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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经济犯罪和打对策击/李博宇

时间:2024-07-12 20:19: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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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经济犯罪和打对策击

近日,公安部有关部门对美国的经济犯罪及执法情况进行了考察。考察团听取了美国专家介绍美国的司法体制以及美国的经济犯罪情况;先后与美国特工局、联邦调查局、国税局、海关总署、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等联邦执法机构进行了交流;同时,与国务院、财政部高级官员进行了会晤,就中美开展执法合作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沟通和讨论。

一、美国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及执法机构

美国经济犯罪的种类十分广泛,主要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犯罪、涉税犯罪、洗钱犯罪、伪造货币犯罪、信用卡犯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美国的经济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经济犯罪蔓延趋势很快,造成损失巨大。低风险、高回报使得经济犯罪不断蔓延,成为美国一大社会问题。据美国官方估计,仅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使美国在全球范围内损失一万亿美元。1999年因支票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170亿美元。

二是金融犯罪的国际化以及犯罪方式的高科技化和专业化趋势日益明显。由于金融行业和记录活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金融犯罪从一开始就具有智能犯罪的特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介绍,美国目前金融犯罪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利用网上银行进行诈骗;二是盗取他人的身份资料或伪造他人身份资料诈骗金融机构;三是使用假支票、假信用卡诈骗。1999年年底,全美只有350家银行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但目前已增加到1250家,开设网上交易,使贷款手续十分简便,但核查起来十分困难。随之带来了不少的犯罪问题。这些犯罪成本十分低廉,用700美元就可以在市场上毫无困难地购买到制作假身份证、假信用卡的机器设备。目前在互联网上盗取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情况十分严重,为遏制此类犯罪,美国将窃取个人身份资料的行为定为犯罪。电子和信息技术革命在给社会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非法活动创造了机会,数据可以被篡改或破坏,安全系统可以被变换,偷窃的信用卡和长途电话账户可以瞬间传递到全球各地,转移资金只需几秒钟就可以完成。美国政府为加大打击力度,在联邦和地方执法机构设立了专门队伍,联邦调查局还建立了互联网投诉中心,在网上受理案件。

三是洗钱犯罪严重。根据美国有关方面统计,洗钱所占用的资金约为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至5%,对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为打击此类犯罪,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反洗钱法———《银行保密法》,将130多种能够产生收益的犯罪列入洗钱的范围,从重处罚。特工局、联邦调查局、国税局、海关总署、缉毒局、邮政局、烟酒火器局、移民局等均对洗钱案件具有管辖权,上述执法机构根据对其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的管辖权来确定对洗钱案件的管辖。并要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零售商将一万美元以上现金交易往来情况进行报告,要求当事人填写法定表格,使调查人员可以进行资金追踪,从而提高控制洗钱犯罪的能力。

四是假币犯罪突出。据统计,全球流通的美元,有万分之三是假币,给美国的经济造成了严重威胁,特别是在假币犯罪中,集团犯罪尤为突出。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50个州。按美国宪法规定,一部分立法权由联邦行使,一部分由州行使,美国司法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各州的刑事司法制度各不相同。各州有权并且有责任建立和管理本州的刑事司法体系,其中包括犯罪界定和惩罚犯罪行为。

美国的执法机构在案件处理上存在着多重管辖问题。一个案件往往由多个警察部门参与调查,特别是经济犯罪大多触犯了联邦法律。但联邦执法机构在管辖上也有重复情况(如信用卡、伪造、诈骗、洗钱等),几个部门都可以管辖。但由于许多违反联邦法律的案件同时也触犯了州法律,所以也可以在州法庭处理。这些机构的权限由立法加以限定,尽管有重叠,但还是运用自如。

