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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08:5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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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3〕19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将“两风”建设工作引向深入,巩固“两风”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加强政府督办检查工作力度,发挥四项长效机制作用,认真抓好市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现将《黑河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督办检查工作,完善监督机制,推进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邀督查员,是指接受市政府聘请的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各项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特邀督查员队伍是我市政府督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监督体系的一种有效尝试。特邀督查员在市政府领导下,在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特邀督查员队伍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相对人、离退休老干部、社会各界群众组成。
第五条 特邀督查员的聘请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特邀督查员通过自愿申请和组织提名两种方式产生,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发放聘任证书。
第七条 特邀督查员任期1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特邀督查员在执行任务时,须出示特邀督查员工作证件。
第九条 特邀督查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愿从事政府督促检查工作;
二、熟悉政府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政府工作知识和经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特邀督查员应当按照《黑河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的规定,对本级政府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具有政务公开监督员职责。
第十一条 特邀督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各项决策落实情况、政务公开情况,查验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包括书面材料),并积极协助配合。拒绝、不配合,甚至刁难的,市政府将根据情况进行通报和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特邀督查员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上级和本级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了解政务公开情况和人民群众对政府施政情况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 特邀督查员应主动接受市政府督办检查室的工作指导,参加有关学习活动,按照工作要求定期或随时汇报工作情况,对保证政令畅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特邀督查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文明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利用督查权谋取私利、假公济私或者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违者将取消督查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特邀督查员任期期满或因其它原因辞去特邀督查员职务的,须交回特邀督查员证件。
第十六条 特邀督查员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和威胁方法阻碍特邀督查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特邀督查员义务从事本项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7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节能项目节能量的审核方法、审核程序和审核行为,我们编制了《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附: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审核机构对节能项目(工程)进行的节能量审核工作。
二、审核依据
(一)《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详见附件一)。
(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节能项目相关材料。
三、审核原则和方法
(一)审核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二)审核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计量测试、分析计算、随机访问和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审核。
(三)审核机构应当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审核内容
审核机构应围绕项目预计的节能量和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查与核实,主要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能耗泄漏四个方面:
(一)项目基准能耗状况
项目基准能耗状况指项目实施前规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1.项目工艺流程图。
2.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产量统计记录(制成品、在制品、半成品等根据行业规定的折算方法确定)。
3.项目能源消耗平衡表和能流图。
4.项目范围内重点用能设备的运行记录(如动力车间抄表卡、记录簿、各车间用电及各种能源的记录簿等)。
5.耗能工质消耗情况。
6.项目能源输入输出和消耗台账,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以及各种原始凭证。
(二)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
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指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后规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1.项目完成情况。
2.其他审核内容参照项目基准能耗状况审核内容。
(三)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
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1.受审核方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和制度。
2.项目能源计量设备的配备率、完好率和周检率。
3.能源输入输出的监测检验报告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运行效率检测报告。
(四)能耗泄漏
能耗泄漏指节能措施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能耗的因素。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1.相关工序的基准能耗状况。
2.项目实施后相关工序能耗状况变化。
五、审核程序
接受审核委托后,审核机构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核,主要步骤为审核准备、文件审查、基准能耗状况现场审核以及实际节能量现场审核。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审核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审核准备
根据节能量审核委托要求,组建审核组,并与受审核方就审核事宜建立初步联系。
(二)文件审查
对节能项目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分析受审核方采取的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并对受审核方预计的节能量进行初步校验,提出需要现场审核验证的问题。
(三)基准能耗状况现场审核
1.现场审核准备
(1)编制审核计划,应包括审核目的、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时间和地点、审核组成员等内容。
(2)审核组工作分工,根据审核员的专业背景、实践经验等,进行具体审核工作分配。
(3)准备工作文件,包括检查表、证据记录信息表格、会议记录等。
2.现场审核实施
(1)宣布审核计划,向受审核方的有关人员介绍审核的目的和方式,明确审核范围和受审核方参加人员。
(2)收集和验证信息,收集与节能项目相关的信息并加以验证,并完整记录作为审核发现。对不符合内容,请受审核方作出解释。
(3)形成审核结论,审核人员就审核发现以及在审核过程中所收集的其他信息进行讨论,直至达成一致。
(四)实际节能量现场审核
项目完成且运行稳定后,受审核方提出审核申请,审核机构进行实际节能量现场审核,审核程序与基准能耗状况现场审核相同,将两次审核结果相比较,计算得出项目实际节能量。
(五)审核质量保证
为提高审核发现与结论的可靠性,审核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多角度取证原则:对任何可能影响审核结论的证据,可采取数据追溯或计算检验等方法,从多个角度予以验证。
2.交叉检查原则:如果存在多种确定节能量的方法,应进行交叉检查,提高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的可信度。
3.外部评价原则:在无法进行实际观测或判断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客观第三方的评价,例如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六、审核报告
