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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48: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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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7〕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7年4月18日,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的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现场32名工人死亡。按照总局发出的《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各地都进行了工作部署。据初步了解,仅辽宁、江苏2个省就查出用于冶金行业的非冶金起重机械2000多台。为了保证该类设备的使用安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经研究,现就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用非冶金起重机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整治要求

(一)对于已经采用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的,应当更换为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如果由于厂房、基础等因素不具备更换铸造起重机条件的单位,除满足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外,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当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

2. 装设有二套独立作用的制动器(双制动);

3. 必须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4. 装设有不同形式(一般为重锤式和旋转式并用)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双限位),并应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根据需要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5. 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和20t以上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必须具有超速保护;

6. 起升机构应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7. 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

8. 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械,对其电控设备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9. 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10. 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11. 原起重机工作级别低于A6(不包括A6)的,应降负荷使用,下降幅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但降载后规定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原额定起重量的80%。

(二)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大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不允许吊运熔融金属。

(三)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吊运熔融金属的,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更换或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不得采用普通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

2. 具有支持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

3. 具有不同形式的上升双重限位器(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4. 具有起重量限制器;

5. 具有高温隔热保护功能的电动葫芦;

6. 具有吊运熔融金属工况的足够的安全系数,工作级别要达到M5级(含M5级)以上;

7. 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8. 尽可能采用遥控等远离热源的操纵方式,否则必须设置操作人员的安全通道。

(四)上述起重机的改造必须要有改造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必须履行告知手续,改造后的起重机,必须经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和本文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投入使用。

(五)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改造工作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制订更换计划或改造方案,抓紧落实,否则应停止使用。实施改造期间,使用单位应当监护使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六)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由2年缩短为1年。

二、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要求

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指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出厂并安装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不包括大修、改造、移装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

(一)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要求如下:

1.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75t的起重机,必须选用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

2. 额定起重量小于75t的起重机,应当选用工作级别为A7(包括A7)以上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但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一)中改造后起重机的11条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

3.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只能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工况,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三)中改造后的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其中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要求由M5级(含M5级)以上提高到M6级(含M6级)以上。

(二)吊运融熔非金属物料(温度低于熔融金属)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可根据工作场所的危险程度适当放宽要求,也可以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处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非冶金起重机用于冶金行业的整治,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4]113号 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中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范单位用工行为,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流动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原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主管部门。市公安、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岗位余缺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年度发展计划和岗位余缺实际,在每年12月3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用工计划,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应在每季度末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上报用工计划执行情况。 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全市企业的用人需求进行汇总,掌握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制定全市年度招用工计划,促进社会劳动力供求总量平衡。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市招聘流动人员,须持有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函,通过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市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统称职业介绍机构)有组织地招聘。 第七条 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实行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登记卡)制度。 就业证和就业登记卡统一采用省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版本。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为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提供服务,了解招用流动人员单位的用工需求和用工条件,确保招聘信息的准确性、合理性。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聘流动人员须签订委托书。 用工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聘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接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流动人员3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为被录用的流动人员申领就业证。 劳务承包的,由发包者到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申领就业证。 流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本人应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就业证。 第十条 申领就业证应当提供流动人员的以下有效证件: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就业登记卡; (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女性); (四)从事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须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建立劳动力总量和结构分类调控制度。市人民政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强对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宏观调控。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下,制定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具体调控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职责: (一)制定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政策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情况统计、分析; (三)核发就业证和就业登记卡,负责证(卡)查验; (四)审核招工简章、核发招用流动人员介绍信函; (五)办理用工及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手续; (六)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签证,依法实施劳动监察; (七)实行劳动年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外出就业由其原户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就业登记卡和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权限,负责实施流动人员就业管理: (一)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由对其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省直属驻我市的用人单位和市直属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用流动人员以及流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与批准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三)流动人员承包种养业和提供其他劳务的,由就业或暂住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申领就业证所需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办理就业证。 第十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调配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给流动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招用的流动人员享有合法的劳动权益。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流动人员月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申领暂住证。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流动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不得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一)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时,可在就业证有效范围和期限内凭就业证转换就业岗位; (二)(二)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三)(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违纪、违章的流动人员可依照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予以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未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和用工手续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或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布未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招工简章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为其招用的流动人员办理暂住证的,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发证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中国海监总队:

