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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积极发展与原苏联各国经贸关系的通知(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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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积极发展与原苏联各国经贸关系的通知(节录)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积极发展与原苏联各国经贸关系的通知(节录)
国务院


……
原苏联各国同我国有着传统的经贸关系。这些国家自然资源丰富,又是我国近邻,交通运输方便,同我国的商品有很大的互补性,而且普遍有同我发展经贸关系的愿望。苏联解体后,一方面原苏联各国政局动荡,经济困难,外汇短缺,我发展与这些国家的经贸关系存在一定困难;另一
方面各独立国家有了自己的主权,为我同其发展经贸关系提供了机遇,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为抓住时机扩大出口,进口我需要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保持与发展我在这一地区的传统市场,遏制台湾“弹性外交”,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发展与原苏联各国的经贸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鉴于原苏联各国外汇紧缺的情况短期内不会有根本转变,我与这些国家的现汇贸易目前难以有较快的增长,要继续鼓励企业在进出平衡、自负盈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与这些国家的易货贸易。
对易货出口商品,目前除粮食(大米、大豆、玉米)、钨砂、原油及成品油出口仍需按规定报批外,其他商品(不含禁止出口商品)出口全部放开,可不再办理出口审批及出口许可证手续。凡有易货经营权的企业均可自主经营,但不得转口,冲击我现汇贸易。
对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生产性与非生产性)项下进口这些国家的原产地商品,“八五”期间原则上全部放开经营,不再下达进口计划指标和办理进口审批及许可证手续,凡有易货经营权的企业均可自主经营。易货进口的产品必须是规定的易货国家的原产地商品,不得通过这些国
家转口其他国家的商品。
对国家放开经营的易货进出口商品,海关凭易货合同放行。各级海关要加强对易货合同及进出境货物的监管、验放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要严肃查处。
……
三、对从原苏联各国进行易货贸易,可自主选择运输方式和进出口货物口岸,但要注意进出口货物的合理流向。
四、鼓励企业到原苏联各国建立独资与合资企业、保税仓库、商店,但应由企业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企业为扩大商品出口,在原苏联各国开设百货商店资金不足的,可向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中国银行因此突破贷款规模,可向人民银行申请追加。中国银
行贷款按一般正常贷款计息,如地方企业经营困难,可由地方政府考虑是否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开展上述经济活动,其资金主要也应由企业自筹。
对在原苏联各国设立企业所得利润,前五年免予上交,五年期满后,实行“二八”分成,即上交财政20%。
五、到原苏联各国开办企业,如以实物投资,由企业自行决定,报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备案。如以现金投资,一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并发放批准证书,
报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备案。一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的权限,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实行一次性审批。
六、以上规定,也适用于与原东欧国家(包括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及朝鲜、蒙古、越南、老挝等国的易货贸易,不适用其现汇贸易。
过去有关政策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研究落实,使我国与这些国家的经贸关系有一个大的发展。



1992年6月9日

共青团中央印发《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印发《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纪要》

(1984年1月29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望向党委汇报,并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在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于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至二十三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着重研究了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开创团校工作新局面的问题。

  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胡锦涛主持了座谈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王照华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团中央常委、中央团校副校长李至伦作了题为《努力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开创团校工作新局面》的讲话;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王兆国对会议作了总结。座谈会还听取了关于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精神的传达。与会同志结合学习、领会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会议中心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一)

  会议回顾了一九八一年六月第二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以来的团校工作,一致认为,两年多来,各级团校在恢复中发展,在改革中前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目前,大部分团校已经初具规模,轮训了大批团的领导骨干,并相继办起了一批大专培训班和中专班,在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提高团干部的业务能力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为逐步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奠定了基础。

  会议深入讨论了逐步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一致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迫切要求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但从全国二十万名专职团干部的现状看,离干部“四化”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使团校教育逐步转到正规化培训上来。

  会议认为,共青团是党的后备军,负有向党输送干部的重任。因此,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不仅对促进团干部队伍的“四化”、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将为促进党政干部队伍的“四化”,作出自己的积极贡献。

