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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考评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1:00: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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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考评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考评的通知

厅财字〔2008〕50号  


长江航务管理局、水运科学研究所:
根据财政部2008年绩效考评工作的安排,部“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项目被确定为财政部2008年绩效考评试点项目。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水科所”)负责本项目的考评工作。
二、请长江航务管理局加强对考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督促长江海事局组织进行自评工作,并与水科所相互配合,认真完成考评工作。
三、请长江海事局制定自评工作计划,并将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位,以确保自评与考评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长江海事局、水科所要按照本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安排意见(见附件),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的有关数据指标,准确地反映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分别提出客观的自评意见和考评意见。相关数据资料请注意保密。
五、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绩效考评试点项目及其绩效目标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
六、考评工作经费(包括部委托水科所负责考评的费用)在长江海事局2008年公用经费中列支。

附件:“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
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安排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
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安排意见

一、考评对象
“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项目。
二、自评单位与考评单位
自评单位:长江海事局。
考评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水科所”)。
三、考评内容
此次考评是对“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考评。
四、考评原则
(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坚持国家政策导向原则;
(二)全面、真实、客观、公正原则;
(三)科学规范,简明实用、公开透明原则;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原则。
五、考评依据
(一)财政部《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4〕404号)和部《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交财发〔2007〕367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部确定的长江海事局的职责;
(三)项目预算批复文件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四)项目预算申报材料;
(五)项目财务执行报告、决算报告及有关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六、考评方法
(一)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二)采取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相结合的形式;
(三)主要选用比较法、公众评价法、因素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考评方法进行绩效考评。
七、考评指标及标准
一级指标 指标权重 二级指标 指标权重
绩效目标 完成程度 50% 安全状况综合评估指数 15%
巡航计划执行率 10%
巡航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率 10%
培训演练计划完成率 10%
应急值班待命保证率 10%
客渡船安检重大缺陷整改率 5%
渡船船员免费培训率 5%
客渡船GPS上线率 5%
渡口渡船巡查率 10%
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率 10%
特殊气况禁航实施率 10%
预算执行情况 10% 预算完成率 100%
财务管理状况 10% 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20%
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20%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执行情况 20%
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20%
资产管理情况 20%
经济和社会效益 20% 人命救助成功率 50%
船东满意度 10%
社会满意度 10%
安全渡运人数 10%
安全渡运车辆数 10%
挽回经济损失 10%
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 10% 执法船艇 “153040” 快速反应覆盖率 50%
执法船艇完好率 25%
执法船艇可用率 25%

八、考评程序
(一)自评阶段。长江海事局按照考评标准、指标和方法,参照财政部《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和部《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的要求,编制自评工作计划,收集、整理、分析项目的有关资料,在水科所的协助下,按照考评指标及标准评定分值,对项目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于9月底前完成编制《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工作,并上报部财务司。
(二)考评阶段。水科所按照要求编制具体考评工作计划,开展考评工作,根据长江海事局的《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在该局的协助和配合下,成立专家小组,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并采取现场调研的方式,对项目的绩效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考评打分,对项目自评情况和实际效果提出客观的考核评价意见,于10月底前完成编制《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专项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工作,并上报部财务司。
(三)总结阶段。长江海事局、水科所根据项目绩效自评的情况和对项目绩效考评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系统总结考评工作的主要经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的特点,对项目考评指标的设立、考评计分的方法和各项指标的权重、具体考评方法的选择、组织考评工作实施的职责分工、项目考评的基础工作、项目考评结果的应用等进行总结,提出改进预算项目管理的建议和完善交通项目绩效考评的意见。请于11月底前完成考评总结报告,并上报部财务司。

菏泽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5] 第9号





  《菏泽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菏泽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第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六条 牡丹区、菏泽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镇房屋按下列程序进行权属登记:(一)房屋权利申请人持有关证明及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各基层房管机构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二)牡丹区范围内的房屋,由牡丹区房产管理局组织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三)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由市房管局设立的房管机构受理,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四)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无误后,办理登记手续,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产籍资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归档管理。
  第七条 各县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由各县房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第八条 已建成的房屋或在建房屋竣工后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使用证明;(二)房屋四邻认可证明;(三)历史上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证;(四)权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005年以后新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还需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使用鉴定报告。
  分家析产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及村委会证明或其它有效的法律文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第九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家析产、司法判决或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信;(二)原房屋权属证书;(三)合法的房屋转移文书。
  共有的房产,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转移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发生变更的;(二)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原房屋权属证书;(二)房屋变更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权利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他项权利的合同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权利人应当持下列证件到当地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注销登记:(一)房屋权属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二)注销登记的证明或文件。
  第十四条 房屋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登记。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时,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法定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按照房屋所在村镇门牌号、家庭院落、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下列房屋准予暂缓登记:(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二)按规定需要补办有关手续的;(三)其他可以依法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一)房屋权属不清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三)临时建筑;(四)违章建筑;(五)在拆迁冻结范围、期限内的;(六)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七)其他依法不准登记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房管部门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一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书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权利人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房管部门申请补发,由房管部门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二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由房管部门发放。1998年7月1日以后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不是由市、县房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管部门统一换发。
  第二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权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房管部门办理村镇房屋登记时,应在房屋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情况摘要权属性质”栏内标注“集体”字样,并在“附记”栏内加盖集体土地确权发证专章。
  第三十条 房屋平面图的测量与绘制执行国家统一标准。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文明办、发改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局)、人事厅(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办)、工商联:
  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
党的十六大精神,培养造就四有职工队伍,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发挥工人阶级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工作,是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推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
型社会形成,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举措。现将《关于开展全国“创
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
织落实。
  附件:1、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
     2、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组织领导机构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中 央 文 明 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人 事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 国 工 商 联
                   2004年1月 30 日