  为推动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业务化运行工作,现将《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方案》要求,抓紧推进有关工作。

  附件:《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下载)

国家海洋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1、编制依据
本实施方案编制的主要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国发[2003]13号)指出,“努力发展海洋信息技术,建立海洋空间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大力推进海洋政务信息化工作”。
国务院2002年17号关于“中国建设信息化要政府先行”的文件要求,“整合信息资源、建立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和自然资源、宏观经济等四个基本数据库”。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要求,“建立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为建立海域使用与环境保护动态监视监测网络体系、全方位动态跟踪和监测海域使用状况与环境质量状况、强化政府对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时监督管理提供基础依据,实现与政府电子信息平台相联结,促进海洋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信息化,提高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和其他涉海部门的综合决策能力和办事效率”。
2004年,胡锦涛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讲话中指出:“开发海洋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要加强海洋调查、评价和规划,全面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海洋开发和经济发展。”
2004年,温家宝同志向国家海洋局下达重要指示:“国家海洋局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规划、立法和管理上”,并要求“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加强,管理要统一、有序、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强化海洋意识,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开发海洋资源,实施海洋综合管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完善海洋功能区划,规范海域使用秩序”。
《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海管字[2006]134号)指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是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提高海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重大作用”。
2、总体目标和原则
2.1总体目标
在现有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的基础上,以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监视监测为数据采集的主要手段,实现对我国近岸及其它开发活动海域的实时监视监测;以先进、实用和可靠的数据传输与处理技术,实现监视监测数据的完整、安全和及时传递;以政府管理和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由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三个应用系统组成的、可长期、稳定、高效运行的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体系,形成业务化运行机制;并通过本业务化系统的运行,确保我国各级海域使用管理部门能实时把握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缩短行政审批周期,适时制定或调整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政策,实现办公数字化、管理规范化和决策科学化;同时确保社会公众能及时了解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政策和海洋开发现状,促进海洋开发的合理有序、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2.2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2006~2008年
完成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软硬件和传输网络建设,完成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系统、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和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的开发,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形成集数据采集与传输、评价与服务的业务化运行网络和工作机制,建立监视监测产品发布制度。
完成一次2.5米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每年两次20米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2007年起)、每年一次重点海域航空遥感监视监测(2007年起)和实时的地面监视监测。
第二阶段:2009~2010年
加强县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形成市、县联动海域核查与信息反馈机制,推动系统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
完成一次2.5米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每年两次20米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每年一次重点海域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和实时的地面监视监测。
2.3基本原则
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坚持以下4项原则:
(1)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系统建设和运行由国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 需求主导,服务管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内容要围绕海域管理现实需求,为实际管理工作服务,内容设定上要有针对性,宁缺勿滥。
(3) 讲求实效,重点突出。系统建设要由简单到复杂、简便实用,重点保证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地业务化运行。
(4) 统一标准,形成体系。制订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处理、评价和信息发布技术标准,强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
3、系统总体结构
3.1系统结构
国家海洋局统一负责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系统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主要包括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三级监控与指挥平台和市县地面监视监测队伍,如图3-1所示。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挂靠在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各级海域使用监控与指挥平台设立在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对全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实施业务组织与技术指导,负责编制全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方案,审核沿海省(区、直辖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方案,负责对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实施全程质量控制与保证,对从事监视监测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建立考核标准和上岗资质制度,依据相关标准在项目建设期间对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负责汇总处理上报的监视监测数据,分发经处理的遥感监视监测图像数据,开展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和海域管理信息服务;负责国家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负责本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业务组织与技术指导;负责编制本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方案,审核市海域使用监视监测年度工作方案;负责开展本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质量控制与保证工作;负责接收、汇总与处理本省的监视监测数据,异点异区信息的上传下达;开展本省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和海域管理信息服务;负责省级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立与维护。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接受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业务领导与技术指导。
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负责本市年度监视监测工作方案的编制、开展所辖海域地面监视监测、异点异区监测核查与信息反馈、监视监测产品制作与信息服务;负责市级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立与维护。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接受上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业务领导与技术指导。

