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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07:5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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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政发〔2007〕21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现将《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该办法中涉及的各类附表由州财政局负责印发。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合规使用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3号和《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4〕123号)及财办发〔2005〕32号《关于推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通知》,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是指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全部落实到经批准的扶贫项目,没有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扶贫项目不予以报账或拨付资金。要求以项目为基础,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科目安排的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应该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切实做好财政扶贫管理监测信息录入工作。这是执行报账制的入口点。相关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对新产生的资金、项目信息,应于确定后的12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对未按要求录入“系统”的财政扶贫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预拨资金和报账。对已录入“系统”并已启动的财政扶贫项目,财政部门要在“系统”中实行报账处理,及时反映这些项目的执行进度。对个别非“系统”用户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录入。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⒈ 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开支和人员工资;

⒉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⒊ 弥补企业亏损;

⒋ 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⒌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下属的经济实体的开支;

⒍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政府性非扶贫债务;

⒎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⒏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⒐ 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⒑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11. 其他不符合财政扶贫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三专四统一”制度,即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设立专账;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账簿、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会计报表等封闭运行方式。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用于扶持贫困乡村的扶贫开发项目。州级部门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在同级财政报账;县级及其以下部门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在县级财政报账。其他部门不再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下拨,州、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九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培训费使用。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每年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贫资金中分别按1.5%和1%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州、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从本级财政安排一定的项目管理专项经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财政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或其他费用。⑵ 扶贫培训费的安排使用。在特困民族乡、重点村、安居温饱村、易地开发、科技扶贫项目中,对贫困农户进行培训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对贫困农民科普知识和劳动技能及涉及培训的相关费用,培训费最多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10%。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扶贫项目不得安排扶贫培训费用。

第十条 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申请拨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对直接用于农村贫困人口的补助费用,应当按照项目预算一次性拨付;对建设性项目拨付的第一笔项目启动金,其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投入资金总金额的50%;对扶贫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只能按照投入总金额30%的比例拨付,其余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实行财政报账回补。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二条 报账程序

1.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在项目受益地进行张榜公布,并将结果报县扶贫办、财政局;

2. 扶贫项目主管单位应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3. 根据项目计划的实施需要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预付30%-50%的项目启动金。余款由财政局根据报账审核情况和项目工程进度报账回补;

4. 扶贫资金报账须据实填写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报账凭证,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到财政局报账提款;

5. 财政扶贫基础设施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预留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持资金部分10%的质量保证金;

6. 提款程序:

⑴ 项目开始实施时,由项目施工单位报相关扶贫部门和财政局开工报告和提款申请各一份,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预拨项目启动金。

⑵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汇总项目施工建设费用,并附原始单据,经领导签字盖章后,报财政局业务科、股室审核并在有效单据上加盖“经审核同意报账”的审核章,并报经领导批准后,财政局给予报账列支。

⑶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用财政返回的“财政扶贫资金提款申请书”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冲销往来科目。

⑷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报账提款。

第十三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扶贫项目规划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是不可分割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应当逐级签订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扶贫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验收,监督管理好项目资金,适时对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支出的合规、合法性进行检查,做好报账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是指组织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负责项目执行的相关扶贫部门,同时,监督施工单位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并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验收。项目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实施及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检查。

项目施工单位:指具体负责扶贫资金项目工程建设的建筑单位。其职责是按照项目计划和施工设计,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报账:

1. 未执行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

2. 未按项目合同和施工设计或未经批准改变的项目施工设计进行建设;

3. 不专款专用,违反财经制度的支出;

4. 经检查项目质量发生问题,要求改进而未改进者;

5.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财务混乱者。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的凭证和材料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向财政部门提款,根据阶段提款程序规定,应出具以下有效凭证和材料:

1.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附表一)、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附表二)、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及支出情况表(附表三)、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费用汇总表(附表四)。

2. 项目工程实际支出的原始发票。

3. 工程预、决算及检查验收报告。

4.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工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账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有效凭证是指: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相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有效的税务发票或受益贫困户签章并经当地乡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的花名册、审计报告。有效报账凭证包括正规发票和有效自制发票,而有效自制发票是指当项目不具备取得“正规发票”的条件时,由项目受益方、项目实施方、项目监理方三方签(章)字认可的自制凭证。