  会议还认为,各级团校是研究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抵制、清除精神污染的重要阵地。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对于巩固和加强这个阵地,保持和提高它的纯洁性和战斗力,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

  会议认为,团校是培训团的各级领导干部,具有党校性质的干部院校。它的基本任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共青团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以及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学员,培养既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又具有现代化建设知识、共青团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的团的各级领导骨干。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精神,团校教育正规化主要指办学方式、课程设置的正规化。会议一致同意对团校正规化教育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班次和学制

  中央团校、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的主要班次:

  大专培训班。培训各级团委领导骨干的后备人员和部分现职人员。学制一般为二年。大专培训班培养目标是:中央团校以团的省、地两级后备干部为主;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以团的县级后备干部为主。大专培训班的招生计划应报省、市、自治区计委和教育部门批准。

  开办大专培训班条件尚不具备的团校,可开办中专班并组织好短期轮训。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为今后开办大专培训班作准备。

  轮训班(包括进修班、民族班、短期读书班、讲习班和各类专业班)对各级团干部进行短期轮训。

  中央团校根据需要和条件,可开设理论班。

  地、市团校的班次,可依各地实际情况而定。

  2.招生和考试、考核办法

  各级团校大专培训班的招生,采取自愿申请、组织推荐、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招生对象的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共青团工作,作风正派,富有朝气。2.各级团委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年龄,县级一般在二十八周岁以下,地级一般在三十周岁以下,省级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锻炼。3.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要健全考试、考核和学历制度。大、中专培训班学员考试合格者,取得大、中专学历;轮训班单科学习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3.课程设置和教材

  团校大专培训班课程设置要逐步规范化,一般应包括三大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理论,共青团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必要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理论是主课。

要组织力量,尽快编写出一套质量较高、适于正规化培训要求,比较稳定的教材。为了做好教材编写工作,成立以中央团校为主,部分省、市、自治区团校参加的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教材的编写和出版。

  会议认为,团校正规化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着重培养学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坚持革命化和知识化、专业化统一的培养方向,使学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献身精神,做到又红又专。随着团校正规化教育的进一步完善,争取在“七五”计划期间做到:县以上各级团委领导骨干,凡不具备大专文化水平的,都必须经过团校大专培训班的培训;已具备大专文化水平的,也要经过团校专业培训,以适应共青团工作发展的要求。

  会议认为,省、市、自治区团校在承担在职干部培训任务的同时,经有关部门批准,还可直接招收政治条件好、有志于共青团工作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不脱产的工厂、农村基层团干部,为各级团委培养专职干部。

  与会同志表示,要认真总结团校长期办学的实践经验,努力借鉴党校、高等院校的教学和管理经验,把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就能保证团校正规化教育的质量,使之既具有国民教育的应有水平,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三)

  会议认为,搞好团校自身建设,是实现正规化教育的当务之急。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和中组部《全国干部培训规划要点》的有关精神,对各级团校进行整顿和充实。当前,需要明确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体制和领导班子

  中央团校属于高等院校体制。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相当于地、市党校;地、市团校相当于县级党校,其体制分别依地、市和县级党校而定。

  各级团校一般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具备成立党委条件的,应实行团省、市、自治区委常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挑选德才兼备、具有较高文化理论水平、热爱团的干部教育工作、富于创新精神的干部充实到领导班子中来。领导成员的年龄要按梯形配备,并注意保持团校主要领导人的相对稳定。

  2.编制和机构

  各级团校的编制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根据团校的发展规模而定。工作人员和学员的比例,中央团校为一比二至一比二点五;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为一比三至一比三点五;地、市团校为一比四至一比四点五。在职工总数中的教学人员应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团校的教学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略多一些。各级团校的培训规模要与各自的培训任务相适应。

