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一号

时间:2024-07-22 14:2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一号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天军因病去世,李天军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李天军代表的去世表示哀悼。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6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以保证社会安定和各项经济工作的正常运转。

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经组织期货市场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对钢材、食糖、煤炭等3个期货品种的交易问题认真研究后认为,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还很不成熟,一些交易所的会员结构也不合理,已经出现的过分投机、少数大户操纵市场和人为
哄抬价格等情况,导致合同越来越失去约束力,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越来越多,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全国已有15个交易所推出相同的钢材期货品种,7个交易所进行相同品种的食糖期货合约交易,还有的交易所正在设计煤炭标准化期货合约,并准备推出上市,这不但造成重复上市、资源
浪费,妨碍了期货市场权威性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基本经济功能,还对市场物价波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稳定钢材、食糖、煤炭的价格,保持正常的流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停止钢材、食糖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已经经营钢材和食糖期货的交易所,停止推出10月份以后的期货合约。对于目前正在交易的期货合约,可继续交易到其交割日。
二、允许继续以非标准化远期合同的形式进行交易,但严禁非法倒卖合同,转手抬价。
三、建议由煤炭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煤炭交易所和煤炭批发市场停止煤炭品种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设计和上市。
四、各交易所今后一律不得自行决定上市新的期货品种。新品种上市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任何金融机构均不得出具期货交易保函证明。禁止任何期货交易所接受银行保函作期货交易保证金。
六、当期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要求交易所提高保证金比率。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4年4月6日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94]国管体改字第172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劳动部《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培训考核工作,鼓励工人立足本职,岗位成才,调动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的素质,根据劳动部《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原则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要根据国家标准,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特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分级考核、统一发证"的原则,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条 组织领导
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人考核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条 管理办法
一、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规定、规划、试题、办法,以及组织、指导、协调各单位的工人培训考核工作。
二、委员会负责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和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本等级考核。
 从事本工种工作(含连续工作时间。持有本工种职业高中以上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的时间可计算报考年限,下同)满2年以上者,可申报初级工。
 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或工作1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
 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或工作2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12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
二、升级考核。
持初级工证书3年以上,且工作10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
持中级工证书5年以上,且工作20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
三、技师考核。
持高级工证书5年以上,且工作25年以上者,可申报技师。
持技师证书5年以上,且工作25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技师。
四、非三级制工种的申报年限可比照三级制的申报年限办理。
五、在技术业务上有特殊贡献者,经单位推荐,并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放宽申报年限。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分级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二、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1945年以前出生文化偏低的工人参加技术业务理论考核时,可用口试等方式确认。操作技能考核可以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分期分批进行,也可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
三、按照培考分开的原则,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由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
四、考核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项均合格者,方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合格。
五、技术业务理论或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后申请补考不合格的项目。两项不合格者,以及越级申报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补考不合格者,按《工人考核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六、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按《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理。
 第六条 证书
考核合格者,由委员会统一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委员会原来核发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可过渡使用。
 第七条 待遇
一、《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任职、使用、工资分配的凭证和依据,也是进行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时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二、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者,其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经委员会核定后,方可享受本待遇。
 第八条 考核费用
考核费用由委员会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罚则
一、各级工人考核组织成员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人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二、工人在考核时作弊的,有关考核组织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考核资格;已骗取技术等级证书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收缴或撤销。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