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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25 17:0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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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沧政办发[2005]6号 2005年6月30日

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下达市级粮食储备计划的通知》(冀发改经贸[2004]736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市级储备粮制度,增强市政府粮食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市级储备粮稳定市场、调剂丰歉、平衡余缺、应急备荒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建立市级粮食储备,要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要求,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二)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动用权属市政府。市政府授权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全权负责管理。市级储备粮主要用于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
(三)市粮食局和市发改委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市政府文件要求,负责制定市级储备粮的总量规划和年度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再制订分地区、分品种、分库点的收储、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储备粮利息和保管费用的核实拨付,轮换费用和价差实行定额包干;市农发行负责储备粮收购资金的信贷工作,同时协助市级财政部门及时将利息费用补贴拨补到承储企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分别对储备粮质量、价格进行监管。所有相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移库、动用等业务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
(四)建立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的预警预报系统。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市场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市粮食局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财政局、物价局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粮食宏观调控信息,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
(五)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办法。由市粮食局对全市粮食企业进行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证,择优选取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市粮食局与认定的承储企业签订市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储备粮的收购
(六)市级储备粮目前规模暂定为30000吨(按照产区按非农业人口3个月平均消费30公斤贸易粮计算,我市现有非农业人口120万人),以后视粮食购销政策和市场情况变化再行确定。
(七)市级储备粮的收购按照市粮食局会司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粮收购计划执行。储备粮收购由市粮食局组织承储企业实行市场收购,可向生产者直接收购或订单收购,也可以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或招标采购。
(八)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对擅自越权改变计划或将计划分解给其他企业的一律不予以
(九)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竞购价格和有关费用核定。
三、储备粮的储存
(十)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的新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中等质量以上标准,必须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严禁划转库存陈粮。
(十一)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承储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要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承储库点不得将储备粮委托其他库点储存,也不得露天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如确需移库要先履行报批手续。
(十二)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帐。
(十三)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在市冬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和入库成本据实计补,保管费用按省储粮标准执行,即每年每吨80元。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按轮换的具体数量据实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新小麦市场价格与轮换小麦库存成本的差价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共同协商确定。储备粮正常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储备粮的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要根据市粮食局检查落实情况,由市财政局按季拨付。
四、储备粮的轮换
(十四)在保证储备粮储备规模的前提,为保持市级储备粮的质量,要求每年轮换7000吨左右,按照3~5年轮换一次的原则执行,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共同下达并抄送市农发行。轮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十五)市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的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方式进行。轮换费用一旦下达承储企业必须执行,确保轮换数量和质量。不能因轮换费用问题,影响粮食的正常轮换。轮换费用必须在农发行专户存储。
(十六)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直接向当地农发行直贷直还,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轮出、轮入实行出库报告、入库报帐制度,回笼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同时承储企业要及时向农发行提出轮入新粮所需的贷款计划,确保新粮及时入厍。承储企业要严格实行仓单管理,遵守信贷纪律,自觉接受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十七)经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以及进行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五、储备粮的动用
(十八)当需要调节市场粮食供求、平抑市场粮食价格、安排救灾救济以及应付各种突发事件时,按市政府指令动用储备粮。
(十九)市政府动用储备粮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制定动用计划,将安排动用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组织实施。
(二十)除特殊用途的安排外,动用市级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卖。经审核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财政负担;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充实市级粮食风险基金。
六、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承储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报送储备粮业务的会计报表。
(二十二)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北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粮食局、农发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十三)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监管制度,采用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七、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四)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人为造成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轮换,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及新陈品质差价,由承储单位负担;擅自动用储备粮的,取消承储单位承储资格。对出现违规现象的,由有权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二十五)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承储资格: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的: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储备与经营不分,储备粮与商品粮混仓存放的;擅自变更储备粮存放库点的;储备粮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的;储备粮轮换出库时,借故不报告、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7〕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保持拖拉机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集体和农业企事业单位的拖拉机,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状态、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及时报废更新。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财政、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实施。
  第四条拖拉机报废使用年限:
  (一)手扶拖拉机12年;
  (二)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的小型轮式拖拉机14年;
  (三)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16年;
  (四)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9年;
  (五)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12年;
  (六)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链轨式拖拉机15年;
  (七)全挂拖车16年;
  (八)半挂拖车12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应当报废:
  (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
  (二)非法拼装的;
  (三)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
  (四)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
  (五)在一个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的。
  第六条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拖拉机,根据其技术条件,可延长报废期限1—2年。延长期满后立即报废。
  第七条达到报废使用年限或者在延长报废年限内的拖拉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第八条拖拉机报废程序:
  (一)告知。对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废使用年限前2个月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对拖拉机所有人申请延期报废的,应告知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的有关事项。
  (二)回收解体。报废拖拉机的回收解体,由当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回收解体时,应当对报废拖拉机整机拍照,录入机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和拖拉机型号、号牌、行驶证号码等信息;报废拖拉机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拆解的发动机、变速箱、方向机、车架、前后桥等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不得进行拖拉机拼装或者销售;收回报废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出具《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
  (三)注销登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废拖拉机回收解体完成之日起1日内,及时核对拖拉机档案,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第九条应当报废的拖拉机逾期6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应当报废而未报废的拖拉机依法予以扣证扣机,并及时通知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对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拖拉机更新,从农机购置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报废使用年限,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是指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规定使用年限的最后一年的对应日期。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验周期,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8〕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于2008年12月24日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芜湖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障功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126号)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应当参加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
  第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失业保险待遇,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四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应缴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应缴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 300%确定。
缴费费率:单位费率2%;个人费率1%。
  第五条 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统一按市区标准执行,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芜湖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管理的意见》(芜劳社办函〔2004〕241 号)发放。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及《芜湖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13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基金。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用于弥补各县统筹后基金收支缺口。
  失业保险基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分级次进行收支结余月度、年度会计核算,统计报告,按月向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七条 各县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每月底前由县国库上缴市国库,并及时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县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由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按月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用款计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市、县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申报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应留足 1 个月正常支出的失业保险周转金。
  第八条 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结余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省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市财政予以补齐。
  第四章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条 失业保险缴费实行实名制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第十一条 每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及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服务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市、县范围内迁移,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章 市级统筹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失业保险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为组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人行芜湖市支行、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市财政局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负责基金管理;市地税局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市审计局负责对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征缴、发放和基金核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人行芜湖市支行负责基金的运行结算;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市、县、区失业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市劳动保障局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市政府下达的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将扩面参保、失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以及失业调控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县、区。
  各县完成目标任务后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当期仍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予以补齐;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基金收支缺口,其未达到目标任务的差额,先由各县纳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中的原结余基金和县财政补齐(结余基金和县财政各承担 50%,结余基金用完的全部由县财政承担),补齐后目标任务以外的差额由市级统筹基金解决。
  各区的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8〕11号)规定的目标任务考核办法执行。
  对各县、区的具体考核内容及失业保险费收入计划按年度目标确定,考核工作和年度收入计划编制,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具体落实。
  第十六条 建设金保工程,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实现全市失业保险信息联网,全面实施《芜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强化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作,稳步提高参保、缴费覆盖面,促进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增长。
  第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县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支出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建立季度核查制度。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