1. 对村寨的建设补助,有正规施工单位施工的,凭工程完工后的发票并附工程结算单报销;若是村社自己进料,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凭乡镇负责扶贫工作机构开具的往来款收据并附支出详细情况说明和进料发票或补助花名册报销。

2. 对农户的补助,凭有农户签字或摁手印的发放清单或领条报销,不得代领;实物发放的,凭购买物资的发票或收据并附有农户签印的发放清单或领条报销。

3. 会议、培训自办伙食的,凭详细支出清单及参会人员签到名单,在会议伙食补助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五章 会计科目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名称(详见附表),主要经济业务会计分录举例附后。

第六章 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和反映财政扶贫资金业务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依据。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原始凭证是反映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业务的原始记录,主要包括收付款凭证、报账提款申请书、工程结算报告单等。记账凭证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整理、归类后填制的凭证,是记账的依据,必须明确包括会计科目、金额、填制日期、编号、主管和审核人员等内容。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据以登记账簿。

第二十条 会计账簿是运用账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簿籍,是编制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会计报表的依据。主要包括总账、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三种。县级报账中心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格式。会计凭证格式附后,会计账簿采用“三栏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表管理制度。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年度终了后,应当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并附报表分析说明。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和利息及其他收支情况表(格式附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州财政局农业科报送会计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为使财政扶贫项目有一个完整性、连续性,财政部门在年终结转时要注意项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要把所有未完工的项目清理成表成册(按年度按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市级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审批权国、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四)对政府的捐赠款和援助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下列投资项目:
需争取国、省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国、省对审批权以及程序的规定报批。涉及地方需落实财政性配套资金的项目,市级有关部门上报时应有财政部门的承诺意见,否则不予上报。
需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投资项目必须是经有权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分别采取直接投资、参股资本金注入等投资方式。
对于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公益事业、政权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投资形成的资产属政府所有,按照规定由有关机关行使使用权利。
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采取参股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和资产,由政府授权经营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基本建设投资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投资管理综合平衡、统筹协调等职责,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前期工作、文件审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和投资综合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投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产业发展和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政府投资结构的优化,严格遵守科学、民主、效益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技术法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前期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按类型和投资额可划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项目包括城建投资5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400万元以上,政权建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型项目包括城建投资在200万元-500万元之间,社会事业150万元-400万元之间,政权建设在150万元-300万元之间的项目;小型项目包括城建投资200万元以下,社会事业150万元以下,政权建设150万元以下的项目。
大型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中型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小型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征地还房工程可省略前期工作,直接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下达投资计划,需政府投资的应提供财政资金审查意见。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和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政府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组织咨询评估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大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中型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可以简化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批准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投资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需重新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应尽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六)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七)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八)结论。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并得到市环保局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三)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政府出资的需提供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
(四)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投资主管部门在组织咨询或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选址定点建议;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银行贷款意向性协议;
(五)根据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咨询评估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大、中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预算进行评审,尽快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准文件。
第三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工期,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待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前应严格审查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公司、项目法人)、资金、土地以及其他开工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中型和小型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还应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需财政性资金投资、参股或注入资本金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下达计划前应送财政部门衔接资金预算,资金不落实的不得下达计划。计划一经批准下达,财政部门按照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投资主管部门没有下达计划的项目,财政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已批准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经投资主管部门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项目调整计划。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投资项目,鼓励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照《公司法》组建法人,但已有法人的除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国家公务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投标文书相衔接。中标价即是合同价,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工期要求、价款结算、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审查备案。有重大方案性变更或投资超过项目概算10%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当于6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和财政部门决算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得结清工程价款和办理产权登记及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市政府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法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行前期工作、招投标、质量、进度、财务管理以及使用效益进行全过程稽察,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违法违纪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的管理办法实施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壮大汽车货运产业,促进汽车货运产业跨越式发展,规范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鹰潭市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
第三条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参照国家标准委员会公布的《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结合鹰潭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现状予以确认,认定标准可随产业发展不断调整。
第四条 由鹰潭市发展现代物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负责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评审工作。
第五条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申请、职能部门审核、评审机构评审,经认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标准:

1、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的;
2、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
3、车辆应征吨位在100吨以上的;
4、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的;
5、年货运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
6、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内部管理等其他条件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汽车货运企业均可向市物流办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 企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货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6、《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九条 审核程序:
由市物流办将申请材料送相关部门确认,相关部门须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报市物流办;市物流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经认定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每两年重审一次,未报审或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公告予以取消。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流办负责解释,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