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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3:09: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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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国家劳动总局


煤炭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改革煤矿劳动制度,整顿职工队伍,严格劳动纪律,以利于煤炭生产的发展,研究制定了《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摘录)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改进用工制度
一、根据煤矿生产特点,应当实行两种劳动制度。井下采掘工人除使用固定工外,还应当采用农村协议工(不转户粮关系,签定合同,到期轮换)。
二、煤矿企业招用工人时,允许煤矿打破地区或省界,到指定的农村招工或招农村协议工,地方政府和劳动部门应给予支持。
煤矿井下工人,要招收符合生产需要的男青年,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方法进行招收。
招收进矿的工人在半年试用期内,发现不合格者,企业有权辞退。返回农村社队和城市街道时,地方政府和公安粮食部门要准予落户粮关系。
三、煤矿企业招用工人时,无论是招用固定工还是农村协议工,都必须纳入国家劳动计划。
招用固定工时,必须按省(区)人民政府或煤炭部下达的增加劳动力的指标进行招收,非经批准不得招用固定工。
使用农村协议工时,必须在省(区)人民政府或煤炭部下达的计划范围内,经省(区)煤炭局批准使用。
四、煤矿企业招用工人时,不准私招乱雇、搞“关系户”和“走后门”。招收的井下工人必须如数下井,不准用于井上。违犯者要严肃处理,对责任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同时,应该动员被招收的本人立即回到井下工作,如不愿回去的,企业应予辞退。整顿劳动组织巩固采掘队伍
五、煤矿企业要继续贯彻(81)煤劳字第165号文件《关于整顿劳动组织加强劳动管理的通知》,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劳动组织,清退计划外用工,压缩非生产和辅助人员,充实采掘一线。必须提高工时利用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节约工资基金。
六、对一九七八年以来招收的采掘工,不论未分配做采掘工作和分配做采掘工作后又倒流上来的,除因工伤残者外,都应该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动员他们返回采掘一线,经再三动员仍不下井的,予以辞退。这项工作的关键在于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把自己的孩子和亲属动员返回采掘岗位。
七、对一些干部、工人凡符合离职休养或退休条件的,要动员他们离职休养或退休,政治待遇不变,生活要给以妥善安置。
八、为了改变当前煤矿企业机构庞大,人浮于事的状况,各局、矿应搞好定员,把多余人员组织起来成立综合生产服务部门(处、厂、车间)或劳动服务公司,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各种生产和学习。这样做既妥善安置了多余人员,也保证了煤炭生产一线队伍精干。要求做到:
1.要加强综合生产服务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选派得力干部抓好这项工作。
2.要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做到自负盈亏。一时做不到自负盈亏的,在短期内不足部分可列入营业外支付。
3.这个部门,实行单独管理,其人员不计算在原煤生产人员中去。要广开生产门路,多种经营,充分利用煤矿有利条件,从事修旧利废、回收复用、建筑材料、环境保护、农副业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行业等工作,使每个同志发挥所长,安排适当工作。划入这个部门的固定职工仍执行全民所有制的工资福利待遇。
4.综合生产服务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要组织职工学政治、学技术、学业务,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技术业务水平,为新投产矿井培训技术业务力量。
九、煤矿企业对采掘工人的生活福利要给予照顾。有的单位根据条件可以单独成立采掘工人食堂,做到花样多,吃得好。在安排职工住房时,采掘工人应该得到优先安排。他们的子女入托、入学要优先照顾。煤矿招工时,同等条件下,采掘工人的孩子,可以优先安排就业。整顿劳动纪律
十、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劳动纪律,建立健全考勤制度,推行过去行之有效的经验,考勤员统一由劳动部门管理。对这项工作应定期地总结和改进。
十一,十二,十三、略附 则
十四、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省(区)煤炭局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防止发生施工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关于防止发生施工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建监〖199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建总公司: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在施工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如5月23日,杭州市浙江大酒店工地在进行电焊作业中发生重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

  江泽民总书记最近指出:“最近火灾接连不断,有建筑火灾,还有森林大火,全党同志要敲起警钟,既要及时灭火救灾,更要强调预防。我在电视上看到救火缺乏水源,要尽快搞好消防设施建设,小洞不补,大洞受苦。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抓紧研究落实。现在已进入夏委,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容易着火,要引起高度重视”。在此之前,李岚清副总理也作出批示,要求各有关部门吸取教训,抓紧防火工作,各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火灭火规章制度和严格落实责任制,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克服麻痹思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都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和李岚清副总理的指示精神,并传达到基层和每一个职工,切实增强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广大干部和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消防安全常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并能掌握施工消防安全的基本知识,具备一定的防救能力。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立即组织一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警惕火灾的发生。检查的重点是瓜熟蒂落现场(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生产加工车间、临时办公室、临时宿舍以及有明火作业和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检查的重点部位是电气线路设备、电气焊设施以及易燃品存储设施等。凡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也必须采取措施暂停使用。

  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标准和规范,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和落实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以及化工材料、各类油料等易燃品仓库管理制度,确保各类消防设施的可靠、有效及易燃品存放、使用安全。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材料应整齐码放,消防通道必须畅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重大施工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要严肃施工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查清责任,对肇事者和有关负责人要严肃进行查处。施工现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在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重大经济损失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要及时报告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等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南京市、杭州市、福州市、郑州市、昆明市、银川市、南宁市、苏州市、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任务,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研究决定,近期重点推动以下工作:
一、为了做好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咨询指导,八部委联合成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名单见附件)。专家委的主要职责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发展重大问题研究,为八部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支持,为示范城市完善创建工作方案、实施相关工程提供咨询指导。专家委秘书处设在中国信息协会信息化促进工作委员会。
二、促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做好电子商务发展与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十二五”规划的衔接。协调推进相关部门和地区的电子商务规制建设,对示范城市开展的电子商务应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建设等领域的试点工程给予支持。
三、推动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的健康快速发展。商务部负责组织各示范城市研究推动网络零售规制和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建设,推进内外贸流通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并在相关示范城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四、规范电子支付,推广金融IC卡应用。人民银行要加强电子支付服务市场的制度建设,强化对电子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在线支付、移动支付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组织示范城市开展在线支付、移动支付等基础平台试点工作,推动电子支付互联互通与安全保障体系、金融IC卡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电子支付、金融IC卡的应用与推广。
五、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体系。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涉信执法信息开放共享和规范信用信息服务的机制、体制,组织示范城市率先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用服务标准和信用服务监管等方面的研究,适时启动面向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试点工程建设。
六、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各示范城市,研究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制定网络(电子)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及标准规范,研究安全网络(电子)发票系统及网络(电子)发票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建设思路,形成试点工程方案,并在相关示范城市组织开展试点,推动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在线支付、物流信息的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规范电子商务纳税管理,促进网络(电子)发票与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衔接。
七、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构建诚信交易环境。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加快推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法制建设,在各示范城市开展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和网络交易商品、交易行为的标准规范与服务试点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客体及交易过程的规范管理,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改善公共服务。研究建立网络经营者统计制度,并在相关示范城市组织开展试点。
八、研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海关总署牵头,组织利用各示范城市的地方电子口岸平台资源,推动地方电子口岸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并在相关示范城市组织开展试点。
九、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质检总局负责研究建立涵盖电子商务全过程的标准体系以及电子商务急需的关键技术标准,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化综合试点示范。
请各示范城市结合各自创建方案和工作进展,落实八部委近期推动的重点工作,根据八部委工作要求,在可信交易保障环境建设、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跨境电子商务等方面,研究提出试点工程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于今年2月底前,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理。
附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