  各级团校应按正规化培训所开课程和教学管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机构。

  3.师资队伍

  建立一支有足够数量、专业齐全、具有较高思想和业务水平的教师队伍,是实现团校正规化教育的关键。

  选配教师,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实际工作经验,不适宜做教学工作的应调离教学岗位。要注意发挥现有老教师的作用,充分调动中年教师的积极性,积极培养青年教师。要充实和保留一定数量的教学骨干。对教学骨干的年龄要求,应同于大专院校。要提高教师的政治待遇,改善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安排好寒暑假。

  团校教师要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世界观,既教书又教人,自觉做学员的表率。

  团校教研人员是思想理论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开展科学研究。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教师队伍“两班制”,即一部分搞教学,一部分搞科研、调查或进修,定期轮换。教研人员的职称评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同时,要重视行政、后勤队伍的建设。

  4.经费、校舍和教学设备

  团校属于教育事业单位,团校经费属事业开支范围。各级团校应根据中央关于逐步增加干部教育投资的精神,做好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

  团校正规化教育需要相应规模的校舍和教学设备。校舍建设要有长远规划,应重视图书馆、阅览室和文体活动场所的建设。现有校舍不适应培训规模要求的,应作出规划,报请党委和有关部门尽快解决。根据教学需要,逐步装备必要的电化教学设备。

(四)

  会议指出,团校是教育单位,各级团委应按照教育工作的特点,切实加强对团校的领导,把团校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团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团中央将成立全团干部教育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团干部教育工作。省、市、自治区团委亦应建立相应机构。

  与会同志一致表示,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是为党、团组织培养青年干部的一项重大措施。一定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献身精神,努力工作,克服困难,大胆创新,为开创团校工作的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永规建发[2004]21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中心城市项目业主:
  为加强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范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综合评价建设工程的质量等级,现将经我局组织各有关部门及专家讨论通过的《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按照《细则》组织交工验收和申报竣工验收,同时对在试行过程中需要补充的内容,请以文字形式上报市规划建设局,以便在今后修改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4年8月26日印发

