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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

时间:2024-05-22 11:1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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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号



《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4月30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6月17日






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

(2010年4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0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玄武湖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玄武湖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其范围以玄武湖公园为主体,东面、北面至龙蟠路(包括神策门公园),西面、南面至明城墙,以及九华山公园、鸡鸣寺、北极阁公园。

景区外围控制地带的范围为东面至龙蟠路以东一百米,北面至沪宁铁路,西面至中央路,南面至北京东路,以及玄武湖至紫金山、鼓楼至北极阁的景观走廊。

第三条 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景区内明城墙等文物的保护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建立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决定和组织实施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宗教事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与管辖,负责景区相关的保护和管理。玄武湖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玄武湖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景区环境、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景区详细规划。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体现景区的自然生态特性和历史文化内涵,保持玄武湖、紫金山、明城墙等景观的协调统一,突出景区亲水特色和休闲功能。

景区详细规划应当确定景区资源保护方案,明确基础设施、游览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与规模,以及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景区详细规划,科学整治景区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景区资源。

第八条 市园林、宗教事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景区详细规划制定景区设计。

景区设计应当根据景区自然生态环境和不同区位功能及景观的需要,设计特色景观,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和游览休闲服务设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景区详细规划和景区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景区详细规划和景区设计,并依法报经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景区的自然风貌、历史文化以及明城墙等景观相协调,不得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

景区内不符合景区详细规划和景区设计的建筑和设施,应当限期整改、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一条 禁止在玄武湖公园新建、扩建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和设施。

在玄武湖公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经玄武湖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 景区外围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的高度和体量,应当按照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景区详细规划严格控制,不得新建高层建筑。因公共利益确需新建高层建筑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事先公示征求意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扩大中央路至玄武门的渠化道路半径,增加景区主要出入口的通透性,并规划建设景区各出入口及其周边的道路和停车场,合理分流景区周边车辆,确保景区周围道路畅通。

第十四条 景区四周的城市夜景灯光亮化,应当按照景区景观功能的区域要求设计。

玄武湖公园的灯光亮化应当与景区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景区内的水体、文物古迹、明城墙、历史遗址、历史风貌建筑以及地形地貌、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等,均为景区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景区资源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对景区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资源,景区管理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和登记,设置标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景区土地等资源。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规划、建设、旅游、文物、宗教事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根据景区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景区资源整合、利用和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景区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景区的自然生态特性和历史文化内涵,培育景区文化、水上休闲、娱乐等特色旅游项目,合理确定游览线路和接待容量。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玄武湖的保护,提升玄武湖水质,改善玄武湖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 景区内水体的水流、水源,除按照规划要求整治、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围圈、填堵玄武湖水体、水面。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利用玄武湖水体、水面的,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景区应当实施雨污分流,完善雨污分流管网设施建设。景区内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进入城市污水排放管网。

禁止向玄武湖水体排放污水。通向玄武湖水体的排污口,必须关闭。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玄武湖水质。玄武湖管理机构发现玄武湖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治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清淤,实施生态修复。玄武湖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布局水生植物,可以适量放养对水体质量、水生植物无害的水生动物,但不得投放饵料喂养;应当及时组织清理、打捞玄武湖水面漂浮物,制止清洗机动车辆或者洗涤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保持水体、水面清洁。



第二十二条 玄武湖常规水位应当保持在黄海标高十点二米、正负五厘米范围内。水位不足或者超出范围时,玄武湖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引水、排水。

第二十三条 在景区游览的游客,应当遵守景区游览管理规定,不得破坏景观环境、游览秩序。

第二十四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写污损景物和设施;

(二)擅自砍伐林木,损毁绿地;

(三)捕猎野生动物,擅自捕鱼、采摘植物;

(四)在划定的垂钓区外垂钓;

(五)倾倒、在岸坡堆放或者焚烧垃圾等废弃物;

(六)乞讨、打卦、测字、算命等;

(七)其他破坏景区资源、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玄武湖公园保护和发展规划;

(二)参与编制景区详细规划、制定景区设计;

(三)承担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四)监督检查景区内公园园景园容养护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景区设置旅游服务设施的方案;

(六)指导景区内园林绿化、专类园建设、游览服务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宗教事务、文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与管辖履行规划建设、水体保护、文物保护等职责。

第二十七条 玄武湖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玄武湖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计划;

(二)保护和管理玄武湖公园内景区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三)完善游览休闲的设施和功能;

(四)依法审核有关建设项目和举办活动的申请;

(五)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维护公园秩序;

