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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7:0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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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生产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社会福利企业,是指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保障性企业。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社会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除具备一般企业的必备条件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
  二、有妥善安排残疾人职工劳动工种、岗位等具体措施和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管理人员人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2%。


 第五条 申请开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须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填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员审定表,并附所在地乡或街道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人诊断证明,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开办社会福利企业,报市民政局审批;其他单位开办社会福利企业,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经民政局批准后,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社会福利企业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和歇业,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残疾人职工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撤销社会福利企业执照。


 第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经税务机关审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税或免税。


 第七条 银行对民政部门和街道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的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照顾;对乡 、村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应从流动资金 、技术改造贷款方面给予照顾。
  财政、物资等部门应对社会福利企业在资金、物资供应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待遇。


 第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护等待遇,应与非残疾人职工同工同酬,同等对待。对月收入低于本企业一般职工最低收入,又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职工,由企业从福利基金中予以补助,企业确无承受能力的除外。


 第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民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和生产定额,保证残疾人职工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残疾人职工实有人数必须与注册名额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开除残疾人职工,必须报市或区、县民政局批准;辞退残疾人职工须报市或区、县民政局备案。
  四、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企业,要作到残疾人与残疾人比较择优上岗。优化组合后富余的残疾人职工,由企业妥善安置。


 第十条 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款,由企业列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记帐和管理,按规定使用。其中减免税款的7%作为残疾人公益金,其余部分的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50%用于企业福利性开支。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款不得归承包人或承租人所有。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不包括减免税款),企业的主办单位可按照多留少提的原则,提取部分利润,用于发展本单位、本系统的社会福利事业;但提取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按规定向民政部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税务局确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二、三、四项规定和谎报残疾人职工比例或残疾人职工比例发生较大变更不办理批准手续的,由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停产整顿的处罚,直至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取消其享有的一切优惠待遇;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关财政、税务问题,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外来企业服务管理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外来企业服务管理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外来企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吕梁市外来企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企业的服务管理,规范和促进外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及建设活动,实现企地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外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我市从事资源开发、建筑施工、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企业登记、注册、核准、备案管理。

(一)凡进入我市的外来企业,均首先必须在本市进行“三登记”,即工商、税务、统计登记,注册独立法人。

一)凡进入我市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在我市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申请报告和招标方案核准申请必须经投资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并由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权限核准;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和规定权限在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在吕梁市境内参与矿产资源项目投标、建设、开发的企业,应在投标报名前20个工作日内在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核准、备案等手续。

(四)凡在吕梁市境内从事非矿产资源行业的外来企业(包括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建筑房地产业、服务行业以及各类公益和中介组织等),必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投标等活动。

(五)凡在吕梁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领取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信息联报平台

(一)外来企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财税、统计部门提供涉及生产经营等各个方面的统计报表。

(二)统计部门牵头建设外来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建立专网。

(三)发改委、经委、工商、税务、统计、劳动、财政、物价、建设、煤炭、国土、招商、重点办等部门实行信息联报制度,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信息联报平台提供不同渠道入吕企业和项目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 涉税财物价格的管理

(一)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应税物价格难以确认,依法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可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简称价格鉴证机构,下同)依法对应税物进行价格认定,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为行政执法和税收征管提供价格依据。

(二)相关企业应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的商品价格计算收入及税金,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价格鉴证标的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水平价格计算确定。

(三)委托方(税务部门)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认定或者补充认定,也可以向省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相关企业对委托方委托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方(税务部门,)提出,由委托方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认定,重新认定或者复核裁定。

第六条 企业发展相关产业的管理

(一)已入驻吕梁的大中型企业集团要依据自身条件,做出在当地适度经营多元业务的规划和承诺,积极推进精深加工、研发高端产品、发展三产服务,从而实现关联产业聚合、上下游产业联动的循环发展目标。

(二)新入驻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合作协议中必须要有延伸产业链的具体条款和内容,政府相关部门对煤炭等资源型企业延伸产业链的项目在立项、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要按照行业工种按比例、分类别招用外地劳动力,具体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不同行业、工种核定。

