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1 18:4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1988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办发19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为加强对水域游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游人乘船安全,作以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乘船游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开办游船业务,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在市园林局直接管理的公园内开办的,由市园林局批准;
  (二)在市水利局管理的水库等水域(禁驶游船的水源保护区除外)开办的,由市水利局批准;
  (三)在其他水域,由水域管理单位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经批准后,报当地公安分(县)局进行安全检查,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准开办。对无安全合格证的,予以取缔。


  三、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船须有公安机关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不准超载。
  (二)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三)船只数量,由公安机关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准超额。
  (四)机动船(艇)驾驶人员,须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禁止无照驾驶和酒后驾驶。
  (五)游船活动水域须建有游船码头,码头高出船弦40厘米以上的,应设置稳固的台阶板。
  (六)面积大的水域,须划定游船活动区。游船活动区与游泳区用明显标志隔开。游船活动区内禁止游泳。
  (七)根据水域状况和服务规模的大小,按公安机关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救护人员要经常巡视,负责落水遇险的抢救。
  (八)遇四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游船停止活动。
  (九)建立售票管理和安全宣传等制度,维护良好秩序。


  四、游人乘坐游船,必须遵守秩序,不得拥挤和驾船打闹;不得将游船驶入游泳区或禁止游船活动区域;不得跳船换乘和从船上跳水游泳;不得倒卖船票和转租游船。


  五、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安全合格证,擅自经营游船业务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八)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处罚以外,可以采取限期整顿的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注销安全合格证,并予以收回。


  七、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八、本规定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已经1997年3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速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促进工业废渣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本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由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领导,具体工作由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上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本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收取和统筹安排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六)完成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
各级计划、经资、建设、规划、土地、环保、标准、财政、物价、工商、税务、银行以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
第六条 除个别偏远、贫困山区,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可以新建小型实心粘土砖厂(窑)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第七条 砖厂(窑)取土制砖应充分利用荒坡、土丘,严禁占用耕地。已占用耕地取土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按《土地复垦规定》制定复垦计划,限期复垦利用;逾期不复垦的,依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不准再扩大取土用地。凡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不得?
硎芗趺馑笆占捌渌呕菡摺?
第八条 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加快墙体材料革新,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暂无条件转产,仍需占用耕地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应限制生产,不得突破限产指标。具体限产指标由当地县级以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或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九条 在粉煤灰、煤矸石排放量集中地20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或者其它拟转为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将工业固体废渣作为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原材料;不将工业固体废渣作为原材料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和建设。
第十条 凡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均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资金,用于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改造和节能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缴纳标准为销售每块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八厘钱。具体收缴办法,由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在城市各类房屋建筑中,凡框架结构建筑和高层建筑内的非承重墙,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秀工程。
第十二条 在设市城市的规划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逐步实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制度。应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执照前,按工程建筑面积缴纳;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的,全部退还保证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规定比例?
模词褂帽壤糠滞嘶贡Vそ稹8魃枋谐鞘惺敌斜Vそ鸬氖奔洹⑹杖”曜肌⑹褂眯滦颓教宀牧系谋壤⑹战珊屯嘶贡Vそ鸢旆ǖ龋墒∏教宀牧细镄掠虢ㄖ谀芰斓甲楦莞魃枋谐鞘行滦颓教宀牧仙┯η榭鎏岢龇桨福ㄊ∪嗣裾己笫凳?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缴保证金:
(一)市政建设的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等工程项目;
(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三)水利、农田灌溉工程项目;
(四)3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民政部门举办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银行、信贷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实施;建设、土地、经贸等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和技改等审批方面应予优先。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本省实施节能住宅设计、建设的城市,节能住宅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0%税率。
(二)对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0%税率。
(三)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四)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十六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无偿使用有关企业排放的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渣。排放单位应提供方便,不得借故刁难或设置障碍。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经贸行政部门应从技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优先扶植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转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改造。
第十八条 全省设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植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推广应用。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和城市房屋建设工程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国家节能建筑标准的,可申请优先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由向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资金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未退还部分组成,实行分级分成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部门(机构)统筹安排、有偿使用。具体管理使用办法
由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制度。资质的审查、评定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其产品质量须接受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新型墙体材料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进入建筑市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突破实心粘土砖限产指标的,由主管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部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资金的,由当地主管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部门(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开工前未缴纳保证金的,由当地主管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部门(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补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l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2日