附件:
       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推动全社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全国总工会、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全国工商联决定联合在全国职工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的活动(以
下简称“创争”活动)。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争”活动的重大意义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突飞猛进,以经济为基础、科
技为先导的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抓住和用好重
要战略机遇期,加快我国的发展,就必须大力培养造就能够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具有开拓创
新能力的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工人阶级始终是我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生产关系的代表,是先进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播者,
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开展“创争”活动,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是保持和发
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三个文明建设主力军作用的重要保证,是大力实施科
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
批拔尖创新人才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
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的重要举措。
  开展“创争”活动,适应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体现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反映
了职工群众学习发展的迫切愿望,代表了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各有关部门贯
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
导方针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工人阶级要不断用社会主
义的思想道德规范、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日益进步的技术技能武装自己,努力成为艰苦创
业的模范、勤奋学习的模范、开拓创新的模范和增进团结的模范,为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二、开展“创争”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开展“创争”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坚持从中
国的国情和各地区、各单位实际出发,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以职工素质建设为重点,以增强职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
切实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和发展权,推进工人阶级知识化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
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开展“创争”活动的总体目标是:>倡导终身学习理念,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
着力提高职工的创新能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形
成全员学习、全程学习、团队学习和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氛围和机制;努力建设各类
学习型组织,为职工创造更多的学习机会和成才机会;促进人才队伍建设,为各类人才不断
涌现和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坚实基础,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
队伍。
  三、开展“创争”活动的主要方法和途径
  1、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广大职工中深入进行以为人民服务
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
的理想信念教育,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帮助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
观、人生观、价值观。要通过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加强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帮助职工
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职业操守。
  2、创新群众性学习活动载体,构筑职工学习平台。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组织以及
不同层面职工群体的特点,加强教育培训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各类职业学校、职工学校、培
训机构、职工之家等阵地,设计丰富多彩的活动载体,寓学习于工作中,寓教育于活动中,
为职工学习创造条件,吸引职工群众广泛参加。要结合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技能
振兴行动,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
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借助各种形式和载体,科学规划,做好职
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要面向基层,立足班组,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岗位练兵、技术比武、
技能竞赛活动,推动企事业单位重视、加强职工技能训练,激发、调动广大职工获取知识、
更新知识、提高技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继续深入开展职工读书自学活动。读书自学是创建学习型组织的重要形式,也是职工
获取知识、提高技能、增长才干的主要途径。要在新形势下不断丰富读书自学活动的内容,
创新读书自学活动的载体,拓宽读书活动的领域,将读书自学与职工素质教育更紧密地结合
起来,鼓励和引导职工学习、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在实践中提高劳动技能、岗位技能。
要创造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激励更多的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
引导职工不断在实践中完善自己,在竞争中提高自己,在奋斗中充实自己。
  4、充分利用各类社会教育资源。要进一步整合包括工会教育培训资源在内的各类教育资
源,加大对职工的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开发的力度,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学习和发
展需求。要推动中小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充分运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代化的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的广
度和深度,创新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形式和载体,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基层工会组织也
要在广泛动员和引导职工参加各类培训的同时,力所能及、拾遗补缺地组织开办各种适应性、
实用型短期培训,为广大职工更新知识、增长才干发挥作用。
  四、“学习型组织”和“知识型职工”的基本条件
  学习型组织的基本条件是:
  1、在广大职工中普及终身学习的理念,形成了团队学习、全员学习、全程学习的制度和
氛围,组织内各种学习型团队(班组、科室)普遍建立,并取得一定实效。
  2、有创建学习型组织的长远规划、近期目标和实施办法,有健全的组织领导体系,有明
确的各类人才培养目标和任务,教育培训工作在本行业同类组织中保持先进。
  3.维护职工学习权利,为职工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提供平等机会和保障措施,保证企业
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不低于工资总额的2.5%。
  4、职工的学习热情、学习成果和劳动创造得到充分肯定和尊重,形成了工作学习化、学
习工作化,以学习推动工作,以工作促进学习的局面,实现了学习成果与工作成就的共享与
互动,推动了组织的持续发展。
  5、领导成为学习的带头人,组织内有形与无形的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建立了终身学
习和学以致用的激励机制。
  6、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文明程度、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得到不断提
高,通过开展“创争”活动,使各类组织得到发展,社会、经济效益得到提高,组织的创新
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
  7、完成国家规定的各类人员继续教育任务和职工培训任务。
  知识型职工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有科学、正确的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甘于奉献,拼搏进取。
  2、确立终身学习理念,有强烈的学习要求,明确的学习目标和完善的学习计划,结合工
作实践学习,以学习促进工作。
  3、具备所从事工作岗位必备的文化和专业基础知识,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勤于学习,善
于学习,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形成了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良好习惯,在团
队学习中发挥突出作用,学习事迹突出,成效显著。
  4、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具备适应岗位变化要求、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和本领。
  5、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善于运用学习、掌握的先进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充分发挥自身潜
能,勇于创造,不断创新,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有突出业绩并有创造性的贡献。
  五、组织领导机构