图3-1 系统结构简图
沿海县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应在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业务领导下,按照市年度监视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所辖海域地面监视监测和数据上报。
3.2数据流程
根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中监测数据的流动方向,可以将系统的业务流程结构划分为四个层次,分别为数据获取与处理层、数据传输层、数据管理层和数据应用层,具体如图3-2所示。


图3-2 系统数据流程图
4、动态监视监测主要业务工作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主要业务工作包括:卫星遥感监视监测、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地面监视监测、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海域管理信息服务、数据更新与系统维护。
4.1卫星遥感监视监测
4.1.1监视监测内容
(1)海域使用状况
¨ 海域现状:已开发、未开发的海域面积及分布;
¨ 海洋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利用状况及执行情况;
¨ 在建项目:用海面积、位置、用途等。
(2)、海域自然属性
¨ 岸线变化:类型、分布、面积、长度等;
¨ 海湾河口变化:海湾河口形态、面积等;
¨ 海岛动态:数量、面积、植被、岸线变化等;
¨ 海洋灾害: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
4.1.2监视监测范围
监视监测范围为我国内水和领海海域。
4.1.3监视监测精度
(1)2.5米空间分辨率卫星影像(高分辨率);
(2)20米空间分辨率卫星影像(低分辨率)。
4.1.4监视监测频率
(1)高分辨率监视监测每三年进行一次;
(2)低分辨率监视监测每年进行两次。
4.1.5监视监测产品
(1) 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图(1:5万);
(2) 低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图(1:10万);
(3) 海域使用现状图(1:5万);
(4) 海洋功能区使用分布图(1:5万);
(5) 海域自然属性图(1:5万);
(6) 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工作报告;
(7) 卫星遥感监视监测技术报告。
4.2航空遥感监视监测
4.2.1监视监测内容
(1)海域使用状况
¨ 海域现状:已开发、未开发的海域面积及分布;
¨ 海洋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利用状况及执行情况;
¨ 在建项目:用海面积、位置、用途等。
(2)、海域自然属性
¨ 岸线变化:类型、分布、面积、长度等;
¨ 海湾河口变化:海湾河口形态、面积等;
¨ 海岛动态:数量、面积、植被、岸线变化等;
¨ 海洋灾害: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
4.2.2监视监测范围
航空遥感监视监测范围为:大连近岸海域、营口近岸海域、葫芦岛近岸海域、天津近岸海域、唐山近岸海域、黄河三角洲(东营及黄河海港近岸海域)、烟台威海近岸海域、青岛近岸海域、长江三角洲经济区(连云港近岸海域、杭州湾北岸近岸海域、宁波近岸海域和瓯江口近岸海域)、闽江口近岸海域、大亚湾近岸海域、珠江三角洲珠海及深圳近岸海域、湛江近岸海域、防城港近岸海域、海南岛西北部近岸海域等15个重点海域(每个重点海域的具体范围由国家海洋局另行规定)。
4.2.3监视监测精度
空间分辨率优于0.5米。
4.2.4监视监测频率
每年进行一次。
4.2.5监视监测产品
(1) 航空遥感影像图(1:1万);
(2) 海域使用现状图(1:1万);
(3) 海洋功能区使用分布图(1:1万);
(4) 海域自然属性图(1:1万);
(5) 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工作报告;
(6) 航空遥感监视监测技术报告。
4. 3 地面监视监测
4.3.1监视监测内容
(1)权属监视监测:各类型宗海面积、宗海用途、权属变更、海域等级、宗海价格、经济产值等动态信息;
(2)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和施工过程等;
(3)核查监测: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及举报发现的异点异区核查;
(4)突发事件监测:违规用海活动等;
(5)海洋灾害监测: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
4.3.2监视监测范围
近岸和其它开发活动海域。
4.3.3监视监测频率
(1)权属监视监测:每月一次;
(2)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每月一次;
(3)核查监测:实时;
(4)突发事件监测:实时;
(5)海洋灾害监测:实时。
4.3.4监视监测产品
各类监视监测数据报表、图形文件和报告。
4.4业务应用系统运行
4.4.1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
通过系统运行,实时掌握国家海域使用动态信息,实现对各类海域使用综合监控和决策指挥。
4.4.2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
通过系统运行,实现对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
4.4.3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
通过系统运行,开展海域使用现状评价、海洋功能区划评价、海洋经济预测、海域自然属性动态评价、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等,为国家海域管理提供宏观决策支持。
4.5海域管理信息服务
4.5.1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公报
主要内容包括: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海域使用现状、海域权属、海洋功能区、在建用海项目、海域经济指标的监视监测成果;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
4.5.2网站信息发布
外网发布内容: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公报、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产品。
内网发布内容: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计划任务、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日常业务管理信息。
4.6 数据更新与系统维护
主要内容包括:各级数据库的更新、应用系统的升级和维护。
5、能力建设