(二)新入驻企业要和当地政府签定优先使用本市劳动力的合同,遵照就近就地用工的原则,本地劳动力达到50%以上。

<三)外来企业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完善劳动用工合同,并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要按规定全员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要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八条 企业办社会管理

(一)外来企业所属的办公楼、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俱乐部、影院.、招待所、车队等三产服务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将三产服务机构改造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面向社会,自主经营。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也可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分离。

(二)外来企业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协商合作筹办各类公益性事业,如兴建中小学、医院、敬老院,兴修公路、水利设施和植树造林等。

(三)凡长期入驻的外来企业,必须按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开展“一矿一企绿化一山一沟”、“一企一矿建设一个新农村”等活动。

第九条 社会责任管理

(一)从2011年起,外来企业均需编制《企业社会责任年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业链条延伸、关注员工成长、支持环保事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当地经济社会建设等信息进行报告。

(二)《企业社会责任年报》由当地劳动、财政、税务、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签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当地政府依据报告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奖惩。对在安置就业、捐资助学、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使用当地劳动力等参与当地经济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对综合考评不合格者,以及偷税漏税、拒报瞒报统计数据、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者,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服务与权益保护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_部门要积极支持外来企业投资、开发、建设,并认真做好地方协调工作,为外来企业搞好服务、创优环境。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在用工、用水、用电、用气、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当地企业和市民同等待遇。

(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外来企业提出的有关执法和服务方面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规定时限的,应当在15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外来投资企业。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来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 赞助,加重企业负担。对外来企业收费,要持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通知书和收费明白卡,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收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系统发射台、微波站值机员岗位规范(试行)

广电部


广播电视系统发射台、微波站值机员岗位规范(试行)

