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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理论瓶颈的突破/王裕好

时间:2024-07-10 15:38: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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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理论瓶颈的突破


作者:安徽省青阳县司法局 王裕好


内容摘要:当今,公益诉讼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如何尽快立法已经成为一项不容回避的挑战。本文从客观方面对公益诉讼作出界定并分类,理性地提出一套“原告当事人资格”程序障碍的解决办法,并对相关制度构建进行设想,希望能对我国公益诉讼理论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公益诉讼 原告当事人资格 完全公益诉讼 涉及公益诉讼

正 文

一、 一则新闻引发思考

2007年04月28日中国新闻网转载了一则标题为“李察·基尔在印度拥吻谢蒂,被法院控告猥亵罪,现正被通缉”的新闻①:好莱坞57岁的李察·基尔(Richard Gere)日前在印度一项公益活动中开玩笑公然狂吻宝莱坞(印度影视基地)当红女星希巴·谢蒂(Shilpa Shetty)。 某印度公民认为李察·基尔公开做出猥亵行为“极为色情淫猥”,于是向法院提出告诉。法官看过电视录像后发出拘捕令,经常前往印度的李察·基尔有可能面临三个月的刑期或是换算成罚金支付。民风保守的印度,类似这种因“公开猥亵”而向法院提出告诉的事件层出不穷,案件堆积如山,几乎瘫痪法院作业。
从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印度的公益诉讼已深入社会的诸多层面,并打破传统的刑民界限,救济及时有力;另一方面,受案范围的宽泛甚至法官可主动将信件当作令状处理 ,使得公益诉讼数量惊人,审理迟缓导致司法调整功能大打折扣。我国的公益诉讼尚处于理论襁褓,近年类似案件却节节攀升,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例如牙防组案件、雀巢奶粉件案、进津费案件等。这些案件之所以形成,通常是因为现行制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人们希望通过这些公益案件的判决为将来的立法提供丰富的资源以形成新的规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在即,数次出炉的专家建议稿都将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定。
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国情决定了我国公益诉讼必须具有中国特色:既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整合多层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坚持预防为主化解社会矛盾,又要凸显依法治国方略,充分大胆地运用司法审判手段维护公共利益,使之成为人民民主法律监督的新型渠道。实践证明,一些复杂的社会矛盾通过司法途径转化为法律问题,使当事人思维趋于理性化,有效地发泄不满、愤怒等情绪,可以防止纠纷激化,达到平衡利益冲突,维护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之目的。

二、公益诉讼概况暨基本分类

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什么是公益诉讼,现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内部及相互之间尚未达成共识。通说认为:公益诉讼是一种法院依法审理的由检察机关、公益团体或个人所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秩序。下面先从公益诉讼的“立案”和“受理”谈起:
现代社会,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和纠纷之后能否进入法院并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准高低和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为了使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现代法治国家大多在宪法中确认了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即诉权,以使公民诉诸司法的权利获得强有力的保障。当事人诉权包括程序意义诉权和实体意义诉权。诉权的行使必须要有完善的程序制度作为保障,其中,法院就起诉的审查对当事人诉权保障至关重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起诉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利害关系是一种实体上的关系。不对起诉进行实体上的审查,尤其是诉的利益的审查,往往无法解决是否受理的问题。
民诉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第三稿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立案登记,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② 这样一来,“立案”和“受理”就实质上区分开来,立案登记的起诉状只要形式符合要求,法院无须审查是否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这点有待受理后的审理阶段解决。
然而,我们必须强调:实行立案登记制不等于法院对于滥诉无计可施,立案后审查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既有的起诉条件较为苛刻,需修改),在给予起诉人充分辩论与程序保障的情况下裁定不予受理仍是法院固有的权力,否则任何别有用心者都可以让法院陷入案海的深渊。本文起首的“印度现象”即是很好的例证。
法律固有的概括性和滞后性也提醒我们:法院面对公益诉讼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多地体现司法能动性,及时肩负起调节新形势下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矛盾的重任。面对唐诘诃德式的柔弱个体挑战庞大的行业垄断机构,基于正当性的自由判断与裁量是公正审理的必备要件。
“原告当事人资格”仍将作为法定起诉条件之一,这也是公益诉讼理论中最为法学界关注的问题,被誉为“公益诉讼瓶颈”。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权的规定虽然不同,但其共同点可归集为原告必须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无形忽略了公益诉讼实质上的存在,对公共利益的救济之门无法敞开。例如,1998年“王日忠状告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是首例个税举报人向行政部门举报他人偷税未果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主管机关履行职责的案件。该案中法院对被告所提出的“原告不是其稽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并不具有提出此项诉讼请求的权利”的主张予以了支持③。又如2000年浙江省台州市著名画家严正学状告该市椒江区文体局纵容支持歌舞厅、夜总会在小学校门口经营,并为色情表演提供场地一案中,法院则以严正学与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研究此问题须从公益诉讼的基本分类作手:
作为一个已约定俗成的法律用语,公益诉讼的概念核心应为“公益”,即“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在某个诉讼中的有无及比重的判断又是核心的“关键”,因为公益比例不同,救济方式与力度当然有所区分。如果公共利益处于无人救济或救济不能的尴尬境地,逐渐影响到社会和谐的构建,那么“公益”的界定应相对从宽:不仅指被侵犯客体系完整的国家、集体利益或社会利益,而且包括能够引发普遍社会意义的“私益诉讼”(即相对于公益诉讼的传统诉讼)中彰显的“公益”。
由此,笔者提出公益诉讼最具有研究意义的分类:完全公益诉讼和涉及公益诉讼。
( 一)、完全公益诉讼是指起诉人并非出于维护自身权益,完全因为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威胁而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触角的延伸,某些行为可能影响到不特定的或者不可辨认的群体权利。例如,向河流或湖泊排放污染物,可能伤害到全体需要清洁水源的人的利益;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气体就会伤害到所有依靠呼吸空气生活的人的利益;增加铁路公路运费影响到其他需要使用交通运输工具的人的利益等等。上述案件产生的结果主要是公共性的伤害(本质上是对不特定的一群人的伤害),起诉人如果并非出于一己之利而是为了公共权益得以维护,则属完全公益诉讼。
根据有无直接受害人,完全公益诉讼又可分为无直接受害人的完全公益诉讼工和有直接受害人的完全公益诉讼。
1、无直接受害人的完全公益诉讼是指被起诉人有不法行为或侵权行为,权利受损主体为不可辨认的群体,难以确定直接受害人。例如卫星发射企业在大气层外排放太空垃圾;某出版物宣扬一夫多妻制等等。