5.1业务机构建设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机构由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和市县地面监视监测队伍构成。根据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系统业务机构建设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6~2008年)初步完成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第二阶段(2009~2010年)主要加强县级地面监视监测设备和专业队伍建设。
5.1.1国家级业务机构建设
(1)建设内容及目标
建设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平台,设在国家海洋局。主要目标是实现国家监视监测信息网络查询及网上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
建设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设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主要目标是加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业务工作能力,实现遥感监视监测信息、地面监视监测信息集成处理、评价与辅助决策支持信息服务,完成1:25万、1:10万、1:5万系列比例尺国家级海域数据库,数据库容量达到200TB。
建设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同步数据中心,设在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2)软硬件配置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平台主要配置包括办公用房环境配套、监视监测信息监控与指挥设备等。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主要配置包括办公用房环境配套、图形图像工作站、高性能小型机、数据处理专业软件、数据库服务器、磁盘阵列、磁盘库、内外网数据服务器、现场测量仪器设备等。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同步数据中心主要配置包括磁盘阵列、磁盘库、数据库服务器等。
国家级业务机构需要配备的主要设备见表5-1。
表5-1 国家级业务机构主要设备列表
主要内容 设备 功能用途 数量(套)
国家海洋局监控与指挥平台配置 (1)大屏幕显示 图像显示 1
(2)等离子或液晶显示 图像显示 2
(3)工作站 监控与指挥 5
(4)网络设备 网络数据传输服务 1
(5)办公用房环境配套 工作环境装修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1)大屏幕显示 图像显示 1
(2)等离子或液晶显示 图像显示 2
(3)数据库服务器 核心数据库服务 1
(4)外网数据服务器 外网数据服务 1
(5)应用服务器 应用软件系统 2
(6)网络设备 网络服务 2
(7)专业图形工作站 图像数据处理 8
(8)数据处理PC 数据汇总评价处理 5
(9)磁盘阵列 在线监视监测数据存储 1
(10)磁带库 在线监视监测数据存储
(11)高性能小型机 数据实时分析与处理 1
(12)系统软件 数据库软件、操作系统、图像处理软件
(13)现场测量设备 测量仪器、车辆等
(14)办公用房环境配套 工作环境装修等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同步数据中心 (1)数据库服务器 核心数据库服务 1
(2)数据通讯服务器 数据接收、发送 1
(3)磁盘阵列 在线监视监测数据存储 1
(4)磁带库 在线监视监测数据存储
5.1.2省级业务机构建设
(1)建设内容及目标
建设沿海11个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平台,设在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目标是实现本省内监视监测信息网络查询及网上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
建设沿海11个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设在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目标是加强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业务工作能力,实现监视监测信息上传下发及评价与辅助决策支持信息服务,完成1:10万、1:5万系列比例尺省级海域数据库,省级数据库容量达到10TB。
(2)软硬件配置
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平台主要配置包括办公环境配套、监视监测信息监控与指挥设备等。
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主要配置包括办公环境配套、数据处理微机、服务器、数据处理专业软件、磁盘阵列、办公设备等。
省级业务机构需配备的主要设备见表5-2。
表5-2 沿海各省级业务机构主要设备列表
主要内容 设备 功能用途 数量(套) 备注
海域使用监控与指挥平台 (1)大屏幕显示设备 图像显示 1 可选
(2)等离子或液晶显示 图像显示 1 选一
(3)投影仪 图像显示 1
(4)服务器 网络与数据库服务 1
(5)监视监测管理微机 监视监测业务管理 2
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1)服务器 网络与数据服务 1
(2)监测数据处理微机 监视监测数据汇总评价处理 4
(3)便携计算机 数据处理 1.5
(4)磁盘阵列 数据存储 1
(5)数据光盘刻录设备 数据存档备份 1
(6)系统软件平台 监视监测业务应用 1
(7)绘图仪 图像输出 1
(8)扫描仪 影像输入 1
(9) 复印机、打印机、投影仪、传真机 日常办公 1
5.1.3市级业务机构建设
(1)建设内容及目标
建设沿海51个市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平台,设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目标是实现本市内监视监测信息网络查询及网上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
建设沿海51个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设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目标为加强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业务工作能力,实现监视监测信息上传下发,完成1:5万比例尺市级海域数据库,市级数据库容量达到1TB。
市县级监视监测能力建设,由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负责。主要目标是加强市县基层海域使用监视监测装备,保障地面监视监测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2)软硬件配置
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平台主要配置包括办公环境配套、监视监测信息监控与指挥设备等。
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主要配置包括办公环境配套、数据处理微机、服务器、数据处理专业软件、磁盘阵列、办公设备等。
市县级监视监测能力主要配置包括高精度定位系统、摄像摄影器材、通讯设备、望远镜、车辆等。
市级业务机构需配备的主要设备见表5-3。

