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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10 18:2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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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6日公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推进全省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三)提高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忠实于国家法律,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四)推动各行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自觉地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具有法制观念的社会主义合格人才。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地)、县(市、区)、自治县、乡(镇)、民族乡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及方针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协调组织实施;
(三)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和表彰,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罚;
(五)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调查、掌握各部门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二)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和其他特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考试),并负责确定培训和考试内容;
(四)总结和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五)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应当根据不同对象,组织编印和发行全省统一的各类法制宣传教育的教材、资料。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乡(镇)、民族乡、街道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比照第九、十条规定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人负责。
第十三条 人事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把法律知识列为业务考试的重要内容,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录用。
第十四条 具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应当对国家公职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执法实绩考核,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职人员执法实绩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法律;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向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对未取得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的,责令其限期参加法制补习班。
第十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发挥文艺团体及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和功能,对广大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团体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规划,并会同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办事机构搞好对青少年和其他特定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把法律知识作为教学计划的重要内容,做好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民族乡、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站、文化站、农村夜校等场所向农(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费按时到位;并根据经济发展,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保障,逐步改善其工作条件和器材装备,以提高宣传教育质量。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或者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6日
构建检察机关“大控申”格局的思考

徐凤林


  为强化法律监督,做好控告申诉工作,笔者随市人大执法检查组对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了检查。通过赴外地考察学习,听取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的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对如何构建检察机关“大控申”格局课题进行了思考,针对问题提出措施和对策,供工作参考。

一、现状及特点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服务大局,促进和谐”的理念,控告申诉工作取得可喜成绩,

  1、加强组织领导,对控告申诉工作有了新认识。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把做好控告申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从、服务于经济工作大局,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建好举报中心和创建文明接待室作为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的桥梁;把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全面履行控申工作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2、加强队伍建设,干警素质有了新提高。始终把队伍建设抓在手上,把握控申和信访工作方向,大力培养积极进取、乐于奉献、刚直不阿、执法如山的检察职业精神,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技能培训,培养专业控申举报人才,建立健全控申举报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干警的文明用语,增强干警接访办案能力,为开展控申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加强接访能力建设,办理案件取得了新成果。始终以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认真接待申诉、上访群众,利用普法宣传日设立法律咨询台,耐心解答群众疑惑问题,对涉法诉求引导申诉者走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案件为上访人提供信访服务和援助,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上访信件及时接办、转办,对上级督办的案件按时办理,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接访环境有了新改善。始终把“举报中心”和文明接待建设作为一项持之以恒的工作,建立了标准化的控申接待室,购置和更新了办公用品,配置了微机,装备了警务用车,改善了办案条件。通过科技强检,安装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提高了控申工作的保障能力,保证了办案效率和质量。为了提高干警的生活和福利待遇,还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健身场所,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检察文化,使干警的业余文化生活得到改善。

二、存在问题

  1、控告申诉工作对外宣传力度不大,缺少声势,工作成果凸显不够。

   2、现行体制影响了控申工作更有效地开展。干警年龄偏大,知识更新较慢,长期岗位不交流,工作缺少激情。

  3、办案经费不足,影响控申工作的开展。

三、措施与对策

   1、进一步提高 对控申工作的认识。要充分认识 控告申诉工作既是检察业务工作,又 是党委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窗口,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桥梁与纽带。开展好控告申诉工作不仅是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对“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实践。因此,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控申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摆在同一位置,统筹谋划,既要配齐配强人员,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又要关心干警的成长和生活,为做好控告申诉工作夯实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2、进一步提高控申干警的素质。要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大力加强控申干警队伍建设,开展好检察官职业化培训教育,既要学习政策法规,还要学习专业技能,更要全面掌握开展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用岗位目标考评机制来规范干警的言行,全面提高控申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着力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要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解决人员不足、检察官断档问题。组织控申干警到外地先进基层院取经学习,扩大视野,拓宽思路,努力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控申检察官队伍。

  3、进一步推进控申工作的深入开展。要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牢固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拓展案源,加大办案力度,努力实现办案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建立控申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统一调配警力,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制度, 加强案件信息的搜集和管理,加大反腐打击力度。要健全同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系制度、协作配合制度,加强院内外部门间的配合,形成侦审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控申职能,关注民生,维护民利,为实现息访息诉作出积极贡献。

  4、进一步搞好文明接待室的创建工作。要深入贯彻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牢固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强化“窗口”意识、服务意识、监督意识和全局意识,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立足点,以文明接待、首办责任制为基本要求,健全和完善举报、听证等各项控申工作制度,实现控申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认真落实“科技强检”方略,加大控申举报中心基础设施和办案经费的投入,实行举报线索规范化、微机化管理,设立举报密码,完善举报奖励基金设立方式及兑现办法,使国家奖励举报人制度真正落实到位。要大力开展文明 接待室创建活动,改善接待环境,提高接访质量,使来访者满意,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1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冀文林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全面清理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和涉密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7项,调整行政审批主体事项4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6项,现予公布。

  为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如多个部门对同一事项都同时具有相应的行政审批职能,应由行使最终行政审批权的部门统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并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主动征求其他部门的审批意见,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再向其他部门另行申请。市政府各部门还应将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类型和情形,以及相应的程序、条件、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采取非行政审批的方式或提供服务等方式管理或实施的备案、鉴定、确认登记等事项,市政府各部门不得采取以批代管的方式进行管理。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应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管理。

  今后,凡法律、法规、规章等新增、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及时提请市政府统一公布。

  附件:1.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略)

  2.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略)

  3.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略)

  4.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略)
http://daj.haikou.gov.cn/zfgb/2012n/2012dsq/201204/t20120416_4775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