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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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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交通部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交通部

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二十七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超过20总吨、不满300总吨的船舶及300总吨以上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另有规定外,不满300总吨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第四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第五条 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或者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5日

关于加强医药批发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医药批发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医药市场十分活跃,对保证医疗事业和人民用药需要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新旧体制交替,改革措施不配套,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对医药商品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在全国许多地方出现了各行各业多方插手药品批发业务的混乱情况。一些单位和
个人违法经营,偷税漏税,倒卖紧缺品种,兜销假劣药品,牟取暴利,导致市场混乱,流通失控,国营医药商业主渠道受到严重冲击,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人民用药安全没有保障。
药品是关系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危的特殊商品。医药市场管理,既要开放搞活,又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行业管理要求加强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医药批发市场的管理,以保障人民用药及时、安全、有效。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关于继续搞好治理整顿和反对腐败,惩治官倒的精神,
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和地、州、市、县医药管理局(医药公司、药材公司)为地方各级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医药行业管理工作。履行《药品管理法》所赋予的职责。
二、严格医药批发市场管理。管好医药批发市场是稳定医药市场的关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无证或“三证”不全者不得经营。
鉴于医药商品的特殊性,药品批发业务必须由国营医药商业的主渠道,即符合条件的国营医药专业批发公司及其所属的批发机构经营,其他行业以及集体、个体单位,不准经营药品批发业务。
在确保国营医药主渠道经营和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少数符合药品批发条件的非国营医药单位,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作为国营医药商业的补充,但要从严掌握。
医药工业企业自销,只限于本企业产品。自销部分所占比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三、列为国家任务的化学原料药实行定点供应,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工字(86)第111号《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医药主管部门可提出一至两个专业公司,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经营原料药品。未经国家医
药管理局批准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经营。不允许中间环节和定点企业转手加价倒卖。
三十种化学原料药计划外出口,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同意。
四、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鉴于当前药品价格比较混乱,一些品种价格不尽合理的实际情况,要认真搞好价格改革。价格改革要本着有利于医药的生产和经营,有利于提高质量,增加品种,保证供应的原则。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定价、提价,不得任意扩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价格
差率。
五、卫生医疗单位采购的药品,只供本单位医疗使用,不准转手批发谋利。
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药剂管理办法》执行。所配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六、纠正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医药工商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守合同。要以品种全,质量好,优质服务赢得顾客。要努力做好医疗单位所需药品的供应,紧缺品种优先保证卫生医疗单位需要。在药品购销业务中,不准搞硬性“搭配”、“提成”、“回扣”;不
准以卖药品为名售给日用生活用品。
七、认真整顿医药批发市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本通知精神,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对医药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整顿医药批发市场。对于无证或“三证”不全的非法经营,应予取缔;不具备药品批发条件的,应予撤销;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倒卖紧缺药品的不法分子,要
依法查处。
整顿医药批发市场工作,涉及医药、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各地医药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这项工作。注:(本文第二条被国务院国发(90)29号文代替)



1989年7月19日

佛山市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6]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经贸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佛山市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佛山市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

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鼓励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保障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从2005年第四季度开始,对全市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的亏损进行财政补贴。

(二)财政补贴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筹集、统一划拨,多用电的区多筹集补贴资金,多发电的电厂多补贴,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

(三)市经贸局、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共同负责制定补贴方案和补贴额度,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经贸局负责总体工作的协调,并对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地方火电厂的发电成本,制定补贴标准;市财政设立专帐,对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纳入补贴范围的地方火电厂是指已并入公用电网、统一下达发电计划、统一收购上网电量的地方火电厂。

(五)政府与地方火电厂共同分担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亏损资金,分担比例由财政承受能力来决定。未完成补贴资金筹集任务的,不得享受顶峰发电财政补贴的优惠扶持。



二、补贴标准

(一)参照省有关油-电、煤-电联动的价格体制来制定我市财政补贴标准,财政补贴总额=全部上网电量×(不同类型机组的)补贴标准×折扣率。折扣率根据财政承受能力来决定。

(二)燃煤和燃油机组以现行上网电价为依据,并按多发电的电厂多补贴、现行上网电价低的电厂多补贴、现行上网电价高的电厂少补贴的原则,分同类机组不同档次予以实施。

(三)燃煤和燃油机组具体补贴标准:

1、燃煤机组:

(1)上网电价在0.40-0.46元/千瓦时(含税、含0.46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242元/千瓦时(含税、下同);

(2)上网电价在0.47-0.52元/千瓦时(含0.52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202元/千瓦时;

(3)上网电价在0.53-0.59元/千瓦时(含0.59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162元/千瓦时;

(4)上网电价在0.60-0.66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122元/千瓦时。

2、燃油机组:

(1)上网电价在0.50-0.53元/千瓦时(含税、含0.53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562元/千瓦时(含税、下同);

(2)上网电价在0.54-0.56元/千瓦时(含0.56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512元/千瓦时;

(3)上网电价在0.57-0.59元/千瓦时(含0.59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462元/千瓦时;

(4)上网电价在0.60-0.62元/千瓦时(含0.62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412元/千瓦时;

(5)上网电价在0.63-0.65元/千瓦时(含0.65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362元/千瓦时;

(6)上网电价在0.66-0.68元/千瓦时(含0.68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312元/千瓦时;

(7)上网电价在0.69元/千瓦时及以上,补贴标准为0.0262元/千瓦时。

(四)以上均为实施了煤-电、油-电联动后的上网电价;上述标准是以2005年油价、电厂实际运营情况以及财政能力确定的补贴标准,折扣率为1。当油价下降到2500元/吨及以下时,再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补贴标准和折扣率。

(五)上网电量是经供电局抄表的电量,由市物价局、经贸局按供电局提供的数据核实确认。

三、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审批程序

(一)资金的筹集。设立佛山市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财政补贴专项资金。补贴的资金由市区政府负责筹集。市级和各区筹集的补贴资金,由经贸局于每季第一个月的10日前计算和通知各区,并负责协调监督各区在每季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应筹集的补贴资金缴入市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帐户。

市级和禅城区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应筹集的补贴资金。

应筹集的财政补贴资金按各区的用电量和核定的比例计算承担。

各区应筹集的财政补贴资金=区用电量占全市总用电量的比例×财政补贴总额。

(二)补贴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市经贸局于每季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上一季度补贴资金筹集情况和应补贴给各区地方电厂的资金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拨给各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拨付给各地方电厂。

(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由市经贸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每半年向各区及有关单位公布。

四、顶峰发电考核

(一)市、区经贸局负责对全市和本辖区发电企业顶峰发电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凡享受财政补贴的地方火电厂要顾全大局,强化生产管理、设备维护以及确保安全生产,全力顶峰发电。

(三)具体顶峰发电考核标准按照市经贸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电厂顶峰发电的紧急通知》(佛经贸〔2005〕90号)的要求执行。

(四)区经贸局在每季度末向市经贸局提出对本区发电企业顶峰发电的考核意见,市经贸局向佛山电力调度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确认考核意见。

(五)达不到核定出力和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地方火电厂,将视具体情节扣除部分或全部补贴资金。对顶峰发电做出积极贡献的地方火电厂,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经贸局、物价局和财政局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