关于切实加强进出口核销工作的决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进出口核销工作的决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进出口实行收、付汇核销监管制度是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收支中,外贸出口收入是最大的进项,进口支出是最大的出项。因此,保证出口能及时、足额地收到外汇,进口用汇都是真正的进口所需要,对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是亚
洲金融危机发生以来,骗汇、逃汇和套汇等违法活动相当严重,已影响到我国的国际收支良好的平衡态势。目前发现的骗汇、逃汇和套汇绝大多数是从贸易收支渠道进行的。防范、发现和惩处这些违法行为,除了集中开展外汇检查,打击这些违法行为外,主要依靠日常的收、付汇核销工作

但是,这几年来我们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不足,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很多人把它看作一项单纯的操作业务,人员配备弱。岗位设置不全,特别是没有设置专门的跟踪检查岗位。另外,现行办法对出口不收汇或逾期收汇,虽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统计并做催收工作,但对企业没有考核办
法和严格地进行处罚。对信用证、托收和预付货款项下进口售、付汇核销,现行办法是,未报审或报审时发现伪造、涂改、重复使用报关单的,向外汇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的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处罚种类单一,而且处罚过轻,这种情况与当前的外汇形势
和核销工作的任务是不适应的。
为此,现作出以下决定:
一、各级外汇局必须对核销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亲自关注、检查、督促这项工作,要配备作风廉洁、责任心强的干部主持这项工作。
二、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进出口核销的作用
制定出口核销考核办法和进口核销考核办法。科学、合理地设定考核指标,按时统计、发布各个企业的进、出口核销情况,根据核销情况评定企业进出口收、付汇业绩,对不同业绩的企业作出奖惩。
遵照朱总理关于“对外贸出口考核要从考核出口值为主,转向考核收汇额为主”的指示精神,各级外汇局要定期发布各地区的出口收汇额作为地区外贸出口的业绩。“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和进口核销考核办法公布以后,各级分局要严格执行。
三、除了用考核办法对企业进出口作出奖惩以外,要从进出口核销中查找逃汇和骗汇问题,进而立案查处。根据司法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触犯刑律的,要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触犯刑律的要作出行政处罚。充分发挥核销工作
对防范、发现、查处骗汇、逃汇和套汇行为的作用。检查部门和核销部门要密切配合,作为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各级外汇局要与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充分发挥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外贸企业的管理作用。
五、要明确核销工作的岗位分工,加强分析、统计和对逾期未核销追踪岗位。每个岗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具有一定水平的人员,以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六、核销工作肩负着对进出口企业的收付汇业绩做出考核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分别作出奖惩以及建议对业绩差的企业停止外贸经营权、对违法的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提供证据的责任和权力。因此,各级外汇局对核销工作人员要加强思想建设,建立监督制度,防止执法不严、执法
不公、甚至徇私枉法的行为发生。没有实行复核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健全复核制度。要严格各种单证和档案管理。
七、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在全国推广以后,将为我们提高管理水平创造很好的条件,它既可以扩大核销监管的范围,又能够提高核查速度。当前需要加紧解决推广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障碍,促其尽快发挥作用,并向海关提出合理的改进系统的建议。同时要高度重视对该系统的功能
挖掘,从现在起就要对如何利用好这一系统改进我们的管理模式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八、核销工作人员每天面对众多的企业,是外汇局的主要窗口,体现外汇局的社会形象,既要完成监管的责任,又要在工作中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质量。



199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