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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

时间:2024-07-24 06:07: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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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3月8日冀法民〔1985〕6号函收悉。
关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务院1980年10月23日批准、民政部于同年11月1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自
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可按
本院〔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此复。



1985年6月1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分院,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本条例中统称司法机关)。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司法机关应当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监督司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要日常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内容:
(一)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司法机关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和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按照法律规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关于司法工作的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工作报告时,其组成人员可以向报告机关提出询问,被询问的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说明情况。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司法机关提出质询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司法机关的专题工作汇报,并可以提出询问和建议;如认为有违宪、违法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应当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在视察、检查中,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如认为有违宪、违法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应当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对于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并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提供材料者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要求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申诉、控告人,并抄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二)要求司法机关报告办理结果的,有关司法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如果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报告原因,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及法制委员会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人民群众申诉、控告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或复议,并及时报告结果;如果对复查、复议的结果仍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监督司法工作的需要,可以调阅司法机关有关的案卷材料,调阅案卷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注意保密,保持案卷材料完整无损。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应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和有关的重要文件、资料,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法制委员会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司法机关召开重要的司法工作会议时,应当通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法制委员会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 对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安、司法行政工作的决议和命令,以及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的决定、通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责成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区、县司法机关有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时,可以建议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或者责成市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时,发现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重大违反宪法、法律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拒绝或者妨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的,由常务委员会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责成有关责任者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建议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依法撤销有关责任者的职务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遭到非法干预或者打击报复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或者控告。
第二十条 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同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1990年3月14日

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

国家工商管理局


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
国家工商管理局



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许多单位急于寻找业务的心理,虚构业务项目,通过加工承揽广告招引客户后,再诱骗客户订立法律责任不清的经济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又称质量保证金、定金、预收款等,下同)。这种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手法是:不法分子利用加工承揽广告诱使业务
承接人与之签订加工合同,在合同中故意模糊业务项目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法,当业务承接人完成业务项目后,不法分子任意解释质量标准,千方百计使业务承接人完成的业务项目达不到其要求,最终以业务承接人无能力履约为借口毁约,并不退还原收取的合同保证金。这种违法行为的直
接后果,是业务承接人不仅合同保证金被骗,其支付中介人的中介费及为承接和完成业务项目的其他投入也无法收回。目前,此种违法行为滋生蔓延,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为规范加工承揽广告的发布行为,打击虚假加工承揽广告,特通告如下:
一、加工承揽广告是指企业(以下称业务委托人)自行或通过中介人发布的寻求其业务项目合作伙伴(即业务承接人)的广告。加工承揽广告仅是一种业务项目信息的介绍,不是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加工承揽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业务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规格、材料要求;
2、业务项目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
3、业务项目的来源、具体数量、经济效益预测和分析、完成时限要求;
4、完成业务项目所需的人工、资金投入数量。
二、加工承揽广告须注明加工承揽广告不能作为承接业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的忠告语。
三、广告发布单位要加强对加工承揽广告的审查,对不能核实的事项不得发布。
四、发现业务委托人或中介人在广告中作虚假表示的,向广告发布单位所在地或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五、业务承接人经过广告介绍,在与业务委托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欺骗的,向业务委托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六、业务委托人、业务承接人、中介人通过广告介绍相识,就某项业务签订了经济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经济纠纷的,可依法请求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对违反本《通告》第一、二、三项要求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加工承揽广告真伪的能力,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虚假加工承揽广告。本《通告》发布后,对仍然继续进行这种违法经营活动的违法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19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