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晋市政发(1988)33号
1988年6月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及直属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九八八年六月六日市人民政府常委会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市人民政府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章;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族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合法权利;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和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的职责
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市长、副市长的职责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全面工作。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经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长签署。
(四)副市长按照各自分工和市长的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市长(或常务会议)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改革统揽全局,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坚持政企分开,权力下放,充分发挥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和各种不正之风。
三、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会议分为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委、办、厅、局的负责人以及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全市改革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3、讨论由市政府公布的规章;4、根据法律规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5、讨论通过市政府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和单位归属的变更以及行政区域划分或变更;6、改变或者撤销所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7、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8、听取各地、各部门就某些重大工作问题的汇报;9、就市政府的各项重要工作交换意见、通报情况;10、市长认为需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旬召开一次。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列入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各委、办、厅、局的主任、局长组成。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序列外的其他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负责人以及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根据工作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传达上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决定、指示和命令、讨论部署贯彻落实的措施;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方针和重大决策;3、通报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每次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市政府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邀请市人大党委会和市政协的负责同志参加,有的会议也可邀请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已有明确的原则和规定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市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市长。各县区、各部门请示人民政府的事项, 由办公厅和秘书长处理意见后,送分管副市长审批,重要问题由市长决定,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文件,应先送办公厅,不应直接送市长、副市长。部分之间有分歧的问题,应有主管部门负责人主动同有关部门协商对话解决,不应随便把矛盾提交市政府。市政府发布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及分管秘书长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要求,负责审核、把关。
(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文件一般由主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由市长签发。
五、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一)提高市政府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和透明度。对每个时期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和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情况,适时地有针对性地通过新闻发布会、各种座谈会、形势报告会、政府领导成员同人民群众直接对话等多种形式,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知道,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
(二)建立征集人民群众建议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集广大群众和各界人士对我市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等各方面工作的建议,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三)市政府邻导成员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根据工作分工,在基层建立联系点,并形成制度,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积极采纳群众的正确建议,及时解决群众的正当要求,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达州市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56号
《达州市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29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达州市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维护社区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小组)居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依法设立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社区集体资产,是指城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与管理社区集体资产。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行使对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权。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行为,帮助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高对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能力。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指导、监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行为。
第二章 社区集体资产的确权
第六条 社区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属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等;
(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资产,社区集体资产承包者上缴的承包费、管理费和租金等;
(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及有价证券等;
(四)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资金、土地等投入形成的资产等;
(五)各级政府、各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的无偿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以及各级政府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的资产等;
(六)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拥有的商标、商誉、信用、专营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七)依法属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应依法登记确权,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
社区集体资产权属变动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重大集体资产的确权登记及权属变动情况,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社区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社区集体资产。
第三章 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涉及社区集体资产的下列事项,应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并获得过半数通过:
(一)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目标(包括折旧、保值、增值指标等)的确定;
(二)社区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变更和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处置;
(三)较大金额的借贷,固定资产的借用,社区集体资产用于担保;
(四)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五)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需要决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社区集体资产。
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社区集体资产,同等条件下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方式经营社区集体资产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签订合同。
禁止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方式进行招投标、发包、出租、入股、转让、借贷、借用、捐赠等。
第十二条 依法经营社区集体资产的单位或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经营社区集体资产的义务。
第十三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社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区集体资产台账,保存好社区集体资产经营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书、财务会计等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应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应结算全年收支,清理债权债务,并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进行提留和分配。
第四章 社区集体资产的监督
第十六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履行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应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第十八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情况提出询问,有关负责人应当答复。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反映社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名,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聘用。受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财会人员资质。
第二十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社区集体资产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该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社区集体资产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