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市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维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的依据:
  1. 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合同文本;
  5.国家及省、市颁布的道路、排水、绿化、照明工程技术标准、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等,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J012-94)、《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永规建函[2002]47号),以及《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永规建发[2002]17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永规建函[2002]112号);
  6.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7.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竣工验收由永州市规划建设局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且全部工程内容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甩项验收的,须说明原因且经批准)。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评分标准按《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要求进行实测实量和外观鉴定。
综合评分70分(含70分)以上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竣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十条 工程申报交、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和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对市质监站、市规划建设局下达的质量整改、督办问题,必须要有回复资料、变更批复。所含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须经阶段性验收的工序必须有市质监站、市规划建设局验收合格结论。
  (1)道路工程(含机动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①土路基中:必须有质检部门分层碾压的压实度检测报告、弯沉检测报告,市勘测设计院标高、横坡、宽度等测量资料且附合格结论;
  ②车行道及人行道:人行道垫层、路面基层、路面面层必须分别有阶段性验收结论,没有进行阶段性验收,则不进行竣工验收;
  ③水泥稳定层:必须有质检部门对压实度、平整度、强度等检测报告,市勘测设计院的标高、横坡、宽度等测量合格结论资料;
  ④水泥砼面层:必须有质检部门的强度检测报告,市勘测设计院的中线平面偏位、高程、横坡、路面宽度等测量合格结论资料;
  ⑤水泥、钢筋、沥青等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试验检测报告,河沙、碎石等材料必须有筛分析试验报告。
  ⑥人行道板必须有有出厂合格证、强度试验检测报告。
  (2)下水道、检查井工程。
  ①下水道、检查井必须按沟槽、基础、管节安装、检查井砌筑分别进行阶段性验收。没有进行阶段性验收,则不进行竣工验收;
  ②管节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配筋图、试验报告;
  ③沟槽必须有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触探试验),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强度。
  (3)园林绿化工程
  必须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T82-99)、招标文件、承包合同要求,否则不进行竣工验收。
  (4)城市路灯工程
  ①路灯安装前,应有监理单位组织业主、相关行业的专家等对路灯主材料包括灯杆、灯具、光源电器、电缆按有关规范及采购、供应合同等验收的合格结论,否则不进行竣工验收;
  ②路灯基础图由厂方提供后,必须有当地设计部门对安装地段地质情况认可结论。
  ③必须达到《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GJJ89-2001 J12-2001)、招标文件、承包合同要求。
  2、有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
  3、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观感质量、基本要求必须达到验收规范合格要求。
  6、主要工程项目的抽查结果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交 工 验 收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的承包单位,道路工程完工6个月后、园林绿化工程完工3个月后、路灯工程完工2个月后,经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甩项完成的需说明原因且经市规划建设局批准),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其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已能满足设计的要求;
  2.已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永规建函[2002]112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及竣工验收有关法规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资料(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书》。
  5.永州市勘测设计院已对坐标、标高、纵横坡、曲线要素、宽度等内容进行测量并作出了合格结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和竣工文件资料进行全面验收。交工验收必须按《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中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等三个部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检查出质量缺陷部分)。质量缺陷部分的数量(返工量或扣款量)、质量缺陷种类、扣款标准按本细则附录E执行(见附录F表)。
  第十三条  若第一次交工验收合格,则交工验收通过。若第一次交工验收发现工程不合格或存在重大的结构或安全隐患问题,则由交工验收小组发出整改通知书,由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待整改工作完成,重新组织交工验收,但在交工验收结论中必须注明是第二次交工验收。第二次交工验收不合格,视为不合格工程,不能申报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验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检测、市勘测院等单位代表参加,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
  一、 路线:路段的转弯半径、纵坡、横坡、起终点坐标、高程均应全面检查,并应对质量缺陷的种类、数量及返工量或扣款数量作出结论。
  二、 路基路面: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逐一检查;道路路面工程应每标段抽查二处,采用钻心取样检验其厚度、强度。并应对质量缺陷的种类、数量及返工量或扣款数量作出结论。
  三、 桥梁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逐一检查量测。大桥和特大桥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 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全面检查,并应对质量缺陷的种类、数量及返工量或扣款数量作出结论。
  五、 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
  六、 人行道、路缘石、检查井:应全面检查,并应对质量缺陷的种类、数量及返工量或扣款数量作出结论。
  七、 交通安全设施包括灯控、标志、标线、盲道、消防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全面检查。
  八、 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必须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和阶段性验收资料。
  九、 园林绿化、照明设施工程按招标文件、承包合同及有关规定要求、标准检查。
  十、 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应全面审核。
  第十五条  道路及其配套工程按照《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永规建函〔2002〕47号)对受检工程评分,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园林绿化、照明设施工程按照招标文件、承包合同确定质量等级,要求必须统一采用附录及附表样式。附表中未标明的项目,则以国家相关规范为准。
  第十六条  交工验收的工作内容与程序。交工验收一般包括承建单位组织竣工检查,监理单位进行质量评估,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组织质量检验,建设单位(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等工作内容和程序。交工验收组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1.建设单位(业主)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质量的评价。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对工程质量的评价。
  3.承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自我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承包单位技术总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已竣工项目按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内容与要求进行全面的竣工质量检查,自我评定其质量等级,并用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业主)提出交工验收的申请。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包括《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在建设单位(业主)组织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和竣工资料进行预验收,并由监理单位提交由项目总监签署、项目监理单位加盖公章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质量检测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之前,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竣工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内容和项目等要求,对竣工工程项目进行竣工质量检测(验),并在交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项目应当覆盖工程所有部位,且必须包括该工程的使用功能试验报告。
交工验收小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物验收的基础上,对质量检测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意见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七条  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B),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分并评定该工程质量等级(见附表)。