1991年2月2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广播发射机房值机员岗位规范
(一)岗位职责范围: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完成值班,检修任务,在技术上对班(组)长负责。
2、根据“安全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各项技术安全法规,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3、在值班或检修工作中,必须遵照操作(检修)卡片、调度命令工作,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4、了解本台、本专业设备的一般原理,掌握设备的实际走线,解决本岗位的技术维护问题。
5、在值班工作中发现设备的异态、隐患和故障,要及时处理,如自己不能处理,应及时发出信号,或呼叫有关人员共同处理。
6、做好本岗位设备的运转和维护工作,贯彻设备技术等级标准。
7、参加调机、改机和一般的技术革新,协助领导做好本岗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8、完成正、副机房主任、主管工程师、值机班(组)长交给的各项技术工作。
(二)岗位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
(1)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热爱广播电视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勤奋工作。
(4)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遵守纪律,服从分配。
(5)团结互助,待人诚恳,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2、知识素质:
(1)掌握电工原理,电路及无线电广播的基础知识。
(2)了解天馈线及电波传播的基本知识。
(3)熟悉各种常用电子元器件的规格、作用、性能及一般工作原理。
(4)熟悉所在岗位上的广播及其附属设备的功能和一般原理,对设备的方框图和各部分的作用有较清楚的理解。
(5)了解发射机的任务指标的含义及等级划分界限。
3、能力素质:
(1)熟知机房安全、值班、检修制度,具备应急防救护、消灾排险的实际操作技能。
(2)能正确操作所在岗位上的设备。
(3)能发现设备异态,协助班(组)长处理一般常见故障,使设备正常运行。
(4)能正确使用一般测试仪器,对设备进行常规测试和一般调整。
(5)能熟练地更换中小型电子管、晶体管,在有人监护情况下更换大型电子管。
(6)能与班组同志共同完成设备的月检、季检、年检工作。
4、自然素质:
中等专业学校无线电专业毕业,在发射台见习期满,并经实际技能考核合格。
二、电视发射机房值机员岗位规范
(一)岗位职责范围: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完成值班、检修任务,在技术上对班(组)长负责。
2、根据“安全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各项技术安全法规,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3、在值班和检修工作中,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4、了解本台、本专业设备的一般原理,掌握设备的实际走线,解决本岗位的技术维护问题。
5、在值班工作中发现设备的异态、隐患和故障,要及时处理,如自己不能处理,应及时发出信号,或呼叫有关人员共同处理。
6、做好本岗位设备的运转和维护工作,贯彻设备技术等级标准。
7、参加调机、改机和一般的技术革新,协助领导做好本岗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8、完成正、副机房主任、主管工程师、值机班(组)长交给的各项技术工作。
(二)岗位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
(1)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热爱广播电视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勤奋工作。
(4)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遵守纪律,服从分配。
(5)团结互助,待人诚恳,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2、知识素质:
(1)掌握电工原理、电路及电视广播的基础知识。
(2)了解天馈线、双工器及电磁场辐射的一般概念。
(3)熟悉各种常用电子元器件的规格、作用、性能及一般工作原理。
(4)熟悉所在岗位上的主要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功能和一般原理,对设备的方框图和各部分的作用有较清楚的理解,了解逻辑控制图。
(5)掌握我国电视广播标准和电视广播发射频道的划分,熟悉本机房各频道图象及伴音载频频率,了解电视发射机主要技术指标及其含义。
3、能力素质:
(1)熟知机房安全、值班、检修制度,具备应急防救护、消灾排险的实际操作技能。
(2)能正确操作所在岗位上的设备。
(3)能发现设备异态,协助班(组)长处理一般常见故障,使设备正常运行。
(4)能正确使用一般测试仪器,对设备进行常规测试和一般调整。
(5)能熟练地更换中小型电子管、晶体管,在有人监护情况下更换大型电子管。
(6)能与班组同志共同完成设备的月检、季检、年检工作。
4、自然素质:
中等专业学校无线电专业毕业,在发射台见习期满,并经实际技能考核合格。
三、微波站(机房)值机员岗位规范
(一)岗位职责范围: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完成值班、检修任务,在技术上对班(组)长负责。
2、根据“安全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各项技术安全法规,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3、在值班或检修工作中,必须遵照操作(检修)卡片、调度命令工作,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4、了解本台、本专业设备的一般原理,掌握设备的实际走线,解决本岗位的技术维护问题。
5、在值班工作中发现设备的异态、隐患和故障,要及时处理,如自己不能处理,应及时发出信号,或呼叫有关人员共同处理。
6、做好本岗位设备的运转和维护工作,贯彻设备技术等级标准。
7、参加调机、改机和一般的技术革新,协助领导做好本岗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8、完成正、副机房主任、主管工程师、值机班(组)长交给的各项技术工作。
(二)岗位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
(1)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热爱广播电视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勤奋工作。
(4)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遵守纪律,服从分配。
(5)团结互助,待人诚恳,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2、知识素质:
(1)掌握电工原理、电路及无线电广播的基础知识。
(2)了解微波传输基础理论和微波天馈线系统、电波传播的基本知识。
(3)熟悉各种常用电子元器件的规格、作用、性能及一般工作原理。
(4)熟悉所在岗位上的主要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功能和一般原理,对设备的方框图和各部分的作用有较清楚的理解。
(5)了解微波设备运行指标的含义及等级划分界限。
3、能力素质:
(1)熟知机房安全、值班、检修制度,具备应急防救护、消灾排险的实际操作技能。
(2)能正确操作所在岗位的设备。
(3)熟知本机房播音时间和开始语(曲)、结束语(曲)。
(4)能发现设备异态,协助班(组)长处理一般常见故障,使设备正常运行。
(5)能正确使用一般测试仪器,对设备进行常规测试和一般调整。
(6)能独立完成检修工作,在班(组)长的指导下,更换一般元器件,并能判断和处理接收系统的简单故障。
(7)能与班组同志共同完成设备的月检、季检、年检工作。
4、自然素质:
中等专业学校无线电专业毕业,在微波台(机房)见习期满,并经实际技能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