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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8 02:4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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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厦地锐发[2001]7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完善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完善和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政二[1999]3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入,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期限
l、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从1996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汇缴的中报期可暂延长到2月底。对试行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上市股份公司和部分资产、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自行汇缴的申报期可暂延长到4月底。
2、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澈,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二)年度申报资料
l、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上市公司1999年起、部分资产、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2000年起、其他企业2001年起按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2001年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发(1994)131号}办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印发的申报表办理。
3、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三)申报方式纳
税人进行年度申报,可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地税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凡实行代理申报的,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纳税人应向代理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代理机构应依照税收规定准确进行税收调整,依率计算应缴税款,做到如实申报。纳税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不管是由于纳税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纳税人都负补税、罚款等法律责任。对确属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纳税人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内容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四)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五)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
l、在申报期内,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咨询的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市局和各基层局每年可选择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组织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门培训,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参加。同时要抓好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
2、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3、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地税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或漏报户。
4、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据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地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地税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市局将对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逐步要求纳税人应提供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证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每一纳税年度、各地地税机关可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地税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三)申报期结束后,地税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
1、检查对象的确定:上级地税机关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对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对当年未检查的企业,税务机关保留稽查权力,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
2、检查方法一般可分为审核评税与现场重点检查。审核评税:审核评税是对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日常掌握的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具体做法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审核评税实施规程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0号)执行。现场重点检查:
现场审计是对企业的财务帐册等有关资料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检查,具体检查的内容、程序、方法等按稽查查案的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检查一般由稽查系列人员完成。
3、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4、对汇算期间或汇算结束后查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从2000年所得税汇算情缴开始,统一从5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各基层地税机关每年都要注意收集汇算清缴情况和典型案例;掌握汇算清缴的进度,及时进行通报,并按月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缴进度表》。汇缴工作结束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60号)要求,认真编制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撰写《企业所得税源分析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并于每年5月20日前报送有关资料。
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包括六张附表)、软盘;
2、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报告;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
4、典型案例及分析两例;
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汇总表》;
6、《核定征收户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
7、《企业所得税汇缴进度表》。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3、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9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意报告提出的2009年的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咸宁市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2006]18号




关于咸宁市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消杀老鼠、苍蝇、蚊虫、蟑螂等有害病媒生物,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市城区(含咸安区、温泉开发区)除“四害”(鼠、蚊、蝇、蟑螂)工作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管理应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单位、居民平时自行除“四害”相结合;发动职工、居民除“四害”与组织专业服务机构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控制有害病媒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有害病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宣传除“四害”知识和有关规定,增强公民的除“四害”意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各单位和社区居委会除“四害”的督促检查工作。爱卫会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其他各级各类单位要设置专(兼)职爱国卫生督查员(以下简称“督查员”)负责除“四害”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区疾病控制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管辖单位和地区的有害病媒密度监测和除“四害”消杀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居民均有防范和消杀有害病媒的义务,并有权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爱国卫生督查员由单位申报,市爱卫办统一审查批准发证,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除“四害”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单位和居民开展除“四害”工作;
 (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对下列场所实行除“四害”工作责任制度:
(一)公共场所、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由市环卫部门负责;
(二)窨井、下水道、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市城管部门负责;
(三)河道两岸、河堤、渔池周围池埂由水利、水产和堤防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公共人防设施由人防部门负责;
(五)公园、公共绿地、行道树、绿化带由园林、旅游部门负责;
(六)居民住宅垃圾通道由产权单位或居民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九)居民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十)居民住宅房间、过道、楼梯、庭院由居民负责;
(十一)单位内部由各单位负责。
第三章 标准
 第九条 单位内外环境和居民区、居民住宅鼠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
(二)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
(三)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四)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十条 单位内外环境、居民住宅和有关场所、设施蚊虫密度适用下列标准:
(一)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和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二)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第十一条 有关场所、设施和单位苍蝇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的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二)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特殊行业、居民住宅蟑螂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二)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三)有蟑螂粪便、脱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行除“四害”工作责任制,建立除“四害”工作资料档案,接受爱卫办对除“四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职工和居民参加周末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活动,以治理有害病媒孳生地为重点,开展除“四害”工作。
  第十五条 市、区爱卫办根据城区有害病媒孳生情况每年拟定二至三次大规模的除害活动计划,报爱卫会批准后,下达各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应组织职工和居民参加集中统一除“四害”活动,完成市、区爱卫办下达的除“四害”活动计划。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要经常检查住宅区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积极组织居民开展除“四害”工作。居民要经常翻盆倒罐,消除大小容器的积水,不得乱到垃圾、乱丢果皮纸屑、乱扔动物尸体。养花户的盆景、水池、水罐内不得孳生孑孓,花肥缸要严密封闭,不得孳生蝇、蚊。
 第十七条 食品、副食、饮食、禽蛋、果品、水产、皮毛、杂骨、酿造等重点行业,屠宰场、菜场、集贸市场等重点单位,必须制定完备的卫生制度,严格控制有害病媒孳生,及时杀灭有害病媒,做到地面洁净,排污系统完善,防害设施、药物齐备,并对各种下脚料、残渣、废弃物设置专用贮存器具,实行密封贮放,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 市区内的河流、沟渠、塘堰的除害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定期打捞水面杂草和漂浮物并及时清运;公厕、垃圾堆、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要固定专人负责,定期喷洒杀虫药物,做到无蝇、无蛆、无孑孓。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爱卫会办公室的统一要求,经常性地开展除害防病工作,保证责任区内的有害病媒得到有效控制,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疾病控制机构要做好有害病媒的调查研究工作,对全市有害病媒孳生地、密度、种群进行调查,了解掌握本市鼠、蚊、蝇和蟑螂种群分布、季节消长、优势种以及与当地虫媒病或鼠传疾病发生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疾病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绿化带和居民区及居民住宅进行有害病媒密度监测。单位和居民应协助疾病控制机构进行有害病媒密度监测工作,不挪动、损毁监测设施和器具。疾病控制机构应及时制止或处理妨碍监测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全市开展集中统一除害活动要坚持科学用药、合理用药。所用药械,由疾病控制机构提供。自行除害有困难的单位,可与疾病控制机构签订协议,委托代为消杀。
  疾病控制机构向各单位提供除害药物和除害服务,可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未完成集中统一除害活动计划的;
(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业和责任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和使用防范有害病媒设施、药械,有害病媒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三)单位有害病媒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 受到处罚的单位,自受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卫生先进单位评比;已被评为卫生先进单位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五条 妨碍爱卫会办公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爱卫会办公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不服爱卫会办公室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