第三章 竣 工 验 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工程质量均达到合格及合格以上的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2. 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整改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经交工验收小组审核合格且有完整的竣工文件资料(见附录A);
  4. 承包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或保修协议,已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等资料后,应及时核查已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的竣工文件资料,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小组,下同)由验收主持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市勘察设计院、市城建档案馆、接管养护单位(必要时还需邀请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及竣工验收专家库2-3名人员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抽检的方式组织竣工验收。
  1.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招标管理、资金运行管理、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情况)的报告;
  (2)勘察、设计单位关于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情况(包括履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执行强制性设计质量标准和设计变更程序等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情况(包括履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投标行为、施工过程中执行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政策法规等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对质量整改、质量督办等内容的整改及其回复情况。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工作组织管理情况(含执业行为、设计变更等监理工作程序的控制,以及履行其质量责任与义务等情况、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整改及其回复情况)的报告;
  (5)市勘测设计院关于工程验收的测量方面的情况报告;
  (6)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质量检测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情况的报告(含工程质量整改及其施工单位的回复情况);
  (7)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含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
  (8)施工单位(或成品材料供应单位)质量保修书的内容。
  (9)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情况报告。
  各单位所作的上述报告中,应分别对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竣工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
  2.检查有关资料。竣工资料的整理组卷要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规定》(永规建函[2002]112号)、《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永规建发[2003]17号)及《建设工程文件及档案整理规范》的要求进行逐项整理归档。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检查竣工验收必需的原件资料(见附录A)(施工单位提供资料一式伍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提交市规划建设局时,原件一份,复印份一件,原件查阅后退回),并对资料的内容和完善情况进行评价,对砼路面、排水工程涉及强度、配合比、钢筋、水泥、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必须有质检部门的检验、试验及出厂合格证等原件资料。
  3.组织现场抽检核验。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组织现场工程质量抽查,并对工程质量按验收规范进行综合评定(见附表,附表中未标明的项目,则以国家的相关规范为准),并最终评定该工程项目的竣工质量等级。同时要求专家对工程的验收结论签署专家意见。竣工验收采用随机抽样法或全面检查法,采用随机抽样法时其抽查面不少于30%(按面积或长度计量)。以抽查结果作为工程整体质量评定结论。
  4.竣工验收工作委员会对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工程,应责令业主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整改,整改合格后再重新按程序申报竣工验收;同时由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业主)核减1-2%的管理费,责成业主单位对监理单位核减该工程监理费的30%-80%。同时对存在局部质量缺陷的项目,责令业主单位按本细则附录E标准扣款(见附录F表),并由业主单位限期组织整改。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听取报告、检查资料及现场抽查的基础上,按照《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永规建函〔2002〕47号)对受检工程进行质量评定(采用附表样式)。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期间,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继续进行保修。市规划建设局、接管单位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责令业主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由市规划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责令业主单位组织维修,费用按维修或补种损坏面积的2倍收取,水泥砼路面按铺筑损坏块板(整块板)面积的2倍收取,并由业主单位从预留原施工单位的保修金中扣付。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及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其内容和格式见附录C)和《工程质量鉴定书》(其内容和格式见附录D)(以下简称鉴定书)。
  《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发,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工程质量鉴定书》由永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签发并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
  鉴定书签发后由市规划建设局上报市政府组织移交接收,同时由业主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和养护管理。
  对不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应拒付剩余工程款或保修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规定,向市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向市城建档案管馆和市规划建设局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专家库(以姓氏笔画排序,排名不分先后)
  邓 文 邓 伟 邓后立 邓新茂 王建忠 刘夏松 吕芳林
  朱平华 李利华 李铁荣 李小云 李常德 李 剑 李尚峦
  李再良 何 虹 肖 霄 汪军云 汪小平 宋顺军 陈晓春
  陈昌令 陈再清 陈征遥 陈历辉 杨文利 周英杰 周玉平
  罗志林 罗顺山 罗善元 郑爱民 屈金银 郭 雄 胡又长
  胡官孝 唐爱平 唐共青 唐 翔 唐文初 徐立春 徐迎春
  黄勇华 谢黑铁 蒋妙辉 蒋 锴 蒋陆春 蒋军荣 雷细生
  漆荣龙 潘友旺 綦湘桂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录A

