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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如何更好的体现程序公正/吴莹

时间:2024-07-10 13:5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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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讲司法公正时,总是在不厌其烦的探讨同一个问题:是实体重于程序还是程序重于实体。笔者认为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二者应为并重。在刑事审判中,我们审结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已基本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有些案件在程序上依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实务操作上的失误。从审理案件的审判员到对法律知之甚少的老百姓,大家都认为程序只是一个形式,实体的公正才是法律追求的真正目的,但是笔者认为在总结审判经验偏差和失误的基础上,为提高司法水平,保障司法公正,特别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更应该重视程序公正。现笔者就几个程序上的问题谈几点个人观点。
  一、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应给予充分的程序上的保护。就公诉案件而言,审判实务中往往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检察院起诉时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并已向法院提供了被害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及详细住址,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力行公事告知其有继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后,只要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再提起,法院在案件审理的以后阶段便不会在有涉及被害人的程序,更别说传唤被害人参加诉讼。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被害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传唤其参加刑事诉讼意义不大,即使被害人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这是一种很严重的“重打击轻保护”的认识观念。众所周知,刑事审判的基本任务除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更重要的是要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整体和谐。事实上,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着最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但有获得经济赔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谴责、惩罚的强烈要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不单单是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以判定,其实也是对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给以最终的回答;而且,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参与诉讼的过程,影响裁判结果的愿望。只有满足被害人的这种愿望,使其作为诉讼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进行才能对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等方面的权益作出适当、合理的平衡,减少上访案件的发生;况且,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有些审判员认为被害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诉讼当事人,虽然嘴上仍称之为被害人,但是心目中早把他跟一般意义上的证人相等同。将法律概念予以混淆。其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了被害人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和相对应的诉讼权利。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任何无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认识和做法都是极其错误的,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二、检察院要求撤诉,法院应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我们在实务操作上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就是公诉案件开庭审理后,在判决宣告前,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向法院提交了《撤诉决定书》,对此,合议庭对撤诉要求是否同意,既无合议意见,也不做出是否准许其撤诉的裁定,而是很随便的将案卷还回检察院即告“结案”,在年底归档卷宗的时候案件就简单的没有了。这是一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做法。这种做法与现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不能一致的。是对撤诉问题在认识上存在的严重偏差。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检察院“决定撤诉”,而案件是检察机关“告”的,法院就应将案卷退回检察院,不再继续审理本案。此案应直接了结。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第353条第4款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可见,检察院有权要求撤回起诉,但最终是否准许撤诉,应由受诉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结案。检察院对此仅仅是有权“要求”,而无最终“决定”权。最终决定者应该是合议庭或是审判员。这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所决定的。因此,实践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合议庭对检察院的撤诉要求应行使审查权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合议,在合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准许撤诉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审查一般注重两项内容:一是撤诉申请应在判决宣告前提出。二是存在法律规定的三种撤诉理由。
  关于撤诉的问题,还有一种情况,即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法院是否可书面建议检察院撤诉?笔者认为,庭审结束后,法院不宜建议检察院撤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刑事审判程序中,一审法院对检察院有两项建议权。其一是建议补充侦查。即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其二为建议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如检察院不同意,人民法院应当就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最后的裁判。《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法院应当或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建议检察院撤诉。相反,《刑诉法》第162条明确规定,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如果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作出无罪判决;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诉法》第162条的规定,实际上吸收了“无罪推定”中的合理因素,对于疑罪的处理,一律按无罪判决。法院如果建议检察机关撤诉的话,无疑是将其判断去影响检察机关的意志,将两者的职能弄得混乱不堪,不利于更好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秩序。
  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是人民法院的义务,这一细节也不应忽视。实务上存在的问题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要是律师不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很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其结果是审判人员、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与被告人无法当面听取证人证言,更谈不上对证人进行询问、质证。使询问、质证仅成为一个过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审判人员不了解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不重视证人出庭作证。认为既然证人证言在卷宗中已有具体内容记载,一目了然,再通知其出庭作证就是多此一举,浪费人力物力。这种认识,已经越来越被认识到是极其错误的。其一,法律明文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查实,即查证属实,指证人必须亲自出庭,接受控诉、辩护双方的询问、质证,并听取各方的证人证言。如果不通知证人到庭,则难以对证人证言查证属实。其二,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由法庭本身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法庭审案的任务,是审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全面听取各方对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的意见,为作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法庭调查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是对被告人做出最后判决的重要依据。对证人进行询问和质证,是查明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有效方法。其实,法庭调查进行得是否充分全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有关证人的质证和询问。
  上述三种情形,是我们经常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刑事审判方面存在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的程序性问题。从总体意义上讲,笔者认为问题成因主要是:一是司法理念不强,不能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的应用于审判实践中去;二是法官的业务水平较低,对法律的掌握还处于想当然的意识中;三是部分法官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特别是在案件数量多,难度大的情况下,往往更加忽略以上问题;四是案件外原因,“人情关系”的干扰等社会不正当现象的存在。因此,我们要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反思,坚决纠正认识上的偏差和实务操作上的失误。要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特别在刑事审判领域,关乎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程序公正都不能保证的话,又怎能保证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呢?故对于程序问题,不论大小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吴莹]

