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管理,维护和管理好小区内房屋、服务配套设施及公共场地,保持小区安静、优美、整洁、安全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通过城市综合开发,统一建设的居民新村。不论是在建或全面建成,部分交付使用或全部交付使用的小区,凡已住进居民的,均列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小区管理,主要是指对小区内的房屋,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环境秩序的维护整治与管理,以及居民生活的服务管理等。小区内的治安、民事管理等可按有关规定实施专业管理,亦可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分工
负责。
第四条 本市住宅小区管理业务,由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负责。小区在建期间的管理,在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由负责开发的公司负责。
第五条 本市各住宅小区可根据不同的特点,自行确定本小区的管理模式,并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如小区管委会或小组等,在所在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行使管理职能。小区管理机构的成员,应有街道办事处、开发公司、公安派出所和在住单位、居民代表参加。
在建期间局部已交付使用的小区,其管理责任,应以承担该小区开发任务的开发公司为主负责,当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313第六条 小区管理应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制度。管委会(小组)除应建立自身严格的工作制度外,还要根据小区管理工作中的各种不同专
业,制定相应的管理章程或公约,做到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七条 各小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房屋、市政设施维修和绿化、环境卫生、保安、服务等专业管理队伍。各专业管理队伍在小区管理委员会(小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提高服务质量。
各项服务可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的服务费。收费标准须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小区管理干部及工作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
第九条 小区内在住单位、住户及居民,均须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服从本小区管理人员的管理;并有责任协助搞好小区管理,举报和纠正各种违章事件及行为。
第十条 小区在建期间,小区管理费用,包括管委会(小组)正常费用,房屋(不含已出售)、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环境整治、环境卫生清扫的费用及路灯照明电费等,由开发公司负担。在小区全面建成经验收合格移交管理以后,其小区维护管理经费,应由所在区负责。在接管初期,
为支持其管理可由开发公司采取一次性补贴或扶持发展物业方式,从经营收入中弥补;补贴数额及扶助程度由双方商定;一次性补贴后的小区管理经费主要来源,应通过开展有偿服务,向住房、单位收取一定管理费(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定)等办法解决。不足部分由所在区每年代市收取
的城建维护税中补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小区内搞违章建筑;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修改房屋结构和布局或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小区内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封闭阳台或在阳台、平台、走廊等处搭建挂台、雨棚等。
第十二条 小区内的空地、道路、公共楼梯、走廊及其他公共地方,不准堆放货品、杂物或占作他用。
小区的绿化、美化应由小区管委会(小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道路两旁、房屋周围和空地,应尽量栽种树木、花卉,有条件的小区,应建造与小区环境相协调的园林(雕塑)小品,建设小游园、小绿地、小花坛和小型游乐场等绿化、美化园地。
小区内的绿地、花木和游憩设施,应有专人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应按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有关规定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开发的小区,应把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小区的配套设施标准按《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执行。凡配套设施不完善或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在期限内予以补建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强求建设单位增加配套项目,加大配套面积和提高配套标准。
小区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维护和遵守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者,由小区管理部门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小区管理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或由城市管理监察队伍和行政主管部门依章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
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小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的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1989年8月30日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订,规定了安全现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矿山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生产企业除外)安全现状评价。
2.安全现状评价目的
安全现状评价目的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的安全评价,通过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危险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定义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是在系统生命周期内的生产运行期,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及其危险度的评价,查找该系统生产运行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判定其危险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使系统在生产运行期内的安全风险控制在安全、合理的程度内。
4.安全现状评价内容
安全现状评价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进行的,应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设施、设备、装置、贮存、运输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安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 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采用恰当的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2)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故隐患,采用科学合理的安全评价方法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事故模拟,预测极端情况下事故的影响范围、最大损失,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概率,给出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
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根据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进行整改优先度排序;
4)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现状评价的结果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按计划加以实施和检查。
5.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程序
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程序一般包括:
1)前期准备;
2)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的识别;
3)定性、定量评价;
4)安全管理现状评价;
5)确定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6)确定评价结论;
7)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
5.1 前期准备
明确评价的范围,收集所需的各种资料,重点收集与现实运行状况有关的各种资料与数据,包括涉及到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安全、职业危害、消防、技术检测等方面内容。评价机构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确定的评价范围进行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所需主要资料从以下方面收集:
1)工艺;
2)物料;
3)生产经营单位周边环境情况;
4)设备相关资料;
5)管道;
6)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
7)公用工程系统;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规章制度及企业标准;
10)相关的检测和检验报告。
安全现状评价所需主要资料清单见附录A。
5.2 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的识别
应针对评价对象的生产运行情况及工艺、设备的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危险性分析,确定主要危险部位、物料的主要危险特性,有无重大危险源,以及可以导致重大事故的缺陷和隐患。
5.3 定性、定量评价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确定评价的模式及采用的评价方法。安全现状评价在系统生命周期内的生产运行阶段,应尽可能的采用定量化的安全评价方法,通常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安全检查表检查——危险指数评价——重大事故分析与风险评价——有害因素现状评价”依次渐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性评价模式,进行科学、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