(一)审核报告分为基准能耗审核报告和实际节能量审核报告。基准能耗审核报告主要是对项目实施前能耗状况、计量管理体系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报告;实际节能量审核报告是对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量审核情况的报告。
(二)审核报告按统一要求和格式编写(样式详见附件二)。
(三)审核机构应按照节能量审核委托方的要求,按时提交审核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
(四)审核机构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
附件二:节能量审核报告样式
附件一:
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节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量的计算和监测。
二、节能量确定原则
(一)本方法所称的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因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若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
(二)节能量确定过程中应考虑节能措施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能耗的因素,并对节能量加以修正。
(三)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受审核方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附表中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折算。
(四)对利用废弃能源资源的节能项目(工程)(如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等)的节能量,根据最终转化形成的可用能源量确定。
三、节能量确定方法
项目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实现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通过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进行计算确定,步骤如下:
(一)确定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
与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
(二)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
项目实施前一年单个产品(工序)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各种能源的总和(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即为此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如果前一年能耗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能耗状况,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三)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产量
项目实施前一年内,单个产品(工序)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数量为此产品(工序)的基准产量。全部制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如果前一年产量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产量,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四)计算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单耗
用项目实施前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除以基准产量,计算出基准单耗。
(五)确定项目完成后单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产量和单耗
按照相同方法,统计计算出项目完成后一年的单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产量和单耗。
(六)计算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
项目实施前后单个产品(工序)单耗的差值与基准产量的乘积,为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
(七)估算能耗泄漏
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项目能消耗的影响及项目实施对项目范围以外的影响,估算出能耗泄漏(扣减或增加)。
(八)确定项目节能量
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得到项目所实现的节能量。
四、节能量监测方法
受审核方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监测体系、监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性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被核查。
其中监测方法应符合《GB/T 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
附表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
平均低位发热量
折标准煤系数
原煤
5000千卡/千克
0.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洗精煤
6300千卡/千克
0.9000千克标准煤/千克
其他洗煤
洗中煤
2000千卡/千克
0.2857千克标准煤/千克
煤泥
2000-3000千卡/千克
0.2857-0.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焦炭
6800千卡/千克
0.9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原油
10000千卡/千克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燃料油
10000千卡/千克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汽油
10300千卡/千克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煤油
10300千卡/千克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柴油
10200千卡/千克
1.4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液化石油气
12000千卡/千克
1.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炼厂干气
11000千卡/千克
1.5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天然气
9310千卡/立方米
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焦炉煤气
4000-4300千卡/立方米
0.5714-0.6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其他煤气
发生煤气
1250千卡/立方米
0.17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重油催化裂解煤气
4600千卡/立方米
0.6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重油热裂解煤气
8500千卡/立方米
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焦碳制气
3900千卡/立方米
0.5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压力气化煤气
3600千卡/立方米
0.5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水煤气
2500千卡/立方米
0.3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炼焦油
8000千卡/千克
1.1429千克标准煤/千克
粗苯
10000千卡/千克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热力(当量)
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
电力(等价)
上年度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发电煤耗
注:此表平均低位发热量用千卡表示,如需换算成焦耳,只需乘4.1816即可。
附件二:节能量审核报告样式
编号:
××××单位
××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
审核机构: (加盖公章)
负 责 人: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名称
所属单位
审核项目
地址
电话
组长
所在机构
成员
所在机构
审核组组成
成员
所在机构
审核日期
200 年 月 日
审核目的
A. 评价项目实施前能源利用情况和预期节能量。
B. 评价项目实施后实际节能量。
名 称
项目实施前
项目实施后
综合能耗
产品产量
单位产品能耗
审核技术
指标
项目年节能量
审核结论
受审核方提出的项目实施前(后)的能源消耗为 吨标准煤,预期(实际)节能量为 吨标准煤 。
经审核, xxxxx项目实施前(后)的能源消耗为 吨标准煤,预期(实际)节能量为 吨标准煤。
项目预期目标与实际效果之间产生差距的原因是:
受审核方法人代表:
受审核方公章:
审核组长:
审核员:
审核报告
发放范围:
注:受审核方不接受审核结论时,应出具由受审核方的法人代表签字的书面意见。
一、受审核方及项目简介
1、受审核方基本情况(性质、主要产品、生产流程、产值、总体用能情况等)。
2、受审核项目的工艺流程及其重点耗能设备在生产中的作用。
3、受审核项目拟投资情况。
二、审核过程描述
1、审核的部门及活动。
2、审核的时间安排。
3、审核实施。
三、项目实施前(后)的能源利用情况
1、项目实施前(后)的生产情况。
2、项目实施前(后)的能源消费情况。
3、重点用能工艺设备情况。
4、项目实施前(后)能量平衡表。
四、节能技术措施描述
1、技术原理或工艺特点。
2、技术指标。
3、节能效果。
五、项目节能量监测
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
2、能源统计与上报制度。
3、重点用能工艺设备运行监测。
六、预期(实际)节能量
1、确定方法选用。
2、节能量确定。
七、报告附件
1、项目节能量审核委托材料。
2、项目节能量审核计划 页。
3、项目节能量审核人员名单。