关于召开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办字〔2004〕23号

关于召开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经研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定于7月30日至31日在黑龙江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召开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总结交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现场参观和学习推广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全员培训的先进经验,研究探讨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和提高培训质量的有效途径,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管培训工作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培训工作的,请相关副职代为出席)和培训处长;部分煤炭企业分管培训工作的负责人;国家局有关司(室)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与会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三、会议报到时间、地点

  报到时间:7月29日。会期2天。

  会议地点:黑龙江鸡西市国贸大厦(地址: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13号),联系电话:0467-6162888(总服务台)转会务组。

  四、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对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培训基本情况(包括做法、经验、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并带到会上交流。

  五、参加会议人员请填写回执表(见附件2),于7月19日前报送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联系电话:010-64463082(带传真),64463016。

  附件:1.会议代表名额分配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13/F_d2eb83bf69b4429c999160750dfe4f98_px-23f1.doc
   2.会议代表回执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13/F_f3937880ad3643c7af7b03ebadff5085_px-23f2.doc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落实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党字(2004)25 号
关于印发《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落实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党中央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为确保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总局党组、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根据中央精神制定了《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落实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已经中央纪委监察部正式批准,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总局党组  纪检监察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体育局。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04年7月19日印发

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落实
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党中央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为确保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04]1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体育总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真履行纪检组监察局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职责
  纪检组监察局对总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命令的情况;对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方式方法为:
  1、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总局党组成员,参加总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会议,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对党组和行政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指示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局局长参加总局局务会议和列席有关行政领导会议,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2、纪检组组长和监察局局长分别参加和列席总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对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强化党内监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情况的反映,及时向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反馈,并提出改进或纠正的建议。
  3、纪检组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总局的重要会议、重要业务活动、重大专项稽查和执法检查工作,紧密结合总局的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对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督促,协助总局总结推广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经验和先进典型。
  4、配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检查。结合总局年终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考评,对总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通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和建议。
  (二)受理群众举报和查办案件职责
  纪检组监察局查办案件的职责:经批准,初步核实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总局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受理对总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总局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履行查办案件职责的程序、方法、分工及要求:
  1、纪检组监察局直接收到反映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或者发现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可直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报告。 
  2、经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批准,纪检组监察局可对反映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纪检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纪检组监察局可参与调查。
  3、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调查总局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可以决定立案,但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总局党政主要领导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调查结束后,将结果向总局党组通报。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组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程序。
  4、总局系统处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由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或直属单位纪委负责调查处理,纪检组监察局要加强协调、指导。重要案件可由纪检组监察局直接查办。
  (三)组织协调职责
  纪检组监察局按照职责要求,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总局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主要任务是:
  1、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纪检组监察局继续与总局直属机关纪委实行联合办公,对直属机关纪委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2、协助总局党组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勤政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
  3、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部署,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开展纠正体育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总结交流体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
  4、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制度建设。调查研究体育活动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及腐败案件的特点规律,查找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深化改革、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提出源头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
  1、纪检组监察局开展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监察部第三纪检监察室或有关综合室报告,重要情况或问题直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请示、汇报。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文件资料。
  2、纪检组监察局对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向总局党组传达;纪检组监察局的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局主要领导通报。涉及总局及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和反腐败重要案情,要提交总局党组研究决定。
  3、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总局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按照职责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总局局长、党组书记对总局及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总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总局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司局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为适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后工作需要,取消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总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总局党组书记任组长,派驻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总局有关职能司局和派驻监察局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在总局党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总局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抓源头治理工作。
  4、纪检组监察局建立与总局机关各业务司局的工作联系机制,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制度建设、重要改革等,及时沟通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5、纪检组监察局按照职责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体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可召开体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专题研讨、座谈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经验,重点研究部署纠正体育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三、完善干部管理机制
  1、纪检组监察局干部考察任免、录用调配,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除中管干部外,纪检组监察局其他干部的档案正本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管理,总局建立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档案副本。
  2、纪检组监察局干部可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和总局组织的竞争上岗;监察局副局长空缺时,可面向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以及其他派驻机构进行竞争上岗。
  3、纪检组监察局干部可在总局、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其他派驻机构等范围内进行交流,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商总局实施。
  4、纪检组监察局干部的教育培训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总局共同负责。总局继续安排纪检组监察局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任务。
  5、纪检组组长、监察局局长按照规定向中央纪委监察部述职述廉;纪检组组长的年度考核按照中管干部统一安排和要求进行;纪检组监察局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统一部署进行,考核结果由中央纪委干部室向纪检组监察局和总局通报;纪检组监察局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给予表彰奖励,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由总局负责。
  6、纪检组监察局的干部按照规定范围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和总局后备干部推荐;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和资格的,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总局均可列为后备干部人选。
  7、纪检组监察局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纪检组监察局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监督,同时接受总局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8、纪检组监察局及其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总局进行调查处理。
  四、落实后勤保障工作
1、纪检组监察局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和后勤保障仍由总局负责。
  2、纪检组监察局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总局负责管理。纪检组监察局干部享受总局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补助(奖金)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总局负责。
  3、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查办由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批准的案件,经费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专项办案经费中列支,到中央纪委监察部财务部门拨款;其他办案经费、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由总局负责。
4、纪检组监察局干部持有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工作证和总局的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