表5-3 市级业务机构主要设备列表
主要内容 设备 功能用途 数量(套) 备注
海域使用监控与指挥平台 (1)等离子或液晶显示 图像显示 2 选一
(2)投影仪 图像显示 1
(3)服务器 网络与数据库服务 1 可选
(4)监视监测管理微机 海域使用监控与指挥 2
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1)数据处理计算机 数据处理 1
(2)便携计算机 数据处理 1.5
(3)服务器 网络与数据库服务 1
(4)数据刻录设备 数据存储备份 1
(5)数据光盘存储柜 数据存储备份 1
(6)系统软件平台 监视监测业务应用 1
(7)绘图仪 图像输出 1
(8)扫描仪 影像输入 1
(9)复印机,打印机,投影仪、传真机 日常办公 1
市县地面监视监测能力 (1)DGPS信标接收机 现场测量定位 4
(2)RTK测量系统 现场测量定位 1 可选
(3)数码摄像机 现场视频记录 2
(4)数码照相机 现场图像记录 4
(5)通讯设备 实时通讯指挥 2
(6)高倍望远镜 人工监视监测 4
(7)越野车 车载监视监测 1
(8)摩托艇 船载监视监测 1
5.2监视监测数据库建设
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分别设在本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国家在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设立同步数据库。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包括海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海域专业数据库等三类。各类数据库内容见表5-4。

表5-4 数据库建设内容
序号 类型 数据内容 备注

1 基础地理数据库 基础地理信息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
2 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 遥感监视监测数据 由国家建设,逐级下发。
3 地面监视监测数据 由市县更新,并逐级上报。
4 海域使用现状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
5 海域专业数据库 海洋功能区划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
6 海域使用规划 结合海域使用规划情况,建立各级别规划数据库。
7 评价与决策支持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
8 海洋灾害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
9 海域资源环境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
10 海洋经济现状 由市县更新,并逐级上报。
11 海域使用业务管理 国家、省、市、县负责本级业务管理数据库更新维护。
国家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含1:25万、1:10万、1:5万系列比例尺,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含1:10万、1:5万系列比例尺,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比例尺为1:5万,各地根据需要可适当建设1:5万到1:5000系列比例尺数据库。
5.3传输网络建设
5.3.1建设内容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网络系统采用宽带网络和光纤专线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前期先利用各单位已建设的Internet宽带网络进行数据传输,后期逐步实现光纤专线网络转换,最终形成主干网为星形拓扑结构、连接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和四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覆盖全国沿海地区的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传输网络体系,实现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信息的网络传输和交换,如图5-1所示。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传输网络系统包括国家、省、市、县四层节点,相应有三级网络。
一级网络传输系统是指国家级节点与省级节点之间的数据传输网络,包括国家海洋局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与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之间的传输网络。一级网络采用2M带宽专线线路,捆绑为4M带宽的链路。

