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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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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五六年四月十五日在开罗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兹同意签订一九九三、一九九四、一九九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高等教育

  第一条 中、埃双方就两国各自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承认问题进行研究。

  第二条
  1.埃方欢迎由四名大学校长组成的中国代表团于一九九三年访问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为期两周;中方欢迎相应的埃及代表团于一九九四年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期两周。
  2.双方各派一名大学教授进行为期两周的互访,举办讲座或学术座谈会。

  第三条
  1.双方每年互换十五个奖学金名额。
  2.留学人员的学习专业包括语言、文学、历史、考古等文科专业和理、工、医、农等科专业,并根据两国的现行规章接收留学人员。

  第四条 埃方每年派一至二名阿拉伯语和文学教授赴华举办为期不超过两个月的短期讲习班,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中方应埃方要求每年派六名教师到艾因·夏姆斯大学语言学院教授汉语,费用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双方鼓励:
  1.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缔结双边协定。
  2.支持两国高等院校,特别是北京大学与开罗大学,北京语言学院与艾因·夏姆斯大学的校际交流与合作。
  3.中、埃大学间对攻读博士学位实行学术共同指导制度,博士生人数与专业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教育

  第七条 双方互换有关教育发展、教育体制、教学大纲、教科书以及教科书印刷、发行方法等方面的资料。

  第八条 两国教育部在各自的教科书中编入适量的对方国家的历史地理知识。

  第九条 双方互换儿童绘画和手工艺品,以了解对方国家儿童艺术的环境特点。

  第十条 中、埃双方随着互换教学资料、方法、计划和大纲,就两国各自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承认问题进行研究。

  第十一条 埃方教育部愿意派遣具有阿拉伯语大学学历和教学经验的教师赴华教授阿拉伯语,为期一年,费用条件由双方通过外交通径商定。

              爱资哈尔大学

  第十二条 根据中方要求,爱资哈尔大学愿意派教师到中方院校教授阿拉伯语,爱资哈尔大学负担他们的工资和国际旅费,中方为他们赴华提供方便,给予入境签证和提供住宿条件。教师人数及其他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三条 爱资哈尔大学在执行计划有效期内,根据向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驻北京大使馆通告的规定条件和准则,每年向中国穆斯林子女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到爱资哈尔大学各学院学习。

  第十四条 爱资哈尔大学向中国设有阿拉伯语专业的院校赠送一些伊斯兰研究中心出版的印刷品和教科书。

                文化

  第十五条 双方互换有关考古方面的学术资料、录相带、宣传品、纪录片、邮票、明信片、文物古迹彩色图片、说明书和博物馆指南。

  第十六条 双方在文物和博物馆方面互派三名考古专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并举办座谈会和学术会议。

  第十七条 双方互换儿童读物、丛书和儿童招贴画,并交换最新出版信息。

  第十八条 双方互相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艺术节。

  第十九条 双方互相在对方国家举办电影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条 应埃方要求,中方派一至数名杂技专家训练埃及国家马戏团演员,期限和待遇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埃方欢迎中方参加开罗书展。

  第二十二条 双方派民间艺术团以及编导专家互访。

  第二十三条 双方互派乐队指挥和各类乐器独奏、歌剧独唱演员访问。

  第二十四条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派一至二名技师(赴华),接受灯光、音响、机械操作等舞台艺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 双方派有关布景、戏剧音乐、戏剧导演等舞台艺术方面的专家互访。
  双方互办反映两国文明历史的戏剧表演。

  第二十六条 双方互办现代音乐戏剧表演,尤其是儿童剧和木偶剧表演。

  第二十七条 双方互办文化周,中国文化周内容包括闻名的传统手工艺展览。
  埃方愿意接待一个中国瓷器艺术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八条 双方通过两国儿童机构交换资料。

               广播电视

  第二十九条 根据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广播电视协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影视部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合作议定书,双方鼓励在广播、电视方面进行合作。

                新闻

  第三十条 双方各派二人的新闻代表团互访,为期十天,以考察了解对方国家的新闻媒介。

  第三十一条 双方互派三人的新闻记者代表团访问,为期十天。

  第三十二条 双方致力于加强中、埃友好协会之间的联系。

  第三十三条 双方互换新闻出版物、记录影片和幻灯片。

  第三十四条 双方努力在对方国庆时举办文娱晚会。

                卫生

              一、卫生方面

  第三十五条 双方在传统医学和学习中国针灸经验方面互派代表团访问和交流经验。

  第三十六条 双方在医学统计和研究方面互换资料,以了解两国现行的卫生制度。

  第三十七条 双方在各卫生领域里进行共同研究和探索。

  第三十八条 双方在医疗器械维修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十九条 双方在对付放射性污染,为检测环境放射性污染提供手段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十条 双方在急救和重点护理方面交流经验。

  第四十一条 双方在防治传染病、地方病方面进行合作。

              二、医药方面

  第四十二条 双方派医药生产和科研单位高级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互访,了解对方在制药和医疗器械制造方面新技术的发展,并探讨在这方面合作的可能性。

              青年、体育

  第四十三条 两国互派体育代表团。

  第四十四条 双方鼓励青年机构和青年组织加强交流与合作,派团互访,派代表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性多边活动。

  第四十五条 通过有关机构交流体育经验和互换教练。

  第四十六条 两国互换(体育)出版物。

  第四十七条 执行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在中国签署的一九九二、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年体育合作议定书条款。