  1、成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人
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工商联主管领导组成的“全
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宏观管理并指导全国“创争”活动的开展。
  2、成立由上述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的“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具体实施
“创争”活动的各项工作要求, 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指
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全国总工会宣传教育部负责办公室日常具体工作。
  3、将原“全国职工自学成才奖评审委员会”更名为“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
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上述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和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在领导
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和知识型职工标兵的评审认定工作。
  4、各省、区、市也应按照上述精神,组成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评审机构,制定相关工作
计划和要求,加强对本地“创争”活动的领导。
  六、开展“创争”活动的工作要求
  1、加强对“创争”活动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开展“创争”活动的领导,把
“创争”活动作为提高职工素质、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
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广大职工是开展“创争”活动的主体,要进一步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
参与“创争”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工作的重点应放
在建设学习型班组上,努力为职工学习构筑平台,创造优良的成才环境。
  2、落实职工教育培训计划。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
育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范畴。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推动和
督促本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认真制定、落实职工教育培训
计划和各项保障措施。工会要加大源头参与管理的力度,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阵地建设、
经费使用,到培训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努力实现全程参与。要将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保证
纳入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内容,从制度上监督保证职工参加学习培训权利的落实。
要把“创争”活动与争当“创新示范岗”、“创新能手”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创新提高企
事业单位的竞争能力。
  3、发挥典型单位的示范作用。 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将评选出一批创建“学习型组织”
先进单位,宣传和推广他们的创建经验,并不断发现和培养新的先进典型,形成地区、行业
分布合理的典型示范网络。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开展“创争”活动的经验,
总结“创争”活动的基本规律,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先进经验与先进典型,把学习典型
经验与学习身边的先进结合起来,把典型示范与普遍提高结合起来,推动“创争”活动广泛
深入地开展。
  4、建立 “创争”活动的运行机制。 创建学习型组织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为使“创
争”活动持久规范、制度化地进行下去,必须建立完善一整套协调、高效的运行体系和保证
机制,包括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习型组织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创争”活动中
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机制,以及促进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
制。“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委员会”将每年对在“创争”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
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成绩特别突出的10个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10名知识型
职工标兵,全国总工会将分别颁发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各地工会也要建
立相应的运行机制和必要的激励机制,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5、发挥优势,加强协作,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各地工会、文明办、发改委、教育、
科技、人事、劳动保障、国资委(办)及工商联都要重视“创争”活动,共同推进“创争”
活动的开展;要把“创争”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新途径,把“创争”活动的要求融入到
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活动之中;要将“创争”活动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结合起来,作
为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措施,指导中央企业实施职工素质工程,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竞争
力;切实推进行业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对职工素质教育的指
导和评估,加强各类教育资源的统筹利用,广泛开展适应市场和职工需求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把职工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纳入职成教师资培养培训体系;要充分利用“创争”活动载体,
宣传科普知识,宣传国家科技创新成果,着力加强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教育,提
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要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
鉴定和就业准入制度;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建
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分类的人才评价标准。努力创造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
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的人才成长良好外部条件,促进各类优秀人才脱颖
而出和充分发挥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对工会举办的直接为职工群众服
务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群众精神生活的事业和活动,要根据有关规定给
予经费、政策等方面的扶助和支持。
  6、工会组织要承担“创争”活动的组织协调职责。各级工会要把“创争”活动作为一项
重点工作,承担起日常组织实施工作,协同各有关部门,长期不懈地抓好。首先各级工会要建
设学习型工会,工会干部要成为学习的模范。要紧紧围绕工会十四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联系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结合群众性技术创新、建设职工之家、职工读书自学成才等活动,
选准工作角度,找准切入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创争”活动内容、目标、规划、要求和步骤,
形成特色,推动“创争”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同时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大力作
好舆论宣传,动员全社会都来关注、支持“创争”活动,为“创争”活动的开展营造更加有
利的社会氛围。


附件2:

         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组织领导机构


  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 张俊九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副组长 黄彦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成 员

  翟卫华 中央文明办副主任

  李盛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程津培 科技部副部长

  王晓初 人事部副部长

  张小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瑞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程 路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附件2
    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

  指导协调小组 组 长 黄彦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副组长 谷常生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部长

  成 员

  李 伟 中央文明办协调组组长

  李守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司长

  张昭文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助理巡视员

  侯淑珍 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刘 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司副司长

  魏 卓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李学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群工局副局长

  史泽鄱 全国工商联宣教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