确度高的仪器比对,多台相同准确度仪器比对),定期检查其计量性能。
第十六条 企业各通信专业进行通信网测试时,应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在测试记录中,应填写所用测试仪器的名称和编号,以便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通信企业必须对通信生产所消耗的主要能源、物资实行计量,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定期分析能源、物资的消耗情况,节能降耗,维护企业利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企业计量机构负责企业计量器具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仪器申购的管理、选型、验收、登账、使用、维护、检定、封存、报废等。
第十九条 企业各类通信工程建设中,在设备进局验收时,计量人员应同时对所配备的计量器具进行验收,并纳入正常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计量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帮助生产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计量器具,积极为通信生产提供计量服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邮电通信计量管理办法》,企业“科研成果、新产品鉴定、产品质量评优和工程建设验收中,应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仪器、仪表进行测试。”
第二十二条 按邮电部《加强通信计量工作若干意见》要求,“计量人员应参与全面管理,质量检测,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和工程验收中计量测试认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内部发生计量纠纷时,企业计量部门应负责计量仲裁。

第四章 计量技术素质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应明确本企业各类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关系。企业无检定能力的计量器具,应明确送检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企业,其标准器须经地方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机构进行定点、定周期检定,方可开展工作,并按国家对计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计量人员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了解通信生产基本知识,了解计量法律法规,熟悉计量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邮电邮政总局、电信总局及各省邮电管理局按本规定不定期对各通信企业的计量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管理考核的内容。对检查中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应提出批评,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邮电部科技司实施监督。


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2〕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的通知》(皖政〔2002〕2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实行扩大就业目标管理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现将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下达全市新增城镇就业岗位和农村新增劳务输出任务。具体考核:
  1、县(区)及市直有关扩大就业责任单位提供就业岗位情况;
  2、县(区)劳动部门当年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3、4区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情况;
  4、工商部门登记的新增自谋职业情况;
  5、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情况;
  6、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清理工勤岗位安置下岗职工的情况;
  7、市、县有关部门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情况。
  (二)扩大就业采取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
  1、各级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增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牌,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部署就业工作,协调解决扩大就业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大力促进社区就业。各区抓好2-3个社区就业典型,在60%以上的社区建立非正规就业组织,在社区广泛开展创建“促进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活动。
  3、完善落实扩大就业的扶持政策。市直有关部门对已经出台的促进就业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不利于扩大就业的要立即修改或废止,对行之有效的要继续坚持;有关部门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出现的问题。
  4、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完善适应扩大就业需要的劳动力市场。在街道普遍建立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街道、社区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形成市、区、街、社区4级就业服务工作网络。
  5、增加政府对扩大就业的资金投入。市、区两级财政将促进就业经费列入预算,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作出安排,确保落实到位,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对扩大就业的投入;今年要在确保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方向,安排一定数量资金重点用于促进社区就业、扶持非正规组织就业、购买公益性岗位和劳务派遣工作。
  6、加强再就业培训。认真落实再就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再就业培训,确保培训后再就业率达50%以上。
  7、优化扩大就业的社会环境。重点考核各县、区、行业办和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将扩大就业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将其摆在突出的位置优先考虑、优先安排;市直就业责任单位是否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实现全市扩大就业工作目标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广泛动员一切社会力量,营造出有利于扩大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考核办法
  (一)建立就业责任单位统计月报制度。从2002年8月起,各责任单位每月初5日前向市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完成情况。
  (二)建立报告(通报、公布)制度。从2002年7月起,各责任单位对实行扩大就业工作向市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一报告,今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全市扩大就业工作情况。
  (三)组织专项督查。每年第三季度,市政府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全市扩大就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全市新增就业岗位、各有关部门落实扶持就业政策、社区就业、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安置、劳务派遣就业经费的落实等情况。督查情况作为对各级扩大就业工作综合评定的重要内容。
  (四)进行年终考评。每年12月份,各县、区、行业办、企业集团(公司)对照市政府下达的扩大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自查,于次年1月5日前向市政府提交扩大就业工作的自查报告,市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各市扩大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复核意见。在自查、市直有关部门复核的基础上,结合考虑相关因素,市政府最后确定在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位次。
  三、奖惩
  (一)对完成扩大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位居前5名的单位和部门以及在扩大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当年不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和部门,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和部门,市政府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2630306。
  附:表一:《合肥市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略)
    表二:《合肥市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单位统计月报表》(略)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