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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出国留学生申请与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6-30 23:2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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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出国留学生申请与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出国留学生申请与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福建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生申请与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请示》(闽民民〔1994〕1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我出国留学生申请与台胞在国内登记结婚的问题,我们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出国留学生同台胞要求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留学生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关于出国留学生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民〔19
84〕民36号)和《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8〕民字9号)精神,出具本人的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当事人登记结婚。
今后,如有我出国留学生申请与台胞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均按此原则办理。



1994年5月7日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民航局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1日,民航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航空运输承运人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国内航空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航空与铁路、水路、公路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向承运人填交货物托运单,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随附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第四条 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交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后,航空包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均应遵守民航主管机关有关包机运输的规定。
第五条 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第六条 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千克价值在十元以上的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民航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第十条 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如发现托运人谎报品名,夹带上述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按照民航主管机关规定的费率缴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协议外,运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于承运人开具货运单时一次付清。
第十二条 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付保管费。
第十四条 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三十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承运人应按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如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对货物状态或重量无异议,并在货运单上签收,承运人即解除运输责任。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六条 货物承运后,托运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或运回原发站,承运人应及时处理。但如托运人的变更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承运人应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由于承运人执行国家交给的特殊任务或气象等原因,航空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货物发运前,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运输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灭失;
三、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四、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五、货物的合理损耗;
六、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第二十一条 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到5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货物超过约定期限运达到货地点,每超过一日,承运人应偿付运费5%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能超过运费的50%。但因气象条件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逾期运到,可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内夹带、匿报危险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或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而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填写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

第五章 货物运输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2〕89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嘉峪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提高专利申请量及拥有量,提升企业及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以科技进步助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甘肃省知识产权(专利)“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级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专利资助和奖励。

市科技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组织对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申报项目的审核和资助、奖励资金的兑现。

市科技局应当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资助、奖励的专利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申请专利已被受理或授权;

(三)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

(四)专利申请文件中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国内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3个月之内提出;国外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6个月之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专利奖励,可以随时向市科技局提出。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嘉峪关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

(三)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收据,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及《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四)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摘要;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

(六)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还应当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四项文件。

(七)代理他人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专利资助委托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审核后退回;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奖励,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嘉峪关市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有国外专利申请的应出具相应的受理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审核后退回;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人的专利资助、奖励资金,采取依法审核,及时兑现的原则。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八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一)专利代理费的资助。专利申请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按以下标准资助专利代理服务费: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以上资助标准可根据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的专利代理服务费变动情况依法进行相应调整。

(二)专利申请费的资助。专利申请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按专利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的70%、50%、20%进行资助;在校学生申请专利并获授权的,对专利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实行全额资助。

(三)专利年费的资助。发明专利申请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对第二年至第六年的年费按50%进行资助。

(四)申请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的,按照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予以办理。

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申请,每项技术方案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九条 国外专利申请资助

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按下列方式进行资助:

(一)向国外申请专利目前只限于资助美国、日本、欧盟等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成员国的发明专利。

(二)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申请发明专利的,分阶段进行资助。进入国际阶段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进入国家阶段并获授权后,每件再资助5000元。通过其它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获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0元。

(三)同一专利申请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只对最先获得授权国家的专利进行资助。

第十条 专利奖励标准

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

第十一条 企业要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建立合理的内部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兑现;获得专利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兑现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四章 违规责任及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或套取资助和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对申请人领取的资助、奖励资金依法全额追回,并由法定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专利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是指专利申请费、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以及发明专利公布印刷费、申请审查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