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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后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19:42: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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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后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后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贷后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望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贷后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稽核监督,促进加强信贷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草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行从事信贷业务活动的各级行、各部门(不含境外机构),在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期内新发放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由各级稽核部门负责贷后稽核。重点稽核:对BBB级(含)以下企业新发放的贷款、新开项目额度较大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新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发放的第一笔贷款。
第三条 依据国家的经济及金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贷后稽核。

第二章 稽核内容
第四条 贷款是否符合政策
(一)新发放的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的经济及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行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规模和存贷款比例以内。(固定资产贷款是否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规模之内)。
(三)是否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是否符合制度
(一)贷款审批权限是否符合授权和转授权规定。
(二)是否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
(三)是否执行了分级审批和贷款签批责任人制度。
(四)是否执行了贷款风险度管理。
第六条 贷款是否符合程序
(一)基本程序
1.是否进行了贷前调查。
2.是否对贷款企业进行了信用风险等级评估和风险度测定。
3.借款合同及有关附件是否完整、无误,具有法律效力。
4.信用贷款是否符合条件,担保、抵押贷款是否合法有效。
(二)特殊程序
对新开项目发放的第一笔固定资产贷款,除按基本程序稽核外,还要对以下特殊程序进行稽核。
1.对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是否进行评估,有关批件是否齐全。
2.信贷部门是否对项目设计总概算进行严格审查。
3.贷款项目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列入银行贷款计划。
4.项目总投资及其投资构成是否符合有权批准部门的项目方案,各项资金是否落实。

第三章 稽核步骤
第七条 信贷部门于每月上旬向同级稽核部门(无稽核机构或人员的县级行处,向上级稽核部门)报送上月贷款发放清单,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第八条 稽核部门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查、分析,并每月派稽核组对稽核范围内的贷款进行贷后稽核。
第九条 各级信贷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稽核部门进行贷后稽核,并提供发放贷款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贷后稽核结束后,稽核部门应写出稽核报告,交被稽核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稽核行总稽核或行长签发。被稽核单位如对稽核结论有异议,可以书面材料报送稽核行行长审定。
第十一条 对总稽核责令纠正的违规贷款要报告行长,并由稽核部门发出通知书。通知发出一个月内,信贷部门应将纠正结果书面报稽核部门。
第十二条 各分行稽核部门每半年向总行稽核部报送贷后稽核情况报告,并填写贷后稽核情况表。

第四章 稽核处理
第十三条 对贷后稽核中发现好的典型,要总结经验,积极推广。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一)对一般违规,被稽核单位按稽核结论,限期改正。
(二)对严重违规或拒不执行稽核部门发出的限期纠正违规贷款通知的单位或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实行。


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株政办发[2004]3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对项目资本金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且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该阶段投资总额的30%。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按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应足额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不得将前期项目的预售款或物业维修基金挪作下期项目的资本金。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每一个开发项目应向市房管局提交项目资本金缴纳凭证和与市房管局、开户银行三方签署的项目资本金监控协议。开户银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定。
第八条 项目资本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项目资本金,更不得擅自抽回。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资本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项目资本金专户,接受监督管理。市房管局按施工进度确定解控金额:
(一)基础完工时解控40%;
(二)主体封顶时解控50%;
(三)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再解控10%。
市房管局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项目资本金解控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交通部通信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暂行)

交通部


交通部通信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暂行)
1994年6月7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属基本建设,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这是国家以经济法规的形式颁发的,是所有参加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和工作规范。
第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质量应满足国家和交通系统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以及安全生产的要求。所以通信工程建设必须以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为目的,以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从技术的角度出发,以科学的检查、检测为手段,实现上述之目的。
第三条 交通专用通信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程全网的技术要求,必须满足与公众网各种接口的配合和经济效益的预测。
第四条 通信工程完成后,先要进行自检,再经过一定时间开通试运行后,确认一切工作具备验收要求,然后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五条 验收委员会或小组,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成员必须精通技术,熟悉有关规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和等级做出合理的评定。
第六条 本标准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