美国联邦调查局有2500名特工从事涉及金融诈骗、政府性诈骗、公务员贪污、洗钱犯罪和其他经济犯罪的调查。金融诈骗调查主要针对联邦政府担保和管理的金融机构或与其相关的诈骗、贪污行为。政府性诈骗调查主要处理涉及联邦政府资助项目的欺诈行为,包括违反环境保护和反垄断法的犯罪行为。公务员贪污的调查则是处理联邦、州的地方官员的系统性贪污行为。其他经济犯罪调查则是指处理发生在国内外金融组织内的犯罪行为。违反国内税收法律的犯罪以及相关的财产犯罪、洗钱犯罪、涉税犯罪均由美国国税局下属的刑事调查局负责,该局在全美有3000名特工,分为六个大区,下设34个分局,实行垂直管理。刑事调查局是惟一可不受限制查询纳税申报和货币交易报告制度的执法机构。

美国特工局主要负责假币犯罪、信用卡、支票、ATM诈骗、伪造犯罪。

美国海关总署下设刑事调查局,在全美有20个分局,下设114个办事处,有2700名特工。主要负责涉及海关监管区域内有关毒品、走私、洗钱等犯罪案件的调查。

二、打击经济犯罪的经验

美国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有着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制。

(一)美国执法机构高度重视情报信息工作。他们强调,打击经济犯罪的关键在于情报,因而十分重视情报的搜集、汇总、积累、分析和使用。联邦调查局于1967年建立的国家犯罪信息中心拥有全国性网络,该系统目前拥有的成员遍及全美50个州及特区、并与加拿大刑事执法机构联网。全天候满足执法机构对重要信息的需要。该系统主要提供失踪人员和罪犯信息计算机检索,包括通缉、失踪人口和不明身份者的登记情况。被盗或犯罪车辆及零部件等。失窃牌照,追缴枪支,被盗船只、证券和其他物品,犯罪记录及指纹档案、票据档案等。美国国家犯罪信息中心的成功运作取决于联邦调查局、州和地方各级刑事司法机构的密切合作。

国家犯罪信息中心用户可通过地方和州级的计算机系统进入该中心,可在数秒钟内得到答复,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据统计,该信息系统每天的查询数量达100万次。

美国财政部所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是一个庞大的金融数据库,它与全美各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数据库、金融监管机构的数据库联网。该信息库由金融信息库、商业信息库、执法部门信息库三部分组成。金融信息库资料来源于《银行保密法》要求填写的各种金融交易的报告,包括现金交易报告、国际现金与货币汇款报告、赌场交易报告、外国银行转汇款报告。商业信息库是由各类零售商建立的有关购买资产所有人的信息资料。FINCEN并与各个联邦、地方执法机构达成信息共享协议,能够互相进行信息间的沟通与交换。通过该网络,调查人员能在几分钟内找到某个人的金融机构、商业合同、雇主姓名、资产数额等信息。这些数据经过分析和整理,就可以勾画出被调查对象所进行的金融和商业交易的清晰脉络,从而为调查提供线索。

另外相关的执法机构也有相应的数据库。国税局的底特律信息中心储存了全美所有的货币交易报告,供执法机构检索。海关、特工局以及其他州、地方执法机构也都有自己的情报信息系统。这些不同的信息虽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但是,执法机构在信息共享与交流方面的合作十分密切,因此十分高效。

(二)美国的金融防范新体系较为完善。美国80年代储贷危机爆发后,国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加大了对银行欺诈犯罪的处罚力度。特别是1987年颁布的《联邦量刑指南》,使联邦法官在适用法律、决定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被大大地加以限制。量刑的决定因素是犯罪活动所涉及的金额多少。1989年又颁布了著名的《金融机构恢复和执行法案》。这一法案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犯罪的。根据这一方案,由政府拨款6000万美元,用于充实调查和稽查机构,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调查起诉此类案件。面对日益严重的金融犯罪活动,各个执法和监管部门认识到仅从立法上加大惩处力度是不够的,逐步从事后惩罚转到事前预防上来。1996年,美国财政部、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五家负责银行监管的机构颁布了一项规则,要求各个银行对于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活动进行报告,由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汇总,然后它根据不同情况,分发给不同的执法机构处理。但这一规则并不适用于那些银行内部人员的欺诈和犯罪活动,为此,美国货币管理局设计并实施了“迅速执行计划”。如果某一行为是因银行内部的职员、管理人员、董事、大股东实施,并确有大量材料表明该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那么货币管制局就可以提起指控,要求上述人员归还不法财产;或者,如果上述人员承认对某一犯罪负有责任,银行遭受的损失在5000美元以上,而检察官又没有提起指控,美国货币管制局也可采取上述措施。