竣工文件目录

  竣工文件按四部分整理编制,由建设单位(业主)、接管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归档。
  第一部分:综合文件
  (一) 竣工验收文件
  1.竣工验收鉴定书;
  2.交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申请、批准文件。
  (二)工程总结
  1.施工总结;
  2.监理总结;
  3.设计总结;
  4.建设管理总结;
  5.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三)上级批准文件及有关指示
  (四)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协议文件
  (五)工程交接表(工程名称、主要工程数量、固定资产价值)
  (六)竣工文件缩图(比例1:2000)
  第二部分:竣工决算 。
  按建设部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第三部分:竣工图表 。
  竣工图表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基础上编制,施工中无变更时可直接采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图表,但必须有竣工图章。
  第四部分:设计、施工文件
  (一)技术、设计文件
  1.审批的设计及有关文件、开工报告;
  2.审批的设计变更及有关文件;
  3.设计、施工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往来文件、会议纪要等。
  (二)施工文件
  1.工程质量文件
  (1)工程质量自检报告;
  (2)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
  (3)原材料试验结果汇总表;
  (4)混凝土及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汇总表;
  (5)路基压实度汇总分析评价表;
  (6)路面分层压实度汇总分析评价表;
  (7)路面含灰量(水泥用量)检测结果汇总表;
  (8)灰土、水泥稳定土强度试验汇总表;
  (9)油石比检测结果汇总表;
  (10)路面平整度、路拱、宽度、厚度检测结果汇总表;
  (11)路面弯沉检验汇总表。
  2.试验、检测报告
  (1)各种原材料试验告;
  (2)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3)混凝土及砂浆强度试验报告;
  (4)击实试验报告;
  (5)压实度试验报告;
  (6)稳定土强度试验报告;
  (7)石灰(水泥)剂量试验报告;
  (8)油石比试验报告;
  (9)筛分试验报告;
  (10)其他各种试验报告;
  (11)外购材料(产品)合格证书。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基坑(钻孔、隧道开挖等)检查记录;
  (2)基础(桩基等)检查记录;
  (3)路基、路面检查记录;
  (4)钢筋混凝土配筋检查表;
  (5)预应力张拉、压浆等检查记录;
  (6)其他各种中间检查记录。
  4.成品、半成品检查记录
  (1)预制件成品检查记录
  (2)外购件进场检查记录;
  (3)各种现浇成品检查记录;
  (4)各种构造物成品检查记录;
  (5)各种分项工程完工后检查记录;
  (6)桥梁竣工验收荷载试验报告。
  (三)进度控制文件
  (1)总进度图(表)、计划、批准文件;
  (2)分期进度图(表)、(月、季、半年、年)计划,批准文件;
  (3)开工报告和批复文件;
  (4)有关进度的往来文件。
  (四)投资控制文件
  概预算审批文件及投资增减、变化的文件等。
  (五)施工原始记录
  1.施工日志、监理日志;
  2.开、完工记录;
  3.天气、温度及自然灾害等记录;
  4.各工序施工原始记录;
  5.各工点、各工序测量原始记录;
  6.施工照片集;
  7.其他各种原始记录(含音像资料)。

  附录B

  交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交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工程概况;
  三、工程检验情况及工程质量(含各标段)评审情况、评分及质量等级;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五、关于修复、补救等事项的决定;
  六、关于交工验收及养护管理问题的意见。
  附件:
  1.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鉴定书(含各标段);
  2.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资料;
  3.各标段工程质量评分表。


  附录C

  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及格式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包括主要控制点);
  3.建设依据(计划、设计、概算、施工各阶段批准文号);
  4.建设规模及性质(全长、新建、改建);
  5.技术标准(包括主要技术指标);
  6.开工及竣工日期;
  7.工程概(预)算情况及实际造价;
  8.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工程数量);
  9.实际消耗主要材料;
  10.实际征用土地数;
  (二)评价和鉴定
  11.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结论(评分及等级);
  1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评价;
  13.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及等级(对工期、质量、投资等综合评价;评分及等级);
  (三)决定和建议
  14.竣工验收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建议(①关于工程缺陷的处理决定;②对移交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③其他有关问题的决定或建议)。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及有关单位签署的意见。

