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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时间:2024-07-05 14:30: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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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2年3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独立和互不干涉内政基础上的友好合作关系,推动和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和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促进在文化、艺术、教育、体育、新闻、广播、电影和电视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研究院所、高等院校、博物馆、图书馆、艺术演出团体和艺术家、作家组织及其他文化机构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和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和交流:
  一、互派作家、研究人员、教育家和讲学人员进行访问,在共同感兴趣的方面开展与其专业有关的活动和研究;
  二、互派艺术家和艺术团体进行友好访问和演出,并同对方同行交流经验;
  三、相互举办对方的艺术展览和图书展览;
  四、相互放映对方的影片,并交流制片技术;
  五、互派留学生、专业人员和文化工作者进行培训、实习和进修,并根据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
  六、双方的有关出版机构将根据其出版计划翻译和出版对方的优秀文艺作品;
  七、相互交换出版物、视听材料和其他文化、教育方面的资料,以利于双方对本国历史、文化和艺术遗产的宣传,增进相互了解。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合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国家电台和电视台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交换有关本国文化生活和旅游方面的节目,并派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互访。

  第六条 本协定将通过定期执行计划付诸实施。计划中将商订交流项目、财务规定和双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为实施本协定和定期执行计划所需要的物品、印刷品、教学材料和艺术材料等入境和出境,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八条 在解释和执行本协定或定期执行计划中可能出现的分歧,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如被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所签订计划的执行,已提供的奖学金应继续至原定时限期满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经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二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代表
     康 世 恩           桑布拉诺
     (签字)            (签字)

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6号

  《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公共空间、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活动。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和公益广告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于拍卖的户外广告位置,应当符合其所在区域、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四条 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园林、财政、工商、价格等行政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制订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分期分批拍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利用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在城市管理部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其位置使用权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事前应当向拍卖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与其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条 拍卖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应当采用保留价现场公开竞拍的形式。保留价可以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也可以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第七条 拍卖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拍卖的户外广告的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等;

  (二)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参加竞买人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竞买人事前应当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办理交款手续,凭成交确认书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限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使用期满后重新组织拍卖。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需转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有效期限应当扣除已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每年应当用不少于20%的广告位或者广告发布时间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二条 自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之日起,户外广告位置连续空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户外广告位置空置期间,买受人应当发布临时公益广告。

  第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收回使用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实施拍卖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使用年限的比例退还拍卖价款,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成本外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店招、店牌,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的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参与拍卖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 克罗地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和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加强两国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经友好磋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卫生、医学、科研和教育机构之间,在互利的基础上,在各自权限的范畴内开展直接合作,并优先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

  (一)卫生政策和研究;

  (二)医学教育和科研;

  (三)卫生监督;

  (四)疾病防治;

  (五)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六)妇幼卫生;

  (七)传统医学。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其能力所及和现有条件下,鼓励开展:

  (一)互派专家和考察组;

  (二)出席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性专业和学术会议;

  (三)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

  (四)经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活动中开展双边卫生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相互向对方人员的入境、逗留和出境提供各项方便条件;并对根据本协定而确定的交流规划的实施所需器材设备的进口,提供各项合理的方便条件。

                  第五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定期商订合作计划,以便就具体合作的形式、内容、方法和条件达成共识,并为其实施而确定财务计划。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开展的一切交流和其他形式的合作,均应依据两国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坡,以英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