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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官形象塑造的四点建议/胡道才

时间:2024-06-30 14:35: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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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形象是社会公众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法官经过主观努力所表现出来的形象特征所形成的整体看法和综合评价。在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社会系统工程中,当代中国法官职业群体的形象塑造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众对当代中国法官形象的认知,将影响到其对法官职业活动的判断、评价,并会从对法官的印象上升到对司法的信念。因此,现代法官形象塑造不是一个简单的“面子工程”,而是关系到法治建设成败与否、民众对司法信任程度的实实在在的大问题。

  当代中国法官形象的塑造要放在整个中国司法、法治和社会发展的背景中予以考察、分析和理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是内部因素与外来影响相互作用的历史产物,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自清末修律以来,中国法律的现代性因素逐渐生长并且日益兴盛,但在法律制度外部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古老传统在法律精神领域的影响仍然是坚韧顽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官形象的塑造既要考虑几千年传统法文化对民众法律观念的浸泡,也要顾及近代西方法文化对民众观念的产生的变革,还要考察新时期诉讼当事人和民众的阶层构成与法观念现状,在动态发展中不断修正法官形象设计,最终形成既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特征,又符合现代司法规律和当下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现代法官形象。

当代法官形象塑造要符合现代司法规律,体现时代性。中国历史上,传说最早的司法官吏是尧舜时代的皋陶,他以半神半人的面貌出现,不仅面貌怪异,而且审判方式也很奇特,每当诉讼双方争执不下时,他就牵出一头奇兽来作出裁判,这就是“獬豸”。由此,獬豸与司法官吏结下不解之缘分,成为历代司法官吏的象征。如果我们全面审视历史上的法官形象,他们身上所承载的其实是人民群众对“公正”、“清廉”、“严格执法”的期盼,但是这些“法官”的司法工作方式、遵循的司法程序已经落后于社会的价值评判标准。可以想象,如果今天的法官像皋陶一样运用“神兽”裁判,像包拯一样既侦查、控诉又审判甚至刑讯逼供,显然不能赢得群众对司法的信任。现代法官形象的塑造要立足于当代法治发展的现状,不可能脱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而独立存在。与传统司法相比,现代司法强调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有机统一。这是人类共同的法治文明成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发展方向。

当代法官形象塑造要契合社会的公正感,体现民意性。法官形象是通过人们的主观印象表现出来的,离开了社会公众这一感受对象,法官形象就无从表现。社会公众实际上是带着一定的标准来评价法官形象的,而且社会评价标准与法律职业的自我评价标准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对法律职业者来说,严格依照法律而正确处理案件非常重要,亲切热情地对待当事人,耐心细致地提供司法服务,与公正并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律运用的规律、理论和技术往往缺乏了解,其对司法结果公正性的判断首当其冲的是源自于对法官的形象感知。法官的行为,不论是个人行为还是审判职务行为,都难免被认为是法官的人品、修养以及审判作风的反映,都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心理,从而对审判效果发生作用。

美国的法社会学家和法心理学家在这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详细的实证研究,研究的结果表明,美国当事人对公正的评价,首先重视的是程序的样式,案件是否以公正的方法来处理;其次重视的是结果是否公正,至于是胜诉还是败诉并没有多大重要性。在评价程序是否公正时,有几个基准被筛选了出来:(1)发言与参与的机会;(2)信任感,指的是法官认真地对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获得的当事人的信赖;(3)对个人的尊重,指的是当事人的立场和权利得到了慎重考虑及认真对待时所感觉到的程序性公正;(4)中立性,即程序操作不偏向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重要性。这一研究成果对塑造当代中国法官形象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不仅要按照现代司法规律塑造法官形象,还要使法官的形象契合当事人和民众的公正评价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公正感是一个随着时代和场所而变化的问题,总是在微妙的流转变动。在外国法律文化中不被重视的因素有可能是影响中国民众公正感的重要因素,例如在意大利、法国等文化中,包括性关系的法官私生活不是法官职业伦理的规范对象,但是在台湾地区就认为根据习俗,可能造成法官形象的损害,应当受到惩戒。台湾地区的一则法官惩戒案例显示:被惩戒人事实因生理因素不可能有不正当的关系,但是外观上已经造成不正当的形象就会被惩戒。由此,深入实证研究影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正感的主要因素,是塑造现代法官形象的重要实证基础。

当代法官形象塑造要贴近区域实际,体现特色性。中国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各地法院的法治区域环境是存在差异的。这在客观上也决定了各地方的法官形象塑造要贴近当地的生活实际。苏力教授认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各地对诉讼制度的需求一定是不同的,同样的制度设计在各地、在各个司法制度的层级绩效也必定不同,整齐划一的制度设计不仅无效,而且危险”。由于诉讼制度的设计与法官形象的设计具有关联性,这一段论述也同样适用于法官形象设计。事实上,当代中国先进法官典型的塑造也体现了区域的特征。宋鱼水作为北京的法官形象代表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金桂兰作为黑龙江宁安县的法官形象代表则是一个扎根基层,具有长期农村工作经验,会做群众工作的法官;陈燕萍作为江苏泰州一个基层法庭的法官,其服务的地区贴近苏南,正在从乡土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因此她的形象既体现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体现了积累和运用大量地方性知识的特殊技能和工作方法。这些法官形象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她们能够“看菜吃饭、量体裁衣”,以不同的方式和知识发现和回应了各自面对的特殊当事人,她们的形象与她们所处的区域法治背景相协调。