  附录D

  工程质量鉴定书主要内容及格式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依据(计划、设计、概算、施工各阶段批准文号);
  4.建设规模及性质(全长、新建、改建);
  5.技术标准(包括主要技术指标);
  6.开工及竣工日期;
  7.工程概(预)算情况及实际造价;
  8.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主要内容。
  (二)评价和鉴定
  11.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结论(评分及等级);
  1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评价结论;
  13.市质量监督站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评价结论;
  14.市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问题及缺陷的处理建议。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决定和建议
  14.对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
  15.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及缺陷的处理决定;
  16.对其他有关质量方面的建议。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



  附录E
  交(竣)工验收质量缺陷扣款标准

  1、道路工程(含机动行道、非机动车道)。在允许范围内的质量缺陷不扣款。允许范围外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整改,如不整改则抽查范围内,一块板内有多种质量缺陷时,按下列扣款标准高的一项扣款而不累计扣款(见附录F)。以抽检结果推算总扣款,按抽检所占全路段比例推算全路段的扣款额。
  ⑴强度:实测强度达不到合格强度的,即为不合格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返工或采取补强措施。经 设计部门验算检测不影响通车的,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按实测强度的单价审查结算,同时按适当比例扣减业主该项工程管理费和监理单位该项监理费。
  ⑵起皮和龟裂。起皮和龟裂发生在一块板内,按铺筑一块板中标价的两倍扣款;起皮和龟裂发生在两块板内,按铺筑两块板中标价的两倍扣款;余类推。
  ⑶麻面。麻面发生在一块板内,按铺筑一块板中标价的两倍扣款;起皮和龟裂发生在两块板内,按铺筑两块板中标价的两倍扣款;余类推。
  ⑷坑洞。一块板内任意抽取三处,每处1m2,调查坑洞密度。坑洞平均密度超过每平方米1个,按铺筑1块板中标价的两倍扣款。
  ⑸裂缝(纵向、横向、斜向裂缝、交叉裂缝、检查井周围裂缝)。裂缝发生在一块板内,则按铺筑一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裂缝发生在两块板内,按铺筑两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余类推。
  ⑹露石(露骨)。一块板内露石面积累计超过0.16m2,(按0.4m×0.4m计算)按铺筑一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余类推。
  ⑺错台。一块板内裂缝错台或板间一条接缝错台,均按铺筑一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错台发生在两块板内按铺筑两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余类推。
  ⑻胀裂。在两板间接缝处胀裂,按铺筑两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在板中裂缝处胀裂按铺筑一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
  ⑼脱空与唧泥。凡能见到松动现象和听到脱空声的板块,均按铺筑一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在两块板之间的接缝唧泥,按铺筑两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余类推。同时,出现脱空、板块活动和唧泥时,业主单位要查清责任主体,由路基施工不当引起的,则从路基施工单位扣款或责成返工;因路面施工不当引起的,则从路面施工单位中扣款或责成返工。
  ⑽补丁和开挖补块。一块板内有一处或多处修补,均按铺筑一块板的中标价的两倍扣款。余类推。
  ⑾填缝料未填、不满或损坏。100m长缝中累计有1m未填或有5m不满或损坏计一处不合格,100m长缝中累计有2m未填或有10 m填缝料不满或损坏,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100元/处。