同时,执法机构还重视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这些机构举办防诈骗培训班,经常与大学、研究机构、学者、金融机构内部的调查人员共同举办专业研讨会,共同研究探索打击和预防犯罪措施。完善银行内部的管理机制,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执法协调工作十分顺畅,有关执法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美国的司法体制分散,联邦与州有各自的法律体系,执法机构各不隶属但却合作良好。其合作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保证有效合作,不但约定执法合作项目,对追缴赃款的分享也有明确规定。美国警察机构也是非常分散,但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能够做到互相尊重,提倡敬业精神和合作,并形成了良好的职业习惯。对跨区域犯罪的调查,办案方要主动与当地警察机构联络,请求支持,对于跨州的案件,要经过联邦执法机构协调。执法部门在办理大要案件时,也采取类似我国的专案组的方式,有关部门派人参与联合办案,保障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这种复杂分散的执法体制比较适合美国的特点,对一些经济犯罪,比如洗钱、信用卡犯罪,金融欺诈等由多个执法部门管辖,互有交叉,有利于互相监督和制约,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垄断和腐败的发生。

(四)美国有统一的犯罪报告。美国统一的犯罪报告是一项全国性的犯罪数据统计报告,它包括全美17000个各级执法机构的报案情况。美国联邦调查局对执法机构掌握的犯罪情况进行统计,所有的执法部门有责任每月向联邦调查局写出统一犯罪报告。由联邦调查局汇总,并予以公布。这一报告的宗旨是做一份可靠的犯罪统计以供美国执法机构的运作管理。多年来,其数据已成为美国国内主要的社会参考数据。这个统一的报告,较准确反映出社会的治安状况和犯罪趋势,对执法机构的活动也是一种监督。

(编辑李博宇)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国家健康促进行动规划框架》,以及当前国际国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发展和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需要,在组织农村、城市社区、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学校、医院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七个方面健康促进应用性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以规范和指导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部署,加强领导,科学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实施情况报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附件: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

健康教育是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客观要求,推进我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科学和规范地开展,依据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纲要。

一、背景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动员全社会和多部门的力量,营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传播健康相关信息,提高人们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倡导有益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提高的活动。
“九五”以来,我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紧密围绕卫生工作中心任务,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初级卫生保健、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及重点人群卫生保健等开展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特别是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相约健康社区行和控烟活动,在推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社会化、大众化和规范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学科建设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初步形成了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但是,目前我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东西部地区、城乡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人群的健康知识水平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还较低,特别是在贫困、边远农村地区,农民自我保健意识淡薄,存在许多落后的生活习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2001年全国6省农村健康教育现状调查显示:在农村15岁以上人群中,环境、饮水、营养、传染病、慢性病预防等8项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仅为36%。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仍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城乡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工作网络不健全,业务经费投入不足,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这些问题和困难严重制约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急需尽快解决。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更加关注身心健康、社会适应和生活质量。许多老的传染病如结核病、血吸虫病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艾滋病、SARS等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心脑血管病、癌症、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导致疾病负担加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和意外伤害增加;烟草危害日趋严重。这些重大社会卫生问题都要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在策略、内容、方法上要有长期规划。

