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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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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建办城[2003]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重庆市政管委,天津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各地要根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要求,参考山西等地已经发布的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制度,抓紧制定本地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尽早开展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要通过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尽快提高垃圾处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5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我省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一方面可以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城市人民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重要意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设市城市要力争在2003年上半年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3年底前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此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施后,各级地方财政应继续保持对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投入,加快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根据当地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水平,按照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实际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五)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并确保听证会的科学性、公开性、公证性和代表性。

  三、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作为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由环卫企业向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但鉴于现有的住房状况和垃圾收运方式,以及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均由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维护和运行,生活垃圾处理作业尚未进入市场,没有形成完全意义上的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实际,目前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由各城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资金进行监督。为方便用户交费,提高收费率,有条件的城市可设立专门收费机构直接收取,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从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也可委托物业管理、银行等有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单位,与房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等一并征收,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其它社区组织代收。代收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代收手续费。

  要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确保做到足额征收。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但不得免交,缓交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交的应按日加收一定比例滞纳金,对缓交企业应予以公告;对下岗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行减免政策。

  四、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应设立资金专户管理,由城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划拔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企业(单位),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需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在项目立项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项目必须在三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为全面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城市要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总和(税前)的10%按季上缴省建设厅,此项资金将全额用于省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补助、生活垃圾处理科学技术研究和全省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五、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工作,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

  (一)进一步转变各级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要改变目前对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直接管理的模式,把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创新、法规、政策、服务标准及作业定额的制定、处理规模的预测和规划编制指导、市场的监管和引导方面,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为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二)放开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各级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卫生行业改革,放开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并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环境卫生企业进入环境卫生作业市场要经严格审查,符合条件方可进入。环境卫生作业任务要以授权委托经营或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运营企业承担,市场准入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下发。

  (三)加快环境卫生行业转制工作。现有从事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业的事业单位要抓紧脱钩改制工作,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改制后要成为环境卫生市场平等竞争主体。在行业转制中,应充分考虑现有职工队伍的特点,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

  六、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宣传引导

  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加大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要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谁污染、谁付费”是当前乃至今后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根本措施,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觉交费的意识,保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对安徽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安徽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2002年在皖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的报告》
(劳社字〔2002〕1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
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安徽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ocument?RecordNo=325&ColumnName=%CD%BC%B1%ED&MultiNo=0&channelid=40543&randno=0.021821712148523464&type=bin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

长政发[20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长治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长治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治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29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系统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函[2003]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事业单位建立的政府性质的网站。



第三条 长治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是指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中心网站,以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为子网站的网站群。



第四条 长治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以宣传长治,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推动全市电子政务应用为宗旨。



第五条 长治市信息中心(长治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下同)是长治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各自网站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机构及专职人员,并报市信息中心备案。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独立建站,应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资源以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的方式建站。已独立建立的部门网站,要通过数据集成的方式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实现信息共享。市政府各部门下属单位网站和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及乡镇网站,通过域名链接的方式纳入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群。



第七条 根据《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的域名由市信息中心统一确定注册。



第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徽标为市徽,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网上标志。各子网站必须在显著位置放置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徽标,与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链接。市政府门户网站徽标的使用与管理,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对社会稳定无妨害的信息都应当组织上网。

上网信息主要包括:

(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和办事结果;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点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

(五)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

(六)重点决策和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处理情况;

(七)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等信息;

(八)本地区、本部门特色信息。



第十条 各网站禁止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损害民族团结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诽谤他人的;

(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以市信息中心为主,各部门共同参与。

(一)市信息中心独立开发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发信息资源;

(二)通过数据集成和网络抓取等方式采用子网站及外部网站信息;

(三)通过在线投稿机制,直接接受各种信息;

(四)对特定栏目,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维护;

(五)对子网站特色栏目直接链接;

(六)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群的信息资源,各网站共享共用。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发布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分级负责,严格把关,主管领导对本单位上网信息负全责。



第十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提供网上办事的统一平台。



第十四条 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应将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上网公布,并提供网上表格下载。



第十五条 推行网上行政许可申请,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选择一批业务事项实行网上预审,最终达到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预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网上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网上许可问题的投诉。对所投诉问题,要责成或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应用系统的各项互动功能,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种互动应用,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实现政府与市民的零距离接触,树立亲民、开放的政府形象。



第十八条 实行统一的电子信箱系统,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公共信箱由市信息中心统一确定注册,公务员个人信箱由各单位统一组织向市信息中心申请,市信息中心负责审核和注册。



第十九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设咨询和投诉栏目,该栏目由相关部门的公用信箱组成。各公用信箱接受的咨询和投诉,属本部门负责的由本部门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负责的应转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可根据自身需要确定网上论坛主题,开展网上讨论;确定网上调查专题,制定问卷或调查表,开展网上调查。网上论坛和网上调查由各部门自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各网站在建设管理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成员单位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网站管理员、维护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将用户名、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



第二十四条 各网站要建立完备的网站运行操作电子日志,详尽记录每人每次进入系统后台的每项操作,电子日志要保留2个月以上。



第二十五条 各网站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