  ⑿接缝剥落、碎裂。接缝中连续剥落、碎裂30cm计一处不合格,连续剥落、碎裂60cm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50元/处。
  ⒀水泥砼板厚度、板宽度、路面宽度。板厚度必须符合《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低于允许厚度,按实测厚度计算工程造价。板宽度、路面宽度必须满足设计宽度,少于设计宽度的,按比例扣减工程造价。
  ⒁纵、横坡。以市勘测设计院的测量结果为准,满足设计要求和《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要求。横坡大于标准值,且占抽检点数的30%以上(含30%)时,扣减总造价的0.5%,超过30%时,扣减该工程总造价的1%。
  ⒂中线交拐点坐标。以市勘察设计院测量结果为准,中线交拐点坐标不符合设计要求,扣减该工程总造价的1%。
  ⒃纵坡中线高程。以市勘察设计院测量结果为准,高程大于验收标准值5cm的,扣减该工程总造价的1%;若小于5cm,但占抽检点数的30%以上(含30%)时,扣减总造价的0.5%。
  ⒄平整度。用3m直尺,每20m检测一处。每处超标准规范值扣款200元/处。
  ⒅纵、横缝顺直度。纵、横缝顺直度应符合《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一条横缝超出12mm偏差,扣款100元/条;100m长纵缝中连续30cm偏位计一处不合格,连续60cm偏位计二处不合格,扣款100元/处。
  ⒆中线平面偏位。以市勘察设计院测量结果为准,中线平面偏位即不符合设计要求,扣减总造价2%。
  ⒇抗滑构造深度。每100m长范围测2块板,刻槽深度小于1mm的板面有1m2计一处不合格,有2m2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标准:200元/处。
  2、人行道铺面扣款标准(抽查范围内,同一处有多种质量缺陷时,按扣款标准高的一项扣款,不累计扣款。)
  ⑴沉陷、开裂。连续沉陷或开裂0.64m2(按4块20cm×20cm的预制板为标准)计一处不合格;连续沉陷或开裂1.28m2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100元/处。出现3处沉陷或连续沉陷面积达2m2者,即视为不合格工程。
  ⑵铺面板松动冒浆。松动一块铺面板计一处不合格;松动两块面板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20元/处。
  ⑶铺面灌缝不饱满。一块板四周的四条缝均不饱满计一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20元/处。
  ⑷铺面纵横缝不顺(缝宽必须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50米纵缝中累计有1米长错缝计一处不合格,累计有2米长错缝计二处不合格。一条横缝不对齐(应为通缝)计一处不合格;两条横缝不对齐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50元/处。
  ⑸铺面与构筑物衔接不顺。构筑物高于或低于人行道面一处计一处不合格,高于或低于二处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200元/处。
  ⑹铺面积水。积水1m2计一处不合格,积水2m2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200元/处。
  ⑺人行道出入口处衔接不顺。高差相差超过4cm计一处不合格,扣款100元/处。
  ⑻铺面板破损、缺角。破损或缺角一块面板计一处不合格,破损或缺角二块面板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10元/处。
  ⑼侧缘石。50米长侧缘石中累计有2米长线型不顺、顶面高底不平、接缝超宽计一处不合格;累计有4米线型不顺,顶面高低不平,按缝超宽计二处不合格;余类推。扣款200元/处。
  3、下水道、检查井工程扣款标准(抽查范围内,同一处有多种质量缺陷时,按扣款标准高的一项扣款,不累计扣款。)
  ⑴管涵(或盖板沟)内有泥沙淤积达30CM(含30CM)或有块石等,两井之间有一处记一处不合格,扣款500元/处;
   ⑵检查井、雨水井内有泥沙淤积达30CM(含30CM)或有块石等,有一处记一处不合格,扣款300元/处;
  ⑶管节及检查井出现沉陷必须返工,否则为不合格工程。
  4、园林绿化工程扣款标准(抽查范围内,同一处有多种质量缺陷时,按扣款标准高的一项扣款,不累计扣款。)
按招标和承包合同要求的种植密度、冠幅、胸径等技术指标,进行检查按比例扣款,即达到95%合格的不扣款,达到90%合格的则扣5%,达到85%合格的则扣10%,依此类推。
  5、城市路灯工程扣款标准(抽查范围内,同一处有多种质量缺陷时,按扣款标准高的一项扣款,不累计扣款。)
   ⑴凡出现灯杆倾斜、灯不亮、灯及附件掉落、大面积掉漆等质量问题,一杆灯计一处不合格,扣款500元/处。
   ⑵基座高出人行道 5CM(含5CM)以上,一个基座计一处不合格,扣款300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