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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3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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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11日,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现将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会计师、助理会计师A类及会计员考试
会计师:管理会计、经济法概要和会计实务三科目均为60分。
助理会计师: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科目均为55分,会计实务科目为60分。
会计员:会计与会计法规基本知识、会计实务科目均为55分。
(二)会计师、助理会计师B类考试
会计师:管理会计、经济法概要、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科目均为60分,审计科目为55分。
助理会计师:会计实务和会计原理科目均为60分,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基础科目均为55分。
二、要求
1、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会计员考试二科、A类考试三科以及B类考试五科(包括1997年以前通过的部分科目和免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请将全部科目合格人员的复核结果,包括B类考试五科累计合格人员的情况,按附表要求进行统计,逐项认真填写,请勿遗漏。请将统计表于本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核准。
3、请按照《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52号)要求,做好公布考试成绩等有关工作,并根据人事部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登记、建档等后续管理工作。
附表: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附表:
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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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报名 | 参考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级别 | 类别 | | |----------|----------| 备注 |
| | | 人数 | 人数 |合格|合格|合格|合格| |
| | | | |人数|率%|人数|率%| |
|--------|--------|--------|--------|----|----|----|----|--------|
| | A类 | | | | | | | |
|会计师 |--------|--------|--------|----|----|----|----|--------|
| | B类 | | | | | | | |
|--------|--------|--------|--------|----|----|----|----|--------|
|助 理 | A类 | | | | | | | |
| |--------|--------|--------|----|----|----|----|--------|
|会计师 | B类 | | | | | | | |
|------------------|--------|--------|----|----|----|----|--------|
| 会计员 |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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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B类合格人数栏目包括以下内容:
1、1998年度考试五科一次通过的人员。
2、在1997年以前的考试中通过部分科目(含免试科目),又在1998年度的考试中通过剩余科目,累计五科合格的人员。
单位:(盖章)----------填表人:----------填表日期:----------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的通知

湘教体字〔2002〕12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推动全省高校体育工作改革与发展,我厅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试行)》(湘教通〔1999〕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校我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

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推进全省高校体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学校体育工作质量,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 《评估办法》基本分为100分;附加分为10分。总分110分。

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5项,包括:A、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B、基础建设;C、课程教学;D、课外体育活动与训练;E、教学与科研成果。二级指标12项,包括:1、领导重视程度;2、组织机构和管理;3、师资队伍建设;4、教学条件;5、课程设置;6、教材与教学文件;7、体育教堂;8、教学管理;9、课外体育活动;10、课余体育训练;11、教学成果;12、科研成果。评估因素58项。

第三条 评估定级

评估定级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评定等级的分值标准为;

本科院校: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级;80分以上为合格级;7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专科学校:总分85分以上为优秀级;75分以上为合格级;74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条 凡有下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对已被评为合格、优秀的学校,予以通报取消。

1、不按规定开设体育课或随意停开体育课的;

2、随意占用学校体育场地或将体育场地挪作其他用途,造成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活动严重困难的;

3、体育教师待遇得不到与其他专业学科教师同等对待,严重挫伤体育教师工作积极性的;

4、近2年内发生重大体育安全事帮,学校负有直接责任的;

5、在参加体育竞赛或活动中疏于管理,弄虚作假,犯规违纪,缺乏体育道德风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奖惩办法

1、评估评定为优秀级的学校,由省教育厅颁发“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奖匾;通报表彰优秀级和合格级学校。

2、对评估评定不合格的学校,必须及时认真整改,接受再评估,仍不合格或无改进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评估办法

1、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具体组织实施。

2、评估采取自评、省级评估的程序进行。学校先根据本《评估办法》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向省教育厅申请评估,并上报有关自主总结材料。

3、评估以近四个学年内工作为主,即评估当年与前三个学年的工作。学校接受评估的材料应参照“评估备案材料目录”的内容,规范整理成册建档。

4、评估一所学校在1至2天内完成。可将学校体育各项工作的检查与评估结合进行,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5、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选派学校体育管理干部和学校体育工作专家参加。评估人员不得参加对本校的评估工作。

6、评估以看、听、查、访、测等方法为主,同时召开小型访谈会,填写有关调查表。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应与学校交换意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并将评估定级和评价意见等资料立卷上报。

第七条 本《评估办法》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备查材料目录

   2、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任命》评估表

附件1: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

工作条件》评估备查材料目录


一、学校体育管理方面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2、学校体育领导机构名单;★

3、各项体育规章制度;

4、学校3~5年体育发展规划;

5、学校体育工作计划、总结和经验材料;

6、组织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材料;

7、学校领导研究体育工作的会议记录;

8、学校领导参加体育教学部(室)工作研究的会议记录及检查体育教学的记录

9、学校体育活动安排表;

10、各院、系体育工作计划与总结;

11、学校评先、评估条件或规定;

12、学校体育经费预、结算表;

13、体育教师队伍基本情况表;

14、学校体育场图、学生人均活动面积数及场地设施的近期、远期规划示意图;★

15、体育器材登记表。

二、学校体育工作方面

1、体育教学部(室)教改实验报告总结论文科研成果等;

2、各院、稍顷各班体育委员名单;

3、学校各学生体育组织的章程、组织机构、开展活动的材料及计划总结;

4、学校定期检查盖印的学年、学期、课时教学计划;

5、体育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

6、体育课教案、成绩考核记录册及理论考试试卷;

7、学生早操及体育课外锻炼出勤登记表;

8、《学生体制健康标准》评分统计表和直方图;★

9、校代表队名单及运动员档案;

10、代表队训练计划与总结;

11、校远会、体育竞赛秩序、成绩册;

12、校运会及体育健身竞赛活动最高记录;★

13、体育获奖证书、奖章、奖杯、锦旗等原件或照片;

14、其他在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材料(含录音、录像、照片等)


注:1、以上材料均为近四年内的

  2、记号“★”的应上墙展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仪陇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诉河北省永年县临□关购销线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管辖争议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仪陇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诉河北省永年县临□关购销线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管辖争议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法告申经〔1991〕第16号请示报告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报告均收悉。关于四川省仪陇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诉河北省永年县临□关购销处购销线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的管辖争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本案管辖因有关法院之间存在异议,至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根据本院法(办)发〔1991〕15号通知精神,本案管辖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河北省永年县临□关购销处(以下称“购销处”)所在地在河北省永年县,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渠县,永年县人民法院和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鉴于本案合同已经当事人双方商妥解除,无须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仅是要求被告依照退款协议如数退还货款,而本案被告系个人合伙,几个合伙人又处于取保候审中,因此,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本院特指定本案由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