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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合作协定

时间:2024-07-23 07:46: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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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认识到开展合作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的重要性,根据促进并扩大植物检疫合作以及确保国家检疫措施相互协调的意愿,为了在缔约两国进行贸易、开展经济合作时防止有害生物传入其国土并广泛传播,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下列术语的定义为;
  (a)有害生物--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b)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c)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虽为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其在用来种植的植物中的存在将对这些植物的使用产生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因此进口方给予限定的有害生物。
  (d)限定物--任何能藏带和传播有害生物的需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或任何其它生物、物品或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
  (e)检疫对象--其流传地区受到限制、可对植物或植物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害虫、未经试验的植物病原体或杂草。
  (f)食虫生物--以昆虫为食物的生物。
  (g)外激素--昆虫产生的一种活性化学物质,在虫群中起着化学嗅觉交流的作用。
  (h)生物制剂--是用于杀死害虫的休眠昆虫病原微生物构成的制剂。

                第二条

  本协定的执行机构分别是:
  中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的相关工作。
  摩方:
  国家植物检疫局。

                第三条

  缔约双方承担义务,遵守根据缔约双方现行法律而获准的、有关检疫物从一国进出口和过境到另一国的植物检疫规定。

                第四条

  缔约双方承担义务,按照进出国的检疫法规,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防止有害生物通过出口或过境的限定物传入对方国土。
  每批限定物在进口到或经过缔约任何一方的国土时,要有出口国检疫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该批货物不带有对方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用英文和本国官方语言写成。
  在获得限定物的过程中,缔约双方的主管机构有权针对这些物品的植物卫生状况补充制定新的标准。如遇这种情况,可与缔约双方检疫专家合作,在出口国对出口检疫物实行初步管理。
  对限定物进行检疫的费用,由物品的所有者依照缔约双方国土上正在执行的费用标准承担。

                第五条

  缔约一方在出口限定物到另一方领土时,应使用以下包装材料,例如,不会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刨花、锯末、纸张、塑料材料和其他材料。禁止使用草秆、叶子和其他植物材料作包装和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包装和铺垫材料要清洁或者经消毒处理。
  不得将土壤出口或随货物传带到对方。

                第六条

  为了保证植物检疫领域里的有效合作,缔约双方承担下列义务:
  (a)互相交换缔约双方国内确定植物检疫措施的规范性法律、条例和规定;
  (b)互相通行缔约双方国土上病虫害发生和传播的情况,但任何一方不得将获得信息转告第三方;
  (c)互相交流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方面的信息和科研成果;
  (d)互相交换食虫生物、生物制剂、外激素和其他用于病虫害防治的材料;
  (e)派出专家以便在产地对检疫物实施有选择的监管、在边境有效地解决检疫问题,以及考察检疫领域的科研成果和经验;
  (f)就检疫的做法、防止疫区范围的扩大及消除疫情、消毒和其他措施,互相提供技术和咨询帮助;
  (g)根据缔约对方的请求,在出现特殊情况时,派出检疫专家组以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七条

  缔约双方主管机构在进口国一方的边境查出受感染的限定物后,有权对限定物进行退回或除害处理,费用由物品的所有者承担。无法退回或除害时,缔约双方在物品所有者同意后有权销毁这些物品,而且每次均有义务向缔约另一方的主管机构通报。

                第八条

  必要时,缔约双方的主管机构将轮流在两国联合举行会议,以解决与本协定有关的实际问题。
  解释和执行本协定出现分歧时,经缔约双方同意,通过谈判和磋商解决。经缔约双方同意,可通过议定书对本协定进行修改,议定书为本协定的构成部分。议定书依照第十条的规定生效。

                第九条

  本协定不影响涉及缔约双方的国际协定中写明的缔约双方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考虑到本协定生效需完成缔约双方各自国内程序,本协定自缔约双方中最后通知一方的书面照会经外交途径发出后三十日内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000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摩尔多瓦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当对本协定的解释和执行产生争议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坚              扬·鲁苏