图5-1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网络传输系统
二级网络传输系统是指省级节点与市级节点之间的数据传输网络,包括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与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之间的传输网络。二级网络采用2M带宽专线线路。
三级网络传输系统是指市级节点与县级节点之间的数据传输网络,包括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与县级业务单位之间的传输网络。由于市级中心与县级节点之间的数据传输量相对较小,三级网络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可以通过Internet的方式接入,带宽为2M。
5.3.2建设方式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网络系统中一级网络、二级网络采取租用方式,租用电信部门已有的光纤传输线路。其中一级网络由国家统一负责,二级网络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网络由各市县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建设,各级网络建设由国家海洋局指定技术单位负责技术指导和验收。
5.4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应用系统建设
5.4.1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系统
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系统要实现对各类海域使用监视监测信息的综合监控,并能满足决策指挥的功能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1)监测数据查询与显示
实现对卫星遥感数据、航空遥感数据、地面监视监测数据的快速查询和直观显示。
(2)海域使用监视监测信息动态监控
动态监控海域监视监测信息,特别是对海域使用中出现的异点异区、重点用海项目的监视监测信息和海域使用的现状及趋势进行动态监控。
(3)指挥办公
直接利用网络平台实现海域使用动态管理决策职能,如对异点异区用海及重点用海报告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核查指令的下达、指令执行情况的检查等。
(4)空间数据操作
空间数据管理类工具主要是为各类应用系统提供空间数据的浏览、查询、统计、分析、编辑等功能。
(5)安全保障体系
建设具有统一安全认证和用户单点登录的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系统的安全体系,具体包括业务系统与CA认证连接、单点登录(统一帐户管理)、数据加密、数据压缩、数据备份、日志管理和电子签章等内容。
5.4.2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是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日常工作的平台。该系统由基本模块和附加模块两部分组成,基本模块由国家统一设计、建设,附加模块由各沿海省、市根据各自的需求设计建设。基本模块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1)监视监测数据专业处理
综合处理地面监视监测信息、海域审批确权资料、卫星遥感影像底图、航空遥感影像底图、基础地理等各类数据。进行海域使用专业信息提取,对监视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加工处理,并完成监视监测产品制作。
(2)海洋功能区划管理
实现海洋功能区划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动态管理,提供功能区管理辅助决策,实现对海洋功能区划的跟踪、评价和监督。
(3)海域使用统计分析
以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数据为基础,紧密结合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日常业务工作,对国家、省、市、县各类海域使用信息进行统计,以量化的指标及时反映全国范围内海域使用的动态变化状况。
(4)基于网络的业务管理
建立动态网站,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监视监测中心可以依据各自的权限在该站点浏览和下载相关信息、数据,各级中心可以通过网站直接上传监视监测数据。
5.4.3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
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是对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数据进行综合、有效利用并进行深加工的工具。系统将在海洋功能区划、海洋规划、海洋空间资源开发和保护、海洋经济宏观调控、海洋信息发布等领域为海域使用管理提供服务和决策支持产品。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国家、省两级,市县为该系统的成果应用终端。 主要包括以下模型建立:
(1)海域使用现状评价模型:提供海域使用强度、使用潜力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法,提出海域使用决策预案模型。
(2)海洋功能区划评价模型:制定执行海洋功能区划指标体系及判别方法,提出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辅助决策模型。
(3)海洋经济评价预测模型:根据各类型用海的经济要素,建立海洋经济评价预测指标和方法。
(4)海洋空间资源评价模型:建立海岸线、海岛、海湾、河口等空间资源评价指标和方法,制定海域空间资源开发和保护预案。
(5)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模型:研制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模型,建立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机制。
5.5 信息发布平台
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信息发布平台由各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负责建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系统开发设计、网站服务器配置和网址注册等。
6、组织管理与质量保证
6.1组织管理机构
国家设立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工作组,全面负责系统建设和运行期内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沿海各省、市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项目建设及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6.2业务运行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的责任单位,对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实行业务领导。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中国海监各海区航空支队协同做好项目的技术支持。
各省、市成立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负责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要求的各项具体任务,接受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双重领导。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挂靠单位,都要成立独立的专职内设机构,确保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及办公场所,在经费管理上要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要对省、市中心设置的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要求,并逐个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项目工作组对在运行过程中不胜任的单位随时进行调整。