(六)受理投诉举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安全保障制度,加强游览安全管理,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和防护设施,建立应急管理机制,落实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员职责,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景区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和协助景区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共财产,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在玄武湖公园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玄武湖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挖掘、占用道路;

(二)临时占用绿地;

(三)举办大型游乐、体育活动,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等;

(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五)其他涉及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活动。

玄武湖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在景区内施工,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内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观植被,不得污染水体,不得妨碍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十一条 在景区开展大型游乐、体育活动,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等,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区域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 玄武湖管理机构应当对玄武湖公园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船舶、车辆实行总量控制。

玄武湖公园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船舶、车辆以及驾驶人应当经玄武湖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营运。

玄武湖公园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船舶、车辆,应当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卫生设施,保持运行安全、整洁美观,并按照指定线路和站点行驶或者停靠。

第三十三条 除景区的观光游览和养护车辆,抢险、消防、治安等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以及残疾人专用非机动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进入玄武湖公园。

第三十四条 玄武湖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规划,并与周围景观、景物相协调。

在玄武湖公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地点和服务项目,应当符合玄武湖公园经营网点规划,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在玄武湖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地点依法经营。

第三十五条 景区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玄武湖公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玄武湖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划定的垂钓区外垂钓或者在玄武湖擅自捕鱼、采摘植物的,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占用、围圈、填堵玄武湖水体、水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审核挖掘、占用道路、绿地,或者举办大型体育活动、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指定的区域、地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车辆擅自进入玄武湖公园的,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驾驶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玄武湖水体排放污水的;在玄武湖水域内清洗机动车辆或者洗涤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影响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的;在景区内捕猎野生动物的,分别由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八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玄武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的说明

——2010年5月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4月30日审议制定了《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玄武湖景区是钟山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景区及其周边融山、水、城、寺、林为一体,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和自然生态特性,应当全方位、高标准和有特色地对该景区进行保护。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玄武湖水体的保护、景观天际线等方面缺乏针对性,导致法律适用上依据不足。在景区设计、经营网点设置等方面缺乏规范、存在较大的管理难度。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设定有针对性的规定,适应景区保护和管理的迫切需要。

此外,南京市政府正在对玄武湖景区进行大规模环境综合整治,提出整合景区周边资源的构想,强化对景区的统一管理。加之近年来,有关玄武湖景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编制完成,对景区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加以固定、强调和细化,加强对景区资源的保护。

为了进一步明确景区及其周边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要求,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上位法,结合景区发展的现实需要,制定了《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景区范围及其管理体制

依据有关玄武湖景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结合市政府当前对玄武湖景区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条例明确景区范围为“以玄武湖公园为主体,东面、北面至龙蟠路(包括神策门公园),西面、南面至明城墙,以及九华山公园、鸡鸣寺、北极阁公园”。根据《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以及规划方面的单位和专家的建议,在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景区外围控制地带的范围,为“东面至龙蟠路以东一百米,北面至沪宁铁路,西面至中央路,南面至北京东路,以及玄武湖至紫金山、鼓楼至北极阁的景观走廊”。据此,条例设立了玄武湖公园、玄武湖景区、玄武湖景区外围控制地带三个层次的保护范围,并规定不同的保护和管理要求。

本着既要加强景区统一管理,又尊重现有的体制和管辖,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宗教事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与管辖,负责景区相关的保护和管理。玄武湖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玄武湖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为便于多个管理主体的协调,条例第四条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决定和组织实施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在管理和监督一章中,明确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二)关于控制景区及其外围地带的建设行为

为了保证玄武湖公园内景观完整、各项建设活动依法进行,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了玄武湖公园内禁止建设的情形以及建设的程序:“禁止在玄武湖公园新建、扩建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和设施。在玄武湖公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经玄武湖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经批准。”为保证景观及其环境风貌的完整,条例从规划和审批程序上规范和限制了在景区外围控制地带新建高层建筑的行为。按照有关景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建设高层建筑的具体要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景区外围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的高度和体量,应当按照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景区详细规划严格控制,不得新建高层建筑。因公共利益确需新建高层建筑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事先公示征求意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加强玄武湖保护

玄武湖是景区最主要的资源,是不可多得的城市景观。为了增强对玄武湖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条例在第三章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玄武湖的保护,提升玄武湖水质,改善玄武湖生态环境;景区应当实施雨污分流,完善雨污分流管网设施建设;通向玄武湖水体的排污口,必须关闭。同时,为落实水体保护的责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玄武湖水质监测和治理、水体和水面清洁作了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玄武湖水质。玄武湖管理机构发现玄武湖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治理;玄武湖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清理、打捞玄武湖水面漂浮物,保持水体、水面清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清淤,实施生态修复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玄武湖水位及监测要求:玄武湖常规水位应当保持在黄海标高十点二米、正负五厘米范围内。水位不足或者超出范围时,玄武湖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引水、排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关于《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0年5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对其进行了审查、论证,并征求了省相关部门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玄武湖景区是国家级钟山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会南京宝贵的自然生态与历史人文资源。为了加强玄武湖景区的保护,南京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该条例对玄武湖景区的规划和项目建设、景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以及景区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其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已经2005年10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有效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警信号,是指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根据气象探测资料制作的,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