2、有直接受害人的完全公益诉讼是指直接受害人因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或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精神受到强烈震慑等原因而无法提起诉讼,且不起诉将使公共物质利益或公共道德 受损,人民检察院、公益团体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此不同,法律援助是以受害人的名义进行运作)提起诉讼,要求对直接受害人的权益加以司法保护。桐城市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理了一起市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为弱智流浪女追索交通事故赔偿费的案件即属此类④。广义上看,检察院以国家名义提起的刑事诉讼亦属此类,由于刑事诉讼法已作明确规定,本文无需赘述。
需要注意的是:有直接受害人的完全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虽有联系但不完全重合,直接受害人不愿起诉、放弃诉讼且为唯一受害人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进行诉讼(公共利益的缺损可通过其他非诉途径救济),强行起诉或审理都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于法无据。

(二)、涉及公益诉讼是指起诉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
北京61岁老人王立堂诉“藏秘排油茶”名人虚假广告系列案即属此类⑤。是否将它划入公益诉讼的范围目前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主观论,一种客观论。客观论认为诉讼的提起只要结果客观上增进公共利益,这样的诉讼就应当被看作是公益诉讼;主观论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果主观上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起诉的,虽然客观上也维护了公众利益,不能认为是公益诉讼⑥。笔者认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常相互交织,对诉讼的性质的判断完全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判断并不恰当,只要诉讼活动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视为公益诉讼。民诉法专家修改建议稿初稿第82条规定:“对于涉及公益的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检察院可以参加诉讼。检察院参加诉讼,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可能是“涉及公益诉讼”概念的唯一“法律”依据。涉及公益诉讼形式上除检察院参加外与一般私益诉讼相同,实践中由于诉讼具有公共利益性法院审理时应优先作为公益诉讼看待。
根据 “涉及公益”的认定主体不同,涉及公益诉讼可分为法院认定的涉及公益诉讼和检察院认为的涉及公益诉讼。
1、法院认定的涉及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即作出公告,并通知检察院参加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认定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申请,由法院决定。检察院接通知后可出庭也可不出庭。
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属自由裁量范畴,是法院作为矫正公权泛滥、维护社会良知机器固有的资本,不应过多限制。司法实践中要注意集团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分,前者人数虽无法确定但并非无限,所体现的利益也不一定是公共利益。
2、检察院认为的涉及公益诉讼
检察院认为法院受理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可通知法院:自己将以公益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具体表现。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认定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申请未获肯定后可向检察院提出相关申请。此类公益诉讼检察院应当出庭,否则法院作为一般私益诉讼审理。


三、完全公益诉讼的原告当事人资格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7〕18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陇南市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陇南市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建立财政资金跟踪问效机制,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是指对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门的支出行为、支出成本及其产生的效益通过跟踪检查,进行科学的分析比较、衡量和评估,以综合评定财政性资金效益和效率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的范围是纳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内外所有资金。

第四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评价。重大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或管理的项目开展财政支出跟踪问效,以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