6.3管理制度
建立领导层、管理层和技术层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交流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为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由国家海洋局制定《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及成果管理办法》、《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验收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制度。
6.4技术规范化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在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业务活动需依照技术规范执行,首期制定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
(1)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规范
(2)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建设规范
(3) 数据传输网络建设技术规范
(4) 海域使用卫星遥感监视监测技术规范
(5) 海域使用航空遥感监视监测技术规范
(6) 海域使用地面监视监测技术规范
6.5质量保证
为确保系统高效、稳定运行,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各级监视监测中心需制定切实有效的质量保证文件,在系统的建设阶段和运行阶段采取严格的措施,确保系统运行质量。
(1) 总体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经国家海洋局确认后实施。
(2) 省、市依据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制定本级实施方案,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领导部门审核。
(3) 项目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本项目有关质保规定,建设期间的关键节点须由上级业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审核验收等
(4) 对监视监测业务承担单位的资质和监视监测业务人员的资格采取年审制度,不符要求的单位要进行必要的软硬件配置和人员补充,不具资格的监测业务人员必须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5) 各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对本级系统运行进行年度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报上级中心。
6.6技术培训
系统建设和业务化运行过程中,采用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对各级监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3S系统的应用和开发;数据库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基础平台维护、应用、更新等;应用模型的操作原理及使用;应用软件系统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等;硬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参加系统建设和运行、承担监视监测任务的人员均应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证书,两年轮训考核一次。
7、进度安排
项目进度安排总体上按照试点先行,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的思路进行。分年度主要工作如下(见表7-1)。
(一)2006年主要工作:
(1) 完成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编制与修订;
(2) 启动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软硬件建设;
(3) 启动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和同步数据库建设;
(4) 启动国家级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开发;
(5) 编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相关技术规范;
(6) 开展山东、福建两省和葫芦岛、威海、青岛、连云港、泉州、厦门、广州等7市的试点工作;
(7) 1990年、2000年和2005年全国海域使用状况遥感趋势性分析与评价。
(二)2007年主要工作
(1) 完善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平台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软硬件建设;
(2) 完成国家、2个试点省、4个试点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网络互联与系统试运行;
(3) 完成一次重点海域航空遥感监视监测;
(4) 完成一次我国内水与领海高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完成两次低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形成全国海域状况基准数据库;
(5) 开展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系统、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及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6) 形成2个试点省、4个试点市、15个重点海域的海域使用现状、海洋功能区划等评价报告。
(三)2008年主要工作
(1) 完成市级地面监视监测装备建设;
(2) 完成省、市级数据库、监控与指挥平台建设;
(3) 完成国家、省、市三级海域管理网络互联,并开展系统运行;
(4) 完成3~5项海域评价与决策支持模型,提交我国海域使用现状评价、海洋功能区划评价、海洋经济现状评价与趋势预测等成果;
(5) 完成一次重点海域航空遥感监视监测;
(6) 完成两次低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
(四)2009-2010年主要工作
(1) 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全面开展海域管理业务化工作;
(2) 完成县(区)海域监视监测设备和网络传输建设,形成市、县联动海域监视监测、核查与信息反馈机制;
(3) 完成3~5项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模型,进一步提高海域管理评价与决策的业务化能力;
(4) 建立各级信息发布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5) 数据更新与系统维护;
(6) 每年完成一次重点海域航空遥感监视监测;
(7) 完成一次我国内水与领海高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每年完成两次低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