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公安部 新闻出版总署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9号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3次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
行。
2003年7月18日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
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
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
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
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
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
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
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
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
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
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
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
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
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
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
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
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
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
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
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
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
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
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
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
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
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
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
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
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
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
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
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
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
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
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
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
《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
份证复印件等。
第三章 承印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
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
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
《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
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
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
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
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
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
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
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
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
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
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
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
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第五章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
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
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
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
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
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第六章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
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
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二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
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布废止64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30号
公布废止64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对已实施5年以上的部分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进行了复审,决定废止清管设备设计技术规定等64项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废止的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号
标 准 名 称
1
SY/T 0533-94 清管设备设计技术规定
2
SY/T 0534-94 分离器气体带液量测试方法 近位采样收集法
3
SY/T 0535-94 火筒式加热炉热力与阻力计算方法
4
SY/T 4059-93 钢质容器防腐和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
SY/T 4062-93 长输管道线路敷设流水作业施工工艺
6
SY/T 4072-93 沥青膨胀珍珠岩防腐保温钢管
7
SY/T 5060-93 钻井液用膨润土
8
SY/T 5177-93 汽车大修理劳动定额
9
SY/T 5316-94 钻井液用水解聚丙烯腈 铵盐
10
SY/T 5462.6-94 油气井聚能射孔弹(器)技术指标检测及综合评价方法 高温高压穿钢靶试验
11
SY/T 5468-93 石油测井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12
SY/T 5563-93 DSZ1地震数据增音站
13
SY/T 5564-93 可控震源编码扫描发生器
14
SY/T 5567-93 小直径流量含水测试仪检修规范
15
SY/T 5568-93 可控震源电子控制箱体
16
SY/T 5569-93 遥测地震仪电源站
17
SY/T 5570-93 YKZ480遥测数控地震仪
18
SY/T 5573-93 石油物探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19
SY/T 5574-93 石油天然气地质录井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20
SY/T 5578-93 油田地面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21
SY/T 5583-93 石油仪器仪表产品标准编写要求
22
SY/T 5587.2-93 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 不压井作业工艺规程
23
SY/T 5591-93 石油企业物资仓储管理工作等级标准
24
SY/T 5603-93 钻井液用抗盐土
25
SY/T 5662-94 钻井液用极压润滑剂RH3
26
SY/T 5663-94 钻井液用清洁剂RH4
27
SY/T 5664-94 钻井液用页岩抑制剂磺化沥青FT1
28
SY/T 5786-93 石油企业物资供应仓库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29
SY/T 5787-93 油气田供水供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30
SY/T 5798-93 原油防蜡剂评定方法 蜡沉积测试仪法
31
SY/T 5803-93 汽车运行劳动定额
32
SY/T 5808-93 潜油电泵组装试验规程
33
SY/T 5809-93 潜油电泵井测压规程
34
SY/T 5823-93 石油工程建设安装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35
SY/T 5833-93 潜油电泵井运行操作规程
36
SY/T 5850-93 钻井液用磺化沥青(膏状)
37
SY/T 5878-93 自然伽马测井仪维修技术规范
38
SY/T 5879-93 双感应 八侧向测井仪维修技术规范
39
SY/T 5891.2-93 油气井用射孔枪检测及综合评价方法
40
SY/T 5892-93 测井射孔新技术投产管理规定
41
SY/T 5895-93 石油工业常用量和单位 勘探开发部分
42
SY/T 5907-94 钻井液用单向压力密封剂
43
SY/T 5914-94 石油地质显微摄影方法
44
SY/T 5926-94 石油地震勘探标准化效果评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45
SY/T 5929-94 遥测地震仪使用与维护
46
SY/T 5937-94 石油物探行业质量手册编写指南
47
SY/T 5942-94 微球形聚焦测井仪维修技术规范
48
SY/T 5943-94 补偿中子测井仪维修技术规范
49
SY/T 5944-94 声速测井仪维修技术规范
50
SY/T 5953-94 钻具螺纹台肩面修磨方法
51
SY/T 5963-94 采油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52
SY/T 5994-94 石油管螺纹单向参数测量方法
53
SY/T 5995-94 套管密封及耐粘结性能现场试验方法
54
SY/T 6015-94 油气显示分析仪岩石热解分析方法
55
SY/T 6022-94 综合录井仪现场安装技术规范
56
SY/T 6034-94 井下超声电视测井系统操作规程
57
SY/T 6073-94 助滤剂评定方法
58
SY/T 6075-94 评价入井流体与产层(砂岩)配伍性的基础数据
59
SY/T 6076-94 石油工业劳动定额工时消耗分类及代号
60
SY/T 6077-1994 石油工业劳动定额标准编写基本规定
61
SY/T 6080-1994 黄胞胶调剖技术规程
62
SYn 5169-87 石油地球物理勘探二线劳动定员定额
63
SYn 5178-87 190系列柴油机大修劳动定员定额
64
SYn 5180-87 钻井系统工程劳动定员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