二、总目标
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围绕重大卫生问题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倡导健康的公共政策和支持性环境,以社区为基础,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增强人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全民健康素质提高。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具体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发展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起以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动员、群众参与、法律保障为特点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制和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目标管理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考核。
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2010年,县及县以上的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要配置健康教育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设备。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社会动员、倡导、传播与教育、计划设计、实施、监督与评价等基本技能。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至2010年,社区、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有直接面向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服务设施和网络。
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网络。至2010年,建立国家级人群健康素质监测网络和信息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中心数据库;建立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家库、传播材料库。
保证常规经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经费不少于当地当年卫生事业经费的5%。各级卫生部门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卫生经费投入结构中,要保证健康教育经费在优先领域的投入,并随公共卫生经费投入比例而增加。
(二)做好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计划,积极开展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重点做好防治性病、艾滋病、结核、乙肝、血吸虫病及重大传染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普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预案与实施计划,对公众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增强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广泛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
贯彻执行《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县及县以上政府要将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当地《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和《农村卫生发展规划》。
建立在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合作的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机制,落实“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规划。加强国家、省级“行动”示范县区建设,总结推广不同经济发展地区的成功经验。
以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为农民送医药、送知识。加强农村流动人口和乡镇企业工人就业前健康教育培训。
结合农村生态文明村镇建设,大力普及农村改水、改厕知识和技术,改善农村饮水和环境卫生状况。
至2010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70%、60%;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70%、60%和50%。
(四)深入开展城市社区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健康教育专业机构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居委会为基础的城市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网络。
积极推进“健康促进社区”建设,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卫生城镇和世界卫生组织健康城市创建工作。大力开展“相约健康社区行”等卫生进社区活动。针对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开展社区综合干预。至2010年城市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80%和60 %以上。
(五)开展以场所为基础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及相关规定,城乡各类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行为养成教育,重点做好心理健康、控制吸烟、环境保护、远离毒品、预防艾滋病、意外伤害等健康教育工作。
在各类学校中开展健康促进学校创建活动。
至2010年,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90%、80%;中、小学生健康行为形成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70%、60%。
2.医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整体护理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向患者及其亲属提供面对面等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服务。至2010年,患者及家属相关疾病自我保健知识知晓率达到80%。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卫生技术人员医学继续教育内容。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医院创建活动。
3.工矿企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以“安全-健康-环境”为中心的“工矿企业健康促进工程”,倡导有益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的发生。
对工矿企业管理者和各种作业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与健康培训,新职工、女工、接毒接尘工人的岗前、岗位安全与健康培训率达到100%;2010年,大型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80%以上。
4.公共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知识培训、复训,考核合格上岗。
按照《科普法》,各类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有责任在所辖范围内对公众开展卫生科普宣传。禁烟、安全标志明显,消防疏散通道通畅,应急措施健全,积极营造健康环境。
(六)重点人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幼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促进生殖健康的全面发展。至2010年,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普及率在城市达到100%,农村地区达到80%以上。
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健康需求,加强城乡老年人群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开展老年健身、老年保健、老年病防治与康复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提高老年人群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七)控制烟草危害与成瘾行为
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加强控烟能力建设。
普及烟草危害相关知识,开展吸烟行为干预,降低吸烟率。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各类公共场所有明显的控烟标志、有管理人员。
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无烟家庭活动。到2010年,90%的中小学校、90%的医院成为无烟场所。继续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工作,到2010年,无烟草广告城市占地市级以上城市总数的30%。
将预防吸毒、酗酒等成瘾行为纳入公众健康教育、社区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公民道德意识教育。

四、策略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加强规范管理,组织落实《规划纲要》的各项目标和措施。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政府投入与多方筹集相结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规律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以点带面,推动《规划纲要》的落实
各地按《规划纲要》的任务和目标认真抓好社区综合试点建设,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应用性研究,吸取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与技术,探索和总结试点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调,动员社会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倡导健康的公共政策,加强多部门协调,发挥各级健康教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和大众媒体的作用,引导和培育社区群众广泛参与健康教育活动,构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社会网络,营造健康的支持性环境。
(四)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学科发展
加强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作需要的设备,发挥其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
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培训,提高各级各类卫生人员的健康教育工作能力与水平。将人员培训纳入单位考核机制,定期进行考评。
加强不同省市、不同区域间的交流,建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协作区与年会制度,加强理论研究及新理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学科发展。
建立健全国家、省(区、市)、地(市)、县健康教育信息网络,规范健康信息发布制度,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收集、交流国内外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
加强国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督导监测,考核评价
卫生部制定《规划纲要》评价指标体系,对《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规划纲要》及评价指标体系,每年进行督导考核。
对各地在实施《规划纲要》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8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参照《条例》、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
  (一)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第八条 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交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有效复制件。

  第十四条 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第十五条 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违反规定者,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九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