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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议案程序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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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议案程序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议案程序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4年4月2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精神,特制订《关于议案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
表决。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五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为议案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三条 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大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处理,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作出报告。对经过审议不作为议案对待的,按建议、批评和意见办
理。
第四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议案提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并在每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宣布。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大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大会主席团。对大会规定的截止期限以后收到的议案,由主席团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提交常务委员会
会议审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对经过审议不作为议案对待的,按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九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分别由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研究处理,并在半年内将处理结果直接答
复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4年4月2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13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 现将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组织机构,切实抓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工作。
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积极预防和处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和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 第一章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级别
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造成众多人数伤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盟内2个以上旗县市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盟行署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全盟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苏木)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三、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辖区乡镇(苏木)内2个以上行政村,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 第二章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机构体系与职责
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盟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立即转为“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盟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总指挥由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及盟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盟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五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盟食品药品监管局。主任:盟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职责:指挥协调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迅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传达指挥命令;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及发展动态,并及时向盟行署和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二)警戒保卫组:设在盟公安局。组长:盟公安局局长。职责:组织公安、武警和事故所在单位(地区)保卫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警戒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维护现场和周边地区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必要时可采取紧急措施,冻结事故发生单位银行帐户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资产。
(三)医疗救护组:设在盟卫生局。组长:盟卫生局局长。职责: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迅速开展对受害人员的急救工作;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设在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长: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具体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五)物资供应组:设在盟商务局。组长:盟商务局局长。职责: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服务方案,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援物资,并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和运输工作。
(六)善后处理组: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长:事故发生地旗县市(区)长(主任)。职责:负责对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生活安抚工作;组织当地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对伤亡人员身份进行确认,并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及时向盟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第三章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盟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迅速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并立即启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二)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发布指挥部命令,同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开展事故调查确认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新闻发布工作。
(三)按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应急救援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要迅速组织人力、物力赶赴现场,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旗县市(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立即转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同时要及时将事故情况向盟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旗县市(区)通报情况。
(二)盟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事故发生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并根据需要协调盟直有关部门赴事故发生地现场指导。同时,盟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事故情况向盟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情况,请示是否启动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三、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一)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苏木)级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当地旗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乡镇(苏木)通报有关情况。
(二)旗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的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报告。根据上级审定结果,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升级与降级。
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响应,按《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第四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救护医疗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快捷有效方式报当地政府和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
(二)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调查;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对外公布工作,由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四)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的部门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等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证据。
第五章 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行署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的总体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处理。
(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应急救援工作组,要根据本《预案》职责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盟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盟旗两级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意识。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赣州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赣市发[2005]2号)精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实现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目标,从2005年起,每年对各县(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进行考评,制定考评办法如下:
一、考评原则
实事求是,公平竞争,表彰先进,促进发展。
二、考评内容和办法
以发展水平和服务水平两大内容为主,采取计分形式进行考评(总分100分)。
(一)发展水平(60分)
1、企业个数(10分):民营经济总户数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户数增幅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加0.1分(市工商局负责考核)。
2、实际投入(10分):民营经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市中小企业局、统计局负责考核)。
3、实现营业收入(10分):规模民营企业实现营业收入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每增加一户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加0.2分,每增加一户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加0.5分(市统计局负责考核)。
4、实交税金(20分):民营经济实交税金占财政总收入比例,完成目标任务的得15分;每提高(降低)一个百分点,加(减)2分。实交税金过百万元的企业个数完成目标任务的得5分;每增(减)一个企业,加(减)2分(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考核)。
5、就业人数(10分):民营经济年末就业人数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
(二)服务水平(40分)
6、优化发展环境(20分):成立了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的得5分;制定了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优惠政策的得5分;建立了办证服务大厅的得5分;有专门负责对民营经济发展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部门的得5分。每发生一件有关单位、部门、执法人员违法违纪阻碍民营经济发展且被查实的案件减2分(市优化办、中小企业局负责考核)。
7、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0分):设立了担保机构的得5分;政府注入了资金每满50万元的得2分;企业担保贷款已经开始运作并发挥作用的得2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考核)。
8、建立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分):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得4分;安排10万元资金以上的得6分(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负责考核)。
以上第1-6项增幅的加分或减分均以不超过该项基本分的30%为限,第7、8项的加减分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三、组织领导
9、考评工作在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考评的组织、协调和汇总工作。
10、负责考评的责任单位,要掌握各县(市、区)月、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发现虚报浮夸的,将取消其评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11、考评程序为:各县(市、区)自评,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初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按累计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取前八名,为本年度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
四、奖惩办法
12、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县(市、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3、本办法由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