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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12 23:45: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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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统一营养素补充剂等申报与审评行为,我局制定了《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8个与保健食品申报与审批相关的规定。上述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真菌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利用可食大型真菌和小型丝状真菌的子实体或菌丝体生产的产品。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毒无害,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三条 除长期袭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实体及其菌丝体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鉴定单位进行确定,确定的菌种鉴定单位的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鉴定工作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单位进行。

  第五条 申请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
  (二)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三)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
  (五)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有可能产生抗菌素、真菌毒素或其他活性物质的菌种还应包括有关抗菌素、真菌毒素或其他活性物质的检测报告。
  (六)菌种的保藏方法、复壮方法及传代次数,防止菌种变异方法。
  (七)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
  (八)生产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九)生产条件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良好规范》的证明文件。
  (十)申请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之外的真菌菌种研制、开发和生产保健食品,还应提供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相关文献资料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

  第六条  申请人购买经过发酵或培养后的菌粉生产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工艺只是混合、灌装过程,本规定第五条的资料也可由菌种原料供应商提供复印件(加盖原料供应商公章),并提供购销凭证。

  第七条 样品试制单位应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生产菌种,建立菌种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菌种的来源、历史、筛选、检定、保存方法、数量、开启使用等完整的记录。

  第八条 试制真菌类保健食品的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并建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保证体系。
  (二)必须具备中试生产规模,即每日至少可生产500L的能力,并以中试产品报批。
  (三)必须有专门的厂房或车间,有专用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必须配备真菌实验室,菌种必须有专人管理,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微生物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制定相应的详细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第九条 生产用菌种及生产工艺不得变更。

  第十条 凡是利用真菌菌丝体发酵生产的保健食品,如菌丝体容易获得子实体,可冠以其子实体加菌丝体命名;否则应以实际种名加菌丝体命名其产品(包括原料名称),不得冠以其子实体的名称。

  第十一条 所用真菌菌种在其发酵过程中,除培养基外,不得加入具有功效成分的动植物及其它物质。

  第十二条 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

酿酒酵母      Saccharomyces cerevisiae
产朊假丝酵母    Candida utilis
乳酸克鲁维酵母   Kluyveromyces lactis
卡氏酵母      Saccharomyces carlsbergensis
蝙蝠蛾拟青霉    Paecilomyces hepiali Chen et Dai, sp. Nov
蝙蝠蛾被毛孢    Hirsutella hepiali Chen et Shen
灵芝        Ganoderma lucidum
紫芝        Ganoderma sinensis
松杉灵芝      Ganoderma tsugae
红曲霉       Monacus anka
紫红曲霉      Monacus purpureus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司法机关案件监督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司法机关案件监督条例
重庆市人大