关于发布《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各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
  1.YY 0054-2003    《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
              (代替 YY 0054-1991)
  2.YY 0109-2003    《医用超声雾化器》
              (代替YY/T 0109-1993)
  3.YY 0270-2003    《牙科学—义齿基托聚合物》
              (代替 YY 0270-1995)
  4.YY 0455-2003    《医用电气设备 第二部分:婴儿辐射保暖台安全专用要求》
  5.YY 0459-2003    《外科植入物-丙烯酸类树脂骨水泥》
  6.YY 0460-2003    《超声洁牙设备》
  7.YY 0461-2003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
  8.YY 0462-2003    《牙科石膏产品》
  9.YY 0463-2003    《牙科磷酸盐铸造包埋材料》
  10.YY 0464-2003    《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
  11.YY 0465-2003    《一次性使用空心纤维血浆分离器》
  12.YY 0466-2003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13.YY 1107-2003    《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代替 YY 91107-1999)
  14.YY 1040.1-2003  《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
              (代替YY 91013-1999、YY 91014-1999)
  15.YY 1042-2003    《牙科学—聚合物基充填、修复和粘固材料》
              (代替 YY 91042-1999)
  16.YY 1145-2003    《人工心肺机术语》
              (代替 YY 91145-1999)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
  1.YY/T 0316-2003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代替 YY/T 0316-2000)
  2.YY/T 0452-2003    《止血钳》
               (代替 GB 2767-1988)
  3.YY/T 0453-2003    《拔牙钳通用技术条件》
               (代替 GB 8666.1-1998)
  4.YY/T 0454-2003    《无菌塑柄手术刀》
  5.YY/T 0456.1-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1部分:清洗液》
  6.YY/T 0456.2-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2部分:溶血剂》
  7.YY/T 0456.3-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3部分:稀释液》
  8.YY/T 0457.1-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1部分:入射尺寸的测定》
  9.YY/T 0457.2-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2部分:转换系数的测定》
  10.YY/T 0457.3-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3部分:亮度分布和非均匀性测定》
  11.YY/T 0457.4-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4部分:图像失真的测定》
  12.YY/T 0457.5-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5部分:探测量子效率的测定》
  13.YY/T 0457.6-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6部分:对比度及炫光系数的测定》
  14.YY/T 0457.7-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7部分:调制传递函数的测定》
  15.YY/T 0458-2003   《超声多普勒仿血流体模的技术要求》
  16.YY/T 0467-2003   《医疗器械 保障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公认基本原则的标
               准选用指南》
  17.YY/T 0468-2003   《命名用于管理资料交流的医疗器械命名系统规范》
  18.YY/T 1030-2003   《持针钳通用技术条件》
               (代替 YY 91030-1999)
  19.YY/T 1142-2003   《医用超声诊断和监护设备频率特性测试法》
               (代替YY 91142-1999)
  20.YY/T 0243-2003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用活塞》

  三、以上36项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主动服务做好抗旱找水打井水文地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主动服务做好抗旱找水打井水文地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 [2009] 5 号


北京、天津市,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2008年入冬以来,我国10多个省(区、市)发生严重旱情,北方小麦主产区受旱尤其严重,目前仍在持续发展,农田灌溉用水和部分城镇人畜饮水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当前旱情发展和抗旱工作,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对做好抗旱夺丰收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国土资源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切实做好抗旱找水打井等水文地质工作,为抗旱夺丰收和解决人畜饮水多做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旱情严峻性和做好抗旱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切实加强抗旱找水打井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周密部署,精心施工。要把支援旱区找水打井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系统支援“三农”建设,保增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工作,统筹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打井工作,千方百计减轻旱灾损失。


二、为抗旱打井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料服务。充分整理、分析和利用已有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迅速提供或编制受旱区抗旱打井水文地质图,圈定宜井地区和层位,为抗旱打井提供技术指导;省级地质资料馆(室)应主动及时地为地方抗旱打井免费提供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充分利用网站和信息系统,挂贴水文地质图件和有关资料,宣传抗旱打井科普知识,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查询。


三、迅速抽调水文地质、物探、钻探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应急抗旱专家工作组,深入受旱灾区,勘查找水、选定宜井地区和井位,指导地方打井。


四、立即组织国土资源系统的地勘队伍,调集勘探设备,协调专项资金,开展应急勘查和打井,为抗旱保苗、解决人畜饮水提供地下水应急水源。


五、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水文地质工作。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与水利基础设施配套的农田地下水勘查、土壤改良等水文地质工作,提高农田灌溉能力和土壤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增收。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部报告。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