当代法官形象塑造要关照司法类别层级,体现多样性。法官形象的塑造应当契合社会的公正感,但同时又要适当高于社会的惯常思维,起到引领、教育和示范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职业群体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的局面,促进司法的现代化。随着中国民众的知识文化水平甚至审美水平的提高,更多的“80后”甚至“90后”的群体成为法官的主要服务对象和法官的主体时,“法官妈妈”式的形象固然可以继续感染新一代年轻人,但可以肯定,他们不再会仅仅满足于感动,他们对司法的现代化要求会更为迫切,也更能理解现代司法的运作规律。在当前这样一种新老交替、结构复杂的社会公众面前,一种可以考虑的方案是塑造多样的现代法官形象。这种多样性主要是基于法官层级和法官专业领域的特殊性。如刑事法官的形象应当侧重于威严庄重、不徇私情;少年法官的形象则应当侧重体现和蔼可敬、慈爱善良;民事法官可以侧重塑造中立客观、细致亲和的形象;商事法官可以侧重塑造业务精湛、办事高效的形象;知识产权法官可以侧重塑造知识渊博、勇于创新的形象;行政法官的形象可以塑造为关注民生、保护弱势。在法官层级形象塑造方面,我们既要塑造人情练达、务实勤奋、善做群众工作,真正解决问题的基层法官形象,也要塑造更高层级的智慧仁爱,明谋善断、具有远见卓识的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形象。这些多样的法官形象群可以体现现代法官形象的包容性,增加现代法官形象的冲击力,更好地引领社会公众对现代司法的认知和理解。

(作者系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云南省利用政府性外债的担保和外债外援配套资金匹配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利用政府性外债的担保和外债外援配套资金匹配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省利用政府性外债(以下简称“外债”)的担保和外债外援配套资金匹配的管理,规范财政行为,防范外债风险,提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以下概念系本暂行规定所特别界定
1.外债系指国家向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联合国等有关机构举借的贷款。
2.外援系指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多边和双边等机构所提供或捐赠的资金和实物。
3.财政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以财政名义保证所使用外债按期偿还的一种政府行为。
4.财政性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系根据外债、外援项目的转贷协议等法律约束性文件要求,由政府承诺配套并需财政安排、构成项目总投资的无偿或有偿资金。
5.项目单位指使用外债或外援资金且承担偿债义务等法律责任的主管部门或项目具体执行主体。
第三条 财政提供担保的范围
1.以省政府名义向财政部借用的外债。
2.省政府确定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外债项目,确需财政担保的由省政府正式通知省财政厅,按通知进行担保。
第四条 财政担保的原则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2.项目必须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产性项目要具备还款能力。
第五条 财政担保程序及要求
1.凡需担保的外债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在立项前向省财政厅提出担保申请,经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承诺担保后,方可申请立项。
2.申请担保的项目单位,必须向省财政厅提供详实的项目基础资料。
3.省政府同意承诺担保的项目,财政部门必须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估、审定等前期工作。项目经评估、审定可行后,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正式出具担保文件。
4.由省财政厅出具担保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与省财政厅签订担保合同,提交详尽的、可行的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资金安排计划,并须向省财政厅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保证承诺书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反担保文件。
5.凡涉及各地、州、市的项目,须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对省财政厅出具反担保文件后,省财政厅才对外出具担保文件。
第六条 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范围
1.以省政府名义向财政部借用的外债项目的配套资金。
2.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利用外债项目、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外债、外援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七条 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原则
1.财政部门原则上只对社会发展性外债、外援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还必须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财政部门所提供的配套资金,应纳入部门和行业的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
第八条 财政配套资金的申请程序及要求
1.凡需由财政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外债、外援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在立项前向财政部门提出配套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同意后,方可申请立项。
2.申请配套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详实的项目基础材料。
3.经财政部门初审,政府原则同意承诺配套的项目,财政部门必须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估、审定等前期工作。若项目评审可行,由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配套。若审核评定中发现项目不可行,财政部门有权拒绝配套申请。
4.凡涉及各地、州、市提供配套的项目,需先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出具本地、州、市配套资金承诺文件后,省财政厅方可承诺配套。
5.经同级政府批准由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与同级财政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按规定使用好配套资金。
6.项目单位所需配套资金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集、落实,项目单位须承担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7.配套资金必须按照转贷协议等有关文件予以安排落实。
第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运营的管理,使之达到预期目标,履行还贷义务。
第十条 项目单位必须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配套资金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及运营情况、项目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情况。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有权对提供担保和配套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加强管理、监督、检查,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不按规定落实使用配套资金和贷款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中止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拨付,项目单位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停止项目的执行和以后年度该地区和部门外债、外援项目申请的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加强对外债、外援资金和配套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违约或未按时归还贷款造成财政承担连带履行责任或赔偿的,财政部门有权向提供反担保文件和保证承诺书的责任人收回资金,必要时可通过预算途径和法律手段实施扣款。项目单位因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项目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地、州、市可依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9日

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江苏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 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卫办〔2005〕19号  2005年4月11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我厅制定的《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独立性的原则,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暂时不具备设置审计机构条件的部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大专学历、有五年以上的审计、会计、经济工作经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以及本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合法权益。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参加业务培训等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给予保证。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谨细致、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负责本级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地区和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卫生部门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领导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2.检查、督促所属地区和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3.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究,定期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内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4.组织系统内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3.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修缮项目进行审计;
  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审;
  6.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评审;
  7.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8.负责与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的协调。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每年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及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由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
  4.抽查有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进行现场核查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经本部门或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10.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2.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项目实施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部门);
  3.在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情况与问题,可以随时向单位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和提出建议;
  4.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修改后)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5.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情况;
  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提出,单位应在二十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项目,应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应给予表彭。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备案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7月13日发布的《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暂行办法》(苏卫审〔1996〕6号文)同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