(1995年11月16日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1月21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机关严肃执法、秉公办案,预防和减少错案发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政法委员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人大政法委员会办理日常案件监督中的重要问题,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可以对被监督案件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受理的信访和执法监督公开电话事项中涉及的市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可按有关规定转交并督促有关市司法机关办理。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市人大常委会会的决议、决定必须执行。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政法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件客观事实的,应当接受,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六条 本条例所指市司法机关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使部分司法权的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是指市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中办理和应当办理的案件,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交由市司法机关督促其下级机关办理和受理的案件。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司法机关办理的以下案件进行监督: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中需要监督的案件;
(二)市人大常委会级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且确需进行监督的案件;
(三)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或下级人大常委会请求监督的案件;
(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中重大违宪、违法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或酿成重大事件的案件;
(五)市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可能影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六)依照法律规定,有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许可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或人员的案件;
(七)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认为有必要监督的其他案件。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市司法机关办案工作情况汇报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汇报,有过半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司法机关的汇报不当的,汇报机关主要负责人应作出说明,或者在下次会议上重新汇报。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市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的专题汇报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并可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汇报中的重大问题,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市人大政法委员会可以听取市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的专题汇报和个案办理情况汇报,并可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汇报的案件涉及其他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可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对汇报中的重大问题,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市司法机关办案工作情况汇报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汇报,由市人大政法委员会先行审议,交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第十条 市人大政法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受理的案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交由有关市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交由有关市司法机关办理,并在2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
(三)交由有关市司法机关办理,并在结案前汇报办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有法定办案时限的,在时限内汇报,无法定办案时限的,在2个月内汇报。
(四)市司法机关对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交办案件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在期限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五)对案情重大、情况紧急的交办案件,交办机关可以随时了解办理情况,承办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六)交办机关认为市司法机关对报告结果和汇报办理情况的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市司法机关复查或再议。有关市司法机关应在1个月内报告复查或再议结果。
(七)交办机关认为复查或再议结果仍然不当的,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听取有关市司法机关对该案件的办理情况汇报。
(八)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复查或再议决定确有不当的,应当责成有关市司法机关纠正。有关市司法机关仍然坚持原有意见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有关市司法机关重新汇报,或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九)交办案件需要答复的,由承办机关或办理该案件的司法机关负责答复。按规定应由交办机关答复的,由交办机关答复。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委托市人大政法委员会组织检查组,对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质量进行抽查。案件质量抽查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检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政法委员会委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市司法机关有关办案经验的人员、法律专家和学者参加。
(二)抽查的案件必须是司法机关办理的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和裁决的案件。
(三)检查组成员名单和抽查的案件由市人大政法委员会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于抽查前20日书面通知被抽查机关。
(四)被抽查机关应按通知要求抽调人员、提供案卷和必要的阅卷场地。
(五)检查组在阅卷过程中需要被抽查机关说明有关案件情况的,被抽查机关应当派员说明。
(六)对抽查中发现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办案程序上有错误或办案中有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件,市人大政法委员会应当向补量机关提出限期复查、纠正或追究有关办案人员责任的意见。被抽查机关应当在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
(七)市人大政法委员会认为复查结论不当、应当纠正不予纠正或追究不力的,应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六)、(七)、(八)项规定的程序处理。
(八)案件质量抽查结束后,市人大政法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市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的情况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市司法机关办案工作和办理的具体案件有执法不当的,由市人大政法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司法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并在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司法机关工作报告和有关市司法机关的议案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就市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提出询问,有关市司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司法机关办案工作或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受质询机关,质询的办案必须属于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
质询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口头或书面答复。作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作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有过半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质询案的答复不当时,受质询机关应再次作出答复,或者由本次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因重大违宪、违法行为和严重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重大事件,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调查结束,应作出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调查市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情况。
对代表、委员在视察、调查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市司法机关应当办理,并在3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市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的违宪、违法行为提出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对市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市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予以答复,或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认为答复不当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市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或者在一定的会议上答复有关代表和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或者重新办理并答复。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支持和监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重大违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起抗诉的案件,应自提起抗诉之日起15日内将抗诉书副本报市人大常委会。
市司法机关在办中,相互之间对某一具体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重大分歧,影响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的,可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办案中的重大问题时,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意见,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用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案件监督意见书;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的,应有市人大常委会的正式文件。
第十九条 市司法机关制定的用于指导办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大政法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
对审查发现部分内容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对审查发现主要内容或根本原则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决定撤销。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依照本条例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应经市人民政府委托和审查。会议审议和讨论时,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听取意见和反映。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政法委员会在依照本条例开展案件监督时,可根据需要调借案卷,有关市司法机关应予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机关对办案中发生的重大违宪、违法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并在2个月内报告查处结果。
对错案情况和办案中因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情况,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一次。
对上级司法机关下发的指导办案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司法机关正确执法予以支持。对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监督事项,积极改进办案工作,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成绩显著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由市人大常委会通报表扬、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或记功。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时,发现并查明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的违宪、违法行为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对交办的申诉有理、控告有据的案件瞎或拒不办理,或对错案拒不纠正,或因办理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成有关市司法机关或责任人员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三)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不予任命;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限期停止执行职务,免去或撤销职务;
(五)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可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六)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建议有关机关或由市人大常委会追究责任;
(七)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员,督促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各项可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的,由市人大政法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司法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某项监督的处理有异议,应书面陈述理由,请求再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应在3个月内作出改变或不予改变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原处理决定有效。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政法委员会在开展案件监督工作时,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保密。对有失、泄密行为的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1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5〕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益 阳 市 规 划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规划、建设、城管行政执法和市政公用事业机构调整设置的通知》(益发〔2005〕13号)精神,设立益阳市规划局。益阳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市和村镇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有关规划和小城镇建设指导方面的职能划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与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负责全市县(市)级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集镇与村庄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
  (三)具体负责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以及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消防设施、地下空间(含地下管线)、风景名胜区等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
  (四)参与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负责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小城镇建设。
  (六)负责确认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负责实施和监督建筑工程放线和验线。
  (七)负责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八)建立协调监督机制。规划部门要与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密切配合和相互监督机制。规划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和处罚不当的事项,以及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规划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均应及时互相通报,相互监督。对于不按规定审批和处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当有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市城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协调。
  (九)归口管理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市园区规划分局、市规划咨询中心和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市规划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加挂法规监察科和人事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督查督办、综合调研、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和会议组织;拟订与报批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秘、保密、档案、来信来访等日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及规费收缴、控购申报和固定资产核资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固定资产和行政后勤管理;督促和指导本机关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监督本城市规划区域内涉及规划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的调查和处理;承办规划行政处罚书的拟订、报批,承办行政诉讼案件;承办规划行政复议工作。
  (二)乡镇规划管理科(加挂益阳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全市乡镇体系规划;负责各区县(市)建制镇规划的指导及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具体指导并督促各区县(市)建制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并参与评审;指导建制镇规划实施;重点帮助乡镇建设试点和小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工作;负责各区县(市)城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负责城镇规划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负责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综合规划管理科(加挂益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例会会务工作;承办专门委员会例会和局长业务办公会;协调有关规划业务的工作关系,指导规划设计的有关业务技术问题;组织重大建设项目专家咨询会和方案设计的竞标,参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核发“一书两证”。
  (四)用地规划管理科
  参与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承办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拟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圈定用地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承办城市规划区域内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与申报;参与建设用地纠纷的调处和违法违章用地调查处理;承办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现状图的绘制和用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五)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定点、报建条件审查;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签发建设工地放线定位通知单;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放线定位、施工图技术交底和竣工验收;负责道路、管线等市政工程的规划审批;参与违法建设工程的调查处理以及因建设工程引起的基建纠纷的调处;负责规划“一站式”报建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六)村民建房管理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制市区、近郊区村民住宅建设布点方案,审核规划控制区村民住宅建设布点方案。负责市区、近郊区内村民住宅的选址定点和报建申请、现场踏勘、放样、验线、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核发《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审批单》。督查、协调村民住宅违法违章建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年度检查。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其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规划局行政编制16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任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下属机构
  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
  将益阳市规划建设综合执法支队更名为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规划方面的行政监察执法工作。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为副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7名,配支队长1名(副处级),副支队长2名(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