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关于团旗和团徽的使用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关于团旗和团徽的使用规定》的通知
(1983年3月12日)

 

  现将《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关于团旗和团徽的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执行。《关于团旗和团徽的使用规定》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从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所发规定和通知,凡与这两个规定相抵触处,均以两个规定为准。

 

附一:

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根据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团章第一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精神,现对团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团员缴纳团费,凡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每月按照工资的比例缴纳:

  工资收入每月在五十元以下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三;

  工资收入每月在五十一元到一百元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五;

  工资收入每月在一百零一元以上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一。

  二、领取计件工资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团员,应按每月的劳动收入缴纳团费,缴纳的比例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团员相同。

  三、农民中的团员,每月缴纳团费一次,每次五分。县办、社办企业中的团员,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第一条规定执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农民中的团员缴纳办法执行。

  四、在高等院校读书的团员,每月缴纳团费一次,每次五分。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在中等学校、小学读书的团员和其他没有固定收入的团员,每月缴纳团费一次,缴纳数额由本人自定。

  六、有固定收入或经常性劳动收入的团员,每月缴纳团费的比例不包括其它临时性的收入,譬如施工补助费、野外补贴费、副食品补贴费等临时津贴和稿费、奖金等。自愿缴纳者不限。但是,实际上已经成为固定工资收入的津贴费,应按第一条规定缴纳团费。

  七、无力缴纳团费的团员,经过团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免缴团费。

  八、共青团员加入共产党组织,在预备期间,只缴纳团费,不缴纳党费。转为正式党员之后,只缴纳党费,不缴纳团费。

  九、团的基层组织要教育团员主动地按照规定缴纳团费,并定期向团员收团费。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的团员,应按照团章规定,进行教育、处理。

  十、团的基层委员会收得的团费,可留用百分之五十,其余逐级上缴。团县、地委可留用上缴数的百分之五十,其余上缴。

  铁道系统团的基层委员会收得的团费,可留用百分之五十,其余逐级上缴。各铁路局团委所收团费,除留用百分之五十外,应将剩余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上缴全国铁道团委,百分之四十上缴所在省、市、自治区团委。部队团员的团费上缴比例,由总政组织部规定。民航系统、中直和国家机关团员的团费上缴比例,分别由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和国家机关团委筹备组规定。

  团省、市、自治区委,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机关团委和国家机关团委筹备组,以及总政组织部收得的团费,不再上缴团中央。以上团委如要扩大基层团委留用团费的比例,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独立团总支或团支部,经上级团委同意,也可同基层团委一样留用团费。

  十一、各级团组织应建立团费的收缴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并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对团费管理混乱的现象和贪污团费的行为,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开写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各级团委应按期、按规定数额上缴团费。

  十二、团费的开支应加强管理,严格手续,注意节约,合理使用。各级团组织留用的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和团员教育方面的必要开支,如编印、购买团员学习政治理论、文化科学知识所需的材料或书籍:订阅团的报刊;团员、团干部训练班的费用等。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

 

附二:

关于团旗和团徽的使用规定
  根据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团章第八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精神,并参照过去有关规定,现对团旗和团徽的使用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团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团员大会、举行新团员入团宣誓仪式的会场,可以挂团旗,也可以同时悬挂党旗。团旗和党旗同时悬挂时党旗应挂在面向的左方,团旗挂在面向的右方。

  团日活动,可使用团旗。

  在重大节日期间,共青团各机关门口只悬挂国旗,不悬挂团旗。

  二、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会场,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会场,可以悬挂团徽。团中央机关和团省、市、自治区委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团徽。团委机关的门口不悬挂团徽。

  省级以上团委以“共青团号”命名的火车、轮船、汽车、电车等,可以悬挂团徽。

  节日游行庆祝活动,不要抬团徽。

  制做团徽,要严格依照一九五九年五月四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颁布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决定》所附的图案标准,按比例制作。

  三、共青团各级组织在自己颁发的奖状、奖旗、奖章、证书、光荣簿和其它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及团的报刊上,可以加印团徽。

  凡是工商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都不得使用团徽。

  四、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制成徽章,颁发给共青团员佩带。共青团员应自觉佩带团的徽章。各级团委机关中的党员干部,也可以佩带团的徽章。佩带徽章的位置在左胸前。

  团的徽章只发给共青团员、各级团委委员(包括兼职委员)和团委机关中的党员干部,每人一枚。非党员、团员的干部和勤杂人员,不得发给团的徽章。团员被开除团籍时,应交回团的徽章。

  团员遗失团的徽章,可以申请补发。团员离开团的组织以后遗失了团的徽章,不再补发。

  团的微章由团的基层委员会保管。团支部接收新团员后向上级报送新团员名单时,领取团的徽章。在举行入团宣誓仪式时,由基层团组织发给新接收的团员。

  团的徽章不得转让他人。团员不能主动地把团的徽章赠送给外宾。如果外宾主动友好地向团员要团的徽章时,团员可将自己的徽章作为纪念品赠给外宾,但事后应及时向团组织报告,并申请补发团的徽章。

  团的徽章由团中央指定工厂制作。未经团中央批准的工厂,不得私自制作团的徽章,也不得把团的徽章作为商品在商店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