                总则

  第四十八条 互派代表团和人员的费用: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全部食、宿费用,并付给艺术团成员零用费。
  3.接待方根据访问计划负担国内交通费用。
  4.接待方负担派遣方人员在访问期间的急病医疗费。

               奖学金

  第四十九条 埃方向中国学生提供:
  1.研究生每月二百埃镑。
  2.本科生每月一百四十埃镑。
  3.免收学费。
  4.免收在校医院或其他政府医院的医疗费。
  5.学生入学后居住在大学城。
  6.免收上述待遇的赋税。

  第五十条 中方向埃及学生提供:
  1.硕士生每月三百五十元人民币。
  2.博士生每月三百八十元人民币。
  3.本科生每月三百二十元人民币。
  4.免收年度学费。
  5.免收教材费。
  6.免收住宿费。
  7.免收医疗费,包括在校医院治疗和在有关医院治疗、住院费。
  8.每两年资助安排一次中国境内的集体旅游。
  9.入学时发给每人冬装补助费。
  10.学生入学后居住在大学城。
  11.免收上述待遇的赋税。

  第五十一条 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展览费用

  第五十二条 派展方:
  1.在展览开幕前至少六个月提供关于展览的建议和完整的技术性说明书。
  2.负担运抵首展地以及从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
  3.负担展品的保险费用。

  第五十三条 承展方:
  1.负担展品运往本国其他展地的运输费和有关办展的宣传、印刷海报、说明书等费用。有关资料应由送展方于展览开幕前至少两个月提供。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展品。
  3.展品受到任何损坏时,向派展方提供全部的必要的证据,以便索取保险金。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为保证本计划的执行,各方将有关出访人员下列情况通知对方:
  1.出访人员姓名
  2.出访人数
  3.访问要求
  4.访问日期(访问开始前至少两个月通知对方)
  5.关于被推荐享受奖学金者的材料(开学前六个月寄给对方)
  6.掌握的外语和程度
  7.至少提前三周将确切的抵达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五十五条 各方在现行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尽力使对方访问学者接触档案室、图书馆和科学研究所。

  第五十六条 双方将拟在各自国家召开的文化、学术方面的国际会议通知对方,以提供机会给双方有关学者参加。

  第五十七条 任何一方视需要均可提出本计划之外的补充条款,并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十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上述任何条款如未执行,可在下一个执行计划期内执行或重新审定。

  第五十九条 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前,制定新计划。

  第六十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本计划期满至新计划签订之前,本计划仍然有效。
  本计划由两国政府代表签署。
  本计划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在开罗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阿卜杜·拉赫曼·马雷
    (签字)          (签字)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已经2011年8月9日市政府第13届1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9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

  (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

  (五)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二)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超出规定时间,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擅自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

  (四)工地周边未设置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五)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六)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七)施工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未清除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八)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九)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一)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二)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以及城市广场等相关公共场地的,但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车行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违反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城市路灯照明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违法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

  (二)违反燃气器具生产、安装和维修管理的;

  (三)违反燃气使用管理的;

  (四)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二)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或者堆放重物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

  (三)妨碍消火栓安全使用或者违法开启消防栓用水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物的;

  (八)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的;

  (九)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的;

  (十)在战时用于疏散居民的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的;

  (十一)破坏防护门、密闭门等设备和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使其不能正常工作的;

  (十二)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发生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二)在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影响或者破坏景观景物、污染环境、阻塞交通、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三)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因建设工程项目对周围环境及其中的林木、植被、水体、岩石造成破坏的,以及在工程竣工后10日内,没有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貌或者原有功能的;

  (四)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砍伐林木的;

  (五)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和开垦土地的;

  (六)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围填水体的;

  (七)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占道经营的。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

  (二)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

  (三)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

  (四)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增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内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需要进入建筑物查处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合作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下列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属于不同时间段发生的新违法行为:

  (一)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三)超出规定时间施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前款规定的第(一)、(二)项违法行为时,对登记保存或者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箱(袋)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保存或者扣押。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送达执法文书时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

  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要求提供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等信息不准确、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或者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当事人逾期或者未能收到执法文书的,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执法日志档案,如实记录日常巡查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发现及处理违法行为情况等内容,作为日常巡查制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登记制度,发现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门户网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外明显位置设置专门公告栏。

  综合执法门户网站和公告栏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布信息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载体。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岗前培训和轮训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业务培训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日常管理、指挥、调度和考核,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制定的基层执法队硬件建设标准,实施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标准化建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所、工商所、司法所等基层单位,配合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并可以书面告知其所属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履行职责。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经责令履行执法职责而拒不改正的,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也可以直接查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不督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区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督促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或者区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所、工商所、司法所等基层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职责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市县级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1年10月9日起实施。1999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同时废止。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自1987年开展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以来,大多数地区基本上按照我部的规定开展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并向房屋所有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单位)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在保护房产产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房地产业发展以及城市建
设与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有的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违背国家有关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规定,越权印制和发放房屋产权证,这种作法不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我部颁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与《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给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造成混乱。
为维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法规精神重申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核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制作或发放,所发放的权证一律无效。
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凭证管理房产;凭证出售、出租房屋;凭证申请房屋翻、改、扩建;凭证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调拨等产权转移手续;凭证办理抵押手续;凭证办理拆迁、安置、补偿
手续。
三、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凡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均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确认证件,不得以其他证件替代。
四、各地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法规,巩固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搞好产权的异动变更,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建立正常的产权产籍管理秩序,努力实现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请各地对《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情况认真组织一次检查,如有违反规定越权印刷和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我部房地产业司。



199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