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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09:41: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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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管理的实际。
第四条 市法制局是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计划草案;
(二)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三)审核、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四)组织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可行性调研论证;
(五)协调处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起草制定过程中的矛盾;
(六)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和行政规章的发布工作;
(七)负责行政规章的备案工作;
(八)负责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立法计划, 由市政府各部门提出草案,由法制局综合平衡, 地方性法规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市大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 未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 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起草, 并以部门文件的形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必须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不得与法律、 法规、规章相抵触,制定行政规章,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标题一般应为“条例”。 行政规章的标题一般应为“办法”、“细则”、“规定”。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结构分为章、节、条、款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以条作为独立的基本构成单位, 从前至后排列,其顺序用汉字标明。
条内相对独立的内容分款表述。款在条内排列, 另起自然段,不标明顺序号码。
款内相对独立的内容分项表述,项在款内排列, 以在款内另起自然段前面加带括号原汉字小写数码标明。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语言,应简单明了。 使用概念应准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易产生歧义的语言。
第十二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应做好本部门内部的协调工作。涉及几个部门职责交叉的, 由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后上报。
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后, 由市法制局负责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协调和论证。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调研协调和论证所需费用由起草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 对存在重大分歧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案,经市法制局审核、 修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时, 由市法制局负责人做审核报告。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行政规章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 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 未经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各部门均不得提出与市政府提请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应在本市主要报刊上全文刊载,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行政规章发布后,由市法制局负责向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颁布后, 由市法制局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 需修改或废止的行政规章, 由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法制局审核、修改后, 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17日

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便于筹集资金兴办各项事业,对集股单位发行股票有关事项,暂行规定如下:
一、发行单位
凡符合经济建设发展方向,经政府批准或呈请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需向社会筹集资金(包括向单位和个人),应向归口开户银行提交招股章程,写明原由、企业名称、批准登记日期、拟发股票总额、每股金额、发行期限等内容,经专业银行分行审查签注
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批准后,可以发行股票。企业发行股票的具体工作可委托专业银行信托部办理。
二、股票种类和发放范围
股票分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
集体股 在本市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和农业生产队发行,应以企业自有留存资金购买。
个人股 凡城镇职工、居民、农村社员及侨眷等均可认购。
三、股息与红利
集体股按相当于企业存入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息率,计算股息,每年付息一次。
个人股按相当于一年期储蓄存款息率,计算股息,每年付息一次。
每年年度终结,根据单位税后盈利情况,提留一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提出一部分按投资比例分红。每年分红的金额一般可占股票面额的3—5%。股息和分红两者总额,集体股以不超过7.2%为度,个人股以不超过15%为度。股息在成本中列支,红利在税后利润中支付。还
本付息事宜,可委托银行信托部代为办理。
集股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在新办初期,可根据产品性质等实际情况,向税务部门申请一定期限的减免税。
四、股票的转让和过户
股票持有者如要出让股权,可委托银行信托部代为销售转让,或向银行申请抵押借款。股票均以现货交易为限。股票转让时的贴息问题,由银行信托部拟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核准后实行。变更时亦同。有关股票过户挂失登录手续,发行股票单位可委托银行
信托部代办。
五、发行期限
股票发行期限分定期收回和不限期收回两种:
定期收回的是指股票发行时,规定发行年限,分次或一次由发行单位偿还本金,收回股票。
不限期收回的是指股票发行后,由投资人持有股权,发行单位不收回股票。
六、股票持有者的经济责任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发生亏损时,股票持有者应共负有限经济责任,直至企业宣告破产为止。
七、国营企业经过批准可发行公司债券,定期收回,其余均可比照上述有关条文办理。
八、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1984年8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1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有关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15号)收悉,现将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的规定,可以比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的规定执行,澳门企业在内地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内地给予的免税待遇也应包括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