  第四条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南四部分构成(见附件)。
  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霜冻、道路积冰等十一类。
  预警信号按照灾害性天气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总体上分为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广播电视、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对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除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应当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


  第七条 气象台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上级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技术指导;上下级气象台站要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的会商沟通制度,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八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包括重新确认或更新)或者解除的信号后,应当及时播发该预警信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所在城市的中心位置设立电子屏幕及时播发预警信号。
  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广播电视、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号制作与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本地区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并广泛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中的防御指南,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情况,制定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交通、通信、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管理机构和教育、卫生等公益性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适时提供的预警信号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突发气象灾害预警出现重大漏报、错报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南四部分构成。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霜冻、道路积冰等11类。
  预警信号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总体上分为4级(Ⅳ,Ⅲ,Ⅱ,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一、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 3小时已达2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水塘水位。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 1小时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4.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他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 1小时已达16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增强。
  防御指南: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已有上学学生和上班人员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他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二、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5℃以上。
  防御指南:
  1.注意了解掌握高温信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3.媒体应加强防暑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积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2.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供电、供水部门做好调度、应急准备,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4.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其他同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他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温室、大棚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4.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寒潮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5.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防风措施。
  其他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他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四、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其他同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3.各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紧急防御措施,确保安全。
  其他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五、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4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级—7级,或阵风7级—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级—9级,或阵风9级—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2.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其他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级—11级,或阵风11级—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加固码头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他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他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六、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雷雨大风外)预警信号分4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级—7级,或阵风7级—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把户外广告牌、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机场、高速公路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级—9级,或阵风9级—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安全场所避风,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室内大的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其他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级—11级,或阵风11级—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加固码头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他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 (除特殊行业);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他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七、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沙准备,及时关闭门窗;
  2.空气质量差,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3.把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沙尘暴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安全场所躲避风沙,用纱巾蒙住头防御风沙的行人要保证有良好的视线,注意交通安全;
  2.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和老树下长期逗留;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4.建议暂停高空和户外作业,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其他同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三)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推迟上学或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受特强沙尘暴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4.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其它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八、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2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
  1.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3.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4.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篷的安全场所;
  5.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6.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并伺机进行人工消雹作业。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
  1.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他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九、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防雪准备,采取防御措施;
  2.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融雪准备,降雪时户外活动注意防滑,驾驶人员放慢行车速度,注意交通安全;
  3.注意防范因供电、通信线路受损而造成次生灾害。
  (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2.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将牲畜赶到圈里喂养。
  其他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三)雪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其他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十、霜冻
  霜冻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4月15日至9月30日发布。
  (一)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降至3C以下。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对农作物、果树等应采取一定的防寒措施;
  2.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3.在生产上做好对霜冻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降至0℃以下。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对农作物、果树等采取防冻措施;
  3.留意有关媒体报道霜冻持续的信息和有关通知,以便采取进一步防御措施。
  其他同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三)霜冻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降至-3℃以下。
  防御指南: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
  3.农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措施,尽量减少冻害损失。
  其他同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十一、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2.交通、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3.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其他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其他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二条。
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单位有责任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在设置有明显禁止标志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距离内和其他容易引起火灾或者人员伤亡的场所,焚烧物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阻挠报警或者拒绝给火灾报警人员、灭火人员提供方便的;
(三)不保护火灾现场或者在火灾调查时隐瞒事实真象、提供假证的。”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责令重新设计、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该项工程概算2%至6%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施工图的防火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擅自改变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防火设计,或者未按审核的施工图防火设计施工的;
(二)列入工程概算的消防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者验收合格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未取得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设计、施工、维修或者擅自将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任务交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取得消防工程设计与施工资格的单位,不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设计、施工的。”
四、删去第四十五条。
五、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六、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责令停止生产、停止维修、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5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消防许可证:
(一)未取得消防许可证擅自从事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材料生产、维修、销售的;
(二)不按消防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材料生产、维修、销售的;
(三)使用不合格配件或者药剂维修消防产品的。”
七、删去第四十八条。
八、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本条例所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删去第五十条。



199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