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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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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州法制办 2011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从各级人大、政协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中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二)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条 聘请社会监督员的程序: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出通知,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的人选情况进行初步筛选,上报州政府确定后,颁发社会监督员聘请证书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职责是:
(一)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检举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二)现场了解行政执法活动,对违法行政行为可以当场予以制止;
(三)应邀参加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考核、评议等活动。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处理:
(一)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存在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以便核查;
(二)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三)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能够立即解决和纠正的,应当及时解决和纠正;不能立即解决和纠正的,事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四)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期为2年,期满自动解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州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续聘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九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社会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了解、反映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的保障制度:
(一) 社会监督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积极接受监督;
(二)社会监督员可以根据监督需要查阅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资料;
(三)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培训和业务知识学习,并赠阅有关简报、文件等材料;
(四)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社会监督员工作交流会议,征询意见和建议,通报行政执法运行情况;
(五)社会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由州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卫发〔2008〕29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有关民营医院,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教兴卫”工程,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对2003年颁发的《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doc
附件2: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doc

杭州市卫生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中医药,下同)申报认可和举办过程的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质量,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4]009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医药卫生学(协)会。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根据项目批准部门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级别。
(一)国家级项目: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三)市级项目:经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第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术条件
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6、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7、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二)师资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并能参与部分授课活动,至少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当年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2、授课教师: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卫生实践经验。
(三)其他条件
1、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系统的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实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实地观摩;
2、项目活动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
3、项目主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表:根据申报项目的级别和类别,应分别填写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或市级学术会议项目申报表,或市级学术讲座项目申报表。
(二)授课教材:理论课程相应的讲稿和实践性教学应有的示教实例。
第六条 申报时间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一般在每年的8-9月份进行。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相应的项目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直接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区、县(市)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须经区、县(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国家级、省级的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核推荐和报送。
第八条 项目认可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批准部门认可,国家级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省级项目分别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确认。
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高水平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全省性紧急防病知识培训,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授权或委托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等活动,可分别填写《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或《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申报程序分别上报,获准后分别列入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九条 项目公布
全国、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于每年年底公布批准确认下一年度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条 批准项目的有效期
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有效期均为两年,批准公布的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一年)内举办,如期举办并拟在第二年继续举办的项目,需填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报批准部门备案。对当年公布未如期举办的项目,则视为自动取消,若再举办须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批准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获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认真地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放弃。
(二)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原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内容、任课教师等组织教学,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强化实践教学,注重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项目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调整学分标准,压缩教学时数。
(三)加强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四)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项目收费标准或备案,并按规定上交管理费和学分证工本费。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项目开办后2天内,国家级、省级项目凭会议通知和学员报到登记表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预领学分证。项目举办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书面小结,一周内将我省领证学员信息录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并将书面资料(项目执行情况、文字和声像教材、学员名单、日程安排、考试试题及书面总结等)报省、市继教办各一份,同时向省继教办核销多余学分证。市级项目学分证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发,学分证申领办法同前。
第十二条 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项目所在单位职能科室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过程的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各举办项目行使监管权,并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下发的《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杭卫发[2003]305号)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形式。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浙卫发[2002]第11号)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浙卫发[2002]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级及以上卫技人员。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地、各单位必须按职能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推广项目四类。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浙江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杭州市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申报,经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市级学术会议项目。
(3)杭州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申报,经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市级学术讲座项目。
4、推广项目
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培训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种。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可授予Ⅰ类学分。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要求为: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
2、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从2008年开始,年度计算的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第四章 学分授予标准
第七条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参加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
(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
(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
(3)大会例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
(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5)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
(6)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八条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参加市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
①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
②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
③大会例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
④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⑤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
⑥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参加市级学术讲座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主讲者每小时授予1学分,听讲者每3小时授予0.5学分。
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自学结束后,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由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第1作者 第2作者 第3作者
国外刊物 10学分 9学分 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刊物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省级刊物 5学分 4学分 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学分 3学分 2学分
内部刊物 2学分 1学分 1学分
4、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学分 9学分 8学分 7学分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学分 7学分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3学分 2学分
市卫生局或区、县(市)级课题 5学分 4学分 3学分 2学分 1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按每1000字授予1学分计算。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按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计算。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或到外单位零散进修,一年中累计时间不足6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4学分计算。
11、参加杭州市卫生局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或在职学历教育,按计划完成当年度学习任务,考试合格者,视同完成当年学分。
以上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授予。
1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组织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活动,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九条 凡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或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和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第五章 学分证发放
第十条 国家级、省级学分证由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市级学分证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学分证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办理。根据公布的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内容、学员名单、学员考试成绩到项目公布单位申请学分证,经项目公布单位审核同意,发给学分证,学分证须经项目公布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在我省举办,应接受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与我省协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所发学分证必须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鉴方能生效;参加在外省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事先经所在单位职能科室同意,所获学分经本单位签章后方为有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严格按《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所规定的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 学分登记
第十五条 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学分登记工作由各单位指定的职能科室负责登记,学分登记后应在学分证上加盖“已登记”图章及登记日期。
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学分证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职能科室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经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由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于每年7月、12月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员相关信息录入省继续医学教育网。录入信息应与相关材料一致。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卫生局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监督与指导,负责核发市级学分证,审核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等工作;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及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合格证的申领发放工作,监督指导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学分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档案建设、学分登记、合格证的申领和发放以及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下发的《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杭卫发[2003]305号)同时废止。原有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立即制止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立即制止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近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不顾国务院三令五申,违背国务院办公厅1986年4月19日发出的《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的规定,擅自批准着装,致使统一着装之风在全国再次蔓延,财政开支越来越大。据反映,不少地方的物价、司法、城建、国土、环保、交通、电力、安全生
产、农机、畜牧等部门擅自统一着装,有的制装标准高达1000多元。对此,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予以纠正。为维护国务院规定的严肃性,制止擅自着装,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再次重申,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国务院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否则,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二、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一律无效,要立即纠正。对一些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要追究批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对擅自着装的单位,应采取扣减预算、压缩开支等办法予以制裁。着装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统一着装问题要认真进行清理,并于今年10月底以前将结果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要责成审计、监察、财政部门严肃查处擅自着装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



198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