第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跟踪问效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参加跟踪问效工作的成员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清正廉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三章 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主要包括:综合跟踪问效、项目支出跟踪问效、部门支出跟踪问效和单位支出跟踪问效等。

(一)综合跟踪问效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对县(区)级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整体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二)项目跟踪问效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支出的绩效进行评价。包括基本建设、财源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其他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部门支出跟踪问效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四)单位支出跟踪问效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第九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的依据为:

(一)国家及省、市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跟踪问效管理制度、办法及工作规范;

(三)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和绩效目标;

(四)政府或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申报的部门预算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

(六)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七)政府年度财政收支决算和部门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应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指标分为共性评价指标和个性评价指标。共性评价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或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个性评价指标是针对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共性指标具体包括:

(一)综合跟踪问效指标:反映财政资金规模水平的指标、反映财政收支发展状况的指标、反映财政资金适度水平的指标、反映财政资金自给能力的指标、反映预算管理水平的指标、反映财政支出结构的指标等。

(二)项目跟踪问效指标: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指标、项目资金配套情况指标、项目实施效果指标、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等。

(三)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指标:履行职能的成本指标、政策目标计划完成情况指标、预算执行情况指标、财务管理状况指标、资源(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效益与效率指标等。

第十三条 个性指标可根据财政支出的不同功能和类型,同时兼顾绩效工作的可操作性在实施跟踪问效时设定。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工作必须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一般分为:准备阶段、组织实施评价和提交评价报告阶段、结果应用与反馈三个阶段。

第十五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的准备阶段:

(一)确定跟踪问效对象。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工作需要,确定跟踪问效的对象。

(二)下达跟踪问效通知。对于确定的跟踪问效对象,财政部门应提前下达跟踪问效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跟踪问效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时间、具体实施者和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三)拟定工作方案。负责实施跟踪问效工作的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跟踪问效工作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跟踪问效的对象、目的、依据、组织分工、实施步骤和选用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必备的评价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等。

(四)组建专家评审组。财政部门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根据财政部门对跟踪问效工作的要求,负责审定中介机构提交的跟踪问效报告,出具跟踪问效意见。

第十六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的组织实施和提交评价报告阶段:

(一)现场评价。跟踪问效对象应根据下达的《跟踪问效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和所附的评价指标、基础资料表,如实填报所有与绩效评价工作相关的数据资料,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性负责。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含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对象填报的基础资料表及有关跟踪问效工作的资料,到被评价部门或项目,实地勘察、询问、检查核实填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采集需要补充的基础数据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形成初评报告。

(二)综合评价。负责跟踪问效工作的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提交的初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审查,运用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数据计算、资料分析和指标评估打分,并对被评价部门或项目的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跟踪问效报告。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报告要充分体现评价结果对绩效目标的引导作用,体现财政效率的核心地位,数据准确,事实确凿,理由充分,内容完整,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和措施可行。

(三)提交评价报告和下达评价结论。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报告包括部门或项目支出初评报告和综合评价报告。

1、评价报告应当向被评价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并由评价专家组作出解释。评价报告应当由专家组专家和评价工作组织负责人签字。

2、评价报告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上报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以加强对公共财政支出的监督,提高政府公共决策的透明度。

3、跟踪问效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给被评价部门或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以利于被评价部门了解情况、改进工作。

4、部门对所属单位或主管项目进行跟踪问效的报告,应于跟踪问效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部门跟踪问效的结果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结果应用与反馈阶段。财政部门、被评价部门在政府年度预算安排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跟踪问效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结果应进行通报,对绩效良好的部门及项目在下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和申报,对绩效较差的部门及项目在下年度预算中将减少或不予安排。

第十九条 被评价部门应当根据财政跟踪问效结论,及时改进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并及时将调整、改进意见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建立财政支出跟踪问效工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跟踪问效结果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对部门或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增加公共支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逐步完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评价监督”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8月21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30号《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的意见。
一、行为人“将淫秽物品出售他人后”,应当视为其违法行为已经终了。“致使淫秽物品接连不断地在社会上转卖、复制、传播”,只能作为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即所造成的后果)来考虑,而不能视为连续或继续状态。
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只要超过法定追溯期限,即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此复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9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淫秽物品出售他人后,致使淫秽物品接连不断地在社会上转卖、复制、传播,对行为人如何确定追溯期限的问题,我们与公安机关认识不一致,现请示如下:
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出售后,淫秽物品继续在社会上转卖、复制、传播,应视为行为人出售淫秽物品处于继续状态。公安机关查获时,无论是否超过六个月,都可对最初出售淫秽物品的行为人进行处罚。这样有利于同这种毒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们认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一经出售,违法行为即告终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追溯期限应从出售之日起计算,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所谓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的出卖淫秽物品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是行为人出售造成的后果延续。
如何计算为当,请批示。
1991年6月25日