通过定性、定量安全评价,重点对工艺流程、工艺参数、控制方式、操作条件、物料种类与理化特性、工艺布置、总图、公用工程等内容,运用选定的分析方法对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逐一分析,通过危险度与危险指数量化分析与评价计算,确定事故隐患部位、预测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同时进行风险排序,结合现场调查结果以及同类事故案例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和概率,运用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重大事故模拟,模拟发生灾害性事故时的破坏程度和严重后果,为制定相应的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供数据。
安全现状评价通常采用的定性、定量安全评价方法如下:
1)定性评价方法:
预先危险性分析;
安全检查表;
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
故障假设分析;
故障树分析;
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
风险矩阵法等。
2)定量安全评价方法:
道化学火灾、爆炸危险指数法;
蒙德火灾、爆炸危险指数法;
故障树分析;
事件树分析;
QRA定量评价;
安全一体化水平评价方法;
事故后果灾害评价等。
5.4安全管理现状评价
1)安全管理制度评价;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及演练计划。
5.5 确定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综合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并按照安全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解决方案的排序,列出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紧迫程度,针对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及改善安全状态水平的建议。
5.6评价结论
根据评价结果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当前的安全状态水平,提出安全可接受程度的意见。
5.7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与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将双方的意见连同安全评价报告一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建议参照如下所示的主要内容。不同行业在评价内容上有不同的侧重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补充。
6.1 前言
6.2 目录
6.3 评价项目概述
1)评价项目概况;
2)评价范围;
3)评价依据。
6.4 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
1)评价程序;
2)评价方法。
6.5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工艺过程、物料、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水、电、汽、风、消防等公用工程系统、危险物品的储存方式、储存设施、辅助设施、周边防护距离及其他。
6.6定性、定量化评价及计算
通过分析,对上述生产装置和辅助设施所涉及到的内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后,运用定性、定量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化和定量化评价,确定危险程度和危险级别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后果,为提出安全对策措施提供依据。
6.7事故原因分析与重大事故的模拟
1)重大事故原因分析;
2)重大事故概率分析;
3)重大事故预测、模拟。
6.8 对策措施与建议
6.9 评价结论
7.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现状况评价报告的内容要详尽、具体,特别是对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要准确,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计划科学、合理、可行和有效。安全现状评价要由懂工艺和操作、仪表电气、消防以及安全工程的专家共同参与完成,评价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应涵盖评价范围所涉及的专业内容。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数据完整、取值合理、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8.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附件
1)数据表格、平面图、流程图、控制图等安全评价过程中制作的图表文件;
2)评价方法的确定过程和评价方法介绍;
3)评价过程中专家意见;
4)评价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交换意见汇总表及反馈结果;
5)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原始数据资料目录及生产经营单位证明材料;
6)法定的检测检验报告。
9.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1)封面(参见附录B)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3)著录项(参见附录C)
4)目录
5)编制说明
6)前言
7)正文
8)附件及附录
10.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安全现状评价所需主要资料清单
A.1工艺
1)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及其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步骤或单元操作过程,包括从原料的贮存、加料的准备至产品产出及贮存的整个过程操作说明
2)工艺变更说明书
A.2物料
1)主要物料及其用量
2)基本控制原料说明
3)原材料、中间体、产品、副产品和废物的安全、卫生及环保数据
4)规定的极限值和(或)允许的极限值
A.3 生产经营单位周边环境情况
1)区域图和厂区平面布置图
2)气象数据、人口分布数据、场地水文地质等资料
A.4 设备相关资料
1)建筑和设备平立面布置图
2)设备明细表
3)设备材质说明、大机组监控系统、设备厂家提供的图纸
A.5 管道
1)管道说明书、配管图
2)管道检测相关数据报告
A.6 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
1)生产单元的电力分级图、电力分布图
2)仪表布置及逻辑图、控制及报警系统说明书、计算机控制系统软硬件设计、仪表明细表
A.7 公用工程系统
1)公用设施说明书
2)消防布置图及消防设施配备和设计应急能力说明
3)系统可靠性设计、通风可靠性设计、安全系统设计资料
4)通信系统资料
A.8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A.9 规章制度及标准
1)内部规章、制度、检查表和企业标准
2)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经验
3)维修操作规程
4)已有的安全研究、事故统计和事故报告
A.10 相关的检测和检验报告
附录B: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B.1 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建设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封面最后两行分别是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B.2 封面样张 (略)
附录C:
著录项格式
C.1布局
“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课题组长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安全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安全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 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安全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求 手写签名。
C.2 样张 (略)
中国专利局关于执行《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补充规定
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关于执行《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2年10月10日,专利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构:
现对我局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二日发出的《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请求减缓费用的,应当如实填写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在请求批准以后,专利局又发现问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并根据情况作出新的审批决定。
二、两个以上的个人(包括两人)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50%。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申请费用。
四、单位请求减缓专利申请费用的,除应递交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外,还需要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是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可以由当地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直属国家部、委的单位,可以由部、委的科技司、局专利管理处出具证明。大专院校可以由国家教委、专利管理处、当地的省(市)教委或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五、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单位是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团体,是企业的应当说明盈亏情况,非企业的应当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六、在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以后,专利局可以直接向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收缴已缓缴部分的费用,也可以委托省(市)